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意见】关于组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委员会专家组意见(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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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意见】关于组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委员会专家组意见(范文推荐)

2023-05-20 18:10:1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组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委员会专家组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区信访复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意见】关于组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委员会专家组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信访意见】关于组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委员会专家组意见(范文推荐)



关于组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

政府信访复查委员会

专家组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区信访复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专家组工作规则》,结合我区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由区信访复查委员会领导小组聘请专业人员组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一条(专家组成立目的)

通过建立和完善专家组队伍及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提高我区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条(工作职责)

专家组承担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区信访复查件咨询;

(二)对全区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参与区信访办组织的专项政策调研活动;

(四)参与区信访复查制度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五)担任区政府信访复查听证会听证员;

(六)与信访复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成员)

区信访复查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专家组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区信访办复查复核科负责管理专家组的行政事务。

根据我区信访复查案件涉及事项情况,由区建交委、农委、教育局、人社局、规土局、房管局、民政局、环保局各设专家小组,分别为建设交通专家小组、“三农”问题专家小组、教育管理专家小组、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障专家小组、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专家小组、房屋动拆迁及物业公房专家小组、民政优抚专家小组、环境治理专家小组,另由区司法局推荐律师专家小组,共计10个专家小组,每个专家小组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1人为联络员。

区国资委、卫计委、市场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水务局等5家单位推荐1名专家,负责联系信访复查案件专家咨询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选派联络员1名参与专家组活动。

第四条(成员的资格条件)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专家组工作规则;

(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道德操守;

(三)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历史沿革、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五条(成员的聘任和任期)

专家组成员由区信访复查委员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征求本人意见后推荐,经区信访复查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聘任,发给聘书。

专家组成员的聘期为2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每届专家组成员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专家组成员聘任为止。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

专家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家组举行的活动;

(二)了解和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背景材料

(三)在参与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有关信访复查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成员的义务)

专家组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工作纪律;

(二)积极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三)认真负责、按时保质完成区信访复查委员会领导小组分配的各项任务;

(四)对咨询工作中涉及的资料、文书等应当保密。

第八条(解聘)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保密、回避等工作纪律;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相关任务;

(三)所在单位认为该成员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组成员的。

第九条(咨询任务)

专家组以专家小组为单位接受区信访复查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访复查办”)交办的信访复查件咨询任务。

专家小组接受咨询任务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并协助相关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工作;需要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应当在区信访办复查复核科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

专家小组应当在小组合议后,按要求制作《专家咨询意见书》,与专家小组调查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向区信访复查办提交;发现有关法规政策不完善的,应当在《专家咨询意见书》中写明,并提出完善建议。

专家组另向区信访复查办提供日常专业咨询和帮助。

第十条(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意见书》由我区信访复查办负责审核。

区信访复查办意见与专家组咨询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与专家小组沟通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区信访复查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培训任务)

专家组成员承担培训任务的,应当准备相应的培训提纲或培训材料,并按要求提前向区信访复查办提交。

第十二条(调研任务)

调研任务由区信访复查办依照调研项目,组织专家组成员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听证任务)

专家组成员担任听证员,依照《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作评估)

区信访复查办负责对专家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各专家小组及专家组成员每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日常评估的依据,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评估的依据。评估结果作为对专家小组及专家组成员进行奖励,以及专家组成员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工作经费)

被区信访复查委员会领导小组聘任为专家组成员的,自受聘之日起,每次完成咨询任务或其他任务,享受必要的交通、误工等补贴,费用从我区化解信访矛盾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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