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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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23-05-11 20:5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县()政府法制办、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

(一)为落实某一法律、法规、规章而制订的,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

(二)为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规章或对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办法”;

(三)为实施某一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详细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实施细则”;

(四)对某一规章、地方性法规作实施性的规定,称为“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机(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行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构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立项事宜由州、县(市)政府法制办具体办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应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州、县(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本级政府提出下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并说明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州、县(市)政府法制办可根据本地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

第十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审核筛选,综合平衡,编制规范性文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对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早着手、按期完成。

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向本级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说明理由,经政府法制办审核并请示本级政府同意后,统一调整安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起草。

规范性文件涉及部门较多的,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确定由州、县(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和实用性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起草单位之外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词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解释、有效期、施行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提请审核的报告(一式十份)、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文本(一式十份)、起草说明(一式十份)、制定依据(一式三份)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州、县(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征求意见相关材料、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参考资料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审查。

法制办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四)是否合理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正确意见;

(五)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告知起草部门。

第二十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就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当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州、县(市)政府法制办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州、县(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州县(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县(市)政府法制办退回起草单位,暂缓制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不符合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的;

(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部门协商沟通的;

(四)制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起草或报送的;

(六)不宜按规范性文件发布的。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查报告,提请州、县(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其负责人签署,可直接提请州、县(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决定。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实行一审制,情况复杂的可以实行两审制。如果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而搁置一年以上的,该草案将不再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以州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州长签署,以州政府文件或州政府令发布。

以县(市)、乡(镇)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市)长、乡(镇)长签署,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文件发布。

以州、县(市)政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该部门文件发布。

()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实施前置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3年。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1 5日、715日前分别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上一级或本级政府法制办。

第三十二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报告制度。州、县(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其中对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要在发布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报告。

第六章  备案、解释与清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在15日内向上级政府备案。具体事项按照《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备案审查工作由州、县(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解释意见,该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本级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 ,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 州、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一)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取代或者与其发生抵触的;

(四)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修改或废止的。

第三十七条 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不在公布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州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几个部门共同起草规范性文件,发布时由几个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署,但发布文号只挂牵头部门的文号。

县(市)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4月 6日州政府发布的《临夏回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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