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200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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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20025篇

2022-11-16 09:40:04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改革20025篇国有企业改革2002  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2002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苏政发[20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改革20025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改革20025篇

篇一:国有企业改革2002

  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2002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苏政发[2002]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2002年全省国

  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02]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制定的《2002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5日

  今后一段时间,国

篇二:国有企业改革200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青政发〔2002〕7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破除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思想束缚,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国有产权主体单一的状况,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总的目标: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处于竞争性行业又不属国家重点控制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退出国有资本,改造成非国有的公司制企业。二、配套政策及职工安置办法(三)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和分立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按以下标准折抵企业净资产:1.在岗职工。原固定制职工,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组织调动的职工按本人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12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9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2.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不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退出国有资本,应在改制前对中心内不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小龄下岗职工予以妥善分流安置,实行小龄下岗职工先出中心,后改制的原则。原已出中心办理“协保”和退养安置的职工,以及中心内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下岗职工,按其分流安置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原“协保”协议和退养安置协议继续履行。3.退养职工。企业改制前办理厂内退养的人员,继续履行原退养协议,退养待遇不变。企业可按退养职工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4.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进行资产折抵的同时,另外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折抵。标准为本人自企业改制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乘以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分别为伤残五级60%、六级50%、七级35%、八级25%、九级15%、十级10%。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75%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计算基数;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计算基数;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5.停薪留职人员。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资产折抵。6.企业精简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以2001年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算10年,给予资产折抵。7.退休(职)职工。按照30元•月·人的标准,并按照企业退休(职)职工平均

  年龄与社会平均寿命计算的差额年限给予资产折抵。8.离休职工。以2001年6500元•人·年为基数,每年递增12%,计算10年,

  给予资产折抵。(四)折抵的资产,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和相关费用。被

  改制企业录用的职工,职工资产折抵部分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企业的股份,也可以不转为股份,记入企业负债。未被改制企业录用的职工,可以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享受了折抵政策的改制企业,可以将原企业退休(职)人员、离休人员改制时折抵的费用一次性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退休(职)职工统筹外费用、缴纳离休人员医疗费,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以及工伤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六)企业改制时,职工提出不再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所欠职工工资,补交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按规定报销医疗费,返还集资款。改制后企业提出不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职工的资产折抵全额支付职工补偿费,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职工的补偿费低于经济补偿金的,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

  改制企业应及时与录用的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职工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原改制时职工折抵的资产,已转为股份的,可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未转为股份记入企业负债的,企业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七)企业整体改制需制定有关改制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召开,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会、负责企业改革和劳动管理的部门要参加会议,并监督会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后要形成书面决议,职工代表对有关决议的表决要签字。少于50人的企业可直接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八)鼓励经营者,管理、技术骨干持大股。经批准,可以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照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经营骨干出售。净资产出售时可按1∶2的比例(购一赊二)用现金购股,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赊股的还款期限最高不超过五年,期间的收益要优先用于还款。可以试行企业内部委托持股制度,由职工本人自愿,签定协议经公证后,将个人所有股份委托他人持股。(九)对已改制但从未享受资产折抵政策的企业,进行二次规范改制时,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可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标准,计算职工的劳动关系置换资产折抵额,然后按照同比例承担的原则,计算公司中国有股权应承担的部分。(十)对折抵后国有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可将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改按出让方式处置,以土地资产价值弥补。具体按照原市土地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处置土地资产用于国有企业增资的试行意见》(青土字〔2000〕65号)的规定办理。土地抵补后仍为负值的,可享受劳服企业政策,政策到期后,不再延续和享受其他政策。(十一)改制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折成股份配给本企业职工;所欠职工的其他款项,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也可作为职工股份进入新企业。(十二)企业改制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其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可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应收帐款余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金。

  (十三)企业国有资本退出变现,凡能够实行招标竞争的,均应以评估价为基价,通过公开竞拍形成价格,确定权属。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可在评估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价格,向下浮动一般不超过10%。涉及土地资产变现的,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置。

  (十四)鼓励外资、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非本企业职工整体购买国有企业产权的,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形式进行。实行分期付款应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首期付款不应少于成交价款的30%,余款须5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档利率计付利息。

  (十五)国有企业改制时,原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扭亏扶持金,经批准后,可转作国家资本金。经债权人同意,改制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股权,财政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六)凡国有股处于参股地位的中小企业,应委派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国有股权可设置为“优先股”,实施企业内部民营化管理,但需优先分红,并由国有资产受托经营机构负责监督。

  三、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十七)改制过程中房屋土地契税的征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精神,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企业依法改制过程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企业依法合并中新设企业或存续企业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企业依法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统一为每件50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收取注册登记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另收变更登记费。(十九)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企业已有房屋土地产权证书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变更登记,每证均为10元。(二十)中介服务机构在向“三改”企业提供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服务时,服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二十一)对“三改”企业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按规定评估收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二十二)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三改”企业办理水、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二十三)土地出让业务费的收取要按照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颁布的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执行,不再单独向企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

  四、简化和规范企业改制程序(二十四)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无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企业申请并出具具结书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公告后,权属无争议、建筑正规、质量合格并确归企业使用的,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市直企业统一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二十五)企业改制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时限及时快速办理,由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部门的办理情况。(二十六)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各资产经营公司直属企业的改革,直属企业以下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改制审批,资产处置和国有资本金的设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十七)已改制的企业实施二次规范改造,进行国有股权整体退出或部分减持,应将改造方案按系统分别报市经委、财办、建委、外经贸局,由上述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按本意见有关政策实施。改制企业经财政部门就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审核后,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市体改办代市政府审理核准。本意见由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适用于市属工交、财贸、建设、外经贸系统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意见下发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企业改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篇三:国有企业改革2002

  国有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目录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7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6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3217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8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9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10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132111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12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

  国有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目录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8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7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6、《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3】21号)7、《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8、《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9、《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10、《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13】21号)

  11、《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12、《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篇四:国有企业改革200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0•【字号】川府发[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川府发[2002]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以产权多元化为突破口的改革进展顺利,对促进我省国

  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国有企业改革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范操作,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政策措施,政府各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国有企业在改革中要认真执行。(一)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权限。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本

  变动的,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1.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市、州以上(含市、州)人民政府

  批准。2.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

  外部的,由母公司报财政部门审批。3.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4.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

  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程序。1.企业改制应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和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有利

  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搞活企业。改制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增加企业改制的透明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价、拍卖等多种形式进行。制止明卖暗送、半卖半送、逃废银行债务、拖欠税款的错误做法,并妥善安置好职工。

  2.企业改制,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权属不清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改制企业应对各项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册。对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并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

  3.改制企业应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述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到财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

  4.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价格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改制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5.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经职代会或出资者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6.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批准后,即同时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于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应按厂务公开制度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三)国有企业破产。1.国有企业破产,应当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进行。其中,属于国家计划控制的破产企业,应当在纳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同时,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2.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法院公开进行拍卖,处置所得按照《破产法》及法释〔2002〕23号的规定进行清偿。(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国有企业在改制、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等规定进行处理。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按照《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体改办关于推进省级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若干意见》(川委企〔2001〕149号)执行。(五)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其他规定。1.改制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职工个人。改制企业帐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作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从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改制企业帐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2.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母体企业或者存续企业必须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人、

  财、物和经营业务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时,对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国有资本,应当划转给母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持有。

  二、加大企业改制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1.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2.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3.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4.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5.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6.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本权益的;7.国有股持股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8.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纪检、监察、人事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审计、资产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及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

  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三)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市州政府、省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体制和方式,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各项工作。各级经贸委、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体改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透明度,防止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强化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介机构严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已成立政府监事会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政府监事会的作用,对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重点监控,以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篇五:国有企业改革2002

  产权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

  胡汉祥;杨海芬

  【期刊名称】《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2(004)003

  【摘要】国有企业要从根本上走出困境,就必须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一个在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有助于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本文通过分析国企产权结构面临的问题,提出建立法人财产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并通过讨论独立董事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创见性地提出解决"内部人控制"和"经理人的短期行为"等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不断进行产权制度创新.

  【总页数】2页(P44-45)

  【作者】胡汉祥;杨海芬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河北农业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1

  【相关文献】

  1.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J],刘思正;刘正芳2.产权制度创新与国有企业改革[J],费剑平;陈波3.产权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J],冯涛4.企业主体性、产权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J],江波5.小议产权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J],寿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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