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事辩护词格式,菁华2篇【通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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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刑事辩护词格式,菁华2篇【通用文档】

2023-01-18 16:30:03 来源:网友投稿

刑事辩护词格式1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刑事辩护词格式,菁华2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刑事辩护词格式,菁华2篇【通用文档】

刑事辩护词格式1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认真阅看了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F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曾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从构成要件入手具体分析)

二、被告人F某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理由和依据如下:

(实际情况)说明被告人既具有促成合同的诚意也具有实际促成合同的行为。被告人并没有收到钱而“逃匿”。起诉书及卷宗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被告人F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据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依法是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三、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

(具体案情)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F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公诉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敬请公正的人民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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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格式2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L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对指控被告人L某犯环境污染罪的罪名无异议

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L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污染环境罪无异议。

(二)对指控被告人L某处置废活性炭的数量有异议,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具体数量描述)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9号)第三条(二)项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具体到本案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L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L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本案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是由于FK公司没有尽到监督职责

第二、L某只起到了牵线介绍作用,L某并未参与运输储存和焚烧

第三、L某并未在该过程中获利

故被告人L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L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一、经被告人L某转卖并已烧制的废活性炭数量仅有

第二、就涉案非活性炭的存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来说,并不因L某的介入而有所扩大

(三)被告人L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案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协助行为对于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协助行为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XX年12月22日印发,法发【20XX】60号)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等。

(四)被告人L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具体案情)

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人L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L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多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对被告人L某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

以上是辩护人关于本案的全部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L某判处缓刑。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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