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办法】韶关市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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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办法】韶关市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2023-05-20 14:55:06 来源:网友投稿

韶关市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办法】韶关市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畜牧办法】韶关市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韶关市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

处理补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养殖环节养殖场(户)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动物防疫防控工作,要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要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养殖场(户)每头给予80元补助,由中央、省、地级市和县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补助经费40/头、省财政补助24/头、市县各承担8/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畜主报告:养殖场(户)发现有病死猪死亡(含不明原因)的应立即将病死猪隔离,同时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第六条 现场确认: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及时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确认审核,并监督指导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报告病死生猪一次性死亡20头以下(含20头),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指派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进行现场确认;一次性死猪2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含100头)上报县级畜牧兽医水产局派人进行现场核查认定,同时请县级财政部门安排人员到场见证;一次性死亡100头以上的上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人进行现场核查认定,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拍照填表:县级或镇畜牧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确认审核,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拍照存档,当场填写《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由养殖场(户)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以备查。

第八条 规范建档:无害化处理档案或《养殖档案》中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完整详实,要与所填写的《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相对应。无害化处理时进行摄像或拍摄照片需清楚表现以下内容: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耳标号、处理日期、畜主和现场监督人员的签字确认等,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①将病死猪按顺序排放整齐,以便于分辨、记数和审核。②取一张空白纸作为标签,记录下无害化处理日期、处理病死猪数量,并请畜主和现场监督人员签字。③将填写好的标签放置于排放整齐的病死猪上,进行摄像或拍摄照片④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时再进行摄像或拍摄照片。

第四章 时间要求

第九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汇总审核后的《县级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月汇总统计表》,于每月2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农业局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要仔细进行复查,经审核无误后形成《地级以上市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5日、1120日前将统计表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十一条 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地级市和县级均要成立由农财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养殖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地区养殖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养殖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对弄虚作假以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每次抽查结果形成文字材料向各地畜牧兽医、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生猪养殖场(户)负责人是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害猪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县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是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对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金额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违反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取消补助资格。若生猪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群众举报有宰杀、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核查无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取消该场领取补助资格,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且不限期整改的,吊销其养殖场营业执照。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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