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沈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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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沈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2023-05-20 08:30:16 来源:网友投稿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和《辽宁省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沈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沈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15]3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总体部署,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部署及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指导,以“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为总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全市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并完善“一企一档”的环境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落实排查环境风险隐患,行政处罚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停业关闭一批、信贷限制一批、停电断电一批、司法移送一批,全面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形成环境违法后果严惩的高压态势,确保沈阳市环境安全。

二、组织机构与职能

(一)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李超局长担任,总调度长由副局长李刚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和化工园环保办公室,环境监察支队、宣教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陈晓冰担任。

(二)主要职能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工作重点

全面排查全市所有排污单位,以辖区内燃煤企业(火电、供暖和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企业)、钢铁、水泥、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采选矿、陶瓷、食品等企业为重点,建立“一企一档”,全面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

(一)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

在检查过程中,要对所有企业建立并完善档案,包括企业名称、地理坐标、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地址、是否国控、原辅材料、产品种类及产量、生产设备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基本情况。

(二)检查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三)排查企业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污单位的防治污染设施是否按照环评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及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进行建设,环保设施是否有效、正常运行,污染物能否实现达标排放等情况。如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设计处理能力及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环评文件等要求、运行是否正常、能否实现达标排放、是否进行日常监测等情况。

(四)掌握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情况

排查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型、数量、处置方式等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检查省市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演练、备案等环境应急管理情况。

(五)检查“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重点排查各辖区内是否存在以“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现象;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征收排污费等形式降低标准等情况。

(六)检查重点信访案件或历史遗留问题

对辖区内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的涉危险化学品、涉重金属、尾矿库等问题进行检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

各单位要于2015131日前,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同时要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信息报送至沈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全面排查和整治阶段(2--11月)

各单位开展集中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确保11月底前完成大检查工作。同时,各单位要确定联系人(2015130日前要确定好联系人、联系电话),将第一、二、三、四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报告(政府文件形式)及附件123分别于315日、615日、915日、1115日前上报至沈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两篇信息简报。125日前上报单位大检查工作总结

(三)后督察阶段(12月)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将对各单位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后督察,并将检查情况面向全市通报,利用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同时,各单位要做好迎接省环境保护厅对大排查工作的后督察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要健全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单位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所属政府做好衔接,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大检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分工提供依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排查整治,将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细化到责任人。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排查整治,确保排查范围全覆盖,零遗漏。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明确整治要求,提出整改时限,建立“一企一档”,落实责任人。按季度准时上报《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排查问题整治台账表》、“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报告、《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基本信息表》。(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

市环境保护局将对各单位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巡查督查,对问题集中、处理不到位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同时,在具体实施上,各单位要做好期间的省厅巡查督查工作。

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大检查。

(二)要强化执法力度,注重督察督办。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停业关闭;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采取零容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认真落实整改,严肃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把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列出清单,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及要求,督促企业积极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市局将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报省厅。所有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各级环保部门对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治不力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环保部门政府及相关部门整治组织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要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环保部门组织领导不力、相关工作人员排查不到位、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突出问题不报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要实行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实行信息公开,每季度要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大检查整治情况。每月编发一至两期工作简报并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简报要充分反映大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媒体,积极做好大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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