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辩状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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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辩状精编

2023-02-08 14:25:07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交通事故答辩状精编1  答辩人:王某,女,42岁,汉族,现住址:呼和浩特市×小区×号×楼。  答辩人因与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辩状精编,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答辩状精编

最新交通事故答辩状精编1

  答辩人:王某,女,42岁,汉族,现住址:呼和浩特市×小区×号×楼。

  答辩人因与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在其诉状当中阐述,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是先在253医院住院8天后又到医学院二附院住的院,是错误的,根据253医院病历第8页的记载,原告是2007年7月3日住入7月9日出院的,原告在253医院住院时间是6天,而不是8天,另外原告第二次在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是在未经医疗机构同意,没有转院证明的情况下擅自转院进行的治疗,因此原告的阐述根本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

  二、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有误,答辩人不予认可。

  1、原告对医疗费的计算,在本案中原告受伤后第一次接受治疗的医院是*253医院,第二次到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没有转院证明属于擅自转院治疗并且在治疗过程当中存在有大量不符合临床技术规范的不针对性治疗及用药现象,因此产生出的巨额不合理费用,答辩人不能够接受,对于原告擅自转院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答辩人不予赔偿。

  2、原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等的计算,因没有事实依据,且原告接受的是住院治疗,因此数额计算有误,答辩人不予认可,原告应当依据本案事实重新进行计算。

  3、对财产损失费计算不合理,在本案中原告未作财损价值鉴定,扣减折旧费,直接按财产全损进行主张,对此答辩人有异议,不予认可,原告应当对所损财产进行财损价值鉴定,重新进行计算。

  三、本案中答辩人车辆也有毁损,应当与原告进行经济损失折抵。

  2007年7月3日答辩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答辩人车辆亦有损坏,并且事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答辩人车辆被法院查封、扣押近1年之久,由于长时间停放,车辆自然耗损严重,已近报废,且这近一年来原告保全答辩人车辆,给答辩人造成车辆保管费等等巨额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应当与答辩人进行损失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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