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办法】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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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办法】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完整文档)

2023-05-20 13:05:14 来源:网友投稿

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为充分发挥我市旅游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努力做大镇江旅游地接市场,依据《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一)国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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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我市旅游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努力做大镇江旅游地接市场,依据《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

(一)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

1.考核指标:接待购票游客、景区门票收入、旅游项目投入、市场营销投入、智慧旅游、接待团队游客、旅游安全生产、游客满意度和其他目标任务等9大类。其中接待购票游客占15分,景区门票收入占5分,旅游项目投入占15分,市场营销投入占20分,智慧旅游投入占10分,接待团队游客占10分,旅游安全生产占10分,游客满意度占10分,其他目标任务占5分。另设附加分5分。

2.奖励办法: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前12名,各奖励5万元。

3.设立关键指标考核单项奖。对纳入考核的接待购票游客人数、景区门票收入、旅游项目投入、市场营销投入和智慧旅游投入等单项重点经济指标,增幅列全市第一的,各奖励1万元。

(二)国家4星级以上旅游饭店

1.考核指标:经营收入、客房入住率、市场营销投入、旅游安全生产、游客满意度和其他目标任务等6大类。其中经营收入占20分,客房入住率占20分,市场营销投入占20分,旅游安全生产占10分,游客满意度占20分,其他目标任务占10分。另设附加分5分。

2.奖励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等次;9094分为良好等次;8089分为合格等次;7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各奖励1万元;良好等次的,各奖励6000元;合格等次以下的不予奖励。

3.设立关键指标考核单项奖。对纳入考核的经营收入、客房入住率、市场营销投入等单项重点经济指标,增幅列全市第一的,各奖励1万元。

4.设立品牌创建单项奖。被评为国家5星级、4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三)省4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点和工业旅游示范点

1.考核指标:接待游客、旅游项目投入、市场营销投入、接待团队游客、旅游安全生产、游客满意度和其他目标任务等7大类。其中接待游客占25分,旅游项目投入占20分,市场营销投入占20分,接待团队游客占10分,旅游安全生产占10分,游客满意度占10分,其他目标任务5分。另设附加分5分。

2.奖励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等次;9094分为良好等次;8089分为合格等次;7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各奖励4000元;良好等次的,各奖励2000元;合格等次以下的不予奖励。

3.设立关键指标考核单项奖。对纳入考核的接待游客人数、旅游项目投入、市场营销投入和接待团队游客人数等单项重点经济指标,增幅列全市第一的,各奖励8000元。

4.设立品牌创建单项奖。对新评定为省5星级、4星级乡村旅游点和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

(四)旅行社

1.旅行社游客招徕单项奖。

凡组织游客团队游览本市2A级收费景区,并在本市住宿1晚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凡本市旅行社地接境内游客的奖励每人次8元,10人以上的团队另给予每团60元补贴;地接境外游客的奖励每人次20元;一次性达1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15元、达3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25元、达5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35元。

凡外地旅行社年度累计送客量达1000人次以上的奖励每人次8元,2000人次以上的奖励每人次15元。

上述奖励不重复,按最高标准执行。单个旅行社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旅行社游客招徕累计贡献奖。

凡本市旅行社年度累计地接量达5000人次以上,且增幅达8%以上的前5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凡外地旅行社年度累计送客量达2万人次以上,且增幅达10%以上的前5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3.旅游社游客招徕自驾游和包机、包专列、包游轮等单项奖。

凡组织同一客源地区游客团队自驾游的旅行社,游览本市2A级收费景区,并在本市住宿1晚的,每次车辆达30台以上,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50元;每次车辆达50台以上,人数达15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80元。与一次性招徕大团队奖励不重复。

凡组织同一客源地区游客团队包机的旅行社,每架次达1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100元;达2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150元。

凡组织同一客源地区游客团队包专列的旅行社,每列次达2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80元;达3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100元。

凡组织同一客源地区游客团队包游轮的旅行社,每艘次达2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80元;达300人以上的奖励每人100元。

4.旅行社游客招徕特别奖。

在上述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基础上,组织旅游团队或自驾游车队游览本市3A级收费景区,并在本市住宿2晚以上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增加50%奖励;游览本市4A级收费景区,并在本市住宿2晚以上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增加100%奖励。

5.本市旅行社突出贡献奖。

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增幅达8%以上的,奖励5万元;达5000万元以上的,且增幅达8%以上的,奖励2万元。

凡年度新进入全国“百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进入全省“十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两项均达标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

凡在本市以外主要客源地设立分公司、门市部或办事处,主要宣传推广镇江旅游产品的,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个点各奖励2万元;单个旅行社本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五)旅游营销宣传推广工作

1.凡本市范围内,参加由镇江市旅游委统一组织和安排的旅游交易会、博览会等,推介镇江旅游产品,并购买展位的单位,给予展位费用30%的奖励。

2.凡本市范围内,经市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自主在本市以外其他地级市以上媒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中心等投放旅游宣传广告的,其中画面或文字醒目显示、标注“镇江旅游”字样或镇江旅游宣传口号的,年度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3.凡本市各辖市(区)政府与市旅游委联合主办的旅游节事活动,年度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诚信服务工作

1.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省4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点、工业旅游示范点和旅行社,年度获得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旅游协会、消费者协会评比的地市级以上诚信服务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6万元、省级4万元、市级2万元。取得两项以上荣誉,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

2.凡本市范围内的导游员(讲解员),年度获得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协会评比的地市级以上金牌导游或相应称号,且游客满意度高,工作期间无责任投诉和扣分记录,职业道德好,奉献精神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8000元、省级6000元、市级4000元。取得两项以上荣誉,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申报办法

1.申报单位和个人需填写《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申报表可到市旅游委领取,也可从镇江旅游网(网址:http://lyj.zhenjiang.gov.cn/)《公共服务》栏目中下载。

2.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省4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点和工业旅游示范点及其他单位和导游员(讲解员)需申报奖励的,于次年1月填表上报市旅游委。

3.旅行社申报奖励的,必须按照“一团一清”的要求,规范申报档案,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台账资料。可先期网上预报。对本市旅行社地接、外地旅行社送客人数的确定,以地接社旅游合同、计划行程单、本市景区门票或付款发票、本市酒店住宿发票(附清单:列明住房日期、住房数量)复印件等为依据。本市旅行社实行半年汇总申报制,汇总时间是当年7月和次年1月;外地旅游社实行年度汇总申报制,汇总时间是次年1月。

4.申报“宣传推广”奖项的,需提交合同文本、汇款凭证、图片文字或音像资料等;申报“品牌创建”和“荣誉称号”等奖项的,需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审核工作

1.申报奖励者应妥善保存相关申报基础台帐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委将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镇江旅游网公示,以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

2.申报奖励者应诚实守信,严格按本考核管理办法如实申报,做到填表完整、数据准确、材料真实、报送及时,并配合市财政、旅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核。如发现不配合监督、审核的,将取消其两年的申报资格。

3.申报奖励者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政府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将取消其两年申报资格;对已颁发的奖金予以追回,并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申报奖励者在申报期内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责任投诉、被摘牌降级,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票否决,将取消申报资格。

5.同季度市旅游委发布的《镇江市游客满意度调查》细分指标中,单项分值低于75分的,直接责任者将取消当年度综合考评“优秀”等级资格;低于70分的,取消“良好”等级资格。

四、附则

1.本办法规定的考核项目标准定性、定量界定及设置见考评细则(附后)。

2.关于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品牌创建单项奖,市政府201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中已有相应奖励,因此本办法不再另设奖项。

3.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

4.本办法由市旅游委负责解释。

5.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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