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其他】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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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其他】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通知

2023-05-12 10:20:17 来源:网友投稿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聚鑫经济开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其他】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通知,供大家参考。

【府办其他】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通知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

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聚鑫经济开发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5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159)要求,切实做好我县《条例》施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现就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条例》作为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的施行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原则、要求和程序

()编制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由近及远、全面清理;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2.坚持由近及远、全面清理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全面清理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3.坚持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负总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县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由本部门负责编制。各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编制工作。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编制工作。

()编制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专题研究,认真编制,按时完成,在《条例》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1.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系统化。各乡镇、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全面、系统。要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覆盖信息公开主体的全部机构,即: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时,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分类清晰,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

2.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标准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的规范要求,做到政府信息分类、编码统一规范,同类信息采用相同术语,为建立跨部门数据库和提供统一的信息查询创造便利。

3.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电子化。要充分发挥各级乡镇、各部门门户网站的作用,使用计算机辅助工具建立政府信息数据库,提高编制效率,降低成本,努力为今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创造条件。

4.做到保质按期完成编制工作。各乡镇、各部门编制工作要于2008315日前完成,2008320日前完成审定。

()编制程序。

1.清理政府信息。各乡镇、各部门按照《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清理,确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2.编制公开目录。对照附件234,将本部门清理后的信息归入不同类别。这次编制的目录中的信息,主要需各乡镇、各部门补齐2007年的相关信息目录,原则上不可缺项,缺项的可往前补充。确需缺项的必须以正式文件按各负其责的原则,报县政府办公室审定,今年的产生一条发布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公开目录,按照附件2并结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统一的目录规范样式。

3.编制公开指南。各乡镇、各部门要抓紧确定本地、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按照附件1编制本部门公开指南。

4.审定上报。各乡镇、各部门(含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并附电子文档)复审,上报时间为2008320日前,联系电话:5224869,电子邮箱:jlthx12345@163.com。复审后的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于200841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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