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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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全文)

2023-05-08 17:05:4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房产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

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19)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和运作机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按时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增值收益分配、最高贷款额度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费用预算等事宜实行审议、审批。市管委会要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市管委会决策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市管委会委员、执行决策的部门和单位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市管委会委员要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予以解除聘任。

市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市管委会的决策使用住房公积金。严禁将住房公积金贷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等非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严禁将住房公积金贷给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用于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严禁发放缺少或不合规的首付款凭证、购房合同(或协议)和担保证明等申请要件的贷款;禁止超额度发放贷款。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条例》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要于2013年底前完成。

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职工人数较多、人员相对较稳定的企业要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市工商、税务、质监、编制、人社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市财政局、市管理中心及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执行等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市管委会依据《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方便职工、服务职工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细化管理办法。

市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各项规定,严把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审批关,切实防止骗取、骗贷行为的发生。对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等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要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对协助、参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料造假的内部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

市管理中心要把握好住房公积金每个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发生几率、危害程度等,及时采集、分析、反馈和处理风险信息,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处理。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要采取保廉承诺、警示教育、风险提示、廉政谈话、函询质询等方式进行提前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按照岗位职责权限、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落实风险责任人。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拨付办法

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和《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规定,合理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市管理中心要按规定将增值收益中的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及时缴入国库;市财政要按照公积金管理费用支出预算及时拨付管理费用,确保市管理中心的正常工作,杜绝坐收坐支管理费问题发生。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管理

市管委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择优确定受委托银行,并与确定的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对受委托银行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或调整住房公积金存储额度。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管委会、人民银行反映,对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依法处理。

七、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力度

所有承担代扣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月足额将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拖延缴存和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

市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工作,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进一步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财政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市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监督。

市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及时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构,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督职能,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运作安全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38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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