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意见】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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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见】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2023-05-20 16:40:09 来源:网友投稿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要求,为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合理划分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要求,为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合理划分环境监管网格,落实属地化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县(区)要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划分以市(省管县)、县(市、区)、乡(镇、街道)属地政府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的三级网格,明确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

二、环境监管网格建立原则和要求

(一)环境监管网格建立原则

1、监管主体属地化原则

市(省管县)、县(市、区)、乡(镇、街道)级政府是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区域为网格划分基础,属地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监管部门协同化原则

环境监管网格划定后,各网格责任主体要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以落实环境监管职责为主线,发挥环境监管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责任明晰、机制健全、执法联动、监管到位的网格化监管体制。

3、监管对象差异化原则

各市、县(区)政府环境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对列入监管范围的污染源单位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单位为简化管理对象,B类单位为常规管理对象,C类单位为强化监管对象。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健全监管档案,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执法效能。

4、监管责任具体化原则

各级网格要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

(二)网格层级体系

1、一级网格。在市(省管县)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省辖市(省管县)政府。

2、二级网格。在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新区)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新区)政府。

3、三级网格。在乡(镇、街道)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政府。

各市(省管县)、县(市、区)、乡(镇、街道)属地政府要根据本级网格的特点自行按照行政区划、重点区域及流域、重点监管对象分布等情况划分若干本级单元网格;一级网格主体可以将大型污染企业、污染单位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作为本级监管重点单元网格由本级网格直接监管,有针对性的倾斜执法力量。

(三)网格职责

1、网格层级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一级网格,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直接监管由本级网格负责管辖的单元网格。

2)二级网格。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任务(一级网格直接负责监管的对象除外),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负责整合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全面配合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2、网格部门职责

1)环保部门

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各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①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案件;负责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②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负责放射源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管;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及管理工作、辐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及辐射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③负责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加工、利用、处置、拆解固体废物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固体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查处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电子废物环境违法案件;

④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工作;

⑤负责全省城乡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⑥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公安部门

①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②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③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3)交通运输部门

①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

②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③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4)水利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监管。

5)农业(畜牧)部门

①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②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③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于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6)林业部门

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植物园)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7)卫生计划生育部门

①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

②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8)海关部门

负责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9)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与执法检查。

10)海洋渔业部门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签发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倾倒行为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11)民政部门

①负责监督管理在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违法建造坟墓行为;

②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12)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部门

负责辽河、凌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各地划定网格时,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相关职能部门。

(四)网格业务衔接

网格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有关环境问题的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查处结果及时答复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监管信息公开与共享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网格主体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信息公开。

(五)网格监督

完善网格系统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行政监督的作用,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政务公开,利用网站等媒体公布环境监管网格片区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强化网格系统内部监督,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保障能力

1、各市、县、乡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组织相关环境监管部门共同推进本地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2、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保监管的合力。

3、在人员保障方面,各地要加强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网格化监管要求的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集聚区应设置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执法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府要指派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执法用车。

4、在经费保障方面,各地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建章立制,明确职责

1、各市、县、乡级政府要制定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运行监督情况考核措施,建立环境监管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域、重点领域的环境违法问题。

2、明确各级网格主体责任,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3、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各市、县、乡级政府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逐级报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市(省管县)人民政府于20151130日前将本地区网格化划分方案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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