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办法】石景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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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办法】石景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3-05-19 13:25:12 来源:网友投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石景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石景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区非遗保护传承专项资金,对开展非遗征集、整理、展示、研究、保护、传承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全社会积极申报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并开展保护传承工作,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引导作用、开展保护传承工作成效显著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保护传承单位。

第二条  可以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包括:

(一)经由政府认定的我区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二)经由政府认定的我区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单位、传承教育基地、示范点及其他形式的传承单位。

(三)在我区有效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省)市级以上非本区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传承单位。

(四)经我区区级及以上或非本区(省)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认定,在我区有效开展相应非遗项目保护传承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社会单位。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的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开展工作后进行资金支持的形式,支持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开展非遗理论研究、资料抢救整理、编研及书籍出版费用。编辑出版实际字数10万字以上,图片资料100张以上的公开出版物每版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万元;同等质量的非公开出版物每版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2万元。在(省)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非遗学术理论文章每篇给予资金支持2000元。上述出版物、资料均须体现石景山文化特征,具有一定的编研价值,每个申报单位此类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年度。

(二)申报单位自主组织的非遗专题展览、展示活动费用。单项展览展示活动接待1000人次及以上一次性资金支持2万元。常态化展览年接待人次5000人次及以上一次性资金支持5万元。参与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展览展示活动不在支持范围之内。每个申报单位此类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年度。

(三)开展非遗展演活动费用。申报单位自主组织的观看人次1000人次及以上的展演活动一次性资金支持5万元;观看人次500-1000人次的展演活动一次性资金支持2万元。参与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展演活动不在资金支持范围之内。每个申报单位此类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年度。    

(四)开展非遗讲座、研讨、论坛费用。申报单位自主组织每年5次以上、参加人数累计1000人次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万元;10次以上、参加人数累计2000人次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万元。参与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讲座、研讨、论坛活动不在资金支持范围之内。每个申报单位此类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年度。

(五)组织综合性非遗主题活动的费用。经认定,申报单位组织区级及以上大型综合性非遗宣传展示主题活动,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10万元。

(六)建设非遗数据库和影音资料采集费用。依据数据库的建设规模、影音资料制作成本、成果证明材料等进行核算,按实际支出的30%进行补贴。每个申报单位此类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年度。

(七)开展非遗传承保护工作购置服装、道具、展柜等非遗专用设备费用。按实际购置设备费用的1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此类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年度。

(八)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创造性生产、开发、编创凸显石景山特色的非遗项目衍生品和文艺作品的费用。依据实际生产制作成本的3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此类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年度。

(九)开展非遗传承教学、辅导培训活动费用。鼓励家族式传承,申报单位和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组织开展传承授艺和培训辅导活动,年培训人数达到50人,且每人接受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年,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万元。年培训人数达到100人,且每人接受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年,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万元。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取得明显成效,但未达到上述标准,给予每人每年度一次性资金支持2000元。

(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遗项目,每个项目单位每年非转载宣传次数达到20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2万元。

(十一)申报单位在开展保护传承活动设立固定传承场所发生的场地建设租赁费,按实际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此类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年度。

(十二)省(市)级以上非遗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在我区成立工作室和研习所,并取得一定工作成效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万元//年度。每个申报单位此类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年度。

(十三)新被评为区级以上非遗保护传承基地、示范点和示范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区级5万元,市级及以上10万元。

(十四)新增的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给予项目保护单位一次性资金支持:区级2万元,市级5万元,国家级10万元。

(十五)涉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家族式传承的资金支持项目,由该项目保护单位负责申报。

(十六)每个申报单位每年获得资金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对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在每年1231日前依据本单位本年度已经完成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填写专项资金申报书,报送项目相关经费明细和证明材料至区文化委员会。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的支持资金由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第七条  区文化委员会组织申报资金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将在区文化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区文化委员会依据评审结果,核定拟进行的经费报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鼓励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遗项目,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停止拨款、收回经费等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文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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