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意见】慈溪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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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意见】慈溪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2023-05-17 14:45:08 来源:网友投稿

慈溪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实施意见各镇(街道)工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支持各级工会干部积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维护工会干部自身的合法权益,帮助工会干部排忧解难,依照《工会法》和《中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会意见】慈溪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会意见】慈溪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慈溪市工会干部权益

保障金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支持各级工会干部积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维护工会干部自身的合法权益,帮助工会干部排忧解难,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市总工会决定设立慈溪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简称保障金),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依法维护工会干部的正当权益,工会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上级工会要主动介入,协调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保障的对象是指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的基层工会主席和专任工会干部、镇(街道)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会主任和市总工会机关(包括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保障金由市总工会筹集,主要来源为非公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中原机动剩余的1.5%部分和市、镇两级工会每年划入的部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获得权益保障金的资助。

1、因依法履行工会职责而被经营者解除工会职务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给予一次性保障金资助。

2、因依法履行工会职责被企业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失业的,失业期间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期限最长为半年。

3、工会干部因本人或家庭遇到危难急事,家庭经济又无力承担的,酌情给予一次性保障金资助。

4、工会干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5年以上且本人或所在工会被评为市级工会系统先进个人(集体)累计三次以上的,调离工会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可用保障金予以奖励。

5、专职从事工会工作10年以上,对工运事业有较大贡献的,在调离工会岗位或退休时,可享受保障金予以补助。

第五条  市总工会成立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工作事务。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或单位工会向市总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基层工会组织初审通过后,填报《慈溪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资助申请表》,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集中讨论,核实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年度物价标准,集体决定补助数额,并发放至本人。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讨论决定。

第七条  权益保障金单独列帐,同时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

第八条  申请人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等不当方式获得保障金的,经查实后,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将追回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享受资格。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发文之日起试行。


慈溪市总工会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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