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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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3篇

2022-11-04 15:25:03 来源:网友投稿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3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党委委员副镇长提名人选财政所所长党政办负责人社会事务管理办主任综合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3篇,供大家参考。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3篇

篇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党委委员副镇长提名人选财政所所长党政办负责人社会事务管理办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办负责人社会治理办负责人移民办负责人派出所所长中心卫生院院长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二统筹安排细化分工镇协调联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资料文件组信访处理组宣传舆情组现场专项督察对接组督办问责组后勤保障组安保维稳组等8个专项工作组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XX镇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XX镇迎接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督促各村、社区以及辖区相关单位配合中央环保督察组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总协调人:(党委政法委员、宣传委员)成员:(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党委委员、副镇长提名人选)

  (财政所所长)(党政办负责人)(社会事务管理办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办负责人)(社会治理办负责人)(移民办负责人)(派出所所长)(中心卫生院院长)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二、统筹安排,细化分工镇协调联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资料文件组、信访处理组、宣传舆情组、现场(专项)督察对接组、督办问责组、后勤保障组、安保维稳组等8个专项工作组,负责开展具体工作。(一)综合协调组1.人员组成

  组长:组员:负责迎检工作的具体统筹协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2.工作职责一是与省、市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接下沉督察或重点督察具体时间和日程安排,统筹负责中央督察组成员接送工作;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督察组有关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做好各项协调配合和服务保障工作。二是安排布置与督察工作相关的各种会议活动,配合安排好个别谈话、走访问询等有关工作。三是协助中央督察组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有关督察的通知。四是统筹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工作。五是协调保障有关工作。(二)资料文件组

  1.人员组成组长:组员:2.工作职责一是负责收集整理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资料,收集完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批迎检资料,分类形成PDF电子档,专人专机保管,并打印装档。二是督促辖区相关责任单位和村(社区)收集完善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纸质档案,归口存放备查。负责督察组在镇下沉督察或重点督察期间协助调阅资料,组织协调各村(社区)、辖区各单位及时提供督察组要求提供的各类补充档案资料。督察组进驻前:(一)按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批迎检资料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将迎检资料细化,按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按照时间顺序、工作条块进行系统分类整理、归档,编制规范目录、索引表等,扫描成PDF件存档,并打印

  装档。(二)督促各村(社区)和相关责任单位收集完善生态环

  保督察问题整改纸质档案,归口存放备查。(三)查漏补缺完善档案资料。要结合前期省、市、县各类

  检查,预判可能调阅的资料,统筹谋划档案资料准备,建立重点问题资料专卷,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严谨、准确。对照上轮中央督察关注和曝光的典型问题,对之前省上分析预判15个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准备好专卷资料。从行业领域来看,要侧重严控“两高”行业上马、违建别墅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落实情况、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污泥无害化处置、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监管、小水电清理整治等方面。

  督察组进驻期间:(一)在中央督察组下沉期间,协助其调阅、查找迎检资料。(二)组织协调相关村(社区)、各职能办公室、辖区各单

  位及时补充中央督察组要求提供的各类档案资料。各职能办公室和各村(社区)补充提供的档案资料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报送,涉及行业领域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要由县级行业监管部门统一审核把关。

  (三)做好中央督察组档案资料调阅分析工作。(四)要加强档案资料准备工作统筹,确保资料调阅、个别谈话、走访问询、下沉督察涉及的相关内容逻辑严密、工作链条完整、数据真实可靠。辖区各单位要准备好本行业领域资料,确保材料与材料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口径一致,能够相互支撑和印证。(三)信访处理组1.人员组成组长:组员:2.工作职责一是根据职能职责、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

  作方案和预案,全力做好中央督察组在南下沉督察期间的安保信访维稳各项工作。要对信访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职责,梳理工作清单,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各职能办公室要立足各自职责任务,研究细化具体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迎检期间,既要注重与其他工作组的协调配合,也要加强与县级层面的工作沟通,全面掌握情况,准确把握节奏,整合力量资源,切实形成信访维稳工作整体合力。

  二是全面深入排查不稳定因素,对生态环保领域的突出问题,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规模性群体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针对这次中央督察,再组织一次社会稳定形势研判,再开展一次矛盾风险摸排化解,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同时要加强情报信息和预警防范工作,特别要高度关注和及时获取有无指向中央督察的各类涉稳线索,提前防范应对,切实为中央督察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是各村(社区)、辖区各单位要与镇信访办密切配合,灵通情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及时全面掌握群众串联到中央督察组下沉驻地上访的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切实掌握工作主动权,做到异常情况尽早发现、妥善处置。

  四是快速强化现场处置,引导上访群众其通过信件或电话向中央督察组反映问题,对不听劝说人员及时进行分流处置,一旦出现突发紧急情况,要快速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对到省市县参与集访的人员,立即派出工作专班劝返接返。

  五是严格纪律,坚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信访维稳工作组调度和指挥,做到令行禁止、联系畅通,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中央督察期间,信访维稳组全体成员必须坚守岗位,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要对所有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掌握,记录在案,对行动迟缓、工作落实不力、“挂帅不出征”、包案责任不落实,出现到省进京集访和重大舆情事件等,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宣传舆情组

  1.人员组成组长:组员:2.工作职责负责中央督察组在南下沉督察或重点督察工作全程的新闻报道、网络舆情监控引导等工作,引导媒体正确、客观开展宣传报道,协调主流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方案,公布中央督察组联系电话和信箱;及时发布督察新闻稿;编发网络舆情简报;按中央督察组要求发布相关信息。督察组进驻前:结合我镇实际,在集镇中心、地标建筑、村(社区)、高速路口等重点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张贴生态环境宣传标语,利用公交站点、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液动播放生态环境宣传标语、公益宣传短片推出动态报道,反映我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宣传报道近年来我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

  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督察组进驻期间:做好入驻之后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工作安排,及时动态报道督察相关重要会议,通过县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督察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工作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等。特别加大对我镇高度重视和精心部署督察工作的动态信息报道力度。督察期间,针对群众投诉问题的整改工作开展报道,重点宣传整改的认识和举措。

  整改落实阶段:反馈意见前,大力宣传我镇生态环保工作举措,聚焦报道整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举措和经验做法。反馈意见后,及时公开中央督察组交办信访案件的核查、整改、问责情况。持续报道紧盯不放、抓好整改的态度成效。(五)现场督察对接组1.人员组成组长:

  组员:2.工作职责负责对接督察组开展的环境保护现场督察工作,制定出行路线,配合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现场督察信息,按时向综合协调组报送现场督察日报;负责完成镇协调联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六)督办问责组1.人员组成组长:组员:2.工作职责负责对督察组曝光典型案例、交办重点督办件、重点信访件和领导交办重点案件开展督办问责工作;负责完成镇协调联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七)后勤保障组1.人员组成

  组长:组员:2.工作职责(一)负责落实中央督察组在镇工作期间的食宿安排、生活保障、车辆保障及出行保畅。(二)在中央督察组入驻宾馆安排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通信、网络、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三)落实中央督察组入驻宾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定期巡查宾馆食品安全。(四)配备保密柜,负责督察期间保密工作。(五)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在中央督察组入驻宾馆安排值班医生,安排医务人员定期巡检中央督察组人员健康状况,发放必备药品。(六)负责抽派人员集中办公地点的场地布置、网络布设、办公设施设备及用品的保障。(七)负责中央督察组及驻地工作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八)安保维稳组1.人员组成组长:组员:2.工作职责负责制定督察组来镇督察期间的安保维稳方案并执行;负责督察组驻的安保维稳值班值守;负责涉环保督察安保维稳事件的现场处置处理;负责完成镇协调联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服从安排,严守纪律(一)所有督察协调保障人员要服从镇协调联络领导小组和各专项工作组统一调度指挥。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必须按时到岗、全程保障,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不得空岗,不得迟到和早退。(二)各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工作组成员必须自觉接受组长的调配,认真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以任

  何理由推诿、扯皮和不落实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三)所有工作人员负责与本单位联系相关工作。(四)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环保督察有关规定和各项廉政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通风报信。

  

  

篇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2006.10.262006.12.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自然生态保护部门规章已被修改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或者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个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对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的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第八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二)管护设施状况;(三)面积和功能分区适宜性、范围、界线和土地权属;(四)管理规章、规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五)资源本底、保护及利用情况;(六)科研、监测、档案和标本情况;(七)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八)旅游和其他人类活动情况;(九)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状况;(十)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情况;(十一)管理经费情况;(十二)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时,应当在评估开始20个工作日前通知拟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和差四个等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建议向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反馈,并抄送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复核;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第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结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第十三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

  为;(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方案是否经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旅游活

  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总体规划)的要求;(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对在定期评估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酌情予以通报。

  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对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因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降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被降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结果、被责令整改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及其整改情况和被降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一)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功能区划的;(二)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的;(三)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四)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五)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六)干预或者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检查的;(七)其他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一)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二)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三)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四)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五)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六)阻挠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七)挪用、滥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的;(八)对监督检查人员、检举和控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二十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内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环保管理队伍建设要求

  一、全面履行执法职能,推进执法机构示范单位建设(一)规范机构职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稽查考核;要进一步理顺与统筹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和执法事项,规范运行机制。设区的市级执法机构要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统一执法,同时要加强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的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探索“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二)开展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从工作流程、人员管理、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执法效能等方面组织执法机构开展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头作用。生态环境部对成效突出的示范单位通报表扬,并总结经验,出台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标准。(三)提升执法支撑能力。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重点、难点,加强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鼓励各地加强执法研究能力建设,推动执法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提升。二、全面提升装备水平,推进执法队伍现代化建设(四)全面统一着装。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

  本省实际明确着装范围,协调督促落实经费保障,按要求全面完成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

  (五)加强装备配备。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的要求,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制定配备方案,落实配备资金,力争2022年底前基本配齐配全执法装备。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2年底前完成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应用的全覆盖。完善环境行政处罚系统功能,推动环境行政处罚全链条电子化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规范要求,拓展移动执法系统功能,实现指挥调度、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稽查考核一体化。建立健全以移动执法系统为核心的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并与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管理等平台互联互通。生态环境部定期通报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篇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2022最新环保督查督察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_大和十_届_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全力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以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天山慧谷、产业新城的发展理念,以建设生态文明为主线,以污染减排为核心,以蓝天行动计划为抓手,以建立科学规范的环保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重点难点环保工作,扎实整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根据区总规环评及总体规划,结合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二、工作目标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原则,重点对园区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园区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到____年底,综合督查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整改任务(一)进一步深化区环境保护工作1.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主动作为意识。完成《区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2.利用环境政策倒逼经济转型发展。按照《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

  见》(昌州党发〔____〕4号),严格执行《自治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选址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核准或备案。

  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二)进一步强化环保责任和考核问责3.加大绩效考评中环保指标权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在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责任考核中增加环保指标分值。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4.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按照《自治州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州政办发〔____〕37号),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做到监管区域全覆盖。明确各企业的网格化监管任务、责任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三)以蓝天行动计划为统领,落实国家环保计划(规划)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5.继续全力推进蓝天行动计划。按照《区落实州蓝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明确责任,全面完成____年蓝天行动计划目标任务。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6.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列入目标责任书中的园区十二五减排项目、____年自治州下达的减排项目建设。对已建成的减排项目,强化运行管理要求,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全面完成十二五总

  量减排指标任务。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7.加大建筑工地和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管控力度。根据《自治州大气污

  染防治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施工,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全部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环卫清扫车辆配备力度,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

  责任单位:建设局、市政中心8.严格控制道路运输车辆扬尘。依据管理规范,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实施密闭管理,防止尘土泄露、抛撒、飞扬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市政中心9.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蓝天行动计划中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四)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环境问题整治10.确保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根据《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开展园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市政中心、环境保护局11.推进中水调蓄及输配工程PPP项目。将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及提升中水回用率等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积极争取和自筹资金,确保按计划建成投运。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五)加强环保能力及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2.加强工业园区环保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区环保机构,明确其定岗、定编、定责方案,合理增加环保专业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财政局13.严格项目准入,规范园区企业布局。逐步改善园区企业布局过于分散的现状,并按照园区总体规划严格项目准入,对于不符合园区规划的项目今后一律不在园区落户。责任单位:规划局、产业发展科技局14.强化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将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州十三五工业规划,多措并举,依照《污水厂环保竣工验收整改实施方案》,《污水厂环保竣工验收倒排工期表》推进污水厂通过环保验收,并确保完成____年度列入蓝天行动计划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规划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六)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推进环境守法新常态15.完善司法联动机制。按照《州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案卷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派出所16.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督促问题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并组织开展环境大排查后督察。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17.开展餐饮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严格源头监管,根据《州城区餐饮业

  油烟和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餐饮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18.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州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执法程序,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七)强化督查19.严格落实督查通报制度。对照本方案任务清单,适时开展督查,形成处理意见,并予以通报。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园区成立区环境保护综合督查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安排骨干力量负责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二)细化任务,靠实责任。要按照自治州统一部署,对照整改清单,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将总体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在政策、资金、人员方面做好保障。(三)强化督查,问效问责。领导小组将严格实行通报制度,加强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和各部门履职情况的跟踪督查,督促责任主体倒排工期,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对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正面宣传,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规划建设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情况的总结,形成信息专报,及时推广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进展信息。

  中央深化改革小组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提出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有力措施,可谓抓住了解决我国当前环境保护问题的牛鼻子。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保护工作的事件常有发生,严重阻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

  一要积极推进环保督察制度立法,通过立法明确环保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推进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是环境保护督察顶层设计的基本要求。新环保法虽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下级政府环保工作的权限,但是相关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操作层面,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其他关于国家环保督察制度的规定仅散见于环境保护部的文件中,法律位阶和效力较低,环保督察工作没有较为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可依。既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支撑,也未能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容易造成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关系难以理顺、督察工作保障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多次组织国家区域环保督查机构开展以综合督察为主要方式的环保督政试点工作,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责任、传导环保压力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但是这些综合

  督察均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对地方政府开展,导致环保督政力度有限,影响层级和范围有限,权威性、震慑力不够,难以对地方党委政府形成有效约束。

  现阶段,应结合环保督察实践探索,抓紧研究贯彻中央深化改革小组会议精神,尽快起草《国家环境保护督察条例》报国务院颁布实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环保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法可依。通过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将其正式、明确地纳入我国环境保护管理法律体系中。同时,环境保护部也应制定发布具体配套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形成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执法规范性文件组成完整的环保督察法律体系和规范制度载体。使其既具有法律层面的宏观顶层设计,又涵盖相应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微观制度载体。

  二要明确环保督察机构内外关系,保障督察机构独立行使督察权力。明确环保督察机构与环境保护部、地方党委政府、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是环境保护督察顶层设计的关键问题。只有明确这一关系才能确保环保督察机构独立履职的能力,确保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督察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具体建议包括:

  环保督察机构相对独立。建议参照国家国土督察制度设计,国家设置总督察,履行中央监督检查职责。在环境保护部设立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局,代表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现有的6个国家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可以整体转为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局,具体承担环境保护督察职能和任务。

  环保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制衡。环保督察对象应为各

  省(市、区)以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对地方下沉一级至地市党委政府及组成部门。环保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时,不承办具体案件、不处理地方的具体问题,既要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行为严惩不贷,也不能干涉地方政府合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权。同时,环保督察机构和地方政府基于共同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还应就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环保督察机构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关系是监督指导。环保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时,既要注重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沟通协调,帮助解决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交换环境保护管理和督察信息,相互支持彼此工作。同时,也要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督管理行为加强督导。在督察过程中发现其未履职尽责或参与环境保护违法违规活动等问题,应依法予以监督和纠正。

  三要构建环境保护督察权力体系,严格监督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环境保护督察权力配置是环境保护督察顶层设计的核心要素,构建系统完整的环保督察权力体系对于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保障中央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环保督察权力体系宜确定为监督检查权、督察督办权、督察处置权、督察问责权、督察保障权五大类。

  监督检查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有权依法对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目标落实情况、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督察对象提供有关环境管理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对地方重点排污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督察督办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环境管理工作中存

  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有关地方发出《督察整改意见》,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对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评估和验收。

  督察处置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发现地方未按照《督察整改意见》要求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地方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未达到国家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总督察报告。建议环境保护部按规定对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督察问责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当地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应及时上报,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督察保障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环保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

  4月26日,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情况____年督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将在全省范围内,对应于____年底前完成整改并销号验收的问题进展情况、应于____年底前完成整改的问题及长期整改的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等进行督查。此次督查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除重点督

  查市(地)外,其他被督查对象均采用自查方式。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绥化市党委、政府作为重点督查对象,本次督查工作将于5月15日前完成。本次督查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整改进展督查。对象为各市(地)委、政府(行署),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北大荒农垦集团(农垦总局)、__龙江森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二是督导工作督查。对象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一、整改进展督查(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情况。一是督查应于____年底前完成整改并销号验收的问题进展情况。二是督查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的问题整改情况及长期坚持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应于____年底前完成整改的问题及长期整改的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四是经中央环保督察组认定已完成的整改问题的巩固情况。(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进驻期间转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一是督查____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回头看期间出现反弹的案件办理情况。二是督查回头看进驻期间群众举报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案件办理情况。三是督查回头看进驻期间群众举报信访案件目前尚未办结的40件(次)案件办理情况。四是督查已经办结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信访案件巩固情况。

  二、督导工作督查一是督查督导部门督导制度建立情况。二是督查督导制度落实执行情况。三是督查督导发现问题解决情况。此次督查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除重点督查市(地)外,其他被督查对象均采用自查方式。主要采取三合一工作机制,即被督查对象自查、督查组同步督查、属地有关部门实地核查方式开展。各督查组在对有关市(地)进行同步督查期间,如遇重点问题,应协调被督查地方相关部门采取视频连线或委托地方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对因疫情防控要求,不能开展实地核查的,由地方党委、政府组织自查,待条件允许时,及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篇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

  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

  划等情况;(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

  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七)其他事项。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环境督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厅内意见后,形成省环保厅综合督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安排对同一市的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不超过3个。第九条按程序确定督查对象。环境督察处根据征求有关处室和部门的意见,初步确定督查对象和具体督查内容,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务会研究确定。第十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收集整理督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督查重点,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可开展前期调研。第十一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在进驻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督查对象。综合督查组进驻后应以适当方式向督查对象通报综合督查工作的计划安排,说明督查目的、任务和要求,宣布督查工作纪律,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第十二条综合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一)听取督查对象的工作汇报;(二)列席督查对象的有关会议;(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影像等

  资料;(四)开展现场检查或走访调研;

  (五)召开座谈会;(六)开展社会调查;(七)接受公众举报;(八)反馈督查意见;(九)其他方式。第十三条综合督查组应当依据督查内容,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现场检查的事项。第十四条综合督查组按照工作方案,根据资料核查、群众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情况,随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现场检查应当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必要时应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取证。督查期间,发现明显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督查组应当责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综合督查工作结束后,综合督查组应当书面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督查情况,并提出函告、约谈、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交移送等具体处理建议。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后,依据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综合督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度、区域范围等因素,由综合督察组报厅领导审定后,以厅文件形式正式向被督查对象反馈,责成督查对象自收到督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整改方案;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

  督查对象对综合督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复核。综合督查实施单位对督查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应认真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督查对象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后督察,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综合督查结果作为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重点生态功能区;

  (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

  (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

  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

  (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

  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

  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

  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

  (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

  (七)其他事项。

  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环境督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厅内意见后,形成省环保厅综合督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安排对同一市的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不超过3个。

  第九条按程序确定督查对象。环境督察处根据征求有关处室和部门的意见,初步确定督查对象和具体督查内容,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务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收集整理督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督查重点,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可开展前期调研。

  第十一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在进驻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督查对象。

  综合督查组进驻后应以适当方式向督查对象通报综合督查工作的计划安排,说明督查目的、任务和要求,宣布督查工作纪律,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听取督查对象的工作汇报;

  (二)列席督查对象的有关会议;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影像等资料;

  (四)开展现场检查或走访调研;

  (五)召开座谈会;

  (六)开展社会调查;

  (七)接受公众举报;

  (八)反馈督查意见;

  (九)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综合督查组应当依据督查内容,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综合督查组按照工作方案,根据资料核查、群众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情况,随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

  现场检查应当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必要时应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取证。

  督查期间,发现明显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督查组应当责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综合督查工作结束后,综合督查组应当书面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督查情况,并提出函告、约谈、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交移送等具体处理建议。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后,依据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综合督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度、区域范围等因素,由综合督察组报厅领导审定后,以厅文件形式正式向被督查对象反馈,责成督查对象自收到督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整改方案;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

  督查对象对综合督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复核。综合督查实施单位对督查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应认真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督查对象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后督察,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综合督查结果作为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2022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环保督察工作方案

  一要建立健全整改推进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市级包县(市)区的领导要负责督导推进县区督察整改工作,各市级领导再忙也要把联系制度切实执行起来。比如,抓经济发展需要在市级层面解决的问题,有没有解决。我们每一位同志都肩负着数种责任,市政府分管领导要肩负起所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任务,统筹协调推进,分管战线涉及环保工作的督察整改工作。县(市)区党委、政府对环保问题整改负主体责任,县(市)区委书记是

  行业部门的职能界定越来越清晰,都不是综合部门,承担着行业上的工作推进和对下的指导监督。比如,谋划思路,拿实施方案,作工作部署,解决问题。只部署了也不行,还要指导下面干,督促下面干,还有检查,市直部门要找准定位。一是市直部门要增强对县区、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督导,强化工作意识和加强工作力度。二是增强配合意识,要配合县区和市直主办部门。比如环保工作,不是环保局一个单位干的事,主办部门要把工作统起来,整体工作摆布要正确,要切合实际,把握好节减,力量配备要科学合理,等等,这些是主办部门的事。配合部门在会上我说过几次,将来要抓几个配合不到位的部门问责。部分配合部门往往认为很多工作只是主办部门的事,要情况就给你写三言两语的几个字,实际工作不按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生态环境建设哪个部门没有任务配合意识在市直部门也是个问题,这个问题也不止一次说了,督考办要厘清责任,在工作落实不力的时候,厘清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究竟是谁不力,不能泛泛打靶。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的事情,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中央督察问题整改负全责,各领域内主要领导是

  作、整改进展的汇报。这个前提是要看整改方案合不合理,执行得到位不到位,需不需要做出调整,如果正确的还是要定期听工作进展汇报,解决制约性问题,不断地推进工作。二要成立推进专班。由班子成员牵头,由责任心强、有担当、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组成专班,来具体开展工作。三要严明工作纪律。督导工作中对整改不力的问题不包庇、不袒护、不纵容,要瞄着问题去。行业在这个领域上,最后还要落实在县区,所以行业部门要增强斗争性。瞄着问题是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好,不是否定成绩,也不是与某个人或某个地区过不去,市委、市政府这么认识,部门也是这么认识,县区的同志也要这么认识。大家要正确对待批评,同志们不要把压力转给被批评的部门。

  三要建立健全推进隐患排查机制。对已经排查出的问题,要坚决整改;新的动态问题、不断发生的问题,要随时自我发现。新发生的问题,一方面可能是思维上的漏洞,部署上有漏点,还有一方面是国家的标准在变化,门槛在提升,造成原有的问题演变成新的问题,大家一定要排查“回头看”。四要建立健全整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督考办要把这项工作考到实处,也不要总去,在关键节点上,要出结果的时候再去。刚才说的很多工作都是x月份要结

  

  束的,长期整改要列进来,在另一套体系中长期地抓。x月份前能完成的或应该完成的,组织部要列入问题整改中,抓在手上。审计部门要把生态环境的事情作为审计的重要方向,近期就要把问题的整改抓在手上。市委巡察办也要把环保工作作为巡察工作中的长期内容。

  五要建立健全整改问责推进机制。今年我对县区生态环境、农村村容村貌、人居环境这些事情强调的不多,不是不重要,现在已经不是认识的问题了,是工作思路的问题,比如农村污水、垃圾如何处理,现在把方法和路径都找到了,就在于怎么干。今年这样的事情要换个打法,年底要对县区进行排序,对排在后面的县区,县区委书记要在常委会上作检讨发言,对分管副职进行免职。如果所有县区工作整体滞后,就要整体行动,没有“法不责众”的说法。所有工作都摆布清楚了,怎么就不干、对付干呢各县区主要领导要改变思维依赖的惯性,不能等书记、市长强调了才去抓,不说就放着不干,这种思维要不得。今年年底要“算账”,平时我就不强调了,你们是主体责任,自己不算计一下怎么干么不能总让市委强调之后了再去干,那还是主体么,还是

  些事情必须要把副职充分调动起来,责任必须压上去,问责的时候都有各自的责任。年底“算总账”是指没有出现动态的、重大的恶劣性影响和事故,出现的时候随时启动。

  

  

  

篇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为加强全县医疗废物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按照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联合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落实责任,综合治理,健全机制,惩防并举”的原则,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风险,形成随机抽查、上下联动的长效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生态环境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急救中心等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建章立制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责任的建立和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二)申报登记情况。重点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时完成申报登记,申报登记的废物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真实准确(其中19张床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他医疗机构集中收集、转移的,可不单独进行申报,代收的医疗机构需做好台账记录和申报登记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源头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准确分类,医疗废物包装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要求,暂存场所要符合规定。要建立登记交接制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四)培训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废物管理人员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落实(2020年6月14日前)。制定我县工作方案,召开会议,统筹安排部署医疗废物专项督察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自查(2020年6月15日至6月20日)。医疗机构全面梳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送、交接、运输、贮存等环节是否规范,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定、转移联单制度、专人或专部门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分类收集制度执行情况,按规定对医疗废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情况,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

  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存档。

  (三)集中督察(2020年6月21日至6月25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组织领导中的责任分工,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及暂存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迎接市级抽检(2020年6月26日至7月5日)。市联合检查组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组织领导县卫计局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细化任务措施,摸排基础情况,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二)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监管长效机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消除日常监管空白,实现医疗废物监管的全覆盖。(三)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卫生监督所要驾驶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本次督察中发现的设施不健全、设施运行不规范、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感谢您的阅读。祝语:没有原因,就是想你,没有理由,就是爱你,没有借口,就是疼你,没有预约,就是梦你,没有选择,就是想见你,没有办法,只好发信息告诉你!

  

  

篇九: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

  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

  划等情况;(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

  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七)其他事项。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环境督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厅内意见后,形成省环保厅综合督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安排对同一市的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不超过3个。第九条按程序确定督查对象。环境督察处根据征求有关处室和部门的意见,初步确定督查对象和具体督查内容,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务会研究确定。第十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收集整理督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督查重点,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可开展前期调研。第十一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在进驻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督查对象。综合督查组进驻后应以适当方式向督查对象通报综合督查工作的计划安排,说明督查目的、任务和要求,宣布督查工作纪律,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第十二条综合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一)听取督查对象的工作汇报;(二)列席督查对象的有关会议;(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影像等

  资料;(四)开展现场检查或走访调研;

  (五)召开座谈会;(六)开展社会调查;(七)接受公众举报;(八)反馈督查意见;(九)其他方式。第十三条综合督查组应当依据督查内容,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现场检查的事项。第十四条综合督查组按照工作方案,根据资料核查、群众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情况,随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现场检查应当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必要时应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取证。督查期间,发现明显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督查组应当责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综合督查工作结束后,综合督查组应当书面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督查情况,并提出函告、约谈、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交移送等具体处理建议。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后,依据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综合督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度、区域范围等因素,由综合督察组报厅领导审定后,以厅文件形式正式向被督查对象反馈,责成督查对象自收到督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整改方案;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

  督查对象对综合督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复核。综合督查实施单位对督查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应认真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督查对象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后督察,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综合督查结果作为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或者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个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对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的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第八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二)管护设施状况;(三)面积和功能分区适宜性、范围、界线和土地权属;(四)管理规章、规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五)资源本底、保护及利用情况;(六)科研、监测、档案和标本情况;(七)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八)旅游和其他人类活动情况;(九)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状况;

  (十)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情况;(十一)管理经费情况;(十二)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时,应当在评估开始20个工作日前通知拟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和差四个等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建议向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反馈,并抄送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第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结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第十三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

  (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是否征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

  (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编制方案,编制的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参观、旅游活动是否按照编制的方案进行;

  (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对在定期评估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酌情予以通报。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对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第十五条因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降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被降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结果、被责令整改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及其整改情况和被降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一)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功能区划的;

  (二)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的;(三)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四)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五)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六)干预或者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检查的;(七)其他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一)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三)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四)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五)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六)阻挠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七)挪用、滥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的;(八)对监督检查人员、检举和控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二十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内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十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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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为加强全县医疗废物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按照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联合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落实责任,综合治理,健全机制,惩防并举”的原则,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风险,形成随机抽查、上下联动的长效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生态环境安全。二、检查范围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急救中心等机构。三、检查内容(一)建章立制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责任的建立和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情况。(二)申报登记情况。重点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时完成申报登记,申报登记的废物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真实准确(其中19张床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他医疗机构集中收集、转移的,可不单独进行申报,代收的医疗机构需做好台账记录和申报登记工作)。(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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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源头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准确分类,医疗废物包装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要求,暂存场所要符合规定。要建立登记交接制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四)培训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情况。四、工作步骤(一)组织落实(xx年6月14日前)。制定我县工作方案,召开会议,统筹安排部署医疗废物专项督察工作。(二)医疗卫生机构自查(xx年6月15日至6月20日)。医疗机构全面梳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送、交接、运输、贮存等环节是否规范,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定、转移联单制度、专人或专部门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分类收集制度执行情况,按规定对医疗废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情况,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存档。(三)集中督察(xx年6月21日至6月25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组织领导中的责任分工,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及暂存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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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迎接市级抽检(xx年6月26日至7月5日)。市联合检查组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组织领导县卫计局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细化任务措施,摸排基础情况,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二)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监管长效机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消除日常监管空白,实现医疗废物监管的全覆盖。(三)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卫生监督所要驾驶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本次督察中发现的设施不健全、设施运行不规范、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2013年7月25日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

  低碳发展。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

  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第四条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

  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保护与开发第八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自治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第九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调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审批机关不

  应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贷款。第十条矿产、水电资源开发和交通、通信、输变电线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

  设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和景观影响,科学设计、优化选址选线,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取料场、弃渣场、施工便道和生活营地等临时设施,及时进行生态恢复,严禁随意开挖、随地弃渣,严禁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做好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工作。

  第十一条对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环境监理制度,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监管。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不得投入生产运营。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缴纳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十三条禁止在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及国家一级公益林从事采矿、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动。

  除特殊情况并经依法批准外,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严格限制在大江大河源头、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城镇规划区内,从事采矿、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动。

  除经依法批准的开采区域外,严格限制在国(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采矿、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动。

  第十四条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矿产勘查、开采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水电开发遵循统筹兼顾、确保底线的原则,有序开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干流,支流开发服从于干流开发,确保流域生态流量。流域综合规

  划、水电水利专项规划要做到有机衔接,水电水利开发专项规划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实施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和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禁无序开发,严格控制湖泊水上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应当加快建设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灭虫灭鼠药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

  第十八条禁止销售和使用尾气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牌照和年检时,应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上牌或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九条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应优先建设综合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地(市)、县(市、区)所在地城镇应建设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进行安全填埋和无害化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填埋场运营管理,实行城镇垃圾处置、污水处理有偿服务,鼓励对城镇生活垃圾进行回收再利用。

  医疗垃圾、过期农药等危险废物应在指定的处置场所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暗管向水体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生产废水;禁止随意弃置、直接填埋有毒有害的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县三级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机构,所需经

  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环境监控网络,科学监测监察环境质量。第三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

  制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实行约谈和通报。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整改措施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区域和行业限批。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

  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出现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故的,视情扣减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二)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环境质量下降,重大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三)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或者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设备的;(四)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关闭的;(五)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施工、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六)未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城镇生活垃圾或者处理生活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按照罚款最高限额处以罚款,并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在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造成湖泊、河流、土壤污染或者农田、草原、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工矿企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工业废水的;随意弃置、直接填埋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的;因防渗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当造成工业废水渗漏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辽环办〔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科技中心、事务中心、监测中心及驻市分支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经2019年第41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督察办。

  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附件

  2019年11月5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解决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以下称省督察办),负责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由厅相关业务部门、区域监察局等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省直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专项督察组。

  第三条专项督察事项范围。(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事项;(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三)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五)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严重滞后事项,生态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等问题;(六)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问题;(七)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第四条开展专项督察工作,一般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报分管副厅长审核,经厅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重要专项督察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第五条专项督察工作以点穴式、机动式为主。开展专项督察前,要制定专项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任务和目标、工作方式、时间节点及结果运用等。

  第六条专项督察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员对组长负责,督察报告实行工作组负责制,确保督察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专项督察工作程序。(一)督察立项。专项督察事项,由厅领导审批后,由省督察办负责登记、编号、建立登记台账;(二)督察准备。依据督察事项组成专项督察组,收集相关资料,制定督察方案;(三)督察进驻。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约谈问询、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进驻督察,并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留存影像资料等证据;(四)督察报告和意见反馈。进驻督察结束后,形成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要求,经厅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及时向被督察地区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制定整改措施;重要专项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五)整改落实。被督察对象收到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台账,征得专项督察组同意后,按时限要求向省督察办报送整改任务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区域监察局;(六)督促整改。区域监察局负责督促被督察地区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省督察办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回头看”,督促被督察对象抓好整改落实;(七)验收销号。被督察对象完成整改后,参照《辽宁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进行验收销号,上报完成整改情况;(八)立卷归档。专项督察结束后,督察组负责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报省督察办存档。第八条省督察办针对上报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区域监察局日常检查意见,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或进展缓慢、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

  度、区域范围等因素,提出下达督办函、通报、约谈、曝光、挂牌督办等督促整改建议,经厅领导审批后,组织办理。

  第九条省督察办对专项督察整改任务落实工作实施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参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内容和方式进行。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督察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遵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专项督察有关工作情况,经报请厅领导批准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省督察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11月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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