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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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10篇)

2022-11-17 08:4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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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10篇)

篇一: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区农委受理并审查3个工作日区政府审批3个工作日提供材料见附件乡镇人民政府受理2个工作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当场一次性告之补正用地科牵头会同地籍地矿信息中心勘测单位到实地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退回各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意见1个工作日用地科初审拟定审批方案和审批表核定1个工作日分管副局长审查1个工作日分管副局长审查1个工作日局长审签1个工作日财务收费1个工作日用地科制作设施农用地批复1个工作日申请人领取批复档案室归档报局党组会审批1个工作日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

  提供材料见附件

  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当场一次性告之补正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2个工作日)

  区农委受理并审查(3个工作日)

  用地科牵头,会同地籍、地矿、信息中心、勘测单位到实地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

  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退回

  各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意见(1个工作日)用地科初审,拟定审批方案和审批表、核定(1个工作日)

  分管副局长审查(1个工作日)报局党组会审批(1个工作日)

  局长审签(1个工作日)区政府审批(3个工作日)

  财务收费(1个工作日)

  用地科制作设施农用地批复(1个工作日)

  申请人领取批复

  档案室归档

篇二: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消息,经过各层媒体的解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对于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各乡村产业的业态也都出现利好的局面。这是“大棚房”之后,重新为乡村新业态,提供了落脚的地方。

  我们再来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来看,文件指出要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形势,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进一步盘活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灵活利用现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治理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大家都知道可以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但具体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什么?村里哪些土地才是?怎么审批?大多数都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审

  批。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

  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三类。

  1、宅基地——是指集体内农民住房及周边附属设施,一般为非经营性用地。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三种类型。

  2、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具有生产性、经营性、服务性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经营行宅基地、商业用地、产业用地三大类。

  3、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公益性设施用地,如:提供教育、医疗、交通、文化娱乐等服务、主要为村中小学、

  卫生站、村委会办公室等。2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一、办理条件:项目用地申请单位具有申请集体建设用地资格;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占用耕地的,已落实耕地补充措施;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建设项目经过发改委等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或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书面同意;4、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用地申请;

  5、勘测定界——分(县)局开具勘测定界联系单,并根据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勘测定界;

  6、审核报批——分(县)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7、核发证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县)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8、上报备案——供地完成后,各分(县)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各)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

  乡村可用的资源是土地与农村集体资产。搞乡村旅游,搞民宿、田园综合体、乡村社区等等,最基础的就是把土生土长的很多资源旅游化、产业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会是未来用地的新领域,很多新的乡村业态都将附着于此。参与到村庄的规划中,已成趋势。

篇三: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设施农用地管理文件出台的背景

  1、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要求。

  2、各地出现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等违法用地现象,发展无序,管理混乱。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出台,意味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

  新国标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122设施农用地属于一级类其它土地。过去《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分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65个三级类,151畜禽饲养地和152设施农业用地属于一级类农用地中的二级类其他农用地。

  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附属设施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是对2007年文件的补充,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二、设施农用地基本概念

  1、设施农业的概念设施农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资金、技术、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

  它是利用人工建造的设施,使传统农业逐步摆脱自然的束缚,走向现代工厂化农业、环境安全型农业生产、无毒农业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农产品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实现农产品的反季节上市,进一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的有效方法。

  设施农业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

  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2、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①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②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仓库用地:

  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三、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程序一般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二)镇申报(三)县级审核(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

  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具体要求:

  1.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准:

  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

  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

  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1.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

  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

  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

  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部门流程:

  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

  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3.设施农用地协议书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

篇四: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概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

  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是《生生和里墟皇现里法》对乡村建设的新要求。建设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木,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编辑本段法律依据和规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中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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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

  划管理办法,由省、0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的规定。1、在乡、村庄集体土地上的有关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置这项规划许可制度,一是有利于保证有关的建设工程能够依据法定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有利于为土地管理部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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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扔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0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中请程序(丄)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向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申请;(之)根据需要,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0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建房人提出设计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编辑木段应提交的全部中请材料目录(一)村民住宅建设项目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中报表;2、建设项目屮请书;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5技术报告;4、多层建筑需提供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1:阁2份;5、消防审核怠见;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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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文件;7、建设项目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签字认可意见;8、中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

  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申报表;2、建设项目中请书;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3技术报告;4、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丨:图3份;5、消防审核怠见;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7、中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编辑本段附阁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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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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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包括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

  (完整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一)概念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的总称。广义的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业用地两大部分。目前,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二)使用范围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1)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2)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所有的土地(3)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4)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内无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也必须使用村民组的土地的实际情况。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也可以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政策规定办理。3、申报条件:

  (1)用地单位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2)拟用土地必须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必须是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5)符合省(市、区)规定的用地标准4、受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申请事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当面告知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的,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全且可当场纠正,纠正后受理;如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补齐资料后再受理。5申报材料:(1)用地单位(人)申请书(2)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发改委立项批复(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5)村委会签定的用地协议书(6)村民同意签字(7)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8)土地勘测定界图(9)平面布局图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上报)、告知(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2)《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3)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或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4)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5)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6)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9)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7、办理时限: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8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

  县、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

  按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3)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有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

  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履行规定的开垦耕地的义务。(4)工程竣工后,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

  设用地及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9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后,

  按照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3)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10、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包括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1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包括;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益事业、乡村道路、水利设施、防洪设施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二、农村宅基地审批办法(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1、符合条件的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选址勘察3、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4、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旗(县)国土资源局审核7、乡镇土地资源所工作人员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8、符合验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二)集体土地办证应提交的材料①新建房屋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申请3、村委会证明4、建设用地审批表②原地翻建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③旧证换新证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3、村委会证明。三、临时用地管理简介(一)临时用地的概念临时用地是指为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察完毕按规定交回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二)申报材料1、临时用地审批表2、临时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原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村民同意花名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6、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手续(城市规划区内的)7、旗、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三)临时用地审查的主要内容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的内容

  1、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条件2、是否有村民签字3、是否签订了临时用地使用合同4、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是否有规划部门规划许可5、用地范围是否明确6、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期满后恢复种植的措施是否可行四、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临时用地单位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二)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城市规划区内的)(三)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就临时用地的补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四)乡镇国土资源所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初审(五)旗县国土资源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六)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临时是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临时用地的补偿(七)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八)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试用期满,按照规定将临时使用的徒弟交回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五、临时用地的使用规定(一)不得改变原土地权属性质和用途(二)必须给予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经济补偿(三)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四)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五)使用期满后,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并及时交还土地。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等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原则明确规定。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

  律和政策再次进行了重申,要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集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最高准则,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服从,即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使用规划中确定的农用地。(二)依法批准原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也就是说,不论是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还是农民宅基地,都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否则都被视为是非法占地。(三)、集体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原则。原则上,农民集体建设的规模不得再扩大,如需扩大规模或占地用耕地,可以对农村土地进行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可以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但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规定(一)《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

  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

  业建设。除耕地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民住宅建设。

  因此,从上述法律上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还不能直接入土地市场。近几年来,我国土地制度不断深化,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明确提出要研究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篇六: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提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③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④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篇七: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一)概念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

  用土地的总称。广义的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业用地两大部分。目前,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二)使用范围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1)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2)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所有的土地(3)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4)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内无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也必须使用村民组的土地的实际情况。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也可以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政策规定办理。3、申报条件:

  (1)用地单位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2)拟用土地必须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必须是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5)符合省(市、区)规定的用地标准4、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申请事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当面告知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的,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全且可当场纠正,纠正后受理;如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补齐资料后再受理。5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人)申请书(2)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发改委立项批复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5)村委会签定的用地协议书6)村民同意签字

  7)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8)土地勘测定界图9)平面布局图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上报)、告知(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2)《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3)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或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5)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6)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9)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7、办理时限: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8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3)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有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

  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履行规定的开垦耕地的义务。(4)工程竣工后,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及开垦

  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9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后,按照省、自

  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3)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10、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包括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1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包括;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益事业、乡村道路、水利设施、防洪设施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篇八: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二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111临时用地审批表临时用地审批表临时用地审批表222临时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临时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临时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33原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44村民同意花名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村民同意花名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村民同意花名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55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手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手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手续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区内的777旗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旗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旗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三临时用地审查的主要内容三临时用地审查的主要内容三临时用地审查的主要内容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的内容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的内容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的内容111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条件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条件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条件222是否有村民签字是否有村民签字是否有村民签字333是否签订了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是否签订了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是否签订了临时用地使用合同444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是否有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是否有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是否有规划部门规划许可555用地范围是否明确用地范围是否明确用地范围是否明确666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期满后恢复种植的措施是否可行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期满后恢复种植的措施是否可行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期满后恢复种植的措施是否可行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临时用地单位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一临时用地单位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一临时用地单位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二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城市规划区内的二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城市规划区内的二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城市规划区内的三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就临时用地的补偿和使用三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就临时用地的补偿和使用三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就临时用地的补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土地恢复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土地恢复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四乡镇国土资源所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初审四乡镇国土资源所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初审四乡镇国土资源所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初审五旗县国土资源部门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一)概念

  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的总称。广义的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业用地两大部分。目前,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二)使用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1)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

  (2)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所有的土地

  (3)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4)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内无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也必须使用村民组的土地的实际情况。

  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也可以申请使

  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政策规定办理。

  3、申报条件:

  (1)用地单位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

  (2)拟用土地必须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必须是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5)符合省(市、区)规定的用地标准

  4、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申请事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当面告知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的,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全且可当场纠正,纠正后受理;如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补齐资料后再受理。

  5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人)申请书

  (2)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

  印件

  (3)发改委立项批复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5)村委会签定的用地协议书

  (6)村民同意签字

  (7)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8)土地勘测定界图

  (9)平面布局图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上报)、告知

  (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或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

  (5)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

  (6)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7、办理时限: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

  8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

  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还应当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

  (3)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有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

  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有关费用,并履行规定的开垦耕地的义务。

  (4)工程竣工后,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

  地及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

  地使用证》

  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9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后,按

  照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应当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3)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

  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

  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10、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包括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1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包括;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益事业、乡村道路、水利设施、防洪设施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选址勘察

  3、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4、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旗(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7、乡镇土地资源所工作人员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8、符合验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办证应提交的材料

  ①新建房屋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申请

  3、村委会证明

  4、建设用地审批表

  ②原地翻建

  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③旧证换新证

  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3、村委会证明。

  三、临时用地管理简介

  (一)临时用地的概念

  临时用地是指为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察完毕按规定交回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

  (二)申报材料

  1、临时用地审批表

  2、临时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村民同意花名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6、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手续(城市规划区内的)

  7、旗、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临时用地审查的主要内容

  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的内容

  1、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2、是否有村民签字

  3、是否签订了临时用地使用合同

  4、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是否有规划部门规划许可

  5、用地范围是否明确

  6、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期满后恢复种植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单位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二)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城市规划区内的)

  (三)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就临时用地的补偿和使用

  后土地恢复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四)乡镇国土资源所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初审

  (五)旗县国土资源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六)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临时是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支付临时用地的补偿

  (七)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八)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试用期满,

  按照规定将临时使用的徒弟交回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五、临时用地的使用规定

  (一)不得改变原土地权属性质和用途

  (二)必须给予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经济补偿

  (三)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五)使用期满后,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并及时交还土地。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等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原则明确规定。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再次进行了重申,要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集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最高准则,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服从,即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使用规划中确定的农用地。

  (二)依法批准原则。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也就是说,不论是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还是农民宅基地,都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否则都被视为是非法占地。

  (三)、集体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原则。

  原则上,农民集体建设的规模不得再扩大,如需扩大规模或占地用耕地,可以对农村土地进行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可以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但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

  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二)《土地管理法》

  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耕地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民住宅建设。

  因此,从上述法律上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还不能直接入土地市场。近几年来,我国土地制度不断深化,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明确提出要研究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篇九: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建议)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政府审批。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持以下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领取、填写《平和县设施农用地审核表》。

  1、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用地协议(权属证明);

  4、设施农用地范围图(乡镇总体规划图);

  5、复垦协议书;

  6、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四)缴纳费用。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复垦保证金。

篇十: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审核是否符合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并由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出具初步审查意不符合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申请者另行选址后再提出用地申请

  设施农用地办理审批流程

  用地单位申请:用地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在申请书中要写明用地者姓名、身份证号、户籍、项目名称、用地地点(具体到哪个村委哪个自然村)、用地面积、用途、用土地权属来源等。

  乡镇政府、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村委不符合现场踏勘:审核是否符合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并由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不符合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申请者另行选址后再提出用地申请。

  符合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者提供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复垦承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现场勘测定界并出具用地平面图和勘测定界图、txt格式坐标;占用耕地的用地者需与乡镇政府签定复垦协议,填写复垦申请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由乡镇收)。

  乡镇政府审核:材料合格,乡镇政府批复(正式红头文件,标明用地单位、用地者、用地文件依据、用地总面积、地类、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要求...等。抄报区政府、抄送农业局、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

  乡镇政府审核:材料不合格。

  农业部门审核备案

  国土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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