【人社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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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2023-05-20 20:35:08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开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0号)文件精神,立足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实际,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加快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和登记注册“零收费”,逐步实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全程电子化。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简化住所登记手续,企业设立实行“一表申报”,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和按工位注册企业。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

(二)减免规费。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初创企业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物价局

(三)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针对众包资产轻、平台化、受众广、跨地域等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交通局、卫计局、教育局、邮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

二、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四)推广新型孵化模式。依托我市双创园区建设“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返乡创业园区”,搭建企业快速成长服务平台;依托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围绕新兴产业链培育设立专业孵化器,改造升级传统孵化器,拓展孵化功能、增强孵化能力。到2017年底前建成10家、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创业创新孵化平台。

牵头单位:人社局

配合单位:经开区、科技局

(五)培育创业示范园区。积极争取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创新型龙头企业等优势,依托现有机构或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业运营团队,至少打造1家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良、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示范创业创新中心,建立1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加速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

牵头单位:人社局

配合单位:经开区、科技局

(六)提升一批传统孵化器。依据省“众创空间”孵化基地认定体系,对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积极争取省厅相关奖励。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水平。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

三、完善公共服务功能

(七)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基础设施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建设集创新创业联盟、创业苗圃、创客中心、种子基金、创业课堂、创业导师、商务秘书服务等于一体的、市场化运作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众创空间、创业社区、孵化器等面向创业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人社局

(八)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通过“互联网+”整合盘活全市创业创新服务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创业创新者提供绿色通道。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以特许经营等方式优先支持本市企业和创业创新团队开发运营政务信息资源。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工信局、网信办、商务局

四、充分激发人才活力

(九)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创新。建立灵活多样的人才管理机制,打通人才流动、使用、发挥作用中的体制障碍,最大限度支持和帮助科技人员创业创新。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人社局

(十)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机制。积极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在我市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经单位同意,可在不侵占职务发明、单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牵头单位:人社局

配合单位:科技局

(十一)积极吸引高端人才,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和子女就学、居留居住等服务机制,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团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创新创业的高端人才,可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并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

牵头单位:人社局

配合单位:科技局、住建局

五、着力拓宽融资渠道

(十二)完善投融资机制。加快实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设立一批新兴产业专业领域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创业创新,强化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基金投向早期创业创新项目。

牵头单位:金融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

(十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政策性基金,支持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到2017年,全市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数量达到10支以上,资金规模超过10亿元。拓宽创客融资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创客提供个人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对以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创业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贴息。

牵头单位:金融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十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本支持创业示范基地、创客天地、新型孵化器等众创空间发展。对于为我市引进产业链企业、提供商业信息、促成商业合作的社会组织和创业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人社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金融局

(十五)落实税收和采购政策。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利润、纳税额等设置政府采购准入条件。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工信局

六、积极营造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创业创新教育。在职业学校开设创业创新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聘任高校教师、金融机构专家、天使投资人、企业家、律师等组建“双创”导师团队,为“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提供项目咨询、诊断、评价以及法律咨询等服务。

牵头单位:人社局

配合单位:教育局、科技局

(十七)加大创业创新文化宣传力度。加强各类媒体对创业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

牵头单位:文广局

配合单位:人社局、科技局

(十八)完善知识产权环境。加大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众创、众包、众扶、众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促进在线创意、研发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结合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人社局

七、强化组织保障体系

(十九)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社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等参加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协调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开展创业创新政策的调查与评估,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相关督查机制。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合力,扎实做好创业创新各项工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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