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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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11篇

2022-11-10 10:15:06 来源:网友投稿

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11篇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3加强对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研究并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国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与教育主管单位都为高校教育资金的经济效益有过探讨也提出了不少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11篇,供大家参考。

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11篇

篇一: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3加强对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研究并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国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与教育主管单位都为高校教育资金的经济效益有过探讨也提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办法比如教育合并效益专项投资的最高支出及教育规模效益等但目前在关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问题中仍没有能统筹全局的高校教育成本研究机制

  法律文本英汉翻译的差异

  文章从语态、句法特征以及情态动词等角度分析在翻译法律文本时译者应注意的问题,以达到法律上的对等效果。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必然使中国的法制不断健全、完善,这个过程也是不断丰富中国法律术语的过程。法律语言要求严谨、准确,它的使用对语言表达中细致之处的重视程度是任何别的领域的语言无法企及的,因此,在翻译时一定要注意英汉法律语言的特征和差异,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在翻译英汉法学法律文本时,笔者发现译者应注意语态、句法特征以及情态动词的差异,以达到法律上的对等效果。

  1语态的差异

  英语语态变化比汉语丰富,法律英语可以利用这一特点,表达中文法律必须用适当的语言才能表达的意思。例如:

  例1Acontractisconcluded,modifiedorterminatedbythemereagreementoftheparties,withoutanyfurtherrequirement.

  译文:当事人仅凭协议即可订立、修改或终止合同,无任何其

  他要求。

  上述法律条文中,动词谓语isconcluded,modifiedorterminated就包含能愿动词“可以”的意味,在翻译成汉语时,需要用“可以”一词,才能准确表达原文时态中所涵盖的意思。法律英语使用被动语态的频率高于其他文本,经常是根据需要两种语态交叉使用;中文法律极少使用被动语态,而是惯用主动语态,采用了省略主语的主动语态。这样既可以表示客观,又可以避免“被”字句的频繁使用。

  2句法特征的差异

  英汉两种语言的差异不仅表现遣词习惯和行文结构,在句法层面上其差异是法律英语与中文法律的最大不同。英语属形合语言,因重复使用词语在英语中并不合语法规范,故在英语中使用代词或助动词来进行替代的频率高。汉语系意合语言,是靠逻辑事理的顺序来实现意合、流动、气韵三位一体的横向铺排的。正由于两种语言特征各异,再加之法律语言的措辞要求严谨,故在翻译时往往不能正确遵循各自的语法要求。法律英语句子结构严密,成分完整,因而使人感觉冗长、拖沓。例如:

  例2Aletterorotherwritingcontainingalateacceptanceshowsthatithasbeensentsuchcircumstancesthatifitstransmissionhadbeen

  normalitwouldhavereachedtheofferorinduetime,thelateacceptanceiseffectiveasanacceptanceunless,withoutunduedelay,theofferorinformstheofferedthatitconsiderstheofferashavinglapsedordispatchesanoticetotheeffect.

  译文: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经失效。

  例2中withoutunduedelay这一短语就插入了unless之后,因为“除非,除外”的限定条件是“在无不当延迟”的情况下成立的。中文法律结构简练,所以给人以简洁的感觉,但不如英文法律那样严密。

  3情态动词

  在法律或合同的起草中,情态动词的功能是,修饰某一条款,使之正确反映起草者或制定者对条款的表述可能含义的判断,或反映我们对自己所说所写内容正确与否的判断。法律语言的社会功能,使得

  法律英语动词使用的语气、语态和时态与普通英语有所区别。由于shall在英语法律中用得较广,因此,在翻译我国法律的时候,很多译者便不加选择,在表示“应该、不许、不得”等限制性的地方滥用shall。有关shall的用法,我们在具体的法律应用中来看一下。

  3.1表示义务

  例3NostateshallmakeorenforceanylawwhichshallabridgetheprivilegesorimmunitiesofcitizensoftheUnitedStates;norshallanyStatedepriveanypersonoflife,liberty,orproperty,withoutdueprocessoflaw;nordenytoanypersonwithinitsjurisdictiontheequalprotectionofthelaws.

  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免的法律;亦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并且对于该州管辖区内的任何人,皆不得拒绝给予法律上平等的保护。

  例4Alltechnicaldocumentsshallbehandedoverinaccordancewiththerequirementsoftherecipientsschedulefortheproject.

  汉语原文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语境下,实际表示为承包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应译成shall,而不能按字面意思译成

  should。

  3.2表示修辞

  Shall表示修辞的这种用法是试图从其在第一、第二人称的用法中某种崇高、庄严的意味,以便给一部法律或一个条款带来强烈的权威感。结果,我们在翻译的时候,往往误把所有具有限制性意义的条款都热衷于翻译为shall了。例如:

  例5Itshallbeunlawfulforanyperson…

  对任何人来说这会是非法的……

  基于上述种种因素,法律英语翻译比一般语言的翻译更为复杂。故在翻译时须顾及两种文化在历史沉积、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并勤于平时积累点滴语言,加强母语和有关法律文化功底的修炼。只有重视英汉两种文化的特点并对法学有关知识有一个更准确地把握,方能更准确有效地进行翻译,扫清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的/外行话障碍,使译文读者能如原文读者一样领会作者的文章(矛盾语),从而为法学的繁荣尽一份绵薄之力。

  作者:赵阳来源:中国市场2016年28期

篇二: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汉英翻译——谈法律文献的汉英翻译

  汉英翻译——谈法律文献汉译英的理解与表达问题作者王春晖一、法律词语的理解法律文书中的词语是构成法律文书最基本的单位。对法律文书中一些专业词语的正确理解,是翻译法律文书的前提和基础。在翻译构成中,不能正确理解原文词义是无法进行翻译的。关于词语的理解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注意词义在上下文中的一致性一个法律词在不同的场合,译成英文有不同的含义,要正确理解法律原文的词义,必须注意词义在上下文中的一致,切不能拘泥于字面上的一致,如果保持字面上的一致,译文往往不能准确达意。请看下面句子,“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解释”,在汉英词典上可译成:“construe”、“explanation”、“exposition”、“interpretation”,但这个句子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正式解释,选择“interpretation”,较为恰当故译成“Incaseofanydivergenceofinterpretations.TheEnglishtextshallprevail”。再看下面一例,“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原文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要译的准确是不大容易的,如果译成“feeofspecialpermittedright”不能体现出原文的含义。根据规范文件的正式解释及其在句中的作用,本句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商标以及文学、艺术、科学著作等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以把“特许权使用费”译成“royalty”才能体现出与原文的一致性。故译成英文为:“RoyaltiesarisinginaContractionStateandpaidtoaresidentoftheotherContractingStatemaybetaxedinthatContracting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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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注意同义词在译文中的不同含义在进行法律文书汉译英翻译过程中,有时会碰到不少汉语意义相同的词,但这些词在不同的搭配中和特定的上下文中,是有明显区别的,译者一定要注意语言的逻辑性,勤查专业工具书。例如:“草签文本”和“草签合同”,这两个术语中的“草签”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缩写签字,草签时,当事人只签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如:JohnSmith草签为“J.S”),所以“草签文本”这条术语应译成:“initialedtext”而后者的“草签”是指构成对合同条款的认证,但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草签合同”应译成:“referendumcontract”。再如:“正式协议”和“正式声明”这两条术语中的“正式”就不能盲目地套用,必须弄清它们之间的不同含义。第一个“正式”是指“符合规定的”;第二个“正式”是表示“官方权威性的”,因此,“正式协议”应译作:“formalagreement”而“正式声明”则译成:“officialstatement”。我们再看下列一组单词:observe,obey,abideby,complywith,这几个词在词典上都有“遵守”的含义,但在法律文书的翻译中并不都是同义词,在不同的条文中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这一条文中的主语是“活动”,汉译英时谓语动词应选择“complywith”,表示“toactinaccordancewithaprovision,rule,demand”。故译成:“Alltheactivitiesofajointventureshallcomplywiththeprovisionofthelaws,decreesandpertinent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3、从法律概念上理解词义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它反映着事物最本质的特征。从事法律文书汉英翻译,除了需要熟悉法律专业术语外,还要对法律词语的内容和结构进行分析,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再把经过分析而得出的深层含义从汉语转译成英语。例如:“国际公约”就不能译成“publicinternationaltreaty”,因为这里的“国际公约”是指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一重大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约的多边条约,所以应译成:“generalmultilateralconvention”;互不侵犯条约应译成:“treatyofmutualnon-aggressions”,而不译成:“pactofmutualnon-aggression”,因为pact常被认为比treaty较不重要或约束力较弱的协定。“诉讼参加人”就不应译成“litigant”,而应译成‘litigantparticipant”,因为它是指参与诉讼或顶的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等;而“litigant”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法人权限”不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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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ityoflegalbody”,应译为“corporatepower”,这里power”是指“权利范围”。4、正确选择结构词翻译法律文书,除了对专门词语进行仔细斟酌,还要特别注意正确地选择结构词,例如:(1)“合营个方”应译成“partiestotheventure”,这里的介词“to”不能用“of”代替,因为“to”是指“作为一方参加某个机构”。(2)“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英译为:“TheundersignedhaveagreeduponthefollowingprovisionswhichshallformanintegralpartoftheAgreement”,此句中“同意”后的介词应用upon或on,不用to,因为“agreeupon”是指“对下列规则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的意见一致”。(3)“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由双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此句中的“由„..,也可由„..”选择“or”就可以了,不能用and,因为这里是一种选择关系,英译为:“throughmediationorarbitrationbyaChinesearbitrationagencyorthrougharbitrationbyanotherarbitrationagencyagreeduponbythebothparties”,(4)“外国企业的所的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此句中的“以„..”就不能简单的套用“bymeansof”或“accordingto”,这里的“以„.”是指“以„.换算”;应选择“intermsof”表示“以„..换算”,所以选择其他结构词是不能准确达意的。(5)“如不可抗力的事件影响了合同执行时间达180天以上,双方应重新讨论并对以后合同的执行达成协议”。此句中的“如果不可抗力的事件影响„.”是指“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缘故影响„.”所以应选用“incasetheconsequencesof”较好一些,译成:“Incasetheconsequencesofaforcemajeureeventaffectthecontractexecutionformorethan180days,thepartiesshallconveneandreachanagreementuponthefurtherexecutionofthecontract”,英文中的结构词属于“小”词,但不要因为它们“小”而不加以注意,其实这些词比实义词更难掌握,在汉英翻译中,决不能与汉语句子等同套用,要紧紧抓住结构词在上下文以及特定的语言环境中的逻辑关系,从比较中分辨出其词义及翻译方法,比如,汉语中的动词词组,英译时就常处理成介词短语,如“违法”就可译成“againstthelaw”,“欠债”译成“indebt”,“在审讯中”译成“atbar”等。二、译文的表达句子理解之后,紧接着就是表达问题。汉英翻译不同于英汉翻译的是理解汉语,表达英语,这难免要受汉语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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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影响,在选词、造句中总会有点“汉式英文”的味道。这仿佛是汉译英过程中的通病,但我们在汉英翻译中应尽量避免受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要多注意两种语言的差异,使译文准确、流畅。但是翻译法律文书应该以“严谨”为宗旨,如果流畅和准确发生矛盾时,应选择后者。现举几个不当例子分析如下:例一:兹证明张三(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现在未婚。英译:ThisistocertifythatZhangSan(male,bornonOctober,3,1960)isnowunmarried.分析:在这份公证书中,所证明的事项是张目前的婚姻状况,所以译成:“ZhangSan(male,bornonOctober,3,1960):presentmaritalstatusisunmarried.例二:签订经济合同的通常做法是由有关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主要条款的具体内容。英译:Theusualwayofsigninganeconomiccontractisthatoneofinterestedpartiesputsforwardhissuggestionthatacontractbesignedandclearlysetsforththespecificcontentsofmajorprovisionsinthecontract.分析:此句的主要内容是“签订合同时,通常的做法是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规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先将“签订经济合同”译成状语“inthecourseofsigninganeconomiccontract”,再译“通常的做法是”为“theusualpracticeis”,这里的“做法”是指习惯、惯例,因此“way”应改为“practice”。中间的”由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应改译成带逻辑主语的不定式结构“foroneoftheinterestedpartiesto„.”,体现出原文的由合同当事人提出“建议”;另外这里的“建议”应改用propose加名词从句,比putforwardasuggestion显得更严谨些。例三:李明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英译:LiMinghasnotbeenpunishedaccordingtothecriminallawduringhislivinginChina.分析:此句中的“nottobepunished”与表示一段时间的during短语连用不恰当,况且,此句证明的是“没有受过刑罚的记载”,而“触犯刑律”也应译成:“commitanoffenceagainstthecriminallaw”,所以改译成:“LiMinghasnorecordofcommittingoffencesagainstthecriminallaw”意义更具体明确;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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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在中国居住期间”应译为“duringhisresidenceinChina”,“居住”这个词选用“residence”而不用“living”,更强调一个住所的永久性和合法性。例四:本保证书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将于贵恭喜收到全部已经买方承兑和我行背书保证的远期汇票之日终止。英译:ThisletterofGuaranteewillcomeintoforcefromthisdayandwillloseitseffectwhenyourcompanyhasreceivedalltheusancedraftsacceptedbytheBuyerandendorsedbyourBank.分析:法律文书中表示义务或规定时,第三人称后面要用“shall”不用“will”.“fromthisday”不确切,宜改为“onitsissuingdraft”。“willloseitseffect”也用得欠妥,“effect”在这里的含义是“效应、结果”;况且此句的关键内容是指“有效期到何时终止”,故应选择“remainvaliduntil„”结构;另外“yourcompany”宜改为“you”。故后面的这一句应译成:“„shallremainvaliduntilyouhavereceivedalltheusancedraftsacceptedbytheBuyerandendorsedbyourBank”.例五: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英译:TherightofinterpretationfortheDetailedRulesandRegulationsbelongstotheMinistryofFinanc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分析:“therightofinterpretationfortheDetailedRulesandRegulations”不能准确地表达出“解释细则的权利”,应改为“therightofinterpretingtheDetailedRulesandRegulations”。句中谓语动词“belongto”也用得欠妥:“belongto”的含义是“属于„的财产”,这里的“属于”是指“权利、权力等为„.所有”,故应选用“residein”,如:“决定权属于上级机构”,译为:“Thepowerofdecisionresidesinthehigherauthorities”.结束语法律文书汉英翻译涉及的问题很多,但最重要的问题乃是理解和表达。在英译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译者必须深入理解原文中的每个词语在具体上下文中的含义,着重领会法律文件语言的确切性;在表达时,要对每个经过挑选的英文词、句进行仔细推敲,选择出最确切的表达方式。当然,表达也应该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切不可一拿到文件就动笔翻译,这样很难保证译文的质量。译者在翻译时,一定要不厌其烦地勤查专业工具书,对译文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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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改,使其达到严谨、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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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法律术语的英汉翻译

  张恩华

  法律术语的英汉翻译

  摘要:在法律术语英汉翻译这个翻译领域中的难题中,译者通常会面临两大挑战:一是法律翻译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和法律功能的对等;二是法律术语英汉翻译中经常没有确切对等词,而是出现了接近对等、部分对等或完全不对等等情况。本文探讨了这些不完全对等的现象,并提出了相应的翻译方法: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借译或创造新词等。

  Abstract:InthefieldofEnglish—Chinesetranslationoflegalterminology,translatorsareoftenfacedwithtwomajorchallenges:Firstly,legaltranslationrequiresequivalencebothinlinguisticfunctionsandinlegalfunctions.Secondly,noexactequivalencebutnearequivalence,partialequivalenceandnon-equivalencecanbefoundinEnglish-Chinesetranslationoflegalterminology.Thisarticleaimstoexploretheabsenceofexactequivalenceandsomewaystodealwithit,suchastheuseoffunctionalequivalent,lexicalexpansion,paraphrase,neutralterm,borrowingandneologism.

  关键词:法律翻译;法律术语;不完全对等;确切对等词;

  Keywords:legaltranslation;legalterminology;non-equivalence;exactequivalent

  术语翻译是翻译特定目的文本的译者经常面对的一个障碍。法律文本属于特定目的文本,具有特殊地位,其语言具有庄重、严谨等特点。因此,法律文本的翻译不可避免地要解决术语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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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词的选择取决于译入语与源语中术语的概念在功能上是否对等。

  例如,有的词典将jail和prison都译成“监狱”,不加区分,但有的字典却对它们作了区分,例如《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jail的翻译是“监狱”,对prison的翻译则是“监狱;看守所”。《大英汉词典》也将jail译为“监狱”,对prison的翻译则是:1.拘留所、看守所;2.(州政府及联邦政府的)监狱。《英汉法律词典》同样将jail译成“监狱”,而将prison翻译为“牢狱;看守所、拘留所”。这两个术语的汉语功能对等词到底是什么呢?据<<实用法律词典>>可知,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不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prison则应该是“监狱”。

  可见,选择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保证法律术语英汉翻译在没有绝对对等词的情况下获得较准确的翻译。

  扩充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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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时因为某个汉语功能对等词的必要特征与英语源术语的必要特征不同,该汉语功能对等词便不能用来翻译源术语,译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扩充词义的方法限定或扩大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以弥补术语之间的不一致。扩充词义有两种情况:如果译入语中某个功能对等词的意义比源术语的意义宽,译者可以确定或缩小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范围;而对于意义比源术语较窄的功能对等词译者则可以通过扩充词义扩大它的含义。这样做可以使译入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概念相对应。例如,在翻译barrister时,译者就碰到这样的问题:汉语中“律师”的含义比这个英语术语的含义范围大。有些字典把其译为“专门律师、大律师”,实际上就是采用了缩小功能对等词意义的方法。虽然这样翻译有不足之处,因为“专门律师、大律师”这些概念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但是通过稍微改动译入语法律制度的概念,把不对等的功能对等词转变为接近对等词,可以解决术语翻译中缺少确切对等词的问题。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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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指的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当译者采用释义的方法时,要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

  用释义的方法,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从而提高可读性。

  例如,有的字典按其字面理解把Yellowdogcontract译成“黄狗合同”,这使汉语读者很难理解,因为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黄狗合同”这个概念,而且,从“黄狗合同”这个词也无法猜到它的含义,所以虽然把它译成了汉语,却造成了理解上很大的困难。有些字典灵活地用释义的方法将其译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这种翻译效果明显好了很多。

  如使用以上方法依然不能很好地解决法律术语英汉翻译中出现的问题,译者还可以灵活的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借译或创造新词等方法来翻译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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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英美法律中很多术语所涉及的概念、原理等在汉语中完全不存在,所以没有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术语。面对这种情况,译者可以在正确地理解英语的意思后把它译为汉语中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避免与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用语发生混淆,导致误解。例如,在英美国家,libel和slander是侵权法的概念,而不是刑法的概念。对于侵害他人名誉者,受害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而在中国侵权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由民法和刑法来调整,所以中国有诽谤罪。但是,libel,slander和“诽谤罪”显然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并不对等。这时,如果译者能分别用中性词“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来翻译,会显得贴切些,也避免发生混淆。

篇四: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简谈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翻译

  法律术语是一种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时进展的双重工作,如何谈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翻译?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我国也加快了向国际兴旺国家学习的步伐,其中就包括法律的学习和借鉴。大量外国的法律法规被翻译过来,以便于学习借鉴。从事法律翻译工作的人一般都能体会到在翻译这种特定目的文本时必须面对的一个障碍是术语的翻译。因此,对法律文本的翻译不可防止地要解决术语的翻译问题。但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因此,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点的根底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1、词语的对义性和类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例如:plaintiff(原告)和defendant(被告),right(权力)和obligation(义务)等。由于法律所面向的是整个社会,其调整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法人、机关、团体等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表示这些法律关系的概念必然有大有小,有数有种。在使用这些概念的过程中,为了明确其外延的范围,就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根据其各自的属性进展门类的划分,然后用适当的词语加以确定,以防止理解上的任意扩大或缩小,于是就产生了不同层次上的属概念和种概念,而表示这些概念的词语就是不同层次上的类义词。类义

  词是指意义同属某一类别的词。如:“car(小汽车)”、“bus(公共汽车)”、“truck(卡车)”、“train(火车)”等都属于“vehicle(车辆)”类的类义词。

  2、词义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排他性。法律术语同其他科学术语一样具有专业性。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词汇被成为法律专业术语,它们仅仅出现在法律语体中,并使法律语体与其他语体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有十清楚显的区别。因此,在详细运用过程中,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有统一的解释。法律专业术语的专业性主要表现在: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某一个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种属多义词,一旦进入法律语言作为专业术语出现时,也只能保存一个义项。英汉法律术语单一、固定的含义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

  3、表达的严谨性。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防止歧义和疏漏。例如“诈骗”、“盗窃”、“容留”、“引诱”等。英文法律文本也有类似的表述,如“saveandexcept”,“nullandvoid”,“goodsandchattels”等。

  4、使用上的变异性。变异性是指有些术语的使用与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有所不同。如“不作为”、“不能犯”这两个法律术语,在民族共同语中,“不笑”、“不能”、属动词词组,在句子中常充当谓语。而在法律语言中,作为法律专业术语的“不作为”、“不能犯”不再是动词词组,而是具有动词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当主语和宾语,而不能充当谓语。

  5、词义具有保守和权威性。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沿用旧的法律用语,即古体词,就是这一特征的表现。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的许多文体中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体中,它们经过漫长的历史并没有随着法律的开展而改变,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含义。法律英语古体词从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时期沿袭而来,其由两部分组成,有些于法语、拉丁语和少量希腊语等外来词语,例如“suit”、“testimony”等。另外一些古英语,例如由here-,there-和where-组成的复合词用来表示确定的含义。法律汉语的古体词例如“刑罚”、“自首”等主要是文言词语,这些文言词语所表示的事物经过历史的过程在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它们“作为人类的法律文化具有继承性”。

  法律术语是一种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时进展的双重工作,不可防止的要涉及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概念所产生得功能性差异。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以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对等就是原语和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译入语准确的表达原语的真正义涵,而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英语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准确的翻译法律术语是必需的。根据以上观念上的认知,实践中应做到:

  1、使用功能对等词。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便改变形式。因此,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词原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是任意自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功能对等词指的是译入语法律体系中与源语法律体系某一个特定概念有相同功能的概念。”功能对等词通常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使用。在没有确

  切对等词的情况下,选择哪个词作为功能对等词,取决于译入语中的术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术语的概念的功能是否对等。例如: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就不相不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那么应该是“监狱”。

  2、无对等词的翻译。对等的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有关概念、原理或标准的专业术语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遇到此种情形,译者不妨通过对原词意涵作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免发生混淆。例如:depose,deposition应译为“庭外采证,庭外证词笔录”而不是“录取证词,证词”,即为了与本国司法制度中的习惯用语发生混淆。

  3、释义。释义就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从而提高可读性。需要注意的是,当译者采用释义的方法时,实际上在扮演一个由起草者扮演的角色,所以译者要特别慎重,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译者如果单就字面意义直译,或望文生义,就无法将词的真正含义正确完整的表达出来。

  4、译借。中国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也是不断丰富中国法律术语的过程,而译借就是促进法律术语丰富的一个方法。由于英语词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英语借词进入汉语法律语体后,一般经过了“归化”,也就是借词在音韵上或书写上经过稍微改动,使它跟汉语的外乡词相似。以anti-trustlaw为例,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对

  等词,所以通过译借译成了“反托拉斯法”,成功地成为汉语读者都承受的一个法律术语。

  5、含混对含混,明确对明确。许多术语虽有特定的意思,却无明确的定义,其适用范围也无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确切含义不明确。如:substantiallycertain应译为“大致确定,根本上确定”而不是如书中所译“必然结果”。中国法律中同样也有类似的含混词。如《民法通那么》中的“主要生活来原”(第11条),“必要的财产”(第37条)。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词目的在于保持条文执行或履行时的灵活性。因此,译者在法律功能对等的前提下,对含混词应采取的翻译策略是以模糊对模糊。相反的,对于含义明确的原词那么不应囫囵吞枣,含混以对,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模糊。

  法律术语的翻译只是法律翻译中的一个方面。由于术语的翻译受到语言一致性、社会和交际因素的制约,所以翻译时必须考虑灵活性的正确发挥和它可能受到的制约。其次,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背景会反映在法律术语中,这就要求译者对原文本的文化历史背景有一定的认识,跳出语言层面的束缚,传达出原文的内容含义与文化精神;同时,法律很强的专业性又要求我们的译者也必须对一定专业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没有完全对应的法律概念和分类,译者可以视详细情况灵活地尝试以上的方法,找出某个英语法律术语的最正确汉语翻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术语翻译的质量,最终保证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

篇五: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

  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着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向往这种"最高境界"的,然而,最近研究《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发现这一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都可以归咎于术语翻译。于是彻悟: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不能追求"化"境的!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

  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Lien,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海牙-威斯比公约》及《汉堡规则》的内容,只是根据我国的航运政策进行了取舍,具体

  规范结构则是翻译原文;第四章中"航次租船合同"一节还参考了国际标准合同如使用率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参照几个国际标准合同制定的。由这种移植方法所形成的我国海商法概念独具特色――公约或标准合同中的概念按照其在本章中的特定含义翻译,《海商法》各章的概念涵义都在本章中加以解释,同一中文法律术语并不要求其涵义在整部法律中是一致的,相应地,同一英文法律术语的多个涵义则在各章中分别被译成不同的中文概念,某些英国制度的分支概念被译成不同的中文后甚至代表互不相干的制度。例如Lien是英国法中重要的财产担保制度,我国传统中译为"留置权",但它的内涵为"优先权",远远大于我国"留置权"概念,其中包括PossessoryLien、MaritimeLien和EquitableLien。MaritimeLien是Lien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民商法中没有对应的术语,《海商法》第二章采用文义译法直译作"船舶优先权",译出了Lien的"优

  先权"含义――优先权毋须占有标的物,而直接依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从标的物中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而PossessoryLien在在英国财产担保法中是基于合法占有标的物而取得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与我国民事留置权制度的功能有诸多方面相似(而不是相同),按本义译出为"占有留置权",而按照我国民事"留置权"的特征解释,留置权本身就是一种以"占有"为前提而产生和存在的权利,因而翻译者为了避免同义重复,去掉了"占有"二字,成为《海商法》第四章中的"留置权",亦即本文所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如此以来,在对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法解释和比较法研究时至少引起了两个问题:同源于英国法中的Lien制度体系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在我国海商法中却变成了两个互不相干的制度――MaritimeLien在我国作为船舶"优先权"构成独立的制度体系,PossessoryLien作为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成为我国民

  事留置权的一个分支。原有Lien制度体系下的两个分支概念之间以及分支概念与总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完全切断了。不只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译为英文本时,把"船舶优先权"被译作priority,进一步切断了以英文词义为线索回溯到出发体系中去寻找制度渊源关系的途径。两大法系的留置权制度与各自体系内的优先权制度密不可分、协同作用,在功能设置上此消彼长、相互弥补,共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担保承运人和船舶出租的债权实现,构成完整的制度总和。而仅就留置权制度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两大法系海商法律制度中,优先权制度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是密切相关、协同作用的,二者功能互补,此消彼长,各国对于单一制度的设置各不相同,甚至名称都不尽一致,但的功能之和却大致相同[11]。因此研究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必须同时研究各国的优先权制度,否则无法知晓各国在保护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

  的制度。《海商法》在制度移植中却由于翻译方法问题切断了英国法中具有明显联系的两个法律术语所代表的制度之间的联系。相似而不相同的两种制度――英国法中的占有留置权与中国法中的留置权制度――之间的差异随着"占有"二字的省略而被抹去,作为渊源制度的英国占有留置权制度被赋予了目的体系中国民事留置权制度的全部特征,这成为长期以来我国研究、解释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时套用民事留置权法律特征的根源。其实,两类"留置权"存在着许多差异:民事留置权制度渊源于大陆法系担保制度,而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渊源于英美担保法制度。突出的问题是,英国法中的占有留置权制度以合约留置权为主体,法定留置权只是一种对于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适用范围很小的补充性权利;而大陆法的留置权制度以法定为重要特征之一,不允许自行约定留置货物。在海上货物留置权被强加以民事留置权特征之后,这种差异成为法律适用中的最大难题。比如提单中大量存在

篇六: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中英法律文化差异对法律术语的影响及翻译策略摘要:翻译不仅是一项语言活动,还是一项跨文化的交际活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术语的翻译不可避免地受到文化差异的影响。本文对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对法律术语的影响对作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策略。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法律术语翻译策略一、文化与法律文化英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曾把文化表述为”文化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风俗以及其作为社会上洗的的能力与习惯。”[1]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一种根据职业划分的次文化,是使用法律语言作为表达方式的群体所特有的方式和现象。法律深植于文化之中,必须有文化的支持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文化具有特性”[2],因此不同的民族文化存在差异,法律文化同样如此。二、中英法律文化差异及对法律术语翻译的影响根据therandomhousedictionaryofenglishlanguage中的解释,文化差异指被表述的事物、概念、行为等在不同文化中所指的含义不同。语言与文化密不可分,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廖七一认为”语言是文化最根本的统一,具有储存、描述、表达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功能。”[3]因此,文化差异与语言差异之间存在着互为映照的关系,认识文化差异是分析语言差异的基础。词汇是语言的基本构成要素,因此文化差异在词汇层上体现的最

  为突出。在法律文化中则反映在法律术语中。法律术语是某个国家法律制度中所特有的事物、关系、行为和程序。大部分法律术语不是在概念意义上而是在法律文化意义上表现出巨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词源差异法律英语主要指普通法国家在立法、司法及执法中使用的文体。法律英语术语多来自于日常用语,也有本专业所特有的专门术语、行话。法语和拉丁语构成了法律英语词汇来源的主渠道。在法律英语中仍可见诸多的法语词汇,如:attentat(谋害,谋杀)、clausecommissoire(如不履行即使合同失效的条约)、courtenbanc(全体合议庭)等。拉丁语词汇如defactofort(事实上的侵权行为)、ratiodicidendi(判决理由)、proviso(限制性条款)等。法律文件中的古词语如hereafter,hereof,hereinafter,hereon,thereby,thereof等。中国法律术语中也存在古词语,如“自首”、“诉状”、“大赦”等及一些文言虚词,如“兹“、”现”、”本”、”上述“、”颇”、”未”、”均”等。(二)法系差异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我国是中华法系,法律制度因传统的原因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

  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等存在明显的差异,并且最终体现在法律文化上。在不同的法系中,相同的语言符号可能会表示不同的概念。如: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是”juror”,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则译为”judicialassessor“。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上也存在很大差异,如英美法系有专门的侵权法,而大陆法系则没有,大陆法系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而英美法系则没有。我国一些独有的法律制度在英美国家则不存在。如在中国法律语言中”劳动教养“(indoctrinationthroughlabor)是专门的法律术语,有着独特的含义。”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的行政处罚措施。而在英美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类似的法律制度,因此其法律语言中也就没有对应的法律术语。

  (三)宗教差异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浓厚的基督教的文化背景。在英美法系的体制下,法庭的审判过程中,无不体现出基督教的影响。而中国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庭审判无不体现儒家色彩。如下面的誓词内容,“godisthewitness,iswearthateverythinghereisayis…”如果翻译为”上帝为证,我宣誓我在此所讲的一切……”。在不信仰基督的中国人看来,这是依据

  毫无意义的话,其中蕴含的对基督教徒的巨大心理约束的信息根本无法传递出来。

  (四)思维方式上的差异英汉民族在思维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英汉民族在观察事物和现象时所采取的角度和思维方向有时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这种思维方式的差异也表现在语言上,如theft(防盗窃法)、lawofunfaircompetition(反不正当竞争法)、statuteoffrauds(防止欺诈条例)。又如英语法律文件中的”putanx”应译为”签字画押”。英美的画押多用”x”,有时也用”十”字或”t”字(通称为cross或mark)。因此在翻译为汉语时不能按照中国人的思维译为”画’x’号”。这种差异也是中西思维方式上的差异造成的。以上文化差异给法律翻译工作者造成很大困难。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术语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有些法律术语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没有对应词[5],因此中西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概念在翻译过程中会产生功能上的不对等。由此看出,法律文化底蕴对法律英语翻译产生了巨大影响。三、中英法律术语翻译策略由于法律术语翻译比一般语言的翻译更为复杂,”法律翻译并不是用译入语中的概念和制度来替换原来的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简单过程,而是一个包括语言转码和法律转码的双重解码过程。[6]”因此,译者必须仔细在两种文化中寻找对应的表达方式,做出各种必要的转换,使译者得到和原文读者基本相同的文化信

篇七: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汉英翻译——谈法律文献的汉英翻译

  汉英翻译——谈法律文献汉译英的理解与表达问题作者王春晖一、法律词语的理解法律文书中的词语是构成法律文书最基本的单位。对法律文书中一些专业词语的正确理解,是翻译法律文书的前提和基础。在翻译构成中,不能正确理解原文词义是无法进行翻译的。关于词语的理解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注意词义在上下文中的一致性一个法律词在不同的场合,译成英文有不同的含义,要正确理解法律原文的词义,必须注意词义在上下文中的一致,切不能拘泥于字面上的一致,如果保持字面上的一致,译文往往不能准确达意。请看下面句子,“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解释”,在汉英词典上可译成:“construe”、“explanation”、“exposition”、“interpretation”,但这个句子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正式解释,选择“interpretation”,较为恰当故译成“Incaseofanydivergenceofinterpretations.TheEnglishtextshallprevail”。再看下面一例,“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原文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要译的准确是不大容易的,如果译成“feeofspecialpermittedright”不能体现出原文的含义。根据规范文件的正式解释及其在句中的作用,本句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商标以及文学、艺术、科学著作等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以把“特许权使用费”译成“royalty”才能体现出与原文的一致性。故译成英文为:“RoyaltiesarisinginaContractionStateandpaidtoaresidentoftheotherContractingStatemaybetaxedinthatContractingState”.2、注意同义词在译文中的不同含义

  在进行法律文书汉译英翻译过程中,有时会碰到不少汉语意义相同的词,但这些词在不同的搭配中和特定的上下文中,是有明显区别的,译者一定要注意语言的逻辑性,勤查专业工具书。例如:“草签文本”和“草签合同”,这两个术语中的“草签”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缩写签字,草签时,当事人只签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如:JohnSmith草签为“J.S”),所以“草签文本”这条术语应译成:“initialedtext”而后者的“草签”是指构成对合同条款的认证,但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草签合同”应译成:“referendumcontract”。再如:“正式协议”和“正式声明”这两条术语中的“正式”就不能盲目地套用,必须弄清它们之间的不同含义。第一个“正式”是指“符合规定的”;第二个“正式”是表示“官方权威性的”,因此,“正式协议”应译作:“formalagreement”而“正式声明”则译成:“officialstatement”。我们再看下列一组单词:observe,obey,abideby,complywith,这几个词在词典上都有“遵守”的含义,但在法律文书的翻译中并不都是同义词,在不同的条文中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这一条文中的主语是“活动”,汉译英时谓语动词应选择“complywith”,表示“toactinaccordancewithaprovision,rule,demand”。故译成:“Alltheactivitiesofajointventureshallcomplywiththeprovisionofthelaws,decreesandpertinent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3、从法律概念上理解词义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它反映着事物最本质的特征。从事法律文书汉英翻译,除了需要熟悉法律专业术语外,还要对法律词语的内容和结构进行分析,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再把经过分析而得出的深层含义从汉语转译成英语。例如:“国际公约”就不能译成“publicinternationaltreaty”,因为这里的“国际公约”是指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一重大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约的多边条约,所以应译成:“generalmultilateralconvention”;互不侵犯条约应译成:“treatyofmutualnon-aggressions”,而不译成:“pactofmutualnon-aggression”,因为pact常被认为比treaty较不重要或约束力较弱的协定。“诉讼参加人”就不应译成“litigant”,而应译成‘litigantparticipant”,因为它是指参与诉讼或顶的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等;而“litigant”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法人权限”不译成“authorityoflegalbody”,应译为“corporatepower”,这里power”是指“权利范围”。4、正确选择结构词

  翻译法律文书,除了对专门词语进行仔细斟酌,还要特别注意正确地选择结构词,例如:(1)“合营个方”应译成“partiestotheventure”,这里的介词“to”不能用“of”代替,因为“to”是指“作为一方参加某个机构”。(2)“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英译为:“TheundersignedhaveagreeduponthefollowingprovisionswhichshallformanintegralpartoftheAgreement”,此句中“同意”后的介词应用upon或on,不用to,因为“agreeupon”是指“对下列规则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的意见一致”。(3)“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由双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此句中的“由…..,也可由…..”选择“or”就可以了,不能用and,因为这里是一种选择关系,英译为:“throughmediationorarbitrationbyaChinesearbitrationagencyorthrougharbitrationbyanotherarbitrationagencyagreeduponbythebothparties”,(4)“外国企业的所的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此句中的“以…..”就不能简单的套用“bymeansof”或“accordingto”,这里的“以….”是指“以….换算”;应选择“intermsof”表示“以…..换算”,所以选择其他结构词是不能准确达意的。(5)“如不可抗力的事件影响了合同执行时间达180天以上,双方应重新讨论并对以后合同的执行达成协议”。此句中的“如果不可抗力的事件影响….”是指“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缘故影响….”所以应选用“incasetheconsequencesof”较好一些,译成:“Incasetheconsequencesofaforcemajeureeventaffectthecontractexecutionformorethan180days,thepartiesshallconveneandreachanagreementuponthefurtherexecutionofthecontract”,

篇八: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法律文本英汉翻译的差异

  文章从语态、句法特征以及情态动词等角度分析在翻译法律文本时译者应注意的问题,以达到法律上的对等效果。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必然使中国的法制不断健全、完善,这个过程也是不断丰富中国法律术语的过程。法律语言要求严谨、准确,它的使用对语言表达中细致之处的重视程度是任何别的领域的语言无法企及的,因此,在翻译时一定要注意英汉法律语言的特征和差异,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在翻译英汉法学法律文本时,笔者发现译者应注意语态、句法特征以及情态动词的差异,以达到法律上的对等效果。

  1语态的差异

  英语语态变化比汉语丰富,法律英语可以利用这一特点,表达中文法律必须用适当的语言才能表达的意思。例如:

  例1Acontractisconcluded,modifiedorterminatedbythemereagreementoftheparties,withoutanyfurtherrequirement.

  译文:当事人仅凭协议即可订立、修改或终止合同,无任何其

  他要求。

  上述法律条文中,动词谓语isconcluded,modifiedorterminated就包含能愿动词“可以”的意味,在翻译成汉语时,需要用“可以”一词,才能准确表达原文时态中所涵盖的意思。法律英语使用被动语态的频率高于其他文本,经常是根据需要两种语态交叉使用;中文法律极少使用被动语态,而是惯用主动语态,采用了省略主语的主动语态。这样既可以表示客观,又可以避免“被”字句的频繁使用。

  2句法特征的差异

  英汉两种语言的差异不仅表现遣词习惯和行文结构,在句法层面上其差异是法律英语与中文法律的最大不同。英语属形合语言,因重复使用词语在英语中并不合语法规范,故在英语中使用代词或助动词来进行替代的频率高。汉语系意合语言,是靠逻辑事理的顺序来实现意合、流动、气韵三位一体的横向铺排的。正由于两种语言特征各异,再加之法律语言的措辞要求严谨,故在翻译时往往不能正确遵循各自的语法要求。法律英语句子结构严密,成分完整,因而使人感觉冗长、拖沓。例如:

  例2Aletterorotherwritingcontainingalateacceptanceshowsthatithasbeensentsuchcircumstancesthatifitstransmissionhadbeen

  normalitwouldhavereachedtheofferorinduetime,thelateacceptanceiseffectiveasanacceptanceunless,withoutunduedelay,theofferorinformstheofferedthatitconsiderstheofferashavinglapsedordispatchesanoticetotheeffect.

  译文: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经失效。

  例2中withoutunduedelay这一短语就插入了unless之后,因为“除非,除外”的限定条件是“在无不当延迟”的情况下成立的。中文法律结构简练,所以给人以简洁的感觉,但不如英文法律那样严密。

  3情态动词

  在法律或合同的起草中,情态动词的功能是,修饰某一条款,使之正确反映起草者或制定者对条款的表述可能含义的判断,或反映我们对自己所说所写内容正确与否的判断。法律语言的社会功能,使得

  法律英语动词使用的语气、语态和时态与普通英语有所区别。由于shall在英语法律中用得较广,因此,在翻译我国法律的时候,很多译者便不加选择,在表示“应该、不许、不得”等限制性的地方滥用shall。有关shall的用法,我们在具体的法律应用中来看一下。

  3.1表示义务

  例3NostateshallmakeorenforceanylawwhichshallabridgetheprivilegesorimmunitiesofcitizensoftheUnitedStates;norshallanyStatedepriveanypersonoflife,liberty,orproperty,withoutdueprocessoflaw;nordenytoanypersonwithinitsjurisdictiontheequalprotectionofthelaws.

  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免的法律;亦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并且对于该州管辖区内的任何人,皆不得拒绝给予法律上平等的保护。

  例4Alltechnicaldocumentsshallbehandedoverinaccordancewiththerequirementsoftherecipientsschedulefortheproject.

  汉语原文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语境下,实际表示为承包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应译成shall,而不能按字面意思译成

  should。

  3.2表示修辞

  Shall表示修辞的这种用法是试图从其在第一、第二人称的用法中某种崇高、庄严的意味,以便给一部法律或一个条款带来强烈的权威感。结果,我们在翻译的时候,往往误把所有具有限制性意义的条款都热衷于翻译为shall了。例如:

  例5Itshallbeunlawfulforanyperson…

  对任何人来说这会是非法的……

  基于上述种种因素,法律英语翻译比一般语言的翻译更为复杂。故在翻译时须顾及两种文化在历史沉积、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并勤于平时积累点滴语言,加强母语和有关法律文化功底的修炼。只有重视英汉两种文化的特点并对法学有关知识有一个更准确地把握,方能更准确有效地进行翻译,扫清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的/外行话障碍,使译文读者能如原文读者一样领会作者的文章(矛盾语),从而为法学的繁荣尽一份绵薄之力。

  作者:赵阳来源:中国市场2016年28期

篇九: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浅谈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翻译

  浅谈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翻译

  一、前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我国也加快了向国际兴隆国家学习的步伐,其中就包括法律的学习和借鉴。大量外国的法律法规被翻译过来,以便于学习借鉴。从事法律翻译工作的人一般都能体会到在翻译这种特定目的文本时必须面对的一个障碍是术语的翻译。因此,对法律文本的翻译不可防止地要解决术语的翻译问题。但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程度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因此,为了进步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理解法律术语的特点的根底上讨论其翻译的出路。

  二、英汉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特点

  1、词语的对义性和类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例如:plaintiff〔原告〕和defendant〔被告〕,right〔权利〕和bligatin〔义务〕等。由于法律所面向的是整个社会,其调整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法人、机关、团体等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表示这些法律关系的概念必然有大有小,有数有种。在使用这些概念的过程中,为了明确其外延的范围,就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根据其各自的属性进展门类的划分,然后用适当的词语加以确定,以防止理解上的任意扩大或缩小,于是就产生了不同层次上的属概念和种概念,而表示这些概念的词语就是不同层次上的类义词。类义词是指意义同属某一类别的词。如:ar〔小汽车〕、bus〔公共汽车〕、truk〔卡车〕、train〔火车〕等都属于vehile〔车辆〕类的类义词。

  2、词义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排他性。法律术语同其他科学术语一样具有专业性。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词汇被成为法律专业术语,它们仅仅出如今法律语体中,并使法律语体与其他语体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有十清楚显的区别。本文由论文联盟搜集整理因此,在详细运用过程中,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有统一的

  解释。法律专业术语的专业性主要表如今: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某一个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种属多义词,一旦进入法律语言作为专业术语出现时,也只能保存一个义项。英汉法律术语单一、固定的含义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

  3、表达的严谨性。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防止歧义和疏漏。例如诈骗、盗窃、容留、引诱等。英文法律文本也有类似的表述,如saveandexept,nullandvid,gdsandhattels等。

  4、使用上的变异性。变异性是指有些术语的使用与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有所不同。如不作为、不能犯这两个法律术语,在民族共同语中,不笑、不能、属动词词组,在句子中常充当谓语。而在法律语言中,作为法律专业术语的不作为、不能犯不再是动词词组,而是具有动词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当主语和宾语,而不能充当谓语。

  5、词义具有保守和权威性。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沿用旧的法律用语,即古体词,就是这一特征的表现。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的许多文体中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体中,它们经过漫长的历史并没有随着法律的开展而改变,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含义。法律英语古体词从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时期沿袭而来,其来源由两部分组成,有些来自于法语、拉丁语和少量希腊语等外来词语,例如suit、testiny等。另外一些来源于古英语,例如由here-,there-和here-组成的复合词用来表示确定的含义。法律汉语的古体词例如刑罚、自首等主要是文言词语,这些文言词语所表示的事物经过历史的过程在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它们作为人类的法律文化具有继承性。

  三、法律术语的翻译的方法

  法律术语是一种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时进展的双重工作,不可防止的要涉及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概念所产生得功能性差异。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以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对等就是原语和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译入语准确的表达原语的真正义涵,而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英语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准确的翻译法律术语是必需的。根据以上观念上的认知,理论中应做到:

  1、使用功能对等词。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意改变形式。因此,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词原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是任意自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功能对等词指的是译入语法律体系中与源语法律体系某一个特定概念有一样功能的概念。功能对等词通常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使用。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情况下,选择哪个词作为功能对等词,取决于译入语中的术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术语的概念的功能是否对等。例如:jail和prisn的功能对等词就不相不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n的功能对等词那么应该是监狱。

  2、无对等词的翻译。对等的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有关概念、原理或标准的专业术语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遇到此种情形,译者不妨通过对原词意涵作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免发生混淆。例如:depse,depsitin应译为庭外采证,庭外证词笔录而不是录取证词,证词,即为了与本国司法制度中的习惯用语发生混淆。

  3、释义。释义就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从而进步可读性。需要注意的是,当译者采用释义的方法时,实际上在扮演一个由起草者扮演的角色,所以译者要特别慎重,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译者假设单就字面意义直译,或望文生义,就无法将词的真正含义正确完好的表达出来。

篇十: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语都能根据字面意义直接翻译成目标语如果贸然直译原法律文本中的词汇而译文表达的法律概念却在目标法律体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标法律体系的某个法律表达吻合但却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目标法律文本读者对译文产生困惑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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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精品

  论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特征及翻译

  论文关键词:法律术语特征翻译原则方法论文摘要:文章在分析英汉法律术语特征的基础上,提出要实现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

  译文必须符合法律术语的特征和目标文本的语言习惯,并且在法律内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人类社会阶段性的政治制度、人类的精神高度、财富分配形态和方式、生产发展水平的体现。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对外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入世将我国纳入国际一体化的大环境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我国开始也加快了向国际发达国家学习的步伐。这就要求大量翻译外国的法律、法规,以便于学习借鉴。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有些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最大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法律英语的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的专门化的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技术语的精密、明确、语义单一等特点。法律语言专业词汇数量大,应用范围广,总的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术语词义的单一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无庸置疑的,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条文得以实施与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语语言也同样具有这种准确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语的每一个专业词汇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义,绝对不能随意更改,绝非普通意义的词汇所能代替。另外,一个词可能有多种意思,但作为术语,只能作特定理解。2.法律术语词义的相对模糊性。在现实中,法律语言总是存在相对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同时,在法律活动中,由于人们的概念、认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对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会导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此来使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词汇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用。而离开特定的语境和条件,就会产生歧义。法律模糊语言包括: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后,可使本来意义明确的大概念变模糊的词,如about,orso;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蕴涵,即有的词概念清晰确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在英国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是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3.法律术语的对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法律工作必须借助一组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或表示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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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法律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专业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有一致性。例如:plaintiff原告与defendant被告,right权力与obligation义务等等。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躲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4.法律术语的严谨性。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由于法律英语的用词正式,语义严谨,法律英语词汇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词汇,这也是法律英语词汇庄重肃穆的标志之一,只不过这些词汇很久以来已经脱离了普通用法的意义。在各种法律文献中,最常见的古体词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等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它们能使语言精练,直观,而现代英语的其他领域中,这类“文言文”用语已逐渐减少。古词汇的使用大大增强了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和严肃性,能躲免重复,使句子结构紧凑精炼,并且使得法律英语与日常英语在词汇方面轻易区别开来。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躲免歧义和疏漏。

  众所周知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法律翻译涉及到两个学科领域:法学和语言学。法学这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的领域要求其文本的翻译者通晓原语言和目标语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了解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在语言表述方面,由于法律文体明显区别于其他文体,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译者认真研究法律术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作为法律翻译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术语的翻译必须考虑到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异,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每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有其自身的术语和潜在的概念结构,本身的分类规则,法律渊源及社会经济原则。每个法律体系本身有其表达概念的词汇,不同类别的规则,及解释规则的方法。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术语的翻译错了,就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他含义,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确而造成了失误。因此,提高法律术语的翻译质量还有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他语体的翻译研究成果并不完全适用于法律翻译。法律翻译需要适合其自身专业特点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和其他文体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但是对“准确”度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最大可能地再现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和歧义,客观上不令译文读者产生误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但是任何法律翻译都面临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这使得译文准确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非易事,如果译者在法律术语翻译中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原则,就可以使译文最大程度和原文保持一致。

  二、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1.法律术语翻译的公正性。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英语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不仅有众多的具有法律专门意义的特殊词汇,而且由于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令或契约等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容许丝毫的引伸、推理或抒发和表达感情,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考虑其属于法律范畴的义项。因此译文的语言必须反映出目标语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和汉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但在句子结构上毕竟还有相同点,大体上都具有是“主、谓、宾”的基本框架。只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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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句子可以按其原有的成分排列顺序转换成结构大体相同的汉语句子,翻译时就应当照办,而不能随意偏离翻译的基本原则,把翻译当作释义。例如一些法规将“但是”翻译成“but”或者“however”,这样的翻译不符合法律英语的特点,应该改译成更符合法律英语语体的“providedthat”。另外,有些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下失去了原来的民族共同语义项,甚至与民族共同语义项大相径庭。

  2.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译文在词汇的选择和表达形式上都必须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译文只有符合目标语法律语言的词汇特征,才能在目标语的读者面前像原文本的读者一样保持法律的庄严和权威性。对于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义词或近义词连用形式的翻译,由于英汉语言的区别,并不是每一个在意义上有细微差别的英语同义词或近义词都有相应的汉语对等词汇,因此,并没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个同义词和近义词都翻译出来。法律语言间词语使用的一致性,必须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而且不像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学中词语的使用容易达到相同的理解。总的来说,人们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词语,应该基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寻找近似的词语,这需要翻译者做出词语合适性的至关重要的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语都能根据字面意义直接翻译成目标语,如果贸然直译原法律文本中的词汇,而译文表达的法律概念却在目标法律体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标法律体系的某个法律表达吻合但却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则不可躲免地会造成目标法律文本读者对译文产生困惑和误解。解决这类问题的出路在于认真理解原法律文本术语内在的法律含义,用目标文本中带有相同法律含义的法律术语翻译。

  3.法律术语翻译的创新性。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发展,新的事物的产生要求用新的法律术语来表达。在汹涌的全球化和新的科学技术的影响下,原有的常规字词已经不能确切表达许多最新发生的社会法律现象,因而法律英语中生成大量新的词汇。新词的形成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复合法、派生法、字义转换、文法功能引申、缩略法、造新词等。新词的制造大部分出于新闻媒体记者的生花妙笔,少部分则出自学者专家的巧思,通过社会大众的广泛接受,正式成为“新词”。对于发展的事物,可以采用已有的民族共同语但给其赋予新的法律含义,如“计划生育”、“引渡”等;对于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而产生的新的法律概念可以借用外来语。但是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必须谨慎,最好由法律翻译权威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使新的法律术语的表达统一而规范。

  三、法律术语翻译的方法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英语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确的翻译法律术语是必需的。首先,正确理解原词在上下文中的确切意义。专门术语的作用在于以最简洁的词或词组叙述一项普遍接受的复杂的法律概念、学说,或法则,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较简洁的语言相互交流沟通,因此词的内在意义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复杂得多。译者如果单就字面意义直译,或望文生义,就无法将词的真正含义正确完整的表达出来。而且,词的意义常随上下文而变动。其次,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原词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门术语。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便改变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词源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是任意自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遇到此种情形,译者不妨通过对原词的意义与内涵作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免发生混淆。与此同时,英美法中有许多术语,虽有特定的意思,却无明确的定义,其适用范围也无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确切含义不明确。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词目的在于保持条文执行或履行时的灵活性。日后如果发生争执,其最终解释权属于法院,译者无权对此作任何解释或澄清。因此,译者在法律功能对等的前提下,对含混词应采取的翻译策略是以模糊对模糊。相反的,对于含义明确的原词则应确切翻译,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模糊。总之,要实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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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译文必须符合法律术语的特征和目标文本的语言习惯,并且在法律内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参考文献:1.赵宝河.法律语言的语言特征[J].池州师专学报,2005(2)2.熊松.英语法律文书的文体特征及翻译要领[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3)3.金朝武,胡爱平.试论我国当前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翻译,2004(3)4.廖七一.当代西方翻译理论探索[M].译林出版社,2002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可编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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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汉英法律术语译文与法律概念不对应问题研究

P>  浅析法律术语的英译

  【摘要】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非常重要,术语翻译质量的好坏、准确与否经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中的难点,本文针对法律英语术语翻译中存在的错误,提出术语翻译的特点及几点其体方法,包括释义、不译或创造新词等。

  【关键词】法律术语;翻译;方法

  1.引言

  和自然科学不同,法律是一个在人文环境下创造的由人类通过实践自己制订规则的概念,而法律术语作为构成整个法律语言体系的基本单位,必然在法律语言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由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历史发展和民族传统大相径庭,其法律体系和法律语言也不可避免的具有各自独特的语言色彩和语言结构,这就造成了法律翻译的过程中,译者不得不面对的一些障碍。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术语的翻译错了,就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所以法律术语的翻译在整个法律翻译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2.法律英语术语翻译中的问题

  2.1法律语言具有多义性。

  在理解过程中,对原文本整体的意义把握必须建立在对部分的理解的基础上,而对部分意义的理解又必须以对整体的把握为前提。例如一般字典都将duty和obligation翻译成义务、责任,不加区分,但是实际上在英美法国家人们对于这两个词具有截然不同的使用和态度。obligation是指法律义务和道德上的义务,责任,职责,而且有很多情境下尤其特指债权债务关系,obligation还指证券,政府会计的待付保留额,承付款项的束缚,恩惠等。而duty字面意思指法律责任和义务,看似和obligation没有区别,但是duty特指任务,而且在侵权法上是指注意和关心义务,当duty用作税收时尤指关税。如果在翻译的时候不考虑具体的使用环境,那么看似同样的汉语意思就会使文章发生歧义,意思不准确,而使整篇文章失色。

  2.2标准不规范。

  由于法律术语的翻译起步时间不长,尚无规范的标准,一个术语多种翻译或错译的现象不时出现。

  2.3法律体系之间术语的不对应性。

  如在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存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政法中的统筹安排,职务监察等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反之,法律英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汉语术语,英语中有很多外来语术语,比如obiterdictum,habeascorpus,有因为法律体系的差别而产生的,如equity(股权),solicitress(女沙律师),这些术语在中文中没有对应翻译,而利用其他的方式翻译就无法完整表达这些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

  3.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特点

  3.1用词严谨。

  法律词汇的使用往往要求严谨而正统,在习惯上沿用旧的法律用语或生僻的拉丁语词汇,希腊词汇,古英语词汇等。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的许多文体中早已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体中,它们经过漫长的历史却没有随着法律的发展而改变。法律语言有时还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周延,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例如“诈骗”、“容留”、“盗窃”、“引诱”等。

  3.2词义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排他性。

  社会科学术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专业性,在这一点上,英汉法律术语是一样的。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词汇会成为法律专业术语,在具体运用过程中,通常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有统一的解释。法律专业术语的专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的时候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第二,某一个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种属于多义词,一旦进入法律语言作为专业术语出现时,通常也只能保留一个义项。它们仅仅出现在法律语体中,并使法律语体与其他语体如科技作品、文学作品等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3.3概念意义的单一性和指示意义的多义性。

  从词语的指示意义层面上看,不少法律词语都有多个义项,翻译者如果单就字面意义直译或者是望文生义,就无法将词的真正含义正确完整的表达出来。如前文所示,duty和obligation这两个词如果只就字面意义就会产生很多意思的偏差,使文章出现歧义。

  4.法律英语术语翻译方法

  法律术语是一种法律意思转换和语言形式转换同时进行的双重工作。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languagefunction)的对等以外,还必须照顾到法律功能(legalfunction)的对等。精准的翻译法律术语是必需的。根据以上观念上的认知,实践中应做到:

  4.1不译。

  原文照抄和音译准确的说都属于不译的范围。在法律翻译中原文照抄的方法一般只限于专有名词,如WTO(世贸组织),UCC(美国统一商法)等。而音译的方法常见于将内涵复杂的源语词汇进行简化翻译,如女沙律师(solicitress),门罗主义(Monroedoctrine)。

  4.2使用功能对等词。

  汉语和英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便改变其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的效果相当,翻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词源对等或者接近对等的正式标准用语而不是任意的自己创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例如: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就不相同,jail更接近我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

  4.3创造新词。

  由于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很多词汇在目标语层面的根本缺失无法用以上的方法弥补,另外,科学和社会的发展必然要在构建上层建筑领域的法律方面反映出来,因此,新造法律术语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前者例如:一篮子货币(ablanketcurrency),承包经营责任制(contractandresponsibilitysystem),后者则包括cybercrime(网络犯罪)smugglingdrag(毒品走私)等。

  4.4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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