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办法】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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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优秀范文】

2023-05-19 19:20:14 来源:网友投稿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课程改革,深化素质教育,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优秀范文】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课程改革,深化素质教育,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及全国、省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以及省级和国家教学及教育科研成果奖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与教育科研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成果的推广使用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参评对象为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在苏高校、教研室(教科室、教师发展中心)等单位及教师、教科研人员等个人。

第五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类别: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类。基础教育类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等;职业教育类含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等;高等教育类含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可根据其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类别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在此基础上,再分为实践与理论两类。

实践类成果主要包括在课程建设与实施、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优化、教学评价改革、教材开发与建设、教学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反映教育教学规律,成果要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但更侧重于在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在成果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影响。成果的主要呈现方式为课程改革方案、课程实施计划和教学计划、校本教材、教案课件以及与成果相关的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示范性和推广性的有关材料等。

理论类是以已结题的省级以上规划课题、教研课题和职业教育改革课题为载体,在教育教学理论及实践方面有一定的创新。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系统的理论研究,同时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成果的主要呈现方式是论文、著作、被相关工作部门采纳或得到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等。

理论类和实践类成果不得兼报。

第六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共150项。其中特等奖30项、一等奖50项、二等奖70项。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教育教学成果奖中的获奖比例各不低于20%。实践类奖项不低于奖项总数的70%。评选过程重质量、重实效,宁缺不滥,各奖励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需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一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开展的课题研究已结题并取得明显实效;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市内外产生积极影响。

特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市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市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一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在本市产生重要影响。

二等奖教育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某一方面有一定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一定成效。

第八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中,特等奖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九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申请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者。

申请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者。

申报每项教育教学成果的单位署名不超过3个,个人署名不超过5人。教学教育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对成果所属权及其他问题有异议,并在受理申报期限内未能妥善解决的,不得推荐申报。

已经获得江苏省教学成果特等奖及国家级奖励的项目不再参评。以前获得过相关奖项的教学成果参评此奖项必须有新的创意和新的发展。

第十一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由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持有单位或个人为在苏高校或苏州市直部门学校(单位)的,直接向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填写《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提交教育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网站上将所有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评审前聘请专家,组建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和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高等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简称分评委会)。

分评委会负责相应类别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初评,提出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总评委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

分评委会可根据本领域教学成果特点,设立若干学段或学科专业组,负责相关学科申请材料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总评委会和分评委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论证评审。

分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初评。其中,二等奖须有分评委会全体委员1/2以上(不含1/2,下同)赞成;一等奖须有分评委会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特等奖须有3/4以上赞成。

总评委会对分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其中,对特等奖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须有总评委会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

第十五条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总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应在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30日。

第十六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总评委会和分评委会成员本人为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人的,或与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获得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由批准授予单位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数额为:特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专项资金,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奖金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第二十条  个人获得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择优向江苏省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请省级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全国、省教育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广交流工作,把获奖成果的实践成效纳入教育质量监测范围,不断强化后续评价。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由批准授予单位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撤销的苏州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由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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