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菁华4篇(范文推荐)
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菁华4篇(范文推荐)

2023-01-17 15:0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菁华4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菁华4篇(范文推荐)

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2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访问:菁华 自然人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 菁华4篇 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1 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怎么写 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没有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章程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