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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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16篇)

2022-11-17 09:15:04 来源:网友投稿

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16篇)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投诉处理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投诉处理的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接待处理、质量改进、档案管理要求。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16篇),供大家参考。

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16篇)

篇一: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投诉处理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投诉处理的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接待处理、质量改进、档案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所有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建议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已于2019

  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2011年1月14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2014年1月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3术语与定义

  投诉(Complaints)本规范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行为。

  4制度建设

  4.1建立投诉工作责任制,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是投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投诉领导体制,加强对投诉工作的部署推进和检查落实4.2建立医疗机构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涵盖办信、网信、接待、督查、考核、矛盾排查、培训及内部管理等各方面4.3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及重要事件领导干部阅批制度

  1

  4.3.1医疗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应定期听取投诉人通过投诉渠道提出的建议、意见,及时研究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投诉事项4.3.2医疗机构院领导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对外公布4.3.3医疗机构党政领导干部每月接待投诉来访总次数不低于1次4.3.4医疗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应对重大、疑难投诉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学术委员会、甄别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4.3.5医疗机构党政领导干部阅批重要来信每季度不低于6件,不足6件的全部批阅4.3.6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4.3.7建立健全投诉稳定工作例会机制,由分管领导、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参加

  a)分析本医疗机构投诉形势动向,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b)建立滚动排查突出纠纷矛盾的制度,落实重点对象的稳定工作,制定重点对象的应

  急预案4.4建立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4.5建立医疗安全预警制度4.6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4.7建立投诉处理专项经费保障和预算制度

  5机构建设

  5.1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承担医疗机构投诉处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5.1.1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5.1.2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5.1.3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5.1.4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5.1.5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5.1.6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5.2硬件设施5.2.1接待场所

  a)设置与办公场所相分离的固定接待场所b)接待场所室外应悬挂明显标志,一般为“XXX投诉接待室”,并应写明投诉接待时

  间、领导接待时间、监督电话等c)接待场所分别设等候区和接待室,接待时做到一案一室d)等候区应设置座椅、饮水、降温取暖等设备

  2

  e)接待室应配置供工作人员使用的电话、传真、紧急报警等装置,有条件的应接入全国信访系统上海分系统,以便做到现场查询、录入

  f)接待室桌面宽度原则上应当超过120厘米,接待桌椅均固定不易移动g)接待场所配备2名以上保安,有条件的应配备安检设备进行安检h)接待场所安装全方位覆盖的视频监控、录音设备,重要监控资料及时下载,至少保

  存3个月i)来访人员外部通道和接待人员内部通道应当分置5.2.2办公场所a)依据编制人数,根据本单位相应规定确定办公场所数量及面积b)除按照本单位标准统一配置相应办公设施外,另需配置录音电话、传真、扫描仪等c)三级医疗机构必须开通政务网、互联网,分别接入全国信访系统上海分系统、12320

  热线系统等网络平台,二级医疗机构创造条件接入相关网络平台

  6队伍建设

  6.1人员配备6.1.1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的医学、卫生事业管理或卫生法学等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数量根据医疗机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专业人员建制要求来分配,也可适当参考工作量,保证足够的人员配备(工作量按来访,来电,来信,网信的总量计算)

  a)工作量在500件/年以下的,至少设立1名专职工作人员b)工作量在500-1000件/年的,至少设立2名专职工作人员c)工作量超过1000件/年的,至少设立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6.2建立投诉联络员制度,各部门、各科室至少指定1名联络员配合投诉处理部门做好投诉工作;各部门、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6.3推行领导干部提任前投诉岗位锻炼制度,连续锻炼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备投诉岗位锻炼的人员,在晋升、评优时可优先考虑6.4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伦理学、心理学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处理工作6.5队伍建设6.5.1建立投诉处理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班6.5.2建立投诉处理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心理疏导制度、定期疗养休养制度、岗位津贴制度6.5.3建立投诉处理专职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对于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篇二: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院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局: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xxx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四)定期汇总、分析^p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五条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第二十九条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五章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篇三: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征求意见稿)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

  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

  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

  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

  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

  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

  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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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薔。

  1/9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厦礴恳蹒骈

  時盡继價骚。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

  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

  实。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

  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2/9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

  力。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

  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

  淨。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

  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及其近亲属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

  作。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及其近亲属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

  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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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

  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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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

  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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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医患沟通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

  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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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

  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

  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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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岀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岀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買鯛鴯譖昙膚遙闫

  撷凄。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

  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岀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

  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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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

  庑。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

  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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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

  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

篇四: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的背景畅通医疗机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管理,是预防纠纷的必要举措。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也是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的有效手段。《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等内容提出的明确要求,在总结2009年11月原卫生部公布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办法》的起草原则一是落实《条例》关于投诉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与医疗纠纷处理做好衔接。二是指导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管理体系,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预防、接待、反馈、医疗质量改进等工作有机结合,以患者为中心,形成组织健全、处理规范、便捷畅通的投诉管理模式。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奖优罚劣。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开展调研、讨论,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医疗机构的意见,并经2018年9月7日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9月13日至10月1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并于2019年2月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办法》共有七章五十条,分为总则、组织和人员、医患沟通、投诉接待和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将投诉管理定义为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办法》明确了投诉管理组织和人员职责,强调加强医患沟通,细化了投诉接待处理要求。《办法》特别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严格、规范的医疗管理是保障患者安全、预防投诉的关键因素。《办法》要求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患者安全,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一方面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以“患者为中心”,改善医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

  (二)完善投诉接待和处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患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及时处理投诉。投诉管理涵盖预防、调处、监督与改进、领导与决策、沟通与服务等多方面,《办法》执行“首诉负责制”,明确了投诉渠道、接待要求、调查、核实、及时反馈等事项,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投诉的反馈时限,强调了对投诉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应当重新予以处理。为优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保障。

  (三)聚焦投诉管理,强化监管职能。投诉管理还涉及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和医疗安全风险防范的相关工作。2009年11月26日原卫生部发布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中有专门的章节和条款要求。但鉴于《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9月公布施行,因此,本《办法》对相关内容不再过多要求,而是重点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并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细化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措施。

篇五: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9年3月6日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医患沟通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第二十六条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第二十七条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与投诉相关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的背景

  畅通医疗机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管理,是预防纠纷的必要举措。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也是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的有效手段。《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等内容提出的明确要求,在总结2009年11月原卫生部公布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原则

  一是落实《条例》关于投诉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与医疗纠纷处理做好衔接。

  二是指导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管理体系,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预防、接待、反馈、医疗质量改进等工作有机结合,以患者为中心,形成组织健全、处理规范、便捷畅通的投诉管理模式。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奖优罚劣。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开展调研、讨论,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医疗机构的意见,并经2018年9月7日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9月13日至10月1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并于2019年2月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五十条,分为总则、组织和人员、医患沟通、投诉接待和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将投诉管理定义为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办法》明确了投诉管理组织和人员职责,强调加强医患沟通,细化了投诉接待处理要求。《办法》特别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严格、规范的医疗管理是保障患者安全、预防投诉的关键因素。《办法》要求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患者安全,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一方面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以“患者为中心”,改善医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

  (二)完善投诉接待和处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患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及时处理投诉。投诉管理涵盖预防、调处、监督与改进、领导与决策、沟通与服务等多方面,《办法》执行“首诉负责制”,明确了投诉渠道、接待要求、调查、核实、及时反馈等事项,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投诉的反馈时限,强调了对投诉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应当重新予以处理。为优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保障。

  (三)聚焦投诉管理,强化监管职能。投诉管理还涉及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和医疗安全风险防范的相关工作。2009年11月26日原卫生部发布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中有专门的章节和条款要求。但鉴于《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9月公布施行,因此,本《办法》对相关内容不再过多要求,而是重点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并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细化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措施。

篇六: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的背景

  畅通医疗机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管理,是预防纠纷的必要举措。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也是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的有效手段。《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等内容提出的明确要求,在总结2009年11月原卫生部公布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原则

  一是落实《条例》关于投诉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与医疗纠纷处理做好衔接。

  二是指导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管理体系,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预防、接待、反馈、医疗质量改进等工作有机结合,以患者为中心,形成组织健全、处理规范、便捷畅通的投诉管理模式。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奖优罚劣。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开展调研、讨论,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医疗机构的意见,并经2018年9月7日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9月13日至10月1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并于2019年2月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五十条,分为总则、组织和人员、医患沟通、投诉接待和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将投诉管理定义为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办法》明确了投诉管理组织和人员职责,强调加强医患沟通,细化了投诉接待处理要求。《办法》特别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严格、规范的医疗管理是保障患者安全、预防投诉的关键因素。《办法》要求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患者安全,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一方面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以“患者为中心”,改善医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

  (二)完善投诉接待和处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患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及时处理投诉。投诉管理涵盖预防、调处、

  监督与改进、领导与决策、沟通与服务等多方面,《办法》执行“首诉负责制”,明确了投诉渠道、接待要求、调查、核实、及时反馈等事项,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投诉的反馈时限,强调了对投诉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应当重新予以处理。为优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保障。

  (三)聚焦投诉管理,强化监管职能。投诉管理还涉及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和医疗安全风险防范的相关工作。2009年11月26日原卫生部发布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中有专门的章节和条款要求。但鉴于《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9月公布施行,因此,本《办法》对相关内容不再过多要求,而是重点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并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细化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措施。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篇七: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臵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臵投诉管理部门。

  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

  有关工作。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

  意见,及时答复患者;(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臵程序;(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

  范教育;(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

  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

  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

  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及其近亲属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及其近亲属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医患沟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米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臵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

篇八: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及其近亲属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及其近亲属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医患沟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

  时间和联系方式。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第二十六条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第二十七条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护投诉相关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第三十八条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

  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投诉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卫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约谈。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二)投诉管理混乱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篇九: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9.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3号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2019年3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

  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

  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

  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医患沟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第二十五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第二十六条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第二十七条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况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与投诉相关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十一条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二)投诉管理混乱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第四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篇十: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含解读)]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解读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22年4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章医患沟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第二十七条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与投诉相关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

  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二)投诉管理混乱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解读一、制定《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的背景畅通医疗机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管理,是预防纠纷的必要举措。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也是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的有效手段。《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等内容提出的明确要求,在总结2022年11月原卫生部公布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原则一是落实《条例》关于投诉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与医疗纠纷处理做好衔接。

  二是指导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管理体系,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预防、接待、反馈、医疗质量改进等工作有机结合,以患者为中心,形成组织健全、处理规范、便捷畅通的投诉管理模式。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奖优罚劣。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办法(征求稿)》在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开展调研、讨论,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医疗机构的意见,并经2022年9月7日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于2022年9月13日至10月1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并于2022年2月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办法》共有七章五十条,分为总则、组织和人员、医患沟通、投诉接待和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将投诉管理定义为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

  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办法》明确了投诉管理组织和人员职责,强调加强医患沟通,细化了投诉接待处理要求。《办法》特别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严格、规范的医疗管理是保障患者安全、预防投诉的关键因素。《办法》要求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患者安全,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一方面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以“患者为中心”,改善医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

  (二)完善投诉接待和处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患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及时处理投诉。投诉管理涵盖预防、调处、监督与改进、领导与决策、沟通与服务等多方面,《办法》执行“首诉负责制”,明确了投诉渠道、接待要求、调查、核实、及时反馈等事项,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投诉的反馈时限,强调了对投诉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应当重新予以处理。为优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保障。

  (三)聚焦投诉管理,强化监管职能。投诉管理还涉及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和医疗安全风险防范的相关工作。2022年11月26日原卫生部发布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中有专门的章节和条款要求。但鉴于《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9月公布施行,因此,本《办法》对相关内容不再过多要求,而是重点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并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细化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措施。

篇十一: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P>  国家卫健委日前出台《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办法》称,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推诿、搪塞。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以下是《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3号

  第3号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主任马晓伟

  -1-

  2019年3月6

  日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

  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第三条第四条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第六条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

  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十一条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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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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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第三章第十七条和谐医患关系。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第十九条能力。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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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

  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

  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

  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第二十二条式。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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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

  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

  塞。第二十五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第二十六条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第二十七条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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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

  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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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

  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

  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

  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与投诉相关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第三十七条留档备查。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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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和考评。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十一条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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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

  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二)投诉管理混乱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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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

  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部门负责。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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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P>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第十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医院应当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待遇与人身安全。接待场所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的,应当做好存查工作。第十八条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第十九条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第二十一条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

  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第二十四条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第二十五条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第二十九条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篇十三: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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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含解读)]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解读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XX年4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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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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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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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医患沟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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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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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篇十四: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P>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

  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

  2019年3月6日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

  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

  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第四条指导。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人。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医患沟通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

  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第二十六条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第二十七条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

  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

  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与投诉相关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查。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

  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

  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责。

  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篇十五: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P>  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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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含解读)]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解读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XX年4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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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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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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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医患沟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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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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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第二十六条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第二十七条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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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构投诉

  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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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与投诉相关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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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

  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卫生健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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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

  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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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

  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

  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

  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

  责。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0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医疗

  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的背景

  畅通医疗机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

  管理,是预防纠纷的必要举措。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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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是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的有效手段。《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

  例》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等内容提出的明确要求,在总结2009年11

  月原卫生部公布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原则

  一是落实《条例》关于投诉管理

  的规定和要求,与医疗纠纷处理做好衔接。

  二是指导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管理体系,规范投诉处理

  程序,将投诉预防、接待、反馈、医疗质量改进等工作有机结合,以

  患者为中心,形成组织健全、处理规范、便捷畅通的投诉管理模式。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

  投诉管理工作的奖优罚劣。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

  程中,多次组织开展调研、讨论,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地方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医疗机构的意见,并经20xx年9月7

  日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于20xx年9月13日至10月15日在中国政

  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

  并于20XX年2月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五十条,分为总则、组织

  和人员、医患沟通、投诉接待和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将投诉管理定义为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

  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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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办法》明确了投诉管理组织和人员职责,强调加强医患沟通,细化了投诉接待处理要求。《办法》特别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严格、规范的医疗管理是保障患者安全、预防投诉的关键因素。《办法》要求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患者安全,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一方面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以“患者为中心”,改善医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从源头减少投诉。

  (二)完善投诉接待和处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患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及时处理投诉。投诉管理涵盖预防、调处、监督与改进、领导与决策、沟通与服务等多方面,《办法》执行“首诉负责制”,明确了投诉渠道、接待要求、调查、核实、及时反馈等事项,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投诉的反馈时限,强调了对投诉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应当重新予以处理。为优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保障。

  (三)聚焦投诉管理,强化监管职能。投诉管理还涉及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和医疗安全风险防范的相关工作。2009年11月26日原卫生部发布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中有专门的章节和条款要求。但鉴于《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9月公布施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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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本《办法》对相关内容不再过多要求,而是重点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并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细化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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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详解《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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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3月6日发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中文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19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年3月6日

  主任马晓伟

  2019

  办法正文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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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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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医患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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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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