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突出问题整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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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突出问题整治6篇

2022-11-08 13:30:04 来源:网友投稿

保障性住房突出问题整治6篇保障性住房突出问题整治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施风蕾【摘要】TheArticledescribesthestatusquoonconstr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障性住房突出问题整治6篇,供大家参考。

保障性住房突出问题整治6篇

篇一:保障性住房突出问题整治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施风蕾【摘要】TheArticledescribesthestatusquoonconstructionofindemnificatoryhousing,summarizestheexistingproblemsincludinglagginglegislation,policyfragmentation,structuralunbalance,performanceevaluationlackingandsoonalthoughithasmadethegreatachievements,andtriestoputforwardtherelativeadvicesandsolutionsfurther,soastopromoteandimprovetheheathdevelopmentofindemnificatoryhousing.%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法制建设滞后、结构性失衡、配套设施不足、绩效考核及监督系统缺位等问题,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才能推进和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展。【期刊名称】《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25)002【总页数】4页(P50-53)【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建设;结构性失衡;绩效考核;多方位监督【作者】施风蕾【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6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3.35

  保障性住房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定向安置房、两限商品房等。1998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意味着实物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展开。然而在随后的近十年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虽然有所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自2003年起,住房产品结构单一、土地资源稀缺、恐慌性投机性购房等诸多因素导致商品房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开始飙升,严重阻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开展,以致过高的房价和商品房的过度开发逐渐引发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先后颁布多项文件,要求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改进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但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政治任务,而且也有了明显的进展[1]。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法制建设滞后保障性住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政策指导。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央政府主要以《通知》、《意见》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来推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发展,具有短期性、时效性的特点,因而在权威性、强制力、执行力和覆盖面方面有所欠缺,使得文件精神和原则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同时也难以切实执行宪法规定的“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义务。特别是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地区性保

  障房建设和分配政策时,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资金来源、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界定不一,导致不同地区的政策差异很大,不利于住房保障制度的全国统一性。2.房源稀少短缺目前各地保障性住房工作已逐渐获得地方政府的真正重视和实际投入,但房屋建设本身存在施工周期长、投资总额大、涉及面广等特点,导致短期内难以大规模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因此,目前整个保障性住房供应总量严重不足,难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很多居民满足申请条件亦及时提出申请,但僧多粥少,只能排队等待下一批房源[2]。另外,之前的过度开发和滥批滥建,导致现有的可用土地资源有限,再加上各方既得利益集团的不合作甚至抵制,很多地方出现开发保障性住房必须的土地、资金及其他资源短缺,这最终必然造成保障性住房房源的稀少短缺。3.整体结构性失衡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或急于求成,未能认真调查当地实际情况、推算各类型房源合理比例就盲目发展;或限于财力,仅重点发展政府财政投入小、可引入商业资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等,结果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等比例失调,整个保障性住房市场在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又出现结构性失衡,与当地实际需求脱节,甚至出现部分户型合理、价格适中的房源严重紧缺、部分大户型房源因总价过高、超出实际需求而无人问津的现象。4.公平公正性缺失作为政策主导的政府与保障对象之间的信息量呈不均衡分布,而政府与保障对象之间的利益分歧更加剧了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整个保障性住房过程,从申请到核准到公示各个环节存在缺陷,信息公开不完全,很多地方存在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之前网络热炒的武汉经济适用住房“六连号”、媒体热议的申请不透明、变相

  福利分房等都引起了民愤,产生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导火线,这些都严重违背了国家建设和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初衷。另一方面,社会信息系统缺失造成国民信用观念涣散、失信成本低、失信风险增加等不良后果,加上目前我国个人、家庭信息系统尚不完善,特别是个人收入信息(如:存款、股票、房产等)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联网核查,使得政府在收集和审核这些重要信息时费时费力低效,操作过程中的居民收入审查程序形同虚设。开着宝马住保障房、租售保障房套利、未成年人领取廉租补贴等报道时有出现,既容易对保障对象产生误导,也影响了保障性住房本应体现的社会公平公正。5.配套设施建设不足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政治任务,保障性住房小区自身的建设已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但小区周围的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交通、医院、学校、体育馆、绿化带等等,或因政府财力有限,或因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往往容易遭到忽视,导致投资不力,进展严重滞后。而保障性住房通常地处城郊,地理位置不合理,结果造成入住居民工作、生活极为不便,影响了小区的入住率,甚至出现退租现象。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性住房,却成为居民的“鸡肋”,整体满意度大打折扣[3]。保障性住房小区一般规模较大,入住居民较多,且主要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因而容易在物业、治安、社区管理等方面引发问题,极易发展为城市中的“贫民区”,难以与周围社区融合,甚至可能在公共资源分享、社区整体建设等方面产生利益冲突。以上海为例,经走访松江泗泾保障房基地周围的社区,获悉相当一部分居民对筹建大规模保障房基地导致周围房价走低相当不满,且对相当数量人口入住引发公共资源共享危机表示担心。6.绩效考核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还缺乏相应的绩效考核系统,保障性住房建设尚未完全与

  地方政府的政绩挂钩,而保障性住房建设属于系统性工程,有一定的建设周期,难以为地方政府产生立竿见影的政绩效果,容易招致地方政府的忽视。2011年,国务院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但并未规定各地政府相应的绩效指标及考核标准。各地政府尽管已根据中央要求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但相应的绩效考核,包括考核谁、由谁考核、如何考核、考核的结果怎样挂钩等都没有规定,或仅是略微提及,甚少公开报道。同样,整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从立项、招投标、施工建设、受理并分配等各个环节都缺乏严格控制和有效监管。目前运行的主要是行政监督系统和司法监督系统,尚未成立专门的监督系统,社会监督也只是个别的、自发的现象,缺少有组织的管理。司法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往往只是在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后才实施救济,很多经济损失难以挽回。即使在行政监督系统内部,也是以管理部门的日常自行监督为主,很难保证权力不走样、不异化,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真正做到“为人民谋福利”[4]。1.加强立法,完善法制体系保障性住房立法已迫在眉睫,当前整个住房保障法制体系缺失、政策混乱,急需制定出台相应的住房保障法作为高位阶法进行统一指导,才能使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贯彻落实做到有法可依,责任明确。法制建设滞后严重影响了相应政策实施的严肃性和可持续性,以及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发展。考察世界上保障性住房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或地区,均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英国制定了《住房法》,美国制定了《住房和城市发展法》,新加坡制定和实施了《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建屋局法》等,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居住权,也确保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建议我国尽快制定《住房保障法》或《住房保障实施条例》,确立“保基本、广覆盖、分层次”的保障原则,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工,从保障主体、保障对象、保障水平、

  施工建设、分配标准、价格/租金制定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一个权威的依据和标准,以“法律保障”取代“政策保障”。2.多渠道筹集资金和房源我国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以财政拨款为主,房产商配建为辅。但面对相当一部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一严峻现实,快速推进保障性住房发展、增加住房保障产品的市场供应已势在必行。为此,中央政府应当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对现有的住房金融制度进行改革,先选择个别城市试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引入商业资本、民间资本等。地方政府要切实增加财政投入,不得挪用挤占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税费优惠等相关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主动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资金和房源。3.科学规划保障性住房结构比例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各地政府不能急于求成,盲目立项,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而应当认真调研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方案,统筹当地可利用资源,合理规划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结构比例,把这项关系社会稳定和谐的民生工程真正落实到位。一方面,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调整保障房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各种类型房源的结构比例;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申请人员的实际需要和购买力,确保同一类型保障性住房中各种户型(一室户、两室户、三室户等)的结构比例适当,避免出现部分户型紧缺、部分户型无人问津的现象。比如上海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以父母和子女共同申请为主,对两室户型的需求较大,这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中就应当考虑到的[5]。4.规范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政府作为主导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其工作的各个环节,从立项、招标、建成到保障对象的申请、核准与公示,全过程必须透明公开,避免滋生腐败、违规操作、

  甚至明星住经济适用房等不正常现象。同时还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搭建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综合审核申请对象的保障资格,增加对违规单位或个人的惩罚力度,力求维护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初衷。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也十分必要,不同类型的保障房设定不同的保障线,面向不同的保障对象,设计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审核程序,并重视退出程序的制定执行。一方面力保符合标准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够确实享受到保障性住房福利,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一定年限后,随着经济状况的改善和提高,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退出,让位给其他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5.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对交通、教育、卫生、环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创办学校,设立社区医院分点,增加接驳交通枢纽的公交路线,配建小区健身活动场所等,同时在坚持政府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商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配套建设,兴建商业中心、大卖场,鼓励创建民办学校等,多管齐下,共同解决入住居民生活上、工作上的不便利,降低退租率,提高整体满意度。保障房小区建设不能片面化,仅局限于小区本身,而要融入到整个社区建设中,重视与整个社会的融合。对口的管理部门可筹划邻近小区的睦邻活动以增进了解、提升亲切感,或组织入住居民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提升自身正面形象,让诸多不和谐因素在潜伏期就得到抑制、消除,共建和谐美好的大家园[6]。6.引入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多方位监督体系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引入绩效考核机制并付诸实施有助于提高政府绩效。绩效考核中的绩效指标为政府制定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工作计划提供依据,并指导其合理配置资源,严格、客观的考核体系的存在促使政府必须按考核的标准而不是自己的意愿开展工作。此外,绩效考核机制的引入也有助于在政府内部形成积极的绩效氛围,

  避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的弊端。绩效考核也有助于为整个社会从外部监督政府行为提供基准线。将绩效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社会舆论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作用,揭露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非正常事件、抨击政府机构或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反映中低收入群体在保障性住房方面的呼声、发表学者的保障性住房理论探讨文章,能够维护和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良性发展。从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建立专门的监督系统也同样必要,建议成立由政府代表、社会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的专门监督委员会,定期审查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运行状况、审核程序等,使各方利益都能够得到维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与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宏观预警监督活动。

  【相关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68.[2]魏显良.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1(1):82-85.[3]何宏杰.地方政府在构建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角色研究[J].资源管理,2011(7):188-191.[4]李好好,邓华光.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当代经济,2010(12):72-75.[5]张道航.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保障住房体制[J].行政管理改革,2010(4):52-56.[6]陈慧颖,白清春.浅谈“保障性住房”建设[J].辽宁建材,2010(5):57-60.

  

  

篇二:保障性住房突出问题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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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城乡居民的住房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人们的居住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仍有一部分低收入群里无法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是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难的主要措施,也是解决我们民生现实问题的关键。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资金缺口较大、土地供应不足、质量令人堪忧等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合理性的建议。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住有所居;终身责任制;融资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城乡居民的住房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人们的居住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人均GDP水平和群众的收入还是不高,加之近年房地产价格的急速上涨,即便有大量商品房供应,还是有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无法在商品房市场中解决住房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是解决低收入群里住房难的主要措施,也是解决我们民生现实问题的关键。保障房建设并非一项消费性建设,而是一种投资性建设。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对于实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对于我们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于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需,对于我们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二、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概念与分类(一)保障房的定义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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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也有销售。而在我国,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二)保障房的分类(1)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2)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3)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4)定向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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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为降低房价,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6)安居商品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三、保障性住房目前存在的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者的安居工程,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兴建保障房,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进度,要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使得保障房占比达到整个住房市场的20%。过去我国保障房的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未来,我国还将继续加大投入,进一步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但是,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一)保障房资金可持续难度较大我国支持保障房建设的政策以及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土地净收益中用于保障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的资金;各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免征土地使用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全国社保基金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中央以及各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保障房的资金;社会捐赠的保障资金,其他资金。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土地出让收益的10%为硬性约束外,其他资金来源极不稳定,也存在漏洞。首先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在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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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风险,加之收益本身不高,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所剩无

  几。其次省级市县政府负债累累,财政预算安排更是形同虚设。从政

  府自利性角度来看,保障房的建设阻碍了地方政府收取更多的土地出

  让金,如果没有硬性的约束,这项资金来源也是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中央预算投资虽然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但是投入仍然较少。社会捐助

  资金更是困难,由于商品房暴利和持续的繁荣,加上社会人士对保障

  房的人士不够,政府引导不积极,目前的状况是很不理想的。

  资

  金一直是保障房建设的大难题。以2011年为例,如果1000万套保障

  房全部竣工,就需要13万多亿元。算大账,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

  入4000多亿元,企业和个人要出5000多亿元,银行贷款等社会投资

  要出3000多亿元。在所有投入中,中央财政2011年安排了1522亿

  元,剩余的需要地方投入。根据住建部、财政部等部门测算的结果,

  2012年尽管保障房的开工量比2011年有所减少,但今年的在建工程

  量将达到1800万套的历史新高,因此资金的需求量比2011年可能持

  平甚至更多。建设规模的大幅增加,建材、人工等建设成本不断上升,

  则进一步加剧了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压力。

  (二)土地供应不足严重影响建设保障房进程

  据了解,今年保障房建设进程中,将下降47%、下降52%、下降

  38%、下降20%,二三线城市如、、、等地均有明显下滑――这不是对

  2012年各地楼市成交量下滑的预测数据,而是今年各地保障房建设

  开工目标较去年的下跌数据。

  据知,继2月上旬国务院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保障房2012年

  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后,近日多个中央部委又出台了有关

  保障房的政策措施。“地方保障房大幅缩水,缘于资金、土地等层

  面的压力,中央能否扭转这种下滑的局面,还有待观察。”房地产业

  的资深人士柴一峰直言。

  (三)保障房建设质量令人堪忧

  保障房本是一项惠民工程,承载着众多低收入者的住房梦想。然

  而,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人物收官,反映在保障房上的各种

  乱现象也层出不穷。除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外,各地频频爆

  出保障房质量问题,尤其令人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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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中央政府进一步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保障房质量关系到千千万万中低收入群众的福祉。由于保障房利润空间有限,刨去税费、土地成本和资金成本等,建设单位只能获得微利,其难免在购买建筑材料、施工标准等环节上动手脚,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再加上时间紧任务重,不少项目匆匆上马,更是埋下了质量隐患。这就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当好保障房的“看门人”。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保障薄弱,欠缺执行力虽然我国住房保障行政部门连同其他相关部门在制定保障安居工程的相关政策规定上不断完善。但是,这些条例主要是在指导思想、基本思路、总体操作规和禁止事项上加以阐述,却将具体的细则的制定寄望于积极性不高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由于地方对保障房的认识不足,缺乏行动意愿,所以大打折扣,在制定具体的法律规上怠于行使,再加上中央问责机制不健全,政策文件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也未详细列明。所以,法律的空缺为地方怠于建设保障房、违规建设保障房、滥用保障房政策提供了便利的渠道。(五)缺乏有效的公开机制和社会监督,侵犯社会公平保障房制度实行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公开机制和社会监督,信息的不对称十分严重。一是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占有保障房资金的使用和土地如何开发的完全信息,而公众却难以得到这些信息,导致政府部门不法人员谋取私利,损害社会公民的利益。二是政府和申请保障房的个别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目前政府执法能力和数据库信息技术有限,无法掌握家庭财产明细或付出高成本去搜寻这些信息不可行,造成政府和个别申请者之间信息的完全不对称。这些都会侵犯社会公平。四、解决的思路和对策促进保障房的大力建设和规化管理是目前中央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真在实现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惠民工程,面对当前我国保障房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各个击破,从现行的保障房制度、保障房建设薄弱环节以及地方政府责任等方面考察,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一)长期规划,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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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才是最大的障碍。而政府的长期规划是比较重要的,可以把保障低收入者住房的任务分配到多年来实施,减轻政府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压力。同时,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筹措:一是吸引银行资本的进入,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与保障房建设相关的理财产品,将保障房贷款与其他产品合理捆绑销售,进而提高自身的社会形象。二是鼓励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险资金的投资规模大、持续期长、且追求稳定回报、资金池充足,契合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资需求。三是拉入国企,使其发挥重要的作用,成立国营公司来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各个环节,国营企业负责融资,缓解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紧缺问题。四是深度挖掘公积金沉淀资金。此外,加大政府财政拨款、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房地产信托基金、资产证券化、建设经营转让、政府担保专项基金以及社会捐赠等等。

  (二)确保土地供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房建设,严把质量关应当加快供地进度,保证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提前做好明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的储备和预安排。采取多种措施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进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由价格主导向双向定价、配建保障房等转变。继续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保障性住房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所有竣工的保障房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牌。此外,还将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三)协调好各方的利益,调动其积极性为什么地方政府对建设保障房不积极?地方政府不愿建保障房,更愿意建商品房。因为建商品房,地方政府可以卖地,地价越高越好,这样政府可以收取更多的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收入是中国大多数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建立保障性住房,地方政府则得不到以上那么大的利益,所以不积极。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问责制。我国保障房的缺失责任不在于地方政府或是房产开发商,而在于缺少一个协调各方利益的政策机制。政府处理好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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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的各方利益,是关乎我国保障房建设是否真正落实的重中之重。(四)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干预方式市场化

  政府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方式由以直接投资建设为主向以间接提供补贴为主转变。目前,我国处于保障房建设的初期,政府设立专门公共住宅管理机构,主导保障房建设,直接增加供给,辅之以贴息。由于保障房明显的非营利性,社会资金和开发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因此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强势推进来推动保障房建设。随着保障房建设的发展,政府可以对开发商以及购房者实行优惠贷款,支持非营利机构开发低成本低租金住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维持着对低收入人群的租金补贴逐渐成为政府的主要参与方式。此外,政府除直接参与投资建设和间接提供房租和融资补贴之外,还对进行保障房建设投资的开发商等给予税收优惠或贷款补贴,以调动商业资本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商业资本进入这一领域。

  (五)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一是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住房保障数字信息档案,实行网上联动办公,对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申报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即时进行调整。二是积极试行社会化管理。建立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试行保障房的社会化管理。三是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过程中,实现保障房快速顺畅的流转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而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是其中的关键。“只进不退”的现象不但使真正需要保障的低收入者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也浪费了本来就有限的资源,退出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改善这一现状。(六)加快立法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只有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才能使保障房有长期的制度安排,中央和地方政府才能职责权利清晰,政府应该做什么、怎样去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履行职责才能有法可依,也加强了公众的监督。因此,在保障房建设和运营方面仍需要加强立法、明确和规建设和运营各环节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形成制度性框架才能保证住房保障的系统延续和良好运转。(七)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保障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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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战结束后日本政府鼓励私人住房开发商加速住宅建设的同时,也建立了住房保障体系并成立有非盈利性保障房建设及金融机构。建设省住宅局代表政府行使住房建设决策和管理监督的职能,构造了以为居民提供低成本的融资帮助为核心的住房保障体系。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在政府的强制公积金和“居者有其屋”计划推动下,成功的解决了国土面积小、人口相对集中所带来的居住难题。与日本政府只侧重于提供金童支持而鼓励地方公团、公社自建不同,新加坡政府在保障房建造方面可谓“亲力亲为”――专门的建设机构建屋发展局。政府通过建屋发展局对组屋(即保障房)进行统一投资建设和配租管理。资金支持方面,除少量的赤字补助金等形式的财政补贴,新加坡政府利用公积金这一制度模式成功的家和了民间资金用以组屋建设和购房贷款。法国的低租金住房制度、德国住房合作社、英国“共有产权制度”和“集中采购机制”等等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例。

  参考文献:[1]杰.城市居民住房解决方案理论与国际经验[M]:财经大学,2009.[2]田东海.住房政策国际经验借鉴和中国现实选择[M]:清华大学,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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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保障性住房突出问题整治

  2022年保障性住房整治工作总结范文

  2022年保障性住房整治总结撰写人: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2022年保障性住房整治工作总结不把群众从危险地带搬出来,我们就对不起老百姓。为老百姓办事情,要敢于担当。只要我们有决心有信心,为老百姓办的实事就一定能干成。他表示,铜川市克服重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投入,并采取多种优惠措施,控制房价,同时加强小区各类配套设施建设使廉价房廉价不廉质。在规划建设中,变小区为街区,将住宅楼一层用于商业开发,统筹解决困难群众住房、就业、和小区配套建设资金等问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一定要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结合,建设多户型房;要与中省企业密切合作,共同开发建设。今年国家将全面启动城市和工矿区棚户__改造工程,并对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铜川市将以此为契机,利用___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市棚户__改造。随着西铜同城化的实施,铜川将融入西安大都市圈。我们把发展养生保健产业作为城市转型的突破口,举办中国孙思邈中医药文化节,以节庆活动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推动提速转型发展。希望各级领导和中省企业更加___和支持铜川的转型发展,把铜川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养生保健城市。安排的早,动手的早,按照州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得力,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于大家提出来的困难和问题,州政府将认真研究,逐项加以解决。下面,我就做好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障性住___关民生和发展大局,中央和省上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州委、州政府十分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从年开始每年都把这项工作作为十大民生工程的首要任务进行安排,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去实施。去年,我州的农村危房改造和奖励性住房建设得到省上的好评,泽库县克服高寒缺氧、施工期短、资金短缺等重重困难

  全面完成了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任务,这些与我们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在此向大家表示。今年,国家大幅度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计划全年完成___万套的建设任务,我州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也因此大幅增加,特别是城镇廉租房从年初安排的___套增加到___套,棚户__改造增加到___户,公共租赁房增加到___套,另外,农村奖励性住房___套,游牧民定居___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___户,今年建设保障性住房总计达___套(户),投资大约___亿元,无论是工程规模还是投资量都比去年翻了几番,机遇十分难得。同时,规模扩大以后,我们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困难也相应增加,如建房所需土地问题怎么解决,配套资金怎么落实、原来的规划怎么调整、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如何配套等,都是我们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发展大局上来,统一到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迎难而上,狠抓落实,千方百计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根据省上要求,从今年开始,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实行配建制。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___%(___%为廉租住房、___%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计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由当地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折抵。今年起,按宗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___%,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___%的比例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责任,加快进度。刚才,州政府和各县政府、州有关部门签订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对今年的目标任务、时间进度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希望大家按照责任合理安排,抓好落实。近期,省上还要召开全省保障性住房工作会议,省政府要与各州地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今年,实行住房保障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资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州、县,对___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逾期不能全部开工的州、县,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上级政府写专题检查并进行问责;年底对住房保障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时开工、工作进展慢的地区降低省级___补助标准。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___领导,落实责任主体,以县为主,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实行___负责制,州县政府主要领导是项目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狠抓落实。要进一步强化时间观念,从__月__日开始,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月报制,每月__号,各县和相关部门要将各类保障住房进展情况报州保障性住房建设___,___要及时汇总上报州政府。要建立奖补机制,对推进力度大、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反映好的地区,给予奖补,对工作不得力,影响全州工作进度的地区,要严格问责。

  总之,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尽最大努力加快工程进度,保证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不断丰富我州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发改、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投资补助;住建、农牧、民政部门要按照“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要求和“整村推进、整村打造、整村配套“的思路,整合资源,搞好规划,特别是游牧民定居工程水电路等配套工

  程必须同步建设;国土部门要按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方式,抓紧落实用地指标和地块;州人行、银监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

  五、加强监管,保证质量。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程序,加强规划设计、项目招标、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的监管,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四制“,确保工程质量。一要严格招投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据反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严重威胁着工程质量安全,今年州委州政府将下大力气进行治理,如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___等___现象,将予以严惩。保障性住房是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不得半点含糊,希望同志们恪尽职守,严守各项纪律,努力把这项实事办实办好。二要严格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好第一道关,严格资金划拨程序,实行专户专帐、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对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经常性检查,加强对工程建设、政策执行、资金运行的监督,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三要加大督查力度。要切实发挥各县和部门的督查作用。由州政府督查室牵头,组成督查组,每月对各地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每月进行一次排名通报。要落实督查责任,谁是督查组长,将来如果出现问题就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督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补救,绝不能隐瞒不报。对工作后进的,有关领导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对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效能告诫。四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离不开群众的参与,更离不开群众的监督,群众监督缺失,就容易出现问题,滋生___,工程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今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仅要加大政府层面的专项监督检查力度,而且要强化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要采取有效途径,让群众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在

  

篇四:保障性住房突出问题整治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分析

  保障性住宅工程的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提高保障性住宅工程性能,确保工程质量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質量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确保了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

  标签:保障性住房;质量控制;控制措施

  保障性住房是专门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目前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由此可见,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极易引发各界的关注和热议。本文就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确保保障性住房的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1保障性住房的质量问题及原因分析

  1.1建设程序和行为方面

  (1)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构成了我国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而工程质量管理则包括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质量监督、质量保修等制度,并要求实行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规划、施工许可等制度;但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具有政府主导、社会保障的性质,“十二五”规划中对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数量上升为约束性指标,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因此,从2010年开始的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本身就存在利润薄、时间紧的特点,一些地方为保证完成开工计划,违背建设程序,“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工程未办理正常的建设手续,在没有施工许可及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施工环节质量控制混乱、项目建设游离于正常的监管之外,建设责任主体不能很好地履行相关质量责任。

  (2)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到岗履职或施工、监理单位随意变更中标人员,对人员更换不按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备案,施工现场存在不具备与工程规模和特点要求相适应的所谓“项目副经理”或“执行项目经理”,而真正的项目经理长期不能到岗等现象,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责任得不到落实。

  (3)施工现场不能按规定配置相关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和规范、标准,施工单位不能及时编制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标准清单,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及重大专项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等主要质量管理文件编制不完备,工程质量标准得不到全面贯彻执行。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到位或管理缺失,存在不严格实施进场材料的见证取样制度,随意代签放行,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不严格实施旁站监理,过程控制不落实等现象。

  1.2设计质量方面

  (1)保障性住房设计强调突出小户型、经济型的要求,室内空间布局结构不合理,缺乏居住舒适性和人性化要求,存在明显的宜居性和功能性缺陷。个别保障房在选址、交通、设计、配套、使用功能等方面不完善,造成分配“遇冷”。相对于当前大量的社会需求,该现象显然不是供过于求,而是项目无法满足百姓实际需求。

  (2)保障性住房设计中,存在施工图设计校审、审核、审定签字不齐全,施工图设计审查未经通过,甚至出具设计草图、白图即用于现场施工等现象。

  1.3施工质量方面

  1.3.1建筑材料质量问题

  (1)钢筋的重量偏差为钢筋进场检验的主控项目,但个别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中仍使用外加工钢筋,对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监理单位对进场钢筋批次见证取样检测把关不严,“瘦身钢筋”时有出现等现象。在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接头的质量控制方面,对两种接头施工工艺检验、现场安装外观质量检查及直螺纹机械连接接头拧紧扭矩校核资料整理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的过程质量控制和检验批验收依据。

  (2)对处于地下等腐蚀性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当设计有抗侵蚀及耐久性专门要求时,对配制混凝土所用水泥的氯离子和碱含量指标控制不重视,混凝土供货商不能全面提供水泥成分和相关指标的分析检验报告,给结构耐久性质量留下隐患。预拌混凝土进场质量验收中对坍落度检验把关不严,随意加水致使混凝土结构发生质量问题时缺乏可追溯性。

  1.3.2现浇混凝土结构质量问题

  (1)在剪力墙结构施工中,当使用全钢定型大模板浇筑竖向构件混凝土时,层间水平施工缝及连梁施工缝留置或处理不规范。表现为施工缝处混凝土裂缝、疏松、不密实;墙根部模板缝隙处理不密闭,造成施工缝处漏浆、局部露筋或在层间水平施工缝处随意预留外挑架槽钢安装洞口,造成结构层间抗滑移质量隐患;梁的施工缝留于墙边缘部位或墙中预留梁窝处预埋泡沫塑料板等清理不彻底,易造成施工缝处混凝土孔洞、夹渣等严重缺陷。采用梁板墙柱一体化大模板整层整浇混凝土施工工艺时,往往由于模板支撑和墙体大面拉结固定点间距过大及模板整体刚度不足,出现局部胀模、跑模,几何尺寸偏差超允许值等现象。

  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存在由于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不准确及施工振捣不到位,造成表面气孔集中、疏松、孔洞等外观质量缺陷和问题,也存在过早拆模造成构件变形、缺棱掉角、开裂、麻面、掉皮等质量缺陷。

  (2)现浇楼板混凝土裂缝,是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楼

  板裂缝一般出现在现浇板内水平预埋管线位置或由于施工工艺、钢筋位置偏差、混凝土养护不到位及过早承受荷载、早拆除模板及支架等原因所致。预拌混凝土水胶比、坍落度等拌合物性能的质量控制偏差亦是影响因素。另外,后浇带处理措施不合理及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封闭前构件两边竖向支撑系统未形成独立体系,存在“拆后再撑”的现象等,均是形成后浇带处梁板混凝土裂缝的因素。

  (3)结构构件中钢筋的构造措施、位置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中工序控制验收把关不严,混凝土表面出现沿箍筋或负筋、分布钢筋轮廓锈蚀的痕迹和保护层混凝土裂纹等,严重影响结构承载力和耐久性要求。

  (4)为改善性能和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现代混凝土中基本均掺有矿物掺合料,与纯水泥混凝土相比,这种掺加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早期强度较低,而后期强度发展较快。施工现场对于加强和延长混凝土的养护未制订方案,重视不够,存在结构实体养护不到位造成混凝土强度不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1.3.3砌体填充墙质量问题

  (1)灰缝控制薄厚不均,砌块组砌混乱,卫生间墙体(1m高度有防水防潮要求的范围)、窗台下坎墙等处烧结空心砖与加气混凝土砌块混砌。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楼板四周(除门洞外)不按规范要求浇筑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边。由于建筑地面工程与砌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不同,施工中经常出现执行质量控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另外,填充墙裂缝、楼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也影响了居住者的正常使用。

  (2)门窗洞口(包括大于300mm的预留洞口)过梁混凝土浇筑安装不规范,支座搁置长度不满足250mm的要求,预制过梁安装不找平坐浆等。

  (3)混凝土构造柱与梁混凝土同时浇筑,且未采取有效的柔性连接方式,违反了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混凝土的抗震基本要求。后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存在顶端混凝土填塞不密实、构造柱钢筋移位等质量问题。

  (4)当采用化学植筋后锚固做砌体抗震拉结筋时,现场抗拔试验不严格按批量进行,缺乏合格判定的有效依据。

  1.3.4建筑部品

  (1)建筑外窗作为围护结构的主要组成,不仅要对外窗“四性”进行严格控制,对安装质量更不应忽视。目前窗户安装存在没有施工说明和方案,窗框(副框)与洞口间隙宽度严重超出允许值,致使发泡剂封闭不密实、固定铁件粉刷后外露,甚至出现为抹住下嵌缝隙而在凸窗板面上随意使用砂浆找平等现象。

  (2)建设单位受利益驱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不按设计荷载要求配置电梯,或随意变更和减小电梯的容量,给住户的正常使用留下隐患。

  2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的防治措施

  (1)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能借口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开工进度的要求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遵守相关法律制度,逃避监督执法。

  应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强化项目法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对违规建设或有关责任主体及负责人不能到位履职的情况,应加大问责处罚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法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等不良行为信息;对违规建设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实行追究问责,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设计在坚持户型小、功能齐的原则下,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空间组合与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套型设计以家庭结构和家庭居住行为模式为考虑因素,提供相应的套型。

  (3)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筑材料和部品、部件采购、配送平台,实行政府统一认证、监管和质量评估。实行建筑材料和部品、部件采购、供应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对进场钢筋、混凝土、防水材料、门窗、电梯、砌块、电气设备和卫生洁具等材料和部品的验收及见证取(送)样检测关,并建立完整的验收资料制度。

  (4)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工程施工方案、重大专项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做好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强化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5)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政府质量监管,除采取日常的监督巡查、抽查外,应强化专项检查。在对确定的单位工程检查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促使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健全质量运行体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整体受控。充分体现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基本特征,增强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结语

  (1)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在房屋面积、销售价格等方面,制定和出台相关规定,意在使“居者有其屋”和“经济适用”,绝非意味着不要质量或可降低质量。作为民生工程的保障房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不仅要“能住”,还要“宜居”,做到既要优质又控制成本,既要增加配置满足功能需求又要避免浪费。

  (2)应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参建主体的质量责任制。在建材采購供应、施工工艺、施工过程控制、质量评估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地基

  与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质量和使用功能满足要求。

  (3)根据保障性住房户型小、工期紧、造价低的特点,建设过程中,应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管。针对施工环节层层分包,或将专业工作变成劳务作业进行违法分包等问题,应进一步规范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建立健全涉及保障房建设每一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避免由于选址规划、设计、功能、质量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租售遇阻情况。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S].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1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S].

  [3]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4]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5]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标准[S].

  [6]GB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S].

  [7]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8]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S].

  

  

篇五:保障性住房突出问题整治

  我国保障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提高国民的居住环境,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我国政府先后实施了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但效果不甚明显。因此,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的方法,成为一种有效地解决方法。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比较,结合中国国情,找出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标签:保障房制度;问题;完善方案

  一、保障性住房制度含义

  狭义的说,保障性住房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大规模投资建造的住房,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有房可租或可买。像欧洲各国在经济危机或者大战后建设的租住给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广义的保障性住房所包括的范围则还要大很多。

  根据以上的认识,我们可以对保障性住房作如下的定义: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直接投资或者以某种合作方式或者某种补贴优惠形式来建造的、并以低价销售或者低价出租给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不健全,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虽然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很快,但是从事该项目工作人员数量少。目前,还有不少市县没有设置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多为身兼数职,如即负责住房保障管理,又负责房地产开发、产权产籍、物业管理等工作,导致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难以到位,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够大。同时,普遍缺少专业的住房保障咨询和研究机构,导致保障性住房研究工作不深入,影响了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同时,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才能稳步有序推进。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出台《住房保障法》,一些省也未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工作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在制度建设方面一些省虽然建立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还未全面建立。

  (二)住房保障的投入比例仍然太少

  与我国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房地产投资规模相比,我国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远远不够,对于中央政府的投入尤其如此。2007年之前地方政府要先申请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性住房财政补贴,2007年之后,只有东部的困难地区和西部地区才能得到专项的财政补贴而且补贴标准很低。全国大部分地区只能从当地财政预算中提取资金建设保障性住房,但是各地政府财政实力不等,相对困难

  的地区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有心无力。这样就导致预计投入资金与实际投入相差大,制约了保障性住房的发展。

  (三)政府财政供给的机制依然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判定家庭财产和收入的保障体系,也没有专门机构对中低收入家庭进行甄别。由于没有完整的全国个人金融管理机制和全面的个人信用记录,到目前为止,中央财政的财政补贴基础即城镇居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收入无法统计;各地政府也没有办法完全统计出本地需要的保障性住房种类及数量等有效依据。由于各个系统的孤立性和征信系统的不健全,为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留下了明显的系统漏洞,社会上就出现了“开奔驰住经适房”的现象。

  (四)保障性住房金融政策不足

  中國住房金融模式为强制储蓄模式,即为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备的住房金融体系应当具备三大基本功能,即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多元竞争的房贷品种、严密而有效地风险化解机制。目前,我国还不能良好发挥这三个功能,原因是:一住房金融模式运行中不公平问题突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不均匀,一些中低收入家庭被排除在外,无法享受这一政策;二是融资渠道和融资工具单一。各地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不够发达,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缺乏发达的银行与保险市场、庞大的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队伍及完善的资本市场;三是缺少专门的住房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参与住房金融的机构少,涉及面窄,放贷条件苛刻,工作效率低。我国现有住房金融机构除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机构如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外,还没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的住房金融机构。

  三、我国保障房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的方案

  (一)加快住房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

  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此外,相当多的国家明确把公民享有住房的权利写入了宪法。众多的法律规范为住房保障制度构筑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对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在解决居民住宅问题中的责任,以及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手段和措施;明确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明确把住房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投入专项资金,以投资建房、贷款贴息、发放补贴等方式保证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

  我国应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居住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住房的保障目标、保障原则、基本框架和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方式、保障资金的来源及运作方式、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权限的划分等事项做出明确的界定。

  (二)健全以政府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加大对廉租房建设和租赁补贴资金的支持力度,同时应加强对中央和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通过政策约束积极推进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避免基于私利的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屋建设偏离普遍收入者的购买能力。同时,应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中成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扶持,加强对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用工企业的政策扶持,引导和支持各地做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工作。可以考虑改变当前的政绩考核机制和企业评价机制,建立一个涵盖政府各项职能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科学指标体系,着重凸显政府的公共管理与社会保障职能以及企业的社会保障职能,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实情况均可成为评价二者的一个重要指标。(三)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财政制度

  一是明确政府财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住房保障首先是中央政府的责任,同时由于不同地区住宅的价格、供应等差别很大,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对本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负主要责任。

  二是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首先考虑发行国债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其次考虑通过彩票发行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再次可以考虑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拓宽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三是建立可持续性的住房补贴形式。所谓可持续性发展的住房补贴形式是指补贴资金有可循环回流途径,补贴形式在刺激供需的同时,能与整个住房市场、住房金融市场相互协调、互相促进。例如,政府或企业贴息贷款帮助中等收入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优惠的补贴政策引导私营企业参与建造公共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租经营,并在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家庭等。

  四是调整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税收政策。第一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对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营业税、契税等进行适当调整;三是针对房地产持有过程开征新的房地产税种。第四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四)发挥住房金融体系的住房创新功能

  住房金融是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助推器,是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在充分认识到现行住房金融体系不足的基础上,通过住房金融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建立健全符合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住房金融体系。一是考虑建立住房保障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二是试点推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三是积极动员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融资。四是通过地方债试点获取资金,即考虑允许地方政府适度发行专项债券,专项用于住房保障。五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的贷款担保机制。如发达国家建立贷款担保体系的经验,确立担保机构,担保自身资金和信用作为保障,减低贷款资金的风险溢价要求,从而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购买力,起到促进住宅产业发展和分担金融风险的作用。

  四、结语

  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发展,它是我国住房保障的核心内容,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传统的住房保障模式已经不在適应时代的要求,必须建立与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关的新型住房保障模式和对应的保障性住房体系。

  参考文献:

  [1]郭若思.中国保障性住房制度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

  [2]陈蕾.论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D].兰州大学,2013.

  [3]马建平.中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研究[D].吉林大学,2011.

  

  

篇六:保障性住房突出问题整治

  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解决措施

  邓李侠【摘要】保障性住房政策是国家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稳定房价实行的重要民生工程,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土地供应不足、资金短缺、分配不公等诸多困难.在阐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背景的基础上,对保障房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可行性措施.【期刊名称】《蚌埠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1)003【总页数】3页(P59-61)【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困难;措施【作者】邓李侠【作者单位】蚌埠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安徽蚌埠233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3.31995年,国家出台了《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标志着“安居工程”在我国全面起步。但是从2001年开始,由于大部分城市提出了经营城市的理念,以出让土地获取政府收入,导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积极性逐步减弱。从2002年开始,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占房地产投资比例大幅下降。2003年,国务院18号文把房地产业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支柱性产业,普通商品住房取代了经济适用房成为市场的供应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不足。

  从2007年开始,我国大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严重超出了普通居民的购买能力,尤其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更是遥不可及。住房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影响老百姓生活的基本民生问题。2010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逐步趋于完善。2010年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保障性住房体系逐步完善。中央提出“十二五”期间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到2015年实现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达到20%,远高于目前7%的水平[1]。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五大类。本文中,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和限价房。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低收入家庭所占比例还很大,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每年都会有一大批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这就意味着我国应纳入保障体系的人群比较大。从目前保障房的供给来看,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把房地产作为拉动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土地出让收入更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而保障房建设需要无偿划拨土地,利润空间很小,所以政府不愿意拿出大量的土地投入保障房建设,直接导致土地供应量的不足。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执行情况来看,2010年在全国30个省区市中只有5个省区市完成了全年任务,分别为海南(127%)、天津(121.2%)、上海(119.3%)、北京(106.6%)、浙江(100.8%);有9个省区市的完成率在50%~90%之间,其中供应量最大的为江苏,完成计划的83.8%;其余16个省区市的完成率在50%以下,其中内蒙古、贵州、云南、山东的完成率不足30%,山东完成率最低,仅完成计

  划的22%。影响保障房品质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选址不好。一些地方出于降低土地收益损失的考虑,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在离市中心比较偏远的地方,因此给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二是规划设计不合理。很多地方建的保障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而且建筑外观简陋。三是公共配套不齐全。不仅小区内部的配套设施跟不上,环境景观差,而且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设施、商业服务等公共配套,都不能满足居民需要。四是施工质量不过关。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都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据住建部预算,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所需资金大约在1.3万亿元左右,其中中央财政拨款1292.66亿元,占比不到10%,余下绝大部分需地方自筹,而公租房建设投入大、回收成本时间长,多数开发商并不愿意参与其中。这样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压力,使得很多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不下去,完不成预期目标。所以,拓宽资金渠道,是我国保障性住房顺利开展的关键。保障性住房建设难以有效推进,最直接的表象性原因是地方政府不积极。少数地方政府为了私利和地方财政,阳奉阴违,保障性配套资金被挪作他用,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变成空谈。比如,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投入保障房建设的资金不低于10%。2010年我国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为15714.34亿元,其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463.62亿元,仅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95%,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在保障房资金投入方面不积极。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一些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时常停着小轿车,甚至包括宝马、雷诺、奥迪等高档轿车;还有的小区内一些房屋分配或出售后,存在被出租或长期空置的现象;有些地区限价房销售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和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此举使

  “民心工程”变成了“民怨工程”,政府公信力遭到严重的质疑。导致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个:(1)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不明确,缺乏立法。虽然我国近几年一直在大力兴建保障性住房,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甚至一部法规性文件明确说明什么是保障房、谁是应保障的对象。比如,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所以最后拆迁房进入了保障、棚户区改造进入了保障、公务员分房进入了保障、企业职工宿舍也进入了保障,公租房成为单位的福利分房。(2)信用机制不完善,申请人资格核实困难。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首先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在资格审核的过程中公平性很难得到保障。比如家庭收入,目前所能计算的主要是面上的工资收入,而在工资之外的隐性收入难以计算;住房保障所需的单位收入证明容易弄虚作假,这就有可能使得高收入者也进入经济适用房购买和廉租房承租的行列。(3)造假申请者违法成本过低。2011年4月14日,深圳市住建局向24名申请造假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实,24名当事人中,9人隐瞒财产情况,11人隐瞒住房情况,4人隐瞒财产及住房情况,隐瞒财产者最高达300多万元。当事人被驳回保障性住房申请,3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罚款5000元。这种处罚相对于一旦通过申请获得的收益显得过轻,只有当违法成本等于甚至高于违法收益时,此类造假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首先,目前我国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很多基础工作还不到位,如收入核定机制、

  诚信机制,不像其它国家收入监管那么严格。今后保障房建设规模将越来越大,建议加强居民收入、住房等信息的数据化、信息化等基础管理。其次,当前与保障房分配相关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三,分配政策和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出租、闲置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现象追究法律责任。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译为“建设—经营—转让”。它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外商或私营商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通常是10~30年)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费,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这种模式不仅可以缓解了政府资金压力,而且有利于提高公租房的建设效率和降低建设成本。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的低效率的问题,BOT项目不仅能将市场机制中的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还能够充分利用私营部门在管理、技术和知识等方面的优势,既提高了建设的效率,同时也节约了建设成本[2]。另外,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中应该在土地、项目审批、建设、销售等各方面给开发商提供切实的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开发商有获利空间,这样才能吸引社会资本,尤其是开发商的积极进入。地方政府应该转变长期以来依赖土地财政的观念,通过其他产业发展地方经济,这是解决资金和土地供应乃至稳定我国房价的关键。国家应该强制规定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从而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基本的资金来源;把保障性住房纳入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和政府官员政绩挂钩。这样才能真正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光靠国家财政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创新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贷款。由于公租房和廉租房投资回收期较长,与银行资金使用时间周期不匹配,银行对于这一类保障房的贷款意向比较低。国家必须出台各种政策引导商业

  银行继续大力支持保障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利用住房公积金,将部分闲置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不仅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也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收益率。利用社保基金。全国社保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社保基金投入到保障房建设中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资金缺口。但是社保基金不是公益基金,要以获取投资收益为前提。保障房建设虽然风险不大,但是收益相对要低,尤其是公租房、廉租房,资金的回收可能会比较困难,但是在经济适用房部分是有微利可图的,资金可以介入进来。保险资金。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这与保障房建设投资回收期限比较长的特点相匹配。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不但可以缩小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缺口,也可以为保险资金提供一条安全的运用渠道。根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可以采用股权、债权、物权以及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安居工程,土地性质为划拨地,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适于采取债权形式,即仅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供资金,不参与设计,不参与后期的经营管理。

  【相关文献】

  [1]张都兴.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探讨[J].关注·观点评述,2011(6):26.[2]刘方强.BOT模式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应用探析[J].学术争鸣,201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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