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调研】对妇联做好信访工作调研思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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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调研】对妇联做好信访工作调研思考(完整)

2023-05-09 11:55:10 来源:网友投稿

对妇联做好信访工作的调研思考近五年来,我市妇联充分发挥“联”的作用,从关注弱势妇女群体、关注妇女群众需求、关注妇女儿童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以解决妇女群众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认真接访,耐心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妇联调研】对妇联做好信访工作调研思考(完整),供大家参考。

【妇联调研】对妇联做好信访工作调研思考(完整)



对妇联做好信访工作的调研思考


近五年来,我市妇联充分发挥“联”的作用,从关注弱势妇女群体、关注妇女群众需求、关注妇女儿童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以解决妇女群众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认真接访,耐心宣讲,排忧解难,指路为先,齐抓共管”的原则,正确处理和缓解各方面的问题和矛盾,使妇联信访维权工作更加实效化。

一、目前信访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现状

市妇联内设维权部,有维权干部行政编2名。2003年市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协调成员单位由20个单位和联络员组成,切实加强了维权工作的领导。2005年以来,市妇联协调市公安局110报警处设立家庭暴力投诉中心,在12个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报警点);在法院系统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聘请11名妇联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在司法系统设立了“148”法律专线、家庭暴力调解小组、“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妇女儿童维权机构,为今后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目前全市创建“维权岗”3个,有维权志愿者20余人。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起点开展妇女信访工作

我市妇联领导班子十分重视信访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全局观念,提高对信访工作的认识,把其纳入妇联工作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妇联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一把手抓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权益部负责日常信访接待工作的工作机制。

2、完善制度,健全网络,强化职能,协调联动,成效显著

一是建立维权联席会制度。通过联席会共同研究有关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侵害妇女权益重大案件。二是建立“领导专家信访接待日”制度。为了提升妇联信访接待工作的水平,邀请女律师、女法官等法律专家,固定每月一日,与妇联领导一起接待妇女来访,为来访妇女解答疑难疑惑,排忧解难,并为她们进行更为专业的指导。三是完善首问制。妇联机关内任何一位工作人员对来访者均不推诿,做到有访必接、首问负责。四是建立信访预警制度。联系和配合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构,在全市建立以志愿者为主体的维权队伍,广泛深入农村、社区,仔细排查各种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预防矛盾的扩大化。五是建立信访工作定期分析制。每月按照信访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一次细致的分类统计,每季度对来信、来电、来访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并向市信访局报告情况。六是建立三级信访网络,做到来信来访来电有登记,处理有存根,查处有材料,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七是整合社会资源,全面构建了社会化信访维权网络。在市维权协调组的领导下,全市开通妇女信访维权绿色通道(如妇女维权站、维权热线、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投诉站、庇护所、家庭纠纷调解站等),把侵害妇女权益问题及时化解在基层,促进了社会稳定。

3、以解决信访热点难点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妇联来信来访工作

五年来,市妇联在建立完善信访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制度的同时,耐心体察来访妇女的迫切需求,努力为她们解疑释惑,使各类矛盾纠纷均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近年来,共接待来信来访案件180余件,其中表现在婚姻家庭类来信来访案件中,主要是因夫妻家庭暴力、配偶有外遇、婚内外经济抚养、赡养及离婚过程中住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问题以及父母干涉子女恋爱婚姻、子女干涉再婚父母生活等导致的婚姻家庭纠纷,占信访总数的50%;在财产权益社会福利等方面 信访中,主要是继承、离婚妇女住房及生活困难等;在人身权益类信访案件中,主要是邻里、同事纠纷、拐卖等方面,总结以上来信来访案件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离婚问题较突出。主要是反映夫妻不和、家庭经济问题和子女教育问题等引起的家庭纠纷和离婚纠纷。其中子女抚养权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焦点问题。离婚诉讼中为住房所有权、子女抚养权相持不让,财产分割中隐匿财产现象造成的分割不公、离婚后对方不执行法院判给子女的抚养费等问题均成为影响家庭稳定、影响子女生存教育环境的棘手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是家庭暴力问题仍较突出。在受理的婚姻家庭类信访投诉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施暴者多为男性,主要是夫妻暴力,其中男方多是个体户、农民、工人等。近年来,我们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起因多为夫妻外遇、赌博酗酒,或是因家庭经济纠纷而对女方实施暴力。由于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和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的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反复施暴,又构不成犯罪的家庭施暴者采取措施较难。加之一些问题常常把家庭暴力当作家务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就使侵权者变本加厉地加害于妇女,而受害妇女往往一忍再忍,不敢求助于法律,或难以得到法律的帮助。尤其是无固定职业或工作、父母及亲友均不是本地人的家庭妇女,因逃避暴力伤害而离开家,很长时间只能借住在朋友、同事家,甚至在医院或车站的候车室内渡过漫长夜晚。她们不愿意离婚的原因并不是还能够继续忍受丈夫的暴力伤害,而是担心离婚后无家可归。

三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婚外情、非法同居等难以进行事实认定的纠纷案件增多。均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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