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日照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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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日照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2023-05-19 14:05:14 来源:网友投稿

日照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鲁发〔2011〕1号、日发〔2011〕20号、33号文件和中央、省、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明确工程产权和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日照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日照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日照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鲁发〔20111号、日发〔201120号、33号文件和中央、省、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奠定良好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我市现有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10座(其中一座正在建设之中),小型水库534座,工程总库容13.01亿立方米,总兴利库容7.58亿立方米;干流长度大于10公里或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61条,高标准沿海防潮堤21.03公里,对保障和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确权划界,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水利工程,有利于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加快我市蓝色经济区域发展、建设有海洋特色的新兴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自1991年起开展了国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当时仅对12座大中型水库、4座国有小(1)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部分水库灌区管理设施进行了确权划界,申请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其他小型水库、水闸、河道、沿海防潮堤和水库灌区灌排设施均未确权,对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带来极大困难,也严重制约了水利工程效益的进一步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切实提高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作为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保持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内容

(一)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按照全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匹配进行的原则,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到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发证或划界登记工作,为全市水利工程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具体任务:完成国有大中小型水库及其灌区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和登记发证;完成小(1)型水库、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闸以及沿海防潮堤确权划界,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对其他水利工程进行划界登记。进行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水利工程都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二)确权划界范围和标准

本次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范围是:国家和集体兴建的水库、河道、渠系、水闸、沿海防潮堤等水利工程。其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如下:

1.水库

管理范围: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3、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则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于15米,则不小于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100米。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50米。

保护范围: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2、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2.河道

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应按照河道等级、自河堤背水坡脚起5-10米宽度的标准划定。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保护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性、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3.渠系

管理范围:挖方渠道自开挖顶缘线外延24米、填方渠道自背水坡脚线外延23米;渡槽、倒虹吸等主要渠系建筑物的进出口水池、墩、台等四周10米内。

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延510米。

4.水闸

管理范围:小型水闸上、下游30米,左右两端5米;中型水闸上、下游50米,左右两端10米;大型水闸上、下游100米,左右两端20米。

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延2050米。

5.沿海防潮堤

管理范围:临海面堤脚外100米和背海面堤脚外100米之间的范围。

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仍由原使用者进行正常使用,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保护协议。

(三)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

市及各区县水利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河道、渠道、水闸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国家修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水利管理部门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权属来源不明晰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和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权属不变,经征得权属人同意,可暂由使用者使用,但应划定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埋设界标,并按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条件成熟后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交由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者使用。沿海防潮堤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后,交其所在地村居或单位管理使用,所在地村居或单位负责其安全和维护。

本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对于过去已有权属确认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原有资料进行确权划界;对没有划定界限的,在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权属。无法分清权属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划定工作界。

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

1.凡1962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219629月《六十条》公布之日起至1982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31982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已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后仍由水利部门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4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新建的水库、引水、灌溉等水利工程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5.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河道管理单位或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原则上应予退出,如一时无法退出,且不影响防汛及水利工程管理的,经征得河道管理单位或部门同意,可暂时由其使用,今后水利工程建设或管理需要时,应无条件退出,交还河道管理单位或部门。

6.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用于水利工程管理或工程整治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7.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的使用权。

8.凡在同一区县境内的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水库及其他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界线闭合的可作为一宗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主管部门登记。

(四)申请登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其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土地所在的县级国土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单位在办理土地申请登记时应向国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各时期政府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其它能够说明水利工程用地权属来源的材料;

2)因房屋买卖、交换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等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证明;

3)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应由土地使用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调查认定,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5)地上物权属证明,主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

4.能够说明水利工程土地使用状况的图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无图件的可在地形图上进行标注(城镇内部的应用1500地图,其它可用110000地图)。

(五)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理

1.对有争议的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调解解决。

2.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前述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水利管理部门可以与农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民集体继续耕种。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5.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由国土、水利管理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六)界址标志

1.水利工程用地地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于界址点(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200米加设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加设。

2.埋设界标时,必须在双方指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由调查人员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在实地现场埋设界标。

3.所需界桩经水利和国土主管部门协商,可由国土主管部门提供;也可以由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按国土主管部门提供的规格、标准自行制作。

(七)收费

水利工程用地登记发证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费。

对于经费比较困难的水利管理单位,国土主管部门应采取缓、减、免的收费办法,支持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三、实施步骤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总体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12年年底前,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第二阶段为201311月底前,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水利工程设施和工程用地进行确权发证。具体为:

1.收集资料。组织人员认真查找各项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确权划界具体方案。

2.申请确权登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工程所在地国土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地籍调查、测绘。根据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法律程序由四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4.审核颁证。由国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

5.资料整理归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收集、整理和完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资料,分门别类,整编归档。

6.验收总结阶段。重点审核工程用地权属是否合理,确权工作是否界线分明、桩记醒目、图章齐全、手续完备、资料完整等。对于发现的问题,责成立即修正,核实无误后,方可通过验收,一时解决不了的,则暂不予以验收,限期解决问题后另行申请。

验收工作完成后,对全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司法、公安、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水利工作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调度、督导检查等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确保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任务分工。要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体制。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负责提供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水利工程的地籍测绘、打桩放线和关联村居、单位签字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勘界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解释和答复工作;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负责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经费;司法、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社会治安工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工作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等。

(三)落实工作经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所需经费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列支,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所需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健全制度。要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建立定期沟通通报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级要加强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六)搞好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确权划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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