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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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16篇

2022-11-04 16:50:10 来源:网友投稿

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16篇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市高新区优惠政策  对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同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1、设置在市高新区内的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16篇,供大家参考。

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16篇

篇一: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市高新区优惠政策

  对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同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1、设置在市高新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在100万美元和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所交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奖励给企业,第6至第10年,由开发区财政按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的50%奖励给企业。

  2、在市高新区建成投产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由市高新区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

  4、在市高新区内新建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年利税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连续3年递增20%的,按其第3年对市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开拓国内外市场。项目单位必须匹配与市高新区财政支持资金等额的自筹配套资金。

  5、市高新区内的赢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据实列支外,年终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其成果价值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

  7、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在企业财力的承受范围内,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

  8、投资符合免税条件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外来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有关免税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1、市高新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外来投资企业在市高新区内可通过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划拨、租赁、合资或合作、转让、承租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市高新区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平均地价执行。

  3、市高新区内土地根据不同功能区划分土地级差,实行不同的地价。科研所和产业园区工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70%优惠出让;商业、旅游、服务、房地产业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4、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在高新区内设立的技术创新中心、研究开发中心、中试基地、分所(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凡征地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由高新区地方财政返还收入部分的(除上缴国家、省、市和各种征地补偿外)30%。

  5、对世界500强、国内200强、民营企业100强投资市高新区,投资额在200万美元和2000万元以上、国内企业集团总部进区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土地出让金由市高新区财政收入部分(除上缴国家、省、市和各种征地补偿外)返还50%。

  (三)审批和收费政策

  1、市高新区内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从简,开工前的“一书二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高新区审核后,由市政府办证大厅规划局窗口、建设局窗口核发。

  2、市高新区内企业建设项目收费,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外,市收部分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报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审核同意后征收,符合规定的收费原则上由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统一代收代缴,纳入市高新区财政,投入支持市高新区建设。

  (四)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1、市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授予的市级人事劳动管理权限,免费为高新区内企业提供人才推荐、劳动用工、外来人员务工、劳动合同鉴证等人事劳动管理服务。

  2、市高新区对急需引进的人才以及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经批准优先迁入市区或办理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并只收取工本费。

  3、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自愿到市高新区工作的,不受地域、户籍限制,先行落户,只收工本费,对暂时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其编制可挂在区人才交流中心,3年内免收挂编费及档案保管费。

  4、市高新区内企业所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论其人事关系是否挂编在市高新区人才中心,凡符合申报相应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其所在企业按规定申报、推荐,高新区职改部门按规定权限予以审批或优先向上级职改部门推荐,为其办理申报手续。

  5、设立高新区引进人才资金。主要用于吸引和资助来区创业的博士、硕士等高级人才。凡来区创业的博士、硕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除按企业约定享受有关报酬外,市高新区每年给予1万元的专家津贴。

  六、其他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兴办私立学校,投资额在2000—3000万元的,可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招聘10位公办同类学校的骨干教师,其基本工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配发3年,满3年不愿留学校的,可以回到原公办学校任教。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可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招聘20位公办同类学校的骨干教师,其基本工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配发4年,满4年不愿留学校的,可以回到原公办学校任教。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招聘30位公办同类学校的骨干教师,其基本工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配发5年,满5年不愿留学校的,可以回到原公办学校任教。

  (二)市外投资兴办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应视同当地企业给予同等待遇。在本市贫困地区兴办投资扶贫实体和扶贫开发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上级部门扶贫贷款。对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和生产性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在还本付息期间,经核准可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新增折旧资金可全额用于还贷。

  (三)外来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税务、公证、评估、认证、咨询、劳动等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不得强制外来投资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收到企业验资申请后,必须在1周内安排企业验资工作,并酌情减收20%至30%的验资费用。

  (四)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户口和子女就学给予优惠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可登记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其企业所在地或购买的房产所在地登记常住城镇户口:(1)经市招商局认定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或年累计缴纳税金1万元以上的外来个体工商户;(2)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者;(3)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以上或价值6万元以上成套商品房(含房改房)的;(4)购买价值10万元以上商铺店面的。

  (五)各级政府在评选先进单位和劳模、先进工作者时,要安排一定的名额给外来投资企业,对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由当地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可以参加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可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六)外来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其人事劳动关系分别寄存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和技术交流中心后,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学入托在所在学区优先安排。

  (七)对投资200万美元及2000万人民币以上,遵守我国法律,从事合法经营的外来投资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其景德镇市“荣誉市民”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被授予“荣誉市民”的外来投资者,其直系亲属申请赴港、澳、台以及国外探亲、定居符合条件者,可优先报批;属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为其提供定居等方面的便利。对授予“荣誉市民”的外来投资者,实施检查、处罚或对其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均须报经授予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在本市的外国(地区)投资者、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定,可给予出入境多次签证。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出国研修、洽谈业务、商品展销等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发给护照。

  七、对外来投资者的保护措施

  (一)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单位未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任何执法人员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外资企业检查、参观、摊派、拉赞助、要捐赠。公安干警未经市公安局长批准,不准对外资企业进行治安检查。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准查封、查扣外来投资企业的财产和帐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有权向招商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之外来投资企业。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授牌保护、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度评选出的十强外来投资企业,成为市政府重点保护企业,由市政府授牌、市领导挂点联系、重点保护。对历年来的市政府重点保护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招商局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存在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摘牌。

  (三)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持证保护。凡来我市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注册进资由市招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发给统一印制的“景德镇市外来投资者证”。外来投资者持证,可在景德镇市辖区内享受下列待遇:

  1、政法部门依法对持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并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确有问题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采取措施;

  2、公安交通部门对持证人的专用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外,一般违章只纠章不处罚,对其他外地车辆一般违章只纠章不罚款。在本行政区域内可免费通过属市管辖的收费道路(桥梁);

  3、持证人在市内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优先受理,优惠办理;

  4、持证人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手续;

  5、持证人的子女可免收集资费进入本市重点中(小)学校就读;

  6、持证人就医优先,并可按本人意见指定专家为其诊治,免收专家挂号费;

  7、任何部门、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对持证人所在企业宣布停建、停业、停电、停气、停水,不得随意查封帐户和财产,特殊情况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8、持证人如发现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恶意刁难、敲诈勒索行为,可向市整治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市整治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诉案件必须快速受理,限时答复。

  (四)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以非正常停水、停电及其他不正当行为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监察部门必须及时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及其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安全保护。对在我市开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各级政府及公安部门要列入重点联系和保护范围,督促、指导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投资者人身受到侵害时,公安执法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对以各种形式严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以及侵犯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触犯法律者要依法从严处理。

  (六)建立外商投诉处理机制。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招商局联合设立“景德镇市外商投诉受理服务处”,专门配置热线电话受理、督办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实行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凡被企业投诉并经查实的部门或个人,如属于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方面的问题,将给予黄牌警告;如属于违规违纪方面的问题,将严肃查处;如属于对投资环境建设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方面的问题,追究其领导班子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鼓励措施:

  (一)运用外贸发展基金,对完成年度出口任务的企业按1美元奖0.03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当年超额出口任务的部分,按1美元奖0.04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未完成出口任务的按1美元补贴0.02元人民币。

  (二)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生产性企业自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按1美元奖0.04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为鼓励自营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在完成当年出口外汇任务的前提下,凡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授予“优秀出口企业”称号,并给予该企业负责人当年出口总额0.5‰奖励,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提高对外贸进出口业务的服务水平。简化外贸进出口商品、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加快外贸进出口商品、货物的海关报关、通关速度,及时兑现出口退税,通过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为外贸企业出口创汇提供良好环境。

  (五)实行外来投资企业年度评先制度。由市招商局牵头,会同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市公安局、市金融等部门,综合外商企业投资规模、就业安置、纳税总额、信用等级、出口创汇等情况每年度评选出十强外来投资企业和十佳外来投资者,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市宣传部门负责在报社、电视台、政府网站和其它新闻媒体上分别免费予以专题宣传报道。

  (六)给予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新办工业、旅游企业项目,在开业前后30日内享有不少于5次的免费专题宣传报道,可向市宣传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市报社、电视台负责进行专题宣传。

  九、附则:

  (一)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本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市民营企业和发展民营经济。

  (三)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政府以前印发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景德镇台办)

  

  

篇二: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人才引进方案

  (初稿)近年来开发区发展形势喜人,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相继入驻园区,但由于地域条件限制,人才渐渐成为开发区快速发展的瓶颈之一,为加速推动开发区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早日实现双五百亿发展目标,充分吸收省内外优秀人才、尤其发挥省会城市合肥高校众多及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配合《太和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太发2021【4】号文件)的贯彻设施,现太和开发区合肥发展中心提出如下人才引进方案,请区领导给予指示。一、前期准备1、确定人才需求类型及数量调查管委会及园区内重点龙头企业现有人才状况(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学历水平、专业特长等),统计需要人才专业层次及需求数量。重点关注城市规划、医药制造、生物医药、环境保护、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研究生。明确招聘岗位人员到岗后的工作重点及未来的发展方向。2、推进县政府出台“支持开发区引进中高端专业人才的相关政策及支持方案”代县政府草拟支持园区引进中高端专业人才的优惠政策及支持方案,贯彻太发2021[4]号文件印发的《太和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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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的指示精神,全面推进各项具体措施方案的出台与保障措施的落实。争取为中高端人才提供最好的待遇福利,降低开发区引进中高端人才的难度,减轻开发区聘用中高端人才面临的经济压力。3、明确发展中心在人才招聘过程中可提供的实习期待遇

  发展中心与应聘人员达成实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吃、住、行等问题的解决方案。如:毕业后研究生实习期间2500/月,在校研究生实习期间1500/月,实习期三个月,针对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的人才,对实习时间工资待遇进行灵活调整。实习期间开发区为招聘人员解决住宿问题。实习期合同由安徽太和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其签订,实习期结

  束后针对优秀人才,由开发区与其讨论待遇、福利、用工类型等具体方案,针对专家学者型人才实现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处理汇报。

  4、确定招聘方式

  根据不同招聘对象拟定具体招聘计划方案及具体的实施安排,拟通过以下四种渠道进行操作。

  招聘渠道具体步骤优势和高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长期合作,第一手接触在校研究生等人才。有利于开发区长期引进人才。劣势前期关系的建立会产生相关费用。引进人才集中于在校生这块有一定局限性。前期周所长带领下对合肥相关高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导师教授,走访高校招生就业处进行拜访。后期在院校开展招聘会宣讲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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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智联招聘、新安网站招聘人才等专业性网站进行大面积发布招聘信息,易宣传开发区的形象,收集较多的求职简历。费用可预估。简历的筛选和人员测评难度大,应聘者可能同时投递多家公司,增加招聘的不确定性。通过同学朋友进行推荐,了解周围同学朋朋友推荐友适合相关专业的人员情况进行推荐。人员情况了解详细、针对性强、成本低。不确定性强无法解决长期人才短缺问题。专场招聘会参与合肥市组织的中高端人才招聘会接触人员数量多层次高,目标性强。前期准备时间长,费用高,招聘时需要投入较多时间和精力

  二:实施阶段1、信息整理

  整理开发区人才需求信息,尤其要明确每个招聘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来发展方向,针对不同类型人才确定不同的招聘方式。编写人才招聘公告,通过网站进行发布;设计宣传画册供高校拜访、现场招聘会时使用。2、人才搜集

  首先、通过专业人力资源网站发布信息,收集人力资源信息,进行筛选面试。其次、在周所长带领下对合肥相关高校的教授研究生导师进行拜访,商讨人才合作战略,在各高校招生就业处网站发布开发区招聘信息,条件成熟时组织高校招聘会,宣讲会。组织参与合肥市不定期举办的“专业性中高级人才现场招聘会”,争取在招聘现场和一些经验丰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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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的高级人才达成意向协议,努力为开发区提供高、特、专人才。

  3、人才筛选

  汇总人才信息,建立人才信息库,挑选优秀人员到发展中心进一步洽谈,意向强烈的带到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接洽,对符合开发区需要的且有意愿来太发展的应聘者在面试后及时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三:后续工作

  1、实习试用

  对于已签约有意向到开发区各岗位实习、试用的人员,由发展中心与相关部门沟通后进行统一安排,并全程陪同其来开发区,协助解决应聘人员吃、住、行等后勤保障问题。2、考核跟踪

  对于来太实习试用人员的工作情况时刻跟踪,配合开发区了解应聘人员工作、生活等各方面需求,对应聘人员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误解进行沟通协调,确保来太实习期满后表现优秀的人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开发区长期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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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三: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海南人才引进政策2020一、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对于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一是在人才购房方面,对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琼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不受限购政策限制。二是在人才住房保障方面,我省将为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分别按200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标准提供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5年赠予80%产权,满8年赠予100%产权。同时,为其他各类人才提供住房租赁补贴,其中拔尖人才每月5000元,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每月3000元,40岁以下的全日制硕士生每月2000元,3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生每月1500元,连续补贴3年。最新消息:海南引进人才未落户也可买房和申请住房补贴。二、引进人才如何落户海口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才落户门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均可在我省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另一方面,尽可能地增加人才的落户选择,各类高层次人才、硕士毕业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拥有重大科研成果的创新人才、产品符合我省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的创业人才可在我省任一城镇落户。海外留学归国的本科以上毕业生都可在我省任一城镇落户。高校毕业生落户的2种办理途径:

  其一是在海南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户口落在本单位的集体户口中,如果本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可以将户口落在自己居住地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或社区集体户口中。

  其二是在省属或海口市属单位就业的,如本人没有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选择将户口落在已将个人档案转入的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毕业生集体户口。

  三、人才子女教育与医疗保障教育1、领军以上层次人才子女户籍转入我省的,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其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中转学的,按与原就读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予以解决。2、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子女中小学、幼儿园入学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其直系亲属。医疗3、将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纳入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按照大师级人才每人每年2万元、杰出人才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享受由政府提供的相应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待遇,保障金额还将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其配偶及直系亲属还可以享受在全省三级医院就医“绿色通道”服务;4、领军人才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的同时,还享受年度健康体检等服务;拔尖以上人才将享受政府统一购买的商业健康团体保险;5、柔性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也可以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省级“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办理“天涯英才卡”后,就可以凭卡享受相应的医疗服务。

  四、本地人才的培养第一,实施国家级项目人才配套支持计划。支持更多的本地人才申报参评、参选国家级人才项目,比如积极推荐我省人才申报“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重大工程和项目,对入选“两院”院士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人才补贴。对入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项目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人才补贴,争取更多的本地人才进入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行列。第二,分类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培养100名“南海名家”、300名“南海英才”、200名“南海工匠”,给予南海名家50万元/人、南海英才、南海工匠30万元/人的人才补贴。积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农业干部人才,引导人才扎根基层,助力脱贫攻坚。第三,实施重点产业人才教育对接计划。一方面积极鼓励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知名培训机构,来琼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培养培训国际化人才;另一方面推动高校、职业学校建设与产业需求相匹配的学科、专业,支持园区、企业等用人单位以“校企合作”的方式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对实施重点产业人才教育对接计划绩效优秀的培养机构给予20-50万元奖励。五、国际人才的引进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以及符合“高精尖缺”市场需求导向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经省外国专家局确认后可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R字签证),享受5年至10年多次入境,每次最长可达180天的停留期。如需要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可享受以下便利,包括办理时限原则上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最快可1个工作日办结;可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一次性签发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工作许可不受年龄上限限制;申请工作许可时,最高学位(或最高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可采用承诺制,由本人签字承诺其真实有效性,免于提交各类公证和认证材料。

  允许国内高校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在琼就业创业,对工作经验不作硬性要求;允许外籍和港澳台地区技术技能人员按规定在琼就业、永久居留。

  

  

篇四: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厦人[2003]12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厦人〔2003〕122号)

  各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明确和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对吸引更多我市急需紧缺的各类优秀人才来

  厦创业、工作,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鉴于我市现行的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较多,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我局对已出台的有关引进人才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引进留学人才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①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②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③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④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⑤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

  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进入台湾学者厦门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一)、生活待遇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二)、住房留学人员可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向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三)、出入境取得外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多次返回签证;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或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属外国籍的,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可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有效期一至三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四)、外汇兑换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其它收益,可凭本人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规定携出国(境)外。(五)、事业编制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用人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可专

  项批办。(六)、高定工资留学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高定工资。即在国

  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四档工资标准;在国外取得学士、硕士学位的,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可比同级人员高定二档工资标准。

  (七)、岗位津贴事业单位聘用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留学人员,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聘期内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总额十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

  (八)、生活津贴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九)、职称职数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限制。

  (十)、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直接入户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或工作单位未落实的,可凭市人事局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安家费用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引进到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规定或自行规定发给旅费、

  搬迁费和安家费。(十三)、经费资助留学人员进入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

  业的,可向市财政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资助金额每家10万元。(十四)、配套资本金留学人员来厦(进入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

  的,可按规定申请"科技创新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并控制在50万元以内,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本金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股份。

  (十五)、厂租减免留学人员在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租用园区内的厂房,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在60-200m2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准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

  (十六)、企业注册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十七)、注册资本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一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十八)、作价出资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十九)、税费优惠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及税务登记证件费等费用。

  引进国内人才

  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的政策待遇:(一)、允许单调允许夫妻一方单调,符合计生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迁入。(二)、户口凡属引进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实际居住地(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就近办理入户。(三)、流动方式、工龄计算对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予以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四)、安家费从外地引进到本市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5000元。引进到本市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或驻厦省部属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安家费或自行规定。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才,可享受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前三款政策待遇及以下政策待遇:(一)、生活津贴从省外引进到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福建省人事厅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津贴500元。(二)、社会保险凡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包括重新录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社会保险缴费指数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指数1计算。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按实际计算。用人单位在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外,可再为其一次性缴纳一笔养老基金,全额进入个人帐户或进入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其退休待遇。引进人才中经资格确认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退休金低于厦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加补贴予以计发退休待遇。(三)、住房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住房(即经济适用房)。(四)、安家费从外地引进到本市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

  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000元。引进到本市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或驻厦省部属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安家费或自行规定。

  (五)、经费补助博士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年发给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该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博士后在站工作满半年,经考核合格即发给2.5万元。

  从外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鉴确认的重点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引进方式可采用不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等"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应聘工作,聘期一年以上的,在购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由指定的中转单位在专项编制内予以吸纳。

  (二)、入户重点人才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随迁人数不受限制。(三)、子女入学重点人才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四)、工资福利重点人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本单位工龄享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五)、职称职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六)、编制急需引进到卫生、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员编制已满的,可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市人事局申请专项批办。引进毕业生人才接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的政策待遇:(一)、四个不限凡属我市用人单位接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和本科生,不受生源地、专业、毕业时间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二)、编制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到教育、科研、

  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若其人员编制已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专项批办。(三)、免试博士、硕士毕业生进事业单位免予笔试。(四)、可先入户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普通高

  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后找工作,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毕业生人才档案和户籍代理(其中对毕业研究生待就业期间为其提供免费代理)。

  (五)、家属子女户口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户口迁入。

  (六)、落户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实际居住地(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附:厦门市引进人才主要文件目录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厦门市引进人才主要文件目录

  1、1999年11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

  2、2000年2月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有关条款说明"(厦人〔2000〕014号)

  3、2000年7月市政府"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

  4、2000年7月市政府"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

  5、2002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6、1999年2月市政府《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16号)

  7、2000年12月市政府批转的"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厦府〔2000〕综142号)

  8、2000年7月市政府"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厦府〔2000〕综067号)

  9、2000年3月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引进人才等有关人员职称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2000〕036号)

  10、2000年11月市人事局"关于简化引进人才审批手续的通知"(厦人〔2000〕134号)

  11、2001年1月5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招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干规定》(厦人〔2001〕004号)

  12、2001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批复"(厦府办〔2001〕226号)

  13、2001年3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方法的通知(厦人〔2001〕038号)

  14、2001年7月市人事局关于转发非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厦人〔2001〕94号)

  15、1994年5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吸纳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16、1998年5月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八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的措施17、2000年3月市卫生局关于引进重点学科高级人才实行安家补贴的暂行规定(厦卫政[2000]029号)18、2001年7月市人事局关于留学人员搬迁费、路费和安家费报销问题的批

  复(厦人〔2001〕86号)19、2002年1月市人事局关于引进人才安家费用发放有关问题的批复(厦人

  〔2002〕5号)20、2002年2月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批复(厦府

  〔2002〕37号)21、2002年1月市教委关于在引进师资中重新录用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厦

  教委办〔2002〕27号)22、2003年1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非师范类毕业

  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1号)

  

  

篇五: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吴中区人才引进服务指南【服务对象】(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5)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苏府[2007]124号文件规定(1)至(3)类引进人才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申报材料】(见附件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为了方便您能顺利的办理人才引进(档案托管、户口迁移)手续,请仔细阅读以下步骤:第一步:开具调档函、拿取相应手续表格:申请人凭近期吴中区参保证明(可在吴中区社保心凭身份证开具)、毕业证书原件(符合职称引进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原件)至我中心开具档案调取的商调函(调档函),并领取相应的档案托管申报材料(《人事关系、档案保管承办单》一式二份、人事代理《登记表》)。第二步:凭我中心开具的商调函(调档函)回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档案调出手续,并按《人才引进材料清单》要求准备相关人才引进申报材料。第三步:申请人查询档案是否已寄至吴中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网址:http://www.dwrc.cn/Web/Function/PublicService/Index.aspx),若已到吴中区人才服务中心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若未到可与原单位保管单位联系档案的流转问题。第四步:单位使用公共服务会员账号登录东吴人才网(http://www.dwrc.cn),进入人才引进申报功能菜单(没有会员账号的单位请先开户,单位开户流程)。点击人才引进申报菜单,按照网上表格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图片(图片大小不能超过1M,格式为JPG),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等工作人员网上审核。第五步:等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携带人才引进登记表(自行打印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及人才引进材料清单规定的材料至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档案托管、户籍准入申报手续。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1)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将《人事关系、档案保管承办单》盖章后返还一份经办人。(2)工作人员收取人才引进申报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单(以上四步中,如档案已办理好托管手续,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户籍准入;申请人才引进申报单位(社保交纳单位)、档案托管单位需为同一单位)。第六步:申请人的人才引进材料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我中心领取《调动人员登记表》。

  第七步:申请人凭《调动人员登记表》、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房产证原件(挂靠单位集体户口的须单位同意落户证明)至相应的行政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户口准迁证。(工作在吴中,户口迁入其它区的需先到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盖章后再到相应的行政中心公安窗口办理)第八步: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二联)至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办理迁出),凭户口准迁证(三联)、户口迁移证至相应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迁入)。(原户籍在苏州大市范围的只需至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无须回原籍迁出。挂靠吴中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需先至吴中区人才服务中心盖章后再至越溪派出所办理落户)注:申报单位、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若以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单位空挂申报骗取户口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或申请人的人才引进资格,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有关条例向户籍登记机关通报,注销其已迁入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作出处理。办理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塔韵路178号吴中人力资源大厦三楼服务大厅办理窗口:24、26号窗口咨询电话:6605683565256937

  吴中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苏街198号,吴中商务中心B楼姑苏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园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厦

  相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高新(虎丘)区公安分局:苏州新区科技城锦峰路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

  市民服务中心

  公检法大楼

  

  

篇六: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1.03.092011.03.09佛府办[2011]29号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落户工作,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发〔20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引进人才的对象和落户方式第一条引进人才的对象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2、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技能型人才;3、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我市纳税大户、大企业、大集团所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4、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5、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企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且专业技能、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发展方向一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落户方式1、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2、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设立的人才集体专户;3、用人单位集体户;4、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二、建立引进人才落户公共服务体系第三条全面设立人才集体户网络。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均须设立人才集体户,形成市、区、镇(街)、村(居)“四级保障”的集体户网络。第四条放宽企业设立集体户的条件。自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100人以上可提出立户申请。第五条明确集体户单位职责分工1、设立集体户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用人单位集体户;2、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用人单位引进的,原则上入户辖区内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或村(居)民委员会人才集体户;3、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但没设立的用人单位,已在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引进人才可入户人才服务机构所设立的集体户;4、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实行先入户后就业办法的各类人才,原则上按本人意愿落户市(区)人才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三、拓宽人才落户渠道第六条引进人才落户可单独设立家庭户和迁入亲属家庭户1、引进科技、管理领军人才及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科研、教学等需要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允许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2、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技师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3、引进具有学士学位或高级技工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直系亲属的家庭户。第七条放宽“购房入户”的条件。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各类人才,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已办理房产证的,可办理落户手续。四、规范集体户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立户口挂靠协议制度。用人单位及入户人才须与集体户管理单位签订户口挂靠协议书,明确户口挂靠的期限,并随户口转移做好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及入户人才均须与集体户管理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第十条分流用人单位集体户的“空挂户”1、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户口迁入原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业园区集体户;2、人才交流到新工作单位的,其户口迁入新聘用单位集体户,如新聘用单位无设立集体户,则迁入属地的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业园区集体户;3、已办理先入户后就业手续,一年内未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落户者本人或公安机关应将其户口根据实际情况迁入现居住地、工作地或原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建立用人单位和人才的诚信体系。对阻挠入户的单位及违反户口挂靠协议的人员实行失信记录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引进人才,人才流动、择业的重要参考依据。五、简化人才落户程序第十二条确保引进人才落户“绿色通道”畅通无阻。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各类人才,按以下程序直接到区公安分局(公安局)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1、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单位或亲属同意迁入户口证明及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证明》等资料办理入户手续;2、在职流动人才持集体户单位或亲属同意迁入户口证明及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资料办理户口准迁手续;3、根据《佛山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技能型人才持市(区)人社部门出具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六、建立政策监督落实制度第十三条各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落户工作,将其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七、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结束——

  

  

篇七: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苏州市人才引进落户申报材料清单(201611)申报材料接收人签字接收时间年月曰

  材料类别

  所需材料名称(选报)

  实收

  人事档案口单位提供/□本中心保管/口无档(仅限部分技能人才)/□组织调动不需提供

  登记表□《苏州市人才引进落户备案表》、《□苏州市高技能人才落户登记表》或□《拟调人员呈批表》、或口《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登记表》、(各一份)

  婚姻证明己婚提供:口《结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离异提供:口《离婚证书》(或□离婚协议、□法院调解、判决书等)

  学历证明口学历证书和口《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口《学历认证报告》)、国外

  个人

  学历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必备职称证明□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原件)材料

  技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页的打印页面(原件)

  户籍证明口原户籍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口《户籍证明》原件)

  口迁入地的户口簿或口《不动产权证》、口单位集体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落户证明

  口挂靠人才集体户不需提供。

  社保证明口市区《个人社会保险编号》(或口《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配偶随迁口迁出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口《户籍证明》(原件)

  配偶为现役军官提供《引进现役军官配偶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补充随军家属提供驻军师以上政治机关下发的随军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

  子女随迁口迁出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口《户籍证明》(原件)、口出生医学(或家庭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紧缺专业、急需引进紧缺专业、急需人员的提供用人单位书面报告(原件)

  省厅或组织部门调动提供江苏省人社厅或江苏省(苏州市)组织部门同意调苏批文(原件和丁印件)

  博士后进站提供江苏省人社厅《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介绍信(原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特别提示:材料详细要求请登录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查阅一人才引进服务指南,网址

  交寸妾《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收件人签字签收时间年月曰表格卜载地址:

  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制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制

  

  

篇八: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2006】136号)

  为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积极推进园区科技跨越、服务业倍增、制造业升级战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对苏州工业园区近期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购房补贴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给予150万元左右的购房补贴。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可给予70万元左右的购房补贴。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承担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园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可给予30万元左右的购房补贴。4、博士后分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园区工作的,可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购房补贴。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担任园区关键行业关键岗位的紧缺专业高层次技术人才,可给予10-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研发机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生物科技、风险投资等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可就高补贴。

  二、优惠租房初进园区工作的本科以上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一般在三年内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金住房。

  三、薪酬补贴1、经管委会有关部门认定的区内研发机构、软件企业、生物科技企业、动漫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等需扶持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外地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中,从区外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在三年内可给予每月1000—3000元的薪酬补贴。2、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其薪资水平可不受现有政策限制,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3、园区高科技成长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人才,自本意见实施后在园区首次购房的,经批准可按本人实际工资额缴交园区公积金。4、对本区特殊紧缺人才可不受学历、职称限制。

  四、培训补贴1、对批准立项的政府补贴紧缺专业人才培训项目,经公开招标后,由人才领导小组认定,按培训总额的20%-50%补贴用人企业,每人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经批准立项的重点发展领域企业培训项目,为其搭建紧缺专业人才培训区外(含境外)合作交流平台,并提供相应经费资助。2、对注册在园区,并享受到上级部门人才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培训的学员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园区给予培训机构上级培训资助的50%配套。3、根据区域产业规划,鼓励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叠加,对经人才领导小组立项、审批通过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基地承办方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资助。基地必须面向区内社会培训机构及企业免费开放、无偿使用,政府每年根据基地免费开放使用情况

  给予一定补贴。

  五、博士后补贴1、对经全国博管办批准获得博士后编号的在站博士后给予每年每人6万元的博士后生活补贴(含税),每位博士后的补贴期限为2年,补贴按月平均发放,每月5000元。园区博管办按照有关博士后管理办法对在站博士后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发放补贴。2、对经园区博管办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项目(包含苏州工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域站下设项目和已经获得全国博管办批准的企业分站项目),给予设立项目企业每年5万元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补贴。3、为进一步激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技载体加快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园区博管办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站孵化项目,给予设立项目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启动经费;对经全国博管办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域站、区域站分站、企业独立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用于博士后工作站科研环境建设。

  六、专项补助1、享受苏州市生活医疗补助的专家(苏人才[2005]4号),可等额享受园区发放的生活医疗补助。2、对引进的优秀教师予以奖励,具体按苏园管[2003]54号文件执行。3、对独墅湖高教区入驻院校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具体按独墅湖高教区办公室制订的实施办法执行。4、对引进的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紧缺高层次人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一事一议。

  七、落户、入学1、园区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2、港澳台人员担任园区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的子女,可参照园区居民,就近入学。3、园区就业或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子女,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子女,不限户口,经人事部门认定,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

  八、出入境便利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海外留学和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办理1年内入境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的访问签证。

  九、人民币汇兑留学回国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换外汇汇出。

  十、后勤服务人事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人才引进一条龙服务,具体代理人才引进后的落户、租房、子女入学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一、资金管理

  本意见所需经费由园区人才开发资金列支,列入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按《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

  

  

篇九: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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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园区人才引进办事指南苏州园区人才引进办事指南园区

  办理人才引进条件:办理人才引进条件:人才引进条件

  1、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2、劳动合同已完成电子报送;3、拟调人员本人人事档案在人力资源中心(人才市场)代管。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人才引进人员入户条件:人才引进人员入户条件:人员入户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被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合法聘用”是指:劳动合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298号市人才市场内)办理《特聘工作证》满2年(28周岁之前办理)。“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拟调人员在本市居住房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其他特殊情况参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2007年8月27日颁布)执行。

  随迁人员落户条件:随迁人员落户条件:

  (一)配偶随迁需拟调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同意;(二)未成年子女随迁需年龄在18周岁以下,并需拟调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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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流程:服务流程:

  一、符合上述拟调人员入户条件(一)至(三)的,由拟调人员单位向园区人力资源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苏州工业园区拟调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2)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拟调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4)如拟调人员无学位证书,需提供情况说明1份,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5)配偶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6)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随迁的,需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符合上述拟调人员入户条件(四)的,由拟调人员单位向园区人力资源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苏州工业园区拟调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2)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拟调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4)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证明(证明园区公积金连续交纳满2年);5)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6)《特聘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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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调人员需在园区人力资源中心网站下载打印或至园区人力资源中心3号窗口领取《苏州工业园区拟调人员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拟调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并由所在单位确认同意并盖章。如拟调人员同时申请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在《拟调人员登记表》上注明,并提前明确告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盖章同意。4、拟调人员将《拟调人员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3号窗口,由窗口现场审核相关材料。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打印《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盖章。5、拟调人员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至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户籍准迁证》,地址: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楼一楼;拟落户至园区独墅湖公安分局辖区范围内企业的,拟调人员请直接至永安桥派出所办理,地址:林泉街318号。6、拟调人员凭《户籍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到园区相应派出所落户。如有疑问,可咨询65340183

  

  

篇十: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

  前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坚持贯彻“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战略是第一战略”的开展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通过创新制定并不断完善人才政策,使一大批海内外优秀人才智力会聚津门,为天津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突出奉献。

  “环境好则人才聚,人才聚则事业兴。”近些年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了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各个环节,营造了拴心留人、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为各类人才来津创业、施展才华搭建了平台。

  面对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科学开展和谐开展率先开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环境,适应我市加快开展对人才需要大量增加的新形势,方便用人单位和国内外各类人才了解我市人才政策,办理人事人才手续,我们集中力量,对近些年来制定出台的人事人才政策进行了整合汇总,根据工作实践,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编制了《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政策要点、政策问答和文件目录三局部,便于用人单位和人才查询使用。希望《指南》能够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带来方便。

  《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由天津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目录

  天津市人才政策要点

  一、人才引进政策(一)引进国内人才引进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二)滨海新区引进人才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成建制引进(三)特聘专家专家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四)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五)引进长期在津工作的外国专家引进标准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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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待遇(六)引进短期来津执行引智工程外国专家引进标准办理程序二、人才选拔与培养政策(一)博士后培养培养方式相关待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基本条件设立博士后流开工作站的基本条件(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培养目标选拔程序培养措施(三)选拔授衔专家选拔标准选拔程序相关待遇(四)职称评审破格、越级职称评审非国有单位人员的职称评审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职称评审

  天津市人才政策问答

  1、…………

  天津市人才政策文件目录

  一、基本依据文件二、人才引进政策相关文件三、人才选拔培养政策相关文件四、人才保障政策相关文件

  天津市人才政策要点

  一、人才引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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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进国内人才【引进标准】以下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四)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工程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其中,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依据:津人〔2000〕19号

  凡普通高校的非津生源本科以上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秀,身心健康的应届毕业生,在津有接收单位的均可批准进津就业。

  依据:津教委就业〔1999〕4号

  【办理程序】各区县所属单位申请引进的国内人才,可由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审批手续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并发放调动通知书。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

  依据:津人〔2000〕19号

  【相关待遇】引进的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迁);配偶、子女不愿随调(迁)的,也可单独调入。其中大学本科学历,年龄不满35岁的已婚人才,在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人才的标准时,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迁)。

  依据:津人〔2000〕19号

  (二)滨海新区引进人才【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滨海新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建设工程及其配套企业引进人才的学历和职称条件。滨海新区重点开展的航空航天、石油和海洋化工、汽车和装备制造、现代冶金等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现代医药、软件研发、通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推进滨海新区各项综合配套改革及增强综合效劳功能而开展的大型建设工程及其配套企业,引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符合其他入市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本人调入及家属随调手续。适当放宽滨海新区引进局部高级人才的年龄条件。鼓励滨海新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岁。引进领军人才,以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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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深造诣或较高知名度的专家、教授等人才,不再规定年龄限制。在滨海新区投资注册的局部企业引进人才可办理蓝印户口。外省市(包括境外、国外)

  个人或企业,在滨海新区投资5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注册成立并已在津营业纳税的企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人才,可放宽学历、职称、住所等条件,按照我市蓝印户口相关政策规定,按企业投资额度每200万元人民币办理1人(随迁家属占用办理额度)的原则,在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以申办蓝印户口方式予以引进。

  已办理蓝印户口人员需要将人事关系调转本市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人员调动审批表》,并持调入人员蓝印户口册、全部人事档案,到天津市人事局办理调入审批手续。

  依据:津人〔2021〕10号

  【成建制引进】以成建制形式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滨海新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根据单位需求,在办理首批人员调津过程中,凭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文件、市领导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批示、与滨海新区区域内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保证调津人员中有70%以上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余虽不具备我市引进人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条件,但原就在该单位工作、且迁入我市后单位仍然急需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型人才,可同时予以调入,家属准予办理随迁手续。

  

篇十一: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天津市:天津,简称“津”,别称津沽、津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截至2018年,全市下辖16个区,总面积11966.45平方千米,2019年末,常住人口1561.83万人,城镇人口1303.82万人,城镇化率83.48%。相关政策: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第二条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五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第七条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九条取得二级口译、笔译翻译或三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并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翻译或助理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第十条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的相应语种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翻译及助理翻译专业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人才引进: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户口迁入:蓝印户口三、在滨海新区投资注册的部分企业引进人才可办理蓝印户口。外省市(包括境外、国外)个人或企业,在滨海新区投资5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注册成立并已在津营业纳税的企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人才,可放宽学历、职称、住所等条件,按照我市蓝印户口相关政策规定,按企业投资额度每200万元人民币办理1人(随迁家属占用办理额度)的原则,在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以申办蓝印户口方式予以引进。以上人员申办蓝印户口,由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投资款进帐单、单位证明、纳税凭证、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为企业的,要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随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照片、经劳动人事部门鉴定确认的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到全市各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

  已办理蓝印户口人员需要将人事关系调转本市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人员调动审批表》,并持调入人员蓝印户口册、全部人事档案,到天津市人事局办理调入审批手续。

  整体迁入以成建制形式整体迁入滨海新区的企业、研发机构的职工可办理调入手续。以成建制形式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滨海新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根据单位需求,在办理首批人员调津过程中,凭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文件、市领导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批示、与滨海新区区域内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保证调津人员中有70%以上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余虽不具备我市引进人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条件,但原就在该单位工作、且迁入我市后单位仍然急需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型人才,可同时予以调入,家属准予办理随迁手续。其它迁入人户异地分离人员可办理调入手续。滨海新区用人单位急需且符合人才引进条件,但人(人事关系)户(户籍)异地分离的人员,可按现行程序办理调入审批手续。引进人员配偶可将户口迁入本市。滨海新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办理人员调入及家属随迁手续,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引进人员配偶为工人的,可随主调人员一起,将户口迁入本市。

  进一步提高为滨海新区引进人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滨海新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应本着保证急需的精神,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为滨海新区创造良好的人才引进环境。

  为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人才,天津市2004年年出台了推出了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用人单位需要的国内外高技能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国籍的形式来天津市工作或创业的,均可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

  享受政策:持有《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各类人才在天津市参加职称评审、创办企业、科技招标等,享受与天津市同类人员相同的待遇和优惠政策。申领方法: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须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凭市或区县人事局出具的《通知书》,到天津市公安局申请领取《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为三年。对在天津市受聘时间不满三年的,按照双方商定的工作时间,办理相应期限的《居住证》。

  

  

篇十二: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

  前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坚持贯彻“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战略是第一战略”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通过创新制定并不断完善人才政策,使一大批海内外优秀人才智力汇聚津门,为天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

  “环境好则人才聚,人才聚则事业兴。”近些年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了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各个环节,营造了拴心留人、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为各类人才来津创业、施展才华搭建了平台。

  面对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环境,适应我市加快发展对人才需要大量增加的新形势,方便用人单位和国内外各类人才了解我市人才政策,办理人事人才手续,我们集中力量,对近些年来制定出台的人事人才政策进行了整合汇总,根据工作实践,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编制了《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政策要点、政策问答和文件目录三部分,便于用人单位和人才查询使用。希望《指南》能够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带来方便。

  《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由天津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目录

  天津市人才政策要点

  一、人才引进政策(一)引进国内人才引进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二)滨海新区引进人才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成建制引进(三)特聘专家专家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四)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五)引进长期在津工作的外国专家引进标准办理程序

  相关待遇(六)引进短期来津执行引智项目外国专家引进标准办理程序二、人才选拔与培养政策(一)博士后培养培养方式相关待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基本条件设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基本条件(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培养目标选拔程序培养措施(三)选拔授衔专家选拔标准选拔程序相关待遇(四)职称评审破格、越级职称评审非国有单位人员的职称评审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职称评审

  天津市人才政策问答

  1、…………

  天津市人才政策文件目录

  一、基本依据文件二、人才引进政策相关文件三、人才选拔培养政策相关文件四、人才保障政策相关文件

  天津市人才政策要点

  一、人才引进政策

  (一)引进国内人才【引进标准】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四)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其中,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依据:津人〔2000〕19号

  凡普通高校的非津生源本科以上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秀,身心健康的应届毕业生,在津有接收单位的均可批准进津就业。

  依据:津教委就业〔1999〕4号

  【办理程序】各区县所属单位申请引进的国内人才,可由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审批手续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并发放调动通知书。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

  依据:津人〔2000〕19号

  【相关待遇】引进的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迁);配偶、子女不愿随调(迁)的,也可单独调入。其中大学本科学历,年龄不满35岁的已婚人才,在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人才的标准时,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迁)。

  依据:津人〔2000〕19号

  (二)滨海新区引进人才【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滨海新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企业引进人才的学历和职称条件。滨海新区重点发展的航空航天、石油和海洋化工、汽车和装备制造、现代冶金等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现代医药、软件研发、通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推进滨海新区各项综合配套改革及增强综合服务功能而开展的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企业,引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符合其他入市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本人调入及家属随调手续。适当放宽滨海新区引进部分高级人才的年龄条件。鼓励滨海新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岁。引进领军人才,以及具有

  较深造诣或较高知名度的专家、教授等人才,不再规定年龄限制。在滨海新区投资注册的部分企业引进人才可办理蓝印户口。外省市(包括境外、国外)

  个人或企业,在滨海新区投资5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注册成立并已在津营业纳税的企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人才,可放宽学历、职称、住所等条件,按照我市蓝印户口相关政策规定,按企业投资额度每200万元人民币办理1人(随迁家属占用办理额度)的原则,在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以申办蓝印户口方式予以引进。

  已办理蓝印户口人员需要将人事关系调转本市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人员调动审批表》,并持调入人员蓝印户口册、全部人事档案,到天津市人事局办理调入审批手续。

  依据:津人〔2008〕10号

  【成建制引进】以成建制形式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滨海新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根据单位需求,在办理首批人员调津过程中,凭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文件、市领导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批示、与滨海新区区域内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保证调津人员中有70%以上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余虽不具备我市引进人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条件,但原就在该单位工作、且迁入我市后单位仍然急需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型人才,可同时予以调入,家属准予办理随迁手续。

  依据:津人〔2008〕10号

  (三)特聘专家【特聘条件】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被同行公认的国家级顶尖人才,也可受聘担任特聘专家。(一)原籍天津,或有在天津学习、工作经历的;(二)与我市有科研、技术协作或其他项目合作关系的;(三)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的;(四)受聘于我市用人单位担任科技顾问或专家组成员的;(五)其他愿意为我市服务的专家。

  依据:津政发〔2003〕93号

  【办理程序】特聘专家的申报、审批程序:(一)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拟聘请专家的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县局人事(干部)主管部门。(二)实行归口管理的单位,报主管系统人事(干部)部门。(三)各区县或系统人事(干部)部门,会同组织、科技等部门,对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聘请意见,报市人事局。(四)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对建议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拟聘请特聘专家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根据需要直接聘请特聘专家。

  依据:津政发〔2003〕93号

  【相关待遇】(一)市政府授予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二)根据需要,特聘专家来津期间,安排有关市领导会见。(三)特聘专家来(离)津,本市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处提供贵宾礼遇。(四)在我市确定2至3家较高档次的酒店或宾馆,定点设立特聘专家公寓,为特聘专家在津期间提供较高水平的生活条件。(五)以市政府名义邀请特聘专家来津作学术休假,我市提供其本人和家属在津休假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六)在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以市政府名义对特聘专家进行慰问。

  依据:津政发〔2003〕93号

  (四)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标准】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人员;2、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4、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依据:津党办发〔2001〕72号

  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依据:国人部发〔2005〕25号

  【办理程序】留学人员来津工作首先应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然后根据需要办理接转工作关系或工作派遣(对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外省市留学人员落户和配偶、孩子随迁以及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书》等手续:

  1、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需提交材料:(1)本人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2)国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3)与国外证书对应的成绩单;(4)留学期间护照;(5)《留学回国人员证明》;(6)出国前最后高等教育文凭。2、办理接转工作关系(工作派遣)需提交材料:留学人员填写《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登记表》,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后,同时提交:

  (1)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证书;(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3)本人护照签证;(4)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和博士后人员须提供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材料。

  3、外省市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办理落户、配偶和孩子(18岁以下)随迁手续:除提交留学人员办理接转工作关系或工作派遣需要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1)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已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2)配偶和孩子办理户口随迁的,需提供留学人员的结婚证书和孩子出生证明。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书》需提交材料:留学人员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证书申请表》,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所需材料与办理接转工作关系(工作派遣)手续相同。5、申请租住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需提交材料:留学人员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租住申请单》(一式四份),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所需材料与办理接转工作关系(工作派遣)手续相同。

  依据:津党办发〔1994〕5号津人专〔1994〕39号津人专〔1998〕22号学位〔2000〕2号津党办发〔2001〕72号津人外〔2002〕8号津人外〔2003〕2号津人外〔2003〕6号

  【相关待遇】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用人单位可以多种方式支付报酬,可按现行规定办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转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所、校,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在天津市属高校插班学习。

  对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住房,采取用人单位发放一定住房补贴的办法,由其租住或购买。单位不能为留学人员解决住房的,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留学人员周转房供其短期使用。

  对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的能力水平、对我市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我市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以及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报酬,可由所在单位比照其在国外的收入标准协商确定。

  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中考或市属大专院校招生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条件给予加分。

  依据:津党办发〔2001〕72号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凡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留学生创业园开办企业,经所在区人事部门审核,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市留学服务中心作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服务窗口,为留学人员来津创办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高级人才在国外或来津工作期间,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年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提供的合法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对在国外承担我市科研课题,其成果应用后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支付专利使用费;非专利的,3年内每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的30%奖励本人。

  在留学国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本市急需专业的高级科技人员,来津工作后其工资水平可以按照市场工资价格确定。经市职称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不受所在工作单位的岗位数额限制,直接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依据:津人〔2000〕19号

  (五)引进长期在津工作的外国专家【引进标准】持有《外国专家证》长期在津工作的外国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依据:津外专〔2005〕1号津外专〔2005〕14号

  【引进程序】基本程序如下:1、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必须在外国专家入境前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2、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凭工作许可原件到天津市外事办公室办理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3、外国专家凭工作许可原件和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原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后,方可入境。4、外国专家入境后15日内,需到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5、外国专家必须在入境后30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原件到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依据:外专发〔2004〕139号

  (六)引进短期来津执行引智项目外国专家【引进标准】引进国外专业技术管理人才是指通过申报国家及地方引智项目,短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等为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目前国内尚未解决的技术和管理难题而引进的单位急需的外国专家(包括外籍专家和加入外籍的华人专家)。

  依据:外专发〔2001〕7号

  【引进程序】基本程序如下:1、申报引智项目:每年9月份,各项目单位应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科研、生产或建设等实际需要,申报下一年度的引智项目。2、引智项目的审批:地方经费资助的引进人才项目的审批按项目单位申报、局级引智主管部门初审、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引智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市外专局批准的程序进行。3、引智项目的执行: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及时实施引智项目。项目执行完成后,还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4、引智项目的核销: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后一个月内,提交相应材料,核销引智项目经费。

  依据:外专发〔2001〕7号

  【相关待遇】普通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四项: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主要资助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还可资助专家工薪、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除了用于专家费用外,还可用于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等。

  依据:外专发〔2001〕7号

  二、人才选拔与培养(一)博士后培养【培养方式】为进一步发展我市的博士后事业,使其更好地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市每年选拔30名左右留津工作的优秀博士后,由市政府资助,派往欧洲发达国家进行培

  训考察及开展合作研究。资助博士后赴外的期限,依据培训考察和合作研究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人才基金资助留津工作的优秀博士后赴欧洲培训、开展合作研究,给予每人资助不超过5万元,不足部分由人选所在单位匹配。

  依据:津人专〔2003〕33号津人才〔2006〕4号

  【相关待遇】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凡留津或来津工作的,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每人一次性资助安家费2万元,人选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资助的额度予以匹配。

  市人才基金资助博士后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依据:津党厅〔2006〕3号津人才〔2006〕4号津党办发〔2001〕72号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基本条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依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依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

  (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

  【培养目标】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选拔100名40岁左右的尖子人才,经过重点培养成为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进入世界科技前沿领域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保持学科优势以及相当水平的学术、技术权威。第二层次:选拔300名35岁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经过培养,成为在我市各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能起骨干作用,居我市领先地位,具有相当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选拔1000名35岁以下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培养,成为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

  依据:津人专〔2006〕32号津人专〔2006〕35号津人才办〔2006〕1号

  【选拔程序】选拔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业内认可”的要求。(一)单位推荐。“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主要采取用人单位组织推荐方式,由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逐级推荐。驻津单位按党的关系归口进行推荐;其他经济成分的单位按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区县人事部门负责推荐。(二)系统初审。由各系统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报经系统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形成综合工作报告,与推荐人选登记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天津市人事局。(三)综合评议。由市人事局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核批准,确定“131”创新型人才第一层次人选名单。第二、三层次由各系统、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依据:津人才办〔2006〕1号

  【培养措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工作,采取全市统一规划,各区县、系统及人选所在单位密切协作,按计划实施的方式进行,加大对人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力度,注重提高人选学术技术水平和团队管理能力。培养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制订个性化培养计划。(二)组织创新意识高研班及专业进修班。(三)在项目实践中培养人选。(四)赴国外开展专业培训及项目合作研究。(五)聘请院士专家合作指导。(六)加强学术交流。

  依据:津人专〔2006〕32号

  (三)选拔授衔专家【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天津,遵纪守法,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富有团队精神,善于组织、率领科技人员勇攀科学高峰;善于发现、培养人才,甘为人梯。(二)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其学术技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或技术领域位居国际前列、国内领先,并为同行所公认。(三)近十年来在科技工作中取得下列

  成就之一的: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的市(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取得创新性成果,并获市(部)级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2、依靠科技进步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技术专利,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作为主要作者在正式出版社已出版专著或译著,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或权威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依据:津党办发〔2004〕11号

  【选拔程序】(一)推荐。推荐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组织推荐。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会同组织(干部)部门、科技部门逐级提出推荐人选。2、专家推荐。由两名院士或三名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授衔专家)联名向被推荐人选所在的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提出推荐人选,一组专家联名最多可以提名两名人选。3、学术团体推荐。市级及以上学术团体,可向被推荐人选所在的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提出推荐人选。(二)初审。各系统人事部门会同组织(干部)部门、科技部门,按学科、专业分别组织专家初审小组(应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对本系统推荐人选以及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委托的相关专业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及推荐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学科划分和专业分类标准,提出拟授予专家称号的建议,经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市人事局。(三)评审。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组建天津市授衔专家专业评审组及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推荐人选进行专业组和评审委员会的两级评审,提出授衔专家建议人选名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提出授衔专家建议人选名单。(四)公示。对授衔专家建议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五)批准。公示后,将授衔专家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批准。

  依据:津党办发〔2004〕11号

  【相关待遇】新当选的授衔专家享受学术技术津贴,以奖金形式一次性发给1万元。对以往选拔的、目前仍享受津贴的天津市自然科学领域授衔专家,原定津贴标准不变,由按月发放改为每年年初集中发放当年津贴。

  授衔专家享受每年15天的学术休假。专家可自行安排学术休假,也可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学术考察等活动。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各种待遇不变。

  授衔专家津贴及选拔工作、组织学术休假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划拨。

  依据:津党办发〔2004〕11号

  (四)职称评审

  1、破格、越级申报职称。有突出贡献的专业骨干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获得“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额定人员,以及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越级申报职称。

  依据:津人专〔2000〕19号

  2、非国有单位人员职称评审。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考试)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一政策。长期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没有参加过职称评审或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不含以考代评的系列)

  依据:津人专〔1998〕44号

  3、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从海外引进的,符合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从国内引进的,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或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技改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职称。评审工作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开展,原则上只进行高级职称评审。

  依据:津人〔2005〕56号

  天津市人才政策问答

  1、未成年子女如何界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子女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被天津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其为正式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将配偶户口迁入本市?答: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市的,可调(迁)入我市。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3、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具体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答:具体程序共分3步:(1)计划引进人才的单位向所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引进人才的申请。由人事部门向对方县级以上单位出具商调函。对方接商调函后,如同意调出,回复同意调出函;(2)接收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连同对方发出的同意调出函、调入人员全部人事档案及相关证件,报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阅档后,对符合条件同意调入的开具调令一式四份(市人事局存档一份,接收单位存档一份);

  (3)调入人员持调令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调令到原工作地人事部门办理调出手续,由原工作单位开具干部介绍信和工资转移单;同时,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工作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单、户口迁出证明到市人事局报到。市人事局向接收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开具干部介绍信,交调入人员到接收单位安排工作,并到市公安局落户。

  工作流程图:

  几点说明:(1)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2)开具、接收商调函的单位,要求是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包括大专院校、总公司、中央或地方驻当地单位等有自主人事调配权的单位)。如不清楚对方是否有自主的人事调配权,也不清楚其上级主管单位,可以给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开商调函。权限下放到政府所属人才中心的,也可以将商调函开到人才中心。(3)阅档时主要审查学历、职称和身份确认问题。4、引进人才的学历包括非全日制学历吗?答:引进人才的条件中要求为本科学历的,应为普通高校毕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5、天津市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的流动方式是怎样的?答: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可以不受其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等。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1)只办理调动手续或不办理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津工作。(2)不转任何关系,每年定期、不定期来津短期工作。(3)不来津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4)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研究的其他方式。6、天津有哪些定期招聘人才的活动?答:(1)中国•天津投资贸易洽谈会(简称津洽会)。天津市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时间为每年4月18日,地点一般在天津国展中心。(2)环渤海地区人才智力交流洽谈会。天津市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时间不定,地点一般在天津国展中心。(3)京津冀招才引智大会。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主办,时间不定,地点一般在国展中心。(4)“三区”人才招聘会。天津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联合举办。时间不定,地点一般在国展中心。7、哪个部门负责博士后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答:天津市人事局是天津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8、在职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答: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9、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子女在入学方面有什么政策?答: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

  遇。10、怎样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答:根据人社部当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文件执行。11、怎样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答: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关于在网上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

  博基字〔2006〕16号)执行。12、何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答: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必须在外国专家入境前申请办理来华工作许可。13、外国专家应在何时办理《外国专家证》?答:外国专家需在持职业(Z)签证入境后15日内办理《外国专家证》。14、外国专家应在何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答:外国专家必须在入境后30日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15、外国专家家属是否可以随行来津?答:外国专家家属可以随行来津。16、引智项目分为几类?答:分为5类。分别是普通项目、重点项目、软件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

  智专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推广项目。17、在申报引智项目时,有哪几类外国专家可以引进?答:两类。分别为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外国专家。18、单位引进外国专家实施普通引智项目可以获得哪些资助?答:普通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四项: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

  间交通费。19、何时申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答:每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20、引智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在何时向国家外专局申请核销?答: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21、核销普通引智项目时,应提交什么材料?答:引进人才普通项目经费核销时,应提交:(1)出具在指定售票点购买往返国际机票的订票单、机票和购票收据复印件;(2)专家零用金、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应有支付凭证。22、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是否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答:留学人员来津工作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23、留学人员及其配偶的工龄、养老保险如何确定?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留学人员配偶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因陪读等原因出国被原单位除名的,其国内缴费年限与来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仍有效。24、留学人员如何评定职称?答: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与我国互认的职业资格,原则上给予承认。25、留学人员来津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留学人员来津以外汇投资创办企业,可凭护照和《留学回国人员证书》注册登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创办企业,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

  26、如何评定天津市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答:天津市优秀留学回国人员评定工作每两年一届。留学人员为天津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才引进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获得天津市政府表彰及重奖。27、哪个部门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答:天津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下设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的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工作。天津市人才政策文件目录

  (一)基本依据文件1、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2、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党办发〔2004〕22号)3、《天津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津人发〔2005〕14号)(二)人才引进政策相关文件1、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放宽非津生源应届大学生本科以上毕业生进津就业条件的通知》(津教委就业〔1999〕4号)2、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津人〔2000〕19号)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意见》(津人〔2001〕43号)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引进高级人才备案制度的通知》(津人〔2004〕45号)5、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滨海新区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人〔2008〕10号)6、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为天津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若干措施》(津人〔2008〕27号)7、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津政发〔2003〕93号)8、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9、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落实〈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外〔2002〕1号)10、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为已加入外国籍高层次留学人才办理长期多次入境签证外国人居留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外〔2003〕6号)11、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引智许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外专〔2005〕1号)

  12、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外国专家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外专〔2005〕14号)

  1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对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随归子女给予中考加分工作的通知》(津人外〔2005〕4号)

  14、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

  (三)人才选拔培养政策相关文件1、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工作实施方案》(津人专〔2006〕32号)2、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二、三层次人选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津人专〔2006〕35号)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2005〕51号)4、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天津市授衔专家选拔工作的意见》(津党办发〔2004〕11号)5、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授衔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才办〔2006〕2号)6、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专〔2000〕19号)7、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规定的通知》(津人专〔1998〕44号)8、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引进海内外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津人〔2005〕56号)9、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10、天津市人事局《转发关于在网上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专〔2006〕58号)(四)人才保障政策相关文件1、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津党厅〔2006〕3号)2、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人才〔2006〕4号)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在津两院院士颁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别津贴的通知》(津政办发〔1996〕10号)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两院院士专项工作经费的通知》(津人专〔1998〕32号)5、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

  注:以上文件可到天津人事信息网查询,网址:www.tjpnet.gov.cn。

  来源:天津市人事局办公室

  

  

篇十三: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简介吸引人才主要政策待遇吸

  一、引进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优惠政策。(一)资金扶持。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市政府创业启动资金;可申请获得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50%,单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为2年,年贴息额在200万元以内;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支持,担保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可申请获得最高300万元的科技创新研发资金。(二)场所支持。可获得创业所在区或园区提供的不少于1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五年内免交租金。(三)个税优惠。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四)产品优先推荐。可承担市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五)所得税减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六)认证扶持:软件企业通过CMM3以上认证可获得50万元扶持;(七)创新基金:创业企业可以申请国家、市、区三级部门的创新基金计划,扶持金额在20~200万元;(八)鼓励企业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选择券商辅导并上报上市材料,可获得160万元奖励,正式上市还可获得350万元奖励;(九)住房待遇。引进人才可租住人才优惠住房,五年内免租金,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按照厦门市人才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购买、租赁人才优惠住房。(十)落户。设立专门集体户,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自由选择在住房所在地、集体户或岛外落户。(十一)配偶就业。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职业身份统筹协调。(十二)子女就学。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十三)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十四)居留和出入境。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的便利。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引进人才政策”栏目查阅,其中单项符合(五)~(八)规定条件的可专项申请。①《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③《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8〕286号)④《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⑤《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0)194号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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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暂行办法》厦高管经(2008)1号⑦《厦门火炬高新区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暂行办法》厦高管(2010)13号二、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一)工作条件支持。市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入选省引才计划的省政府再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100万元补助。在厦省部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以及市属单位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人才,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经费予以优先配套支持。市政府再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领衔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为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市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可提供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二)职称评审。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其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在厦工作期间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三)可申请享受生活津贴。在本市财政核拔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1500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5年。(四)创业扶持。引进人才进入各区、各类园区创业的,可申请100—2300各类资金扶持、场所支持、个税优惠,并可按规定享受住房优惠、落户、子女就业、配偶就业、社会保险、居留和出入境等优惠待遇。详见厦门市《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五)柔性引进。即不转人事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创业工作。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凭证可享受:申请科技经费资助;可在厦申报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厦申请出国(境)公务、商务活动和往港、澳旅游手续;子女可在厦接受义务教育。(六)进站博士后优惠。在规定的名额内,引进的博士后在站人员,市政府每人发给10万元补助经费。经市人事局考核推荐,由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政府给予200万元补助经费。(七)落户。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按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愿意在厦门落户的,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八)生活保障。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九)住房优惠。五年内可免费租住人才住房或专家公寓,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按厦门市人才住房有关规定,优先租赁、购买人才住房。(十)配偶就业。配偶应聘到市属事业单位,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参照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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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十一)子女就学。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引进人才政策”栏目查阅:①《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通知》②〈的;《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④《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⑤《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⑥《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⑦《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⑧《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三、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优惠政策。(一)无偿资助:每家留学人员企业可获得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金;(二)资本金配套:可获得最高达到股权占比的49%、总额100万元以内的资本金扶持;房租减免:可享受80~500平方米的三年房租减免优惠;(三)品牌奖励:获得市级、省级、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可获得3、15、150万元奖励;高新区适用(四)专利奖励: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奖励3万元,获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4万元,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2千元;(五)纳税奖励:在三年孵化期内,创业企业纳税(不含个人所得税)的高新区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六)技术改造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可获得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扶持;(七)研发中心资助:企业建立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或工程中心可获资助450万元,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可获资助75万元;(八)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生活补贴;3年提供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提供银行基准贷款利率50%的贷款贴息扶持,总金额可高达100万元;补贴领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每年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连续5年;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3年内免租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高新区主导的创业投资机构对于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不低于100万的资金担保;企业若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高新区主导的创业投资机构最高可按照该企业所获风险投资的49%跟进投资。

  ①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境外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厦高管经〔2009〕25号②《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发展名牌产品暂行办法》厦高管经(2006)13号;③《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厦高管(2010)22号;④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进驻火炬东部孵化园的暂行办法》《厦高管(2007)11号;⑤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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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高管经〔2009〕24号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设立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厦高管经〔2008〕5号)四、引进在职人才政策。凡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一)可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申请人才住房。①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在厦受聘工作期间,每人每月2000~6000元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其中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各层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0元。②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承租人才住房的,财政补贴房屋租金60%;购买人才住房的,售价按市保障性商品房执行。二)(引进人才安家补贴。户1~4万元,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再重复享受安家补贴。三)每但不(配偶就业优惠。重点人才、具有本科学历并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博士人才、具有副高职称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市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可享受老人老办法;本人引进到岛外四区的,其配偶应聘岛外区属事业单位可采用考核方式聘用。(四)子女就学优惠。重点人才和引进到岛外工作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具有本科学历且有副高职称的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其子女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允许在规定区域内择校或择园一次,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时,可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五)可简化招聘程序。重点人才、博士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具有副高职称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进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六)可重新建档。我市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可重新建档。(七)可柔性引进。我市企业单位可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柔性引进具有紧缺专业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八)重点人才其他优惠。进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特设岗位,其中到卫生、教育、科研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已满的可申请专项批办;其配偶、父母、子女随迁人数可不受限制。(九)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技术交流和出版专著,最高可申请3万元的资助。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引进人才政策”栏目查阅:①《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②《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的意见》③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④《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⑤厦门市年度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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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引进外国专家政策。聘请国外专家的单位,可申请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经费资助(普通项目每年1~3万元、重点项目每年20~50万元);每两年评选一次“白鹭友谊奖”,表彰在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还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评国家“友谊奖”。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引进人才政策”栏目查阅:①《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②《厦门市评选“白鹭友谊奖”暂行办法》。六、吸引留学人才政策。(一)创业扶持。可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资助金额每家10万元;申请获得最高达总注册资本49%的配套资本金;用园区内的厂房,一年免交租金,可租第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二)可申请享受生活津贴。进本市财政核拔经费事业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1500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5年。三)可申请人才住房或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在我市创业或到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中申请租赁人才住房不受户籍限制;可其或按规定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与留学人员生活津贴,能享受其中一项。但只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留学人才网(www.xmlx.gov.cn)查阅:①《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②《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③《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七、吸引台湾人才政策。对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留学人才网(www.xmlx.gov.cn)查阅:《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八、柔性引进人才政策。即不转人事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创业工作。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凭证可享受:申请科技经费资助;可在厦申报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厦申请出国(境)公务、商务活动和往港、澳旅游手续;子女可在厦接受义务教育。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引进人才政策”栏目查阅:《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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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吸引进站博士后人才政策。在规定的名额内,引进的博士后在站人员,市政府每人发给10万元补助经费。市人事局考核推荐,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政府给予200经由市万元补助经费。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引进人才政策”栏目查阅:①《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②《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十、吸引毕业生人才政策。(一)可申请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申请人才住房。①可申请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到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工作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人才或到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②可申请人才住房。在我市创业或到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人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二)企业接收“四不限”。凡企业接收的毕业研究生和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四不限”,即不受生源地、专业、毕业时间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积极引进接收。(三)可办理人事关系和户口入厦手续。对本市紧缺专业的普通教育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只要企业需要且专业对口的,都可办理人事关系和户口入厦手续。(四)支持毕业生在厦自主创业。(五)进市、区属事业单位,编制已满可专项批办。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到教育、科研、卫生等市、区属事业单位就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若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可按规定申请专项批办。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引进人才政策”栏目查阅:①《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②《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③《厦门市非厦门生源普通教育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摘要)》。

  吸引人才主要措施1、每年编制发布《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2、每年开展征集重要职位免费服务面向国内外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活动;3、举办留学人才与项目对接洽谈会;4、建设“厦门人才网”;5、加快厦门人才市场体系的完善发展;6、建立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7、建立人才发展资金;8、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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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为实现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发展规划暨做强中关村行动纲要的总体目标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的具体要求支撑中关村重点产业的发展必须完善人才政策法规营造适宜人才成长的软硬环境形成有利于提升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发挥最大效益的园区人才工作服务体系全力建设人才信息平台人才信用平台产学研相结合链式培养平台创业创新培养平台职业化发展平台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服务平台和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体系平台等七大平台使中关村成为人才资源密集专业结构合理人才素质优良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化国际化人才高地

  中关村人才引进计划

  :中关村人才引进计划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人才引进落户北京中关村高科技人才引进

  篇一: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第一、政策突破围绕服务外籍高层次人才●设立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永久居留“直通车”。人

  才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最为宝贵的资源。中央提出,要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制定更加积极的国际人才引进计划,吸引更多海外创新人才到我国工作,并提出中关村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此次推出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中关村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开辟“直通车”,就是要着重解决制约吸引和聚集外籍人才的政策瓶颈,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为进一步优化政策提供借鉴。

  ●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从就业居留向永久居留资格转换机制。此次出台的20项出入境政策措施,既紧密围绕服务中关村建设,又兼顾北京打造全国科创中心普遍需求。对经北京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者经北京市科委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可以申请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的外国

  人,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审批期限由180日缩短为90日。

  ●给予外籍高层次人才入境和长期居留便利。对经北京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者经北京市科委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未持签证来华的,可以向抵达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可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以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者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围绕服务创新创业外籍华人●给予在中关村创新创业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突破性便利。

  创新发展对国外创新技术和投资具有强烈的引进需求,而外籍华人是这些因素的重要载体。给予中关村创新创业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突破性的便利,有助于吸引和推动外籍华人回国创新创业。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中关村企业工作的外籍华人,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中关村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提交本人曾经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身份证等可证实曾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材料(或提交北京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可以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给予在中关村创新创业外籍华人长期居留突破性便利。在中关村创新创业的外籍华人(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提交本人曾经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身份证等可证实曾经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材料(或提交北京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可凭工作许可和聘雇单位的担保函件,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转载于:wWw.xIeLw.com写论文网:中关村人才引进计划)工作类居留许可;未办理工作许可的,也可凭中关村管委会或中关村分园管委会出具的在中关村创业的证明函件,本人的创业计划或创办企业证明,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围绕服务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化人才引进评价机制。为有利于整建制吸引外籍创新研发团队,吸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外籍技术人才,从而带动和促进科研创新和产业发展,在全国率先实施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积分评估制度。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根据中关村外籍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进行评分,达到一定分值以上的,可凭中关村管委会出具的推荐函和积分评估证明等材料,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给予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入境和居留突破性便利。符合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外籍技术人才认定标准的外籍人员(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凭工作许可和聘雇单位的邀请或担保函件,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入境后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未办理工作许可的,凭中关村管委会或中关村分园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函件,以及聘雇单位的邀请或担保函件,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签证机关申

  请人才签证入境;入境后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围绕服务外籍青年学生●支持在京外国留学生到中关村创新创业。为激发外籍青年学

  生来中关村创新创业的热情,发挥青年人才在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促进产学链的发展,推出支持政策。在京高校外国学生有在中关村兼职创业需求的,提交中关村管委会或分园管委会出具的创业意向证明,所在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后,可以申请在学习类居留许可上加注“创业”,在中关村实施兼职创业活动。

  ●扶持外籍青年人才到中关村进行实习活动。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凭中关村企业邀请函件、中关村管委会或中关村分园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函件,以及在境外高校在读证明,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凭上述材料,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或出入境管理局中关村外国人服务大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鼓励外国留学生来京创新创业。具有在北京创新创业意愿,并在我国高等院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凭高等院校毕业证书,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创新创业相关证明等材料,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在京创新创业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

  留许可。围绕服务港澳居民特殊人才●首次实现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可来京定居。港澳居民特

  殊人才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最为宝贵的资源和重要力量。此次经公安部授权,突破以往的政策规定,首次实现了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京定居并落户。经北京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可凭人才认定证明及其他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办理手续。此外,港澳居民特殊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随同办理,旨在解决港澳居民特殊人才的后顾之忧。

  第二、政策放宽●建立由市场主导、透明简洁的就业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渠道。根据实际需求,取消在京就业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对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的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对在北京已连续工作满4年,且4年内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连续4年工资性年收入(税前)5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国人,经现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允许外籍和港澳高层次人才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对于已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港澳高层次人才,提供个人经济担保、雇佣合同和办理保险证明,可以为其聘雇的外籍家

  政服务人员申请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家政服务”。

  ●放宽在京就业外国人办理居留许可时限。立足为在京全心创业发展的外国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此次政策推出在京工作的外国人,如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三、程序简化●大幅缩短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申请永久居留的审批时限。针

  对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申请永久居留的迫切需求,公安部在中关村设立专门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窗口(位于海淀区双榆树北里甲22号院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中关村外国人服务大厅),负责受理、审核永久居留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对申请永久居留的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审批期限由180日缩短为50个工作日。

  ●为就业类外国人办理入境和居留提供便利。已办理并持有人社、外专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明来京工作,来不及办理就业手续的外国人,可以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以及雇佣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入境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以向首都机场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相关委办局制定细化标准和办理流程。市公安局、中关村管

  委会、市科委、市侨办、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条件明、材料少、程序简、效率高”的要求,逐条制定了每一项政策措施的办理须知。其中,中关村管委会制定了《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认定标准》,具体办理部门为中关村管委会或中关村分园管委会。市侨办制定了《中关村创新创业外籍华人服务工作规范》,具体办理部门为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服务窗口)。市科委制定了《北京市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和北京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可企业标准》,北京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到市人社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北京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可企业名单可到市科委和市人社局网站进行浏览和查询。申请人可根据对外发布的办理须知,到相应部门办理业务。

  第四、服务提升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全力为中关村创造优质高效的出入境服务环境,切实增强中关村对人才的吸引力,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在海淀区双榆树北里甲22号院设立了公安部中关村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大厅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中关村外国人服务大厅,负责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就业和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受理、审核涉及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永久居留、居留许可和签证的申请,发放证件,提供咨询服务。该服务大厅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

  全市其他符合此次出入境政策措施的外国人可在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和首都机场口岸出入境办证室办理相关业务。篇二:中关村:引进人才年龄放宽至55岁

  昨日,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就“人才队伍建设”话题和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中,符合条件者,办理人才引进年龄可突破原来45岁的限制,放宽到55周岁。另外,《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将于近期出台,涉及近万个事业单位。除特殊岗位外均公开招聘今年,北京将全面推行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度,共涉及9800个事业单位。市人保局副局长宋丰景表示,《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该办法根据社会各界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近期有望印发,“这个办法的亮点主要是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程序,确保招聘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该办法要求除特殊岗位外,事业单位都须实行公开招聘,还附带约束条款。比如,对应公开招聘却未公开的事业单位,会做出纪律处理;对违反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会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海外人才可获百万奖励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点企业中,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或关键岗位履职3年以上,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年薪30万以上的人才,办理人才引进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对于来京创新或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均可享受一致的生活待遇政策。市政府将给予其100万元

  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政策●申请有效期为2年至5年的多次入境F签证以及与《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一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本人及其配偶及子女可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可在北京市确定的医院享受优诊医疗服务;●可按其意愿选择市属公立中小学安排其子女入学;●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等。篇三:中关村人才支撑

  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人才支撑体系“十一五”规划

  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的竞争。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神舟六号载人航天飞行圆满成功大会上指出:“始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大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当今世界的综合国力竞争,本质上是一场人才竞争。科技竞争说到底也是人才竞争。加快发展教育事业和科技事业,不断壮大人才队伍,是提高我国科技实力和国家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实现我国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关键在人才。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关键在人才。完成全民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键也在人才。”

  作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和知识经济示范基地,中关村科技园区历来把人才资源视为发展的第一资源。为实现《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发展规划暨做强中关村行动纲要》的总体目标,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的具体要求,

  支撑中关村重点产业的发展,必须完善人才政策法规,营造适宜人才成长的软硬环境,形成有利于提升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发挥最大效益的园区人才工作服务体系,全力建设人才信息平台、人才信用平台、产学研相结合链式培养平台、创业创新培养平台、职业化发展平台、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服务平台和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体系平台等七大平台,使中关村成为人才资源密集、专业结构合理、人才素质优良、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化、国际化人才高地。

  1.中关村产业发展人才支撑体系“十一五”规划背景1.1规划的意义与目的本规划针对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和知识经济示1范基地的发展要求,研究中关村重点产业人才资源现状特点、发展趋势、制约瓶颈,解决产业发展中人才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构建园区人才支撑体系,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具体目标,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工作制高点的前沿阵地,提升园区自主创新核心能力水平,支撑园区落实“四位一体”的战略定位,为中关村作为首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建设我国高素质创业创新人才发展的培养基地。1.2“十五”期间中关村产业发展人才工作回顾“十五”期间中关村科技园区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各

  委办局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丰硕成果,园区人才资源不断得到优化配置,各项人才政策的出台为园区吸引人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园区为科技企业人才服务的各项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人才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得到拓展,人才工作的多种手段和措施被有效地运用到为人才提供各项服务的职能实施中,人才在园区快速成长的基础环境和服务平台初见成效。从整体上看,“十五”期间,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人才工作基本实现预定目标,并有所突破,实现了人才事业发展的重点由人才引进向人才成长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的方向延伸,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工作流程改进等措施,为园区的人才凝聚和有序流动奠定了工作基础,为进一步延伸人才工作的手臂,加大人才成长服务的力度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1.2.1政府政策体系不断建立健全制定政策法规是政府在园区建设中行使职能的重要依托,政策环境对园区企业人才资源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宽松的政策环境为园区的发展巩固人才基地,并构筑起人才高地。纵观中关村的发展历程,通过制定各类人才政策和制度,如人才引进政策、留学人员政策、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来园区工作以及人才工作居住证制度等政策,在园区吸引、激励各类高级人才方面效果显著。为了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北京市政府于2000年5月颁布《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开辟了留学生来京创业的“绿色通道”;2

  2000年6月,中关村管委会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发布含有监督投诉机制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体系方案》,同时,陆续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总部、海外联络处、各园区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机构,负责留学人员的接待、咨询、服务、创业孵化、人才引进等工作。

  为建设法制化、国际化人才市场,适应北京人才市场发展的需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了一批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的法规和规章,包括《北京市人才市场条例》、《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等政策,这些政策客观上促进了园区支柱产业人才的合理引进和规范流动。

  为了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人才服务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北京市人事局于2005年1月1日出台了《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该办法有效地规范了人才市场秩序,有效地促进了园区的人才有序合理流动。

  1.2.2重点产业人才成长环境不断完善园区着力关注支柱产业人才吸引,出台各项保障制度促进园区企业加大人才吸引力度,例如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制度、工作居住证制度、外籍员工的优惠政策等,使园区企业得到了具体的实惠,人才吸引工作落到了实处,企业吸引人才的范围也从北京市辐射到全国,并已走向国际人才市场。自1999年6月以来,截至2004年底,园区引入高级管理与技术人员25000余人,办理工作居住

  证6000多个,保证了一大批年轻优秀的高素质人才进入园区企业,改善了园区产业的人才结构。园区加大对外籍人才的吸引力度,到目前为止,共有4500多位外籍人才来园区工作。园区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科技成果,畅通外籍人才来园区工作的渠道,切实解决外籍人才来园区工作的生活保障问题,为外籍人才在园区的签证、长期居住、子女教育等提供便利条件。

  园区着力关注优秀大学生来中关村就业问题。中关村是世界上人才资源最密集的地区,凝聚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著名高等院校31所,在校大学生40万,每年毕业人数达到15万。园区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落实应届大学生就业落户政策,自2000年到2004年共吸引安置10万大学生就业,其中非北京生源达到了320000余人,缓解了园区人才紧缺状况,及时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人才储备。

  园区着力关注支柱产业人才培养问题。为使园区人才总量、人才结构和个人能力素质适应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有效解决高科技企业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人才短缺的问题,中关村科技园区每年都联合专业培训教育机构共同举办系列讲座,聘请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帮助园区重点培养高级软件工程师、技术经纪人、高科技管理和产品管理人才、金融投资管理人才、熟悉WTO规则的涉外法律人才等,通过持续性开展科技、金融、管理系列讲座,发挥了政府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主导及引导作用。

  园区着力关注支柱产业人才育成通道问题,充分利用中关村科学

  家和企业家具有身份交叉、角色模糊的特点,实现利益和资源的充分组合,促进企业家在大学、科研机构的能力培养,促进科学家在企业实践的经验积累;打造产学研相结合链式体系,通过科研机构进行培训与辅导,完成园区产业人才从学校到产业的成长过程。

  园区着力关注支柱产业人才国际化问题,一方面通过吸引留学人员和外籍人才推进园区国际化进程,另一方面积极推进本土人才的国际化。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人才到中关村创业和工作,凭借他们自身的优势,开发了国际间的科技合作项目,开辟了国际市场,引入了国际资本,推进了中关村国际化的进程;另一方面,本土人才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学习和掌握世界前沿的科学技术、运营模式与管理经验,极大提高了园区人才应对全球化趋势的能力与素质。

  1.2.3重点产业人才服务平台继续完善园区着力打造支柱产业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充分整合活跃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人才中介机构资源,为人才和园区企业提供双向选择的交流洽谈场所。园区通过建立高新技术人才供需网络提供查询服务,帮助园区企业在国内外招聘高技术人才,引导园区企业对人才进行专业和管理培训,帮助园区企业开展人才测评等专业化服务,通过建立多渠道的人才信息系统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与各类人事人才政策。园区深化产学研相结合平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方

  式,鼓励企4业、大专院校、应用科研机构以多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科技成果按市场的需要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使人才在产学研相结合模式下快速成长。

  园区大力推进人才信用平台建设,通过组建中关村人才信用联盟,鼓励园区各个产业的人才遵循“诚信为本”的职业准则,倡导“做诚信企业,育诚信人才”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园区人才信用体系,构造园区和谐的人才资源发展环境,推动园区企业从传统用人理念向中关村特有的用人理念上的突破,不惟学历、不惟户口、不惟档案、不惟职称,看重人才的业绩、能力、信用,形成园区人才发展成长的良好环境。

  园区重点打造海外留学人员服务平台。海外留学人员是园区发展的重要人才资源,中关村科技园区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海外人才,并优化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为留学人员创业、从业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的软、硬件环境。

  1.2.4行业组织及人才中介机构工作突出园区行业组织和人才中介蓬勃发展,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人才的媒介作用。中关村作为世界科技人才和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地区,其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成长也催生了相应的服务机构,如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猎头公司等蓬勃发展。国内外高级猎头

  公司在园区已经开展业务,积极吸引全球优秀的人才到园区服务,培育并形成园区高端人才市场。

  在科技园区,以海淀人才、双高人才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活跃在中关村人才代理服务机构、人才网站、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协会组织构成的人才中介服务体系,针对科技产业人才资源的特殊要求,按照人才的市场供求关系,通过实现人才自身价值与满足园区企业需求相结合,有效地改善了人才供求关系不平衡的状态。

  园区行业组织的快速发展,在培育人才和代表人才共同利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关村园区内以北京中关村人力资源经理协会为代表的21家协会商会组织及各类培训、咨询机构依靠自身优势,在园区企业中开展各类人才培训、经验交流、专题讲座活动,形式多样,气氛活跃,使中关村人才在园区持续学习,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蔚然成风,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成为中关村人追赶时代步伐的5

  

  

篇十五: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北京市平谷区引进“五谷”建设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平谷区引进“五谷”建设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大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力度,不断满足平谷区“一区、四化、五谷”建设需要,逐步形成规模相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为顺利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平谷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主要领域和重点单位。根据区功能定位和“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服务“生态绿谷、京津商谷、绿能新谷、中国乐谷、幸福平谷”建设,确定高端制造、高端旅游、现代物流、新能源开发利用、地产开发、工程建设、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现代农业、教育卫生为引进人才的十大主要领域。重点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总部基地、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重点产业园区、农业园

  区、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旅游系统等。

  第三条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拥有适合平谷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项目持有人和职业经理人。

  (二)在北京市乃至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教授、学者、社会名人等。

  (三)著名音乐人、特级教师、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管理人员、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农艺师、高级审计师、高级评估师等高层次人才或具有特殊本领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引进人才的途径:

  (一)直接引进紧缺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需求,采取人才猎头、从重点院校定向招聘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高层次紧缺人才;吸引一批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创业型应届毕业生”落户平谷,投资兴业。

  (二)弹性吸引高端人才。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以“政府雇员”的形式,吸引一批“周末专家”、“兼职老总”、“返聘顾问”和“工余创业者”等到平谷区干事创业。

  (三)依托项目带动人才。吸引一批符合平谷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项目建成

  落地,承载引进相应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引进人才的十条激励措施:

  (一)创业资助。对于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到我区创办符合发展需要的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尤其对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高层次人才落户平谷,经相关部门认定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依据成果转化效果给予每个项目20-100万元的资助。

  (二)科研资助。鼓励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搭建创新创业的平台。加大与中央在京单位和首都高等院校的合作,共建研发机构,承担研发项目,实现科技专利与成果转化入股。鼓励用人单位利用不同形式引进高层次研发人才建立专门工作室,对完成创新发明并进行成果转化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给予5-10万元的科研资助。

  (三)特殊薪酬。根据实际需要,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引进人才聘为政府雇员。长期在本区工作的,统筹考虑其岗位、职责、业务水平、贡献大小等因素,实行年薪制,年工资(税后)12—30万元;短时间担任重要项目顾问或指导重大课题研究,经相关部门认定做出一定成绩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受聘人在聘期内可享受每月不低于5000元的薪酬补贴。民营企事业单位聘请相关高层次紧缺人才,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安家补贴。对于直接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如著名音乐人、特级教

  师、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管理人员、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农艺师、高级审计师、高级评估师等(下同),为平谷区服务三年以上,视贡献大小,经相关部门认定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补贴安家费用4—10万元。

  (五)居住用房。从2013年起,增加政府投入,动员社会力量,在平谷新城、马坊开发区等地建设不同档次、租用形式的专家楼。各类外来高层次人才到平谷区长期工作并居住,且为平谷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为其提供人才公租房居住,在平谷工作期间免收其租金。居住用房与安家补贴不重复享受。

  (六)生活补贴。对于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为平谷区服务两年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视贡献大小,一次性给予每人5-20万元的生活补贴。

  (七)引进奖励。鼓励各单位和社会人根据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为平谷区做出显著贡献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1-2万元奖励。

  (八)户口进京。对于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规定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帮助解决进京户口及随迁家属问题。

  (九)评选表彰。在对表现优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设立“平谷区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奖”,奖励对象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每两年评

  选一次,每次评选10人,人均奖励10万元。

  (十)人文关怀。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文关怀。每年组织走访慰问等活动,安排一次全面体检,为优秀人才组织一次休假疗养。建立高层次人才辅助医疗保障制度,为其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家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解决其剩余部分实际医疗费用。

  第六条引进人才的保障管理:

  (一)区政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用于人才引进相关工作。

  (二)对引进人才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积极协调解决其家属工作、子女入学等问题。

  (三)事业单位急需、符合北京市规定的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区编办申请增加编制。

  (四)建立单位主要领导与引进人才定期联系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平谷籍高层次紧缺人才回区工作,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与其他有关政策相重叠,按照就优就高的原

  则执行。

  各区直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富有创新、各具特色的人才引进具体措施。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现有人才或引进人才,通过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兑现相关政策。

  第十条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考评。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

  

  

篇十六: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2022北京人才引进入户政策详情]2022广州入户人才引进

  公司符合条件:凡在FESCO存档且注册地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

  科技企业、驻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办理北京人才引进个人符合条件:1、申请人必须在所在用人单位有两年以上连续工作经验;2、专业必须符合《2006年人才目录》3、年龄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b、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经国

  家教委认证)。所需材料:申请人所需材料:

  1、所在用人单位出具"关于办理某某某调京的申请"原件(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入单位时间、工作岗位、详细工作业绩、对公司贡献、引进人才理由),申请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驻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等相关认证书(由北京市经

  贸委、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科委或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最新年检章);4、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在职硕士,需提供学位认证,且提供本科学历、学位证书)5、申请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级职称需提供高职任职通知);6、原籍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原件一份(可随档案转)7、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9、申请人社会保险缴存证明(要求从入职申请单位起开具,社保版本为《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10、房产证或租赁房屋证明:11、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注意更改婚姻状况)1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正反面复印)15、三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16、已婚者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随调人员所需材料:1、随调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必要时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2、随调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随调人员原籍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原件一份(可随档案转)5、随调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注意更改婚姻状况)6、随调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正反面复印)9、随调人员社会保险缴存证明10、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1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2、子女户口原件及复印件13、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14、三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所属业务部领取《引进人才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引进人才申请表》。填写好表格以及证明,连同其他材料报送业务部;2、业务部审批后,将申报材料报FESCO雅宝路服务大厅审核;3、服务大厅审核无误后,开具商调函,调阅申请人及随调人员的人事档案;4、审档合格后,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5、审批同意后,领取批件,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发"报到须知"办理手续。

  温馨提示:

  1、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各填《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表内"申请单位意见"一栏加盖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公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2、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各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表内"承办单位盖章"一栏加盖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公章,相关负责人签字,如夫妻双方原籍户口及调京后户口为同一派出所,填写一式四份即可);

  3、《诚信证明》个人填写关于个人部分证明,单位填写单位部分。

  2022北京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北京积分落户明确四种人才优先引进

  人才优先一直是我国重要发展战略,为了大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完善首都现代化人才发展治理体系,昨日,北京市公布了《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将优先为四种人才办理落户。

  “对获得一定规模创业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市场贡献突出的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文化创意领军企业骨干、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优先办理引进”,据昨日公布的《意见》指出,北京将优先为这四种人才办理引进,并对社会贡献突出且确有用人需要的单位,建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

  “优先引进的人才也需要符合首都的用人需求,让人才对首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和开放型经济体系做更大的贡献”,据北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意见》提出要到2022年基本建立与首都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政策环境与制度优势,努力把首都打造成为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进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张祖德曾公开表示,进京人才指标总趋势是缩减,常规引进的数量要逐年压缩,今后,北京将根据人口调控的方向和新产业的发展与需求,更加精准地引进人才。目前北京已与相关省市建立了劳务输入和输出基地,在疏解人口的同时保障优质人才的输入。

  不过,也有专家对人才引进的具体执行过程表示了担忧。“同样是创业,什么样才能算可以引进的人才‘对市场做出了突出贡献’的要求如何评定”中国社科院劳动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张车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只有标准细则制定出来,才能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

  针对这个问题,未来,北京将全面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性人才法规,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此外,还将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

  此外,北京还将实行更具竞争力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适度放宽引进海外人才的条件,加强对海外人才在项目申请、成果推广、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北京制定实施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将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围绕新时期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大力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大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完善首都现代化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政策环境与制度优势,努力把首都打造成为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进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按照中央“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基本原则,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提出如下要求。

  ——坚持统筹设计。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统筹各类优势资源,根据不同领域、行业特点,结合首都发展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创新性、精准性。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和市

  场需求有机衔接,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坚持区域协同。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区域人才协同发展顶层设计,科学谋划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打破体制壁垒和机制障碍,形成区域内人才自由流动、创新高度融合的良好局面。

  ——坚持全球视野。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吸引顶尖人才集聚,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智力资源,完善更加灵活、更加有效的人才开发利用机制,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

  ——坚持首善标准。围绕重大国家战略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完善改革思路和实现路径,加快先行先试的政策创新步伐,解决制约人才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全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2年,在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与首都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基本建立,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格局初步确立,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充分释放,人才对首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和开放型经济体系的贡献率明显提升,率先形成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全面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三)制定地方性人才法规。研究制定北京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规,推动人才竞业避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终

  身教育等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强化人才法规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立法的衔接。

  (四)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建立北京市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强化社会参与,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部分政府人才工作职能。提高经济薄弱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在职称评聘、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使他们在政治上受重视、社会上受尊重、经济上得实惠。

  (五)分类推进用人主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保障和落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职务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鼓励事业单位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根据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建立自主决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国际薪酬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支付,人才薪酬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逐步建立科研院所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设立相对独立、责任明确的出资机构,减少行政干预。鼓励国有创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出资参股国有创投基金,建立项目个人跟投机制。

  (六)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改进科研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根据岗位特点突出能力、业绩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根据科技活动类别

  和学科特征,合理确定高校、科研院所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才评价周期,适当延长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评价周期。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等方式。引入专业性较强、信誉度较高的第三方机构参与人才评价。

  (七)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职称评价专业体系,开展新兴领域职称评审试点,根据人才需求在部分职称系列开设正高级职称,扩大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适用范围。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改革,鼓励支持更多的学会、行业协会、专业人才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承担职称评价的服务工作,完善“个人自主申报、社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的职称评价机制。突出用人主体的主导作用,合理下放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取消统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用人主体根据研究领域和岗位特点确定评价依据。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对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下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探索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开设正高级职称。

  三、加快建立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

  (八)强化人才一体化发展顶层设计。联合制定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重大人才工程实施和重要创新政策落地。健全完善京津冀人才工作部门联席议事机制。根据三地产业准入目录,动态调控和优化人才结构,逐步形成人才随产业有效集聚、合理流动的体制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灵活的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搭建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

  (九)协同推进区域人才管理改革。建立跨区域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推动京津冀在人才职称互认、医师多点执业、博士后联合培养、外籍人才出入境等方面开展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协作试点。建立京津冀干部人才

  挂职交流的常态化机制,健全区域内流动人才的待遇保障机制。鼓励人才异地创新创业,对于异地创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探索建立京津冀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协同运行和区域内知识产权维权机制。

  (十)建立区域人才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建立京津冀高层次人才合作机制,支持组建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标准创制。促进优质科技资源相互开放,推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互联互通,建设区域性创业人才开发培养基地。加强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标准统一的技术交易市场。依托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区、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京津两地未来科技城等重点创新区域,建立健全产业融合发展、人才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

  (十一)构建开放式创新的体制机制。实施更加有利于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国际组织及国际性智库等入驻的政策措施,辐射带动区域人才国际化发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整合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跨区域建设一批国际一流水平的开放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强化北京举办重要外事外交、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能力和人才支撑功能,落实《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人才行动计划(2022—2022年)》,建立奥运人才联合培养机制。

  四、积极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开发机制

  (十二)实行更具竞争力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适度放宽引进海外人才的条件,加强对海外人才在项目申请、成果推广、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探索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相关驻外机构负责人的制度。实施“全球顶尖科学家及其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建立人才与项目的对接机制。深入实施“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依托高校引进一批战略科学家,形成国内外创新资源深度融合、前沿基础研究与

  应用技术创新紧密结合的体制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动态绘制“全球高端人才分布地图”,建立海外人才供需精准对接机制。发挥外事、侨务、外专、海外人才服务机构等渠道作用,建立海外联络机构协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引才配套政策,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引进人才在任职、社会保障、户籍、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的问题。

  (十三)构建更加灵活的海外智力开发利用机制。加快建设中关村硅谷创新中心、芬华北京创新中心、中以技术合作转移中心等境外技术转移和人才开发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孵化载体,积极开发利用海外人才智力资源。以共建合作园区、互设分基地、成立创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深化人才国际化创新合作。推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支持外籍高层次人才领衔或参与承担。在北京自然科学基金中增设“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海外及港澳台学者合作研究项目”和“境外青年学者研究项目”,柔性开发国际高端智力。

  (十四)优化国际化人才培养机制。支持在京高校、中小学、职业院校等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开展联合办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并在引进外籍教师和国际教育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邀请外籍高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可参考市场标准,探索使用外汇支付劳务费用。鼓励用人主体输送人才外出留学、访学,支持市属高校学生赴海外顶岗实习。支持有实力的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参与全球性重大科技领域的科技合作与创新对话。及时掌握国际组织岗位需求信息,积极做好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和推送工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健全科研人才因公临时出国(境)分类管理机制,建立更为便捷的审批模式。

  (十五)推进以外籍人才为重点的海外人才管理改革。落实公安部支持北京创新发展有关出入境的政策措施,在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开展

  外籍人才出入境管理改革试点,出台外籍人才及团队出入境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外籍人才管理服务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发挥用人主体、中介机构作用,探索制定外籍人才分类管理服务标准。完善外籍人才荣誉称号授予体系。探索建设国际人才社区,加强涉外服务软环境建设,促进多元包容文化形成。

  五、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十六)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引进机制。制定实施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研究设立创新创业指标,对获得一定规模创业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市场贡献突出的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文化创意领军企业骨干、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优先办理引进。对于社会贡献突出且确有用人需要的单位,建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

  (十七)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推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分离改革,重点强化公共服务,培育和建设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提高人才市场对外开放水平,实施更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在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规划和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十八)建立由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决定的人才培养机制。以需求为导向,完善高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推动高校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别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校、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课程,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支持高校实行弹性学制,放宽学生的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加大校企人才联合培养力度,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技术研发、办学评价、招生就业等方面开展试点,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

  容与职业标准对接。职业院校招收企业职工参加非全日制学习,实行弹性学制教学,建立学分累积和转换制度。扩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规模,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设站,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财政经费投入机制。加强博士后国际交流,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来京(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力度。

  六、着力构建符合创新驱动发展规律的创新创业机制

  (十九)完善央地人才协同创新机制。研究制定有利于中央单位人才在北京创新创业的支持措施、激励机制和服务办法,搭建科技联合攻关、产业协作共建、人才联合培养平台。推广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等机构的建设经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打造一批央地共建的新型科研机构,试行与国际接轨的科研管理制度。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在部分有条件的央地科技创新合作机构,探索扩大科研课题选择与内部管理的自主权,建立科研人员创新项目聘期制,完善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支持机制。支持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内中央单位落实科技人才兼职兼薪、股权激励等政策。深化院市合作机制,促进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形成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的受益比例,保障科技人员获得无形资产的增值收益。研究探索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保护办法。建立人才引进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依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障联动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智库,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协同创新基地。

  (二十一)建立市场化的创新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赋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探索和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市场定价机制,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合理划分创新团队、个人、单位间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成,进一步提高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的比例。促进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可协议转让制度,试点实施个人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和转让的支持政策。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探索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等事项,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可在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面向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逐步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等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探索开展参与技术入股及分红激励试点。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转化的科技成果,在约定期满退出时,股权可优先回购给成果完成人。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对接其他单位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所得资金收入,可由所在单位和企业自主决定资金使用和分配,用于奖励人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50%。在职或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在参加所在单位职称评聘与岗位考核时,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可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二十三)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资机构、众创空间等载体的作用,促进形成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

  素融合机制。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支持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兴业态,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跨界融合创新。总结推广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创业孵化模式,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依托国家、市级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因地制宜地优化人才发展生态环境,打造一批创新创业与宜居宜业功能相结合的创业社区。

  七、大力完善有利于人才优先发展的财税金融保障机制

  (二十四)推进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调整优化全市各类人才工程(计划、项目),建立跨部门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机制,搭建统一规范的信息化平台。探索事前申报事后奖励制、科研成果购买制等科研项目管理方式。强化财政科技资金的分类支持,对基础前沿类科技计划强化稳定性、连续性支持,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投入。强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经费与使用中的法人主体责任。改革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提高人力资源费用支出比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研发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和合理调整政府资助科技经费的支出结构。对通过结题验收的政府科研项目,结余的科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相关工作。严把立项、结项关,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审计、监督制度。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项目(课题),建立充分体现人才智力贡献的经费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和扩大科研单位对横向课题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二十五)探索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税收改革试点。对已入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的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提供进口科技研发设备或教学科研用品的税收支持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

  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按规定纳税。研究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办法。

  (二十六)优化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科技金融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引导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组成多种类型基金,重点服务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形成对不同阶段创新创业人才及所在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商业银行等机构开展股、债、贷相结合的融资产品与服务。支持创业板、新三板、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完善高层次人才及所在企业借助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政策机制。

  八、切实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才工作汇报,研究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配强工作力量,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

  (二十八)推动责任落实。完善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将推动改革情况作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涉及改革的相关政策、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将责任落实到位。各区健全“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工作体制,完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派专人专司改革工作。

  (二十九)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充分发挥党的组织凝聚人才作用,通过开展国情研修、专家休假、服务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建言献策等活动,增强专家人才对党情、国情、社情、市情的了解,加强对专家人才的政治引导,激发人才服务发展的热情。加强与组织工作、统战工作的联动,推进专家人才的政治吸纳,增强党对专家人才的影响力。

  (三十)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充分整合资源,构建人才工作宣传和表彰体系,大力宣传专家人才典型和人才工作经验,扩大人才表彰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人才荣誉感和归属感,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更好地将各类人才团结凝聚到党的事业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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