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共同体”到“法律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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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共同体”到“法律共同体”

2022-10-27 08:20: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由伦理、文化共同体向政治、法律共同体演进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趋势。“中华民族”这一概念诞生于中国从“君主制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蜕变过程之中,而国家类型的重塑也促使了国民身份的转变。如今,中华民族已实现了从“文化共同体”向“法律共同体”的初步转化。本文以民族起源、形成与发展为切入点,具体探讨了有关“中华民族”的想象与形成,并以此为基础阐述了实现与完善“法律共同体”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建构论 中华民族 共同想象 法律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019-02

什么是“民族”?“民族”又是怎样产生的?纵观近年来学者们对于“民族”起源的研究,无外乎两种观点:一种是强调民族形成之客观性的“原生论”,而另一种则是强调民族形成之主观性的“建构论”。前一种理论由于教科书的推广,如今已塑造了我国大众对于“民族”的认知。但在理论界,随着现代族群理论的发展,渐占上风的却是后者。在“建构论”者看来,“民族”已经从一种“先天的”、客观的社会存在转变为一种“后天的”、主观性的社会建构产物,①民族认同是一种建立在国家疆域之内的共同文化和价值观念基础上的共同体“认知”与“想象”,是一种“因情景而动”的情感和身份认同。

事实上,上述两种理论并非截然对立,不过是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然而,对于早已熟悉了“原生论”的我们而言,“建构论”还是为我们开启了一条新的探索“民族”形成的思维进路。于是,笔者想到了古老的中国,想到了那为国人所骄傲的共同名称——“中华民族”。那么,如果从“建构论”的视角上看,“中华民族”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共同体”?它是怎样被“想象”而成的?它“建构”的过程又经历了怎样的变化,未来的趋势又将如何?带着这些问题与几分忐忑,笔者尝试着以一种新的方法与视角,去寻找自己的解答。

一、伦理、文化共同体的形成:古老民族的“共同想象”

在当下中国学界,论及“中华民族”之建构,当先以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多元一体”论为基点。费老曾说:“我将把‘中华民族’这个词用来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十一亿人民。它所包括的五十多个民族单元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它们虽则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②显然,“中华民族”是以超越我国各基本“民族单元”的族际聚合为特征,基于各“民族单元”的共生、共存与文化中的共同因素而形成的一种一致的民族归属感与集体认同意识。从词源上讲,“中华民族”之概念产生于近代,是近百年来中国与西方列强对抗而形成的产物。然而,正如费老所言:“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近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③为此,我们不妨粗略地以1840年为界,对古代中国和近现代中国的“民族”想象作一个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中华民族”形成的“前民族主义”阶段(1840年以前)

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陈连开先生曾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古老而又从未割断其文化传统;也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那样在统一帝国分裂以后经过一段南北王朝对峙与诸王、诸汉分庭抗礼以后重新走向更高度的统一。”④可见,作为一个经历了两千余年历史连续发展而成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任何对“中华民族”问题的讨论都无法脱离其深厚的历史背景与人文积淀。从客观上讲,在现代“民族主义”产生以前的古代中国,众多民族各有其发展的历史与文化,同时伴随着各民族对于自身处境与文明的自我认识和对域外民族及其文化的共同想象,中华文明呈现出“多元”发展的特点。从总体上讲,在古代中国,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共同“想象”:

1.地域上的“想象”。中国各民族单元的共同家园坐落“在亚洲东部,西起帕米尔高原,东到太平洋西岸诸岛,北有广漠,东南是海,西南是山”⑤的一片广阔大陆,自成一个独立的地理单元,生活在这片大陆上的中国古代居民将其想象为人类惟一的生存地,因而称之为“天下”。当各民族单元由原始部落走向阶级政权后,各政权首先是以“国”为中心、以“国”之疆域为范围形成了最古老的集体想象。如“中国”与“四夷”最初都是地理上的划分,在西周初期出现的“中国”⑥一词是指“周天子所居之城,即京师”,进而引申为黄河中下游地区,而与“中国”相对的“四夷”概念则是将夷、蛮、戎、狄配以东、南、西、北四个方位,形成“四方之夷”的地理界定。

2.文化上的“想象”。中国各民族单元的经济与文化,在古代始终呈现出多元区域发展的格局,各民族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风俗与文化传统。因此,除了地理分界外,各民族还孕生出在文化上的共同想象。譬如,自春秋起明“华夷之辩”,就是将文化作为区分族群的标准。《春秋》强调“夏夷之防”,把语言、习俗和礼仪视为区分族类的基本要素,由此“中国”和“四夷”又成为了与“诸夏”和“夷狄”同义的文化概念。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家的“华夷有别”观念最为明显,但自秦汉后统一成为历史潮流,大一统思想也随之产生,儒家思想也出现了主张兼容和各民族亲近的一面,不再突出强调“华夷差别”,而是宣扬“有教无类”和“普天一统”。

3.政治上的“想象”。基于在地理和文化上的共同想象,又衍生出政治上的共同想象。首先,仍以“中国”一词为例,它不仅是地理和文化的概念,同时也是国家的名称。据陈连开先生考证,“晚明以前,历代中原王朝或南北对峙的王朝,都有其朝代国号,而又都以‘中国’为其通称。边疆民族地区由当地民族建立的边疆王朝,也往往在其国号、王号上冠以‘中国’的名称”。⑦其次,在古代中国,无论是汉族建立的政权还是各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国家治理中多有将“不同民族按不同法律治理”的思维观念,由此形成“以汉法治汉人,以夷法治夷人”的二元法律体制,如出现在《唐律疏议》中的“化外人”条款就是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内实行“蕃汉异治”政策的直接体现。

(二)“中华民族”形成的“民族主义”阶段(从1840年至今)

费老在《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中论述到,“中华民族”之共识源于中国人民之觉醒。尽管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中形成了深刻而有力的内在联系,但在没有遭遇来自外部世界的威胁时,各民族尚不能“自觉”地认识到这种内在联系的“一体性”。但当1840年帝国主义势力用枪炮敲开中国的大门时,面对中华帝国体制的轰然崩溃,面对外国殖民者阴谋瓜分中国领土的险恶用心,面对是“亡国灭种”还是“救亡图存”的空前压力,“中华民族”利益的不可分割性逐渐为国人所认清,伴随着中国近代民族民主革命的深入,中华民族的“一体性”逐渐上升为国内各族人民的自觉意识和民族觉悟。在中国近代反帝、反封建斗争中,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西方民族主义思潮的优越性,并将其引入中国,激发起各族人民对于“中华民族”的高度认同,20世纪的中国实现了从“封建王朝”向“民族国家”的转变,传统的“家国天下”观念也演变成了“民族主义”的自我认知,中华民族作为“自觉”的民族实体开始立足于世界之林。

二、向“法律共同体”的演进: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趋势的思考

如前所述,“中华民族”诞生于中国从“君主制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蜕变过程之中,在此过程中不仅实现了国家类型的重塑,也实现了国民身份的转变,同时还是对国族的再造。在费老看来,中华民族在“国”“民”“族”三者上的转变首先是源于我国56个民族在追求新的“自觉”民族实体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高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⑧而来自于外的殖民主义侵略恰是促成中华民族观念产生的重要诱因。但纵观当下之形势,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主题,建立在“共抗外敌”基础上的“民族认同意识”开始逐渐失去其现实根基。显然,我们难以在今天的社会中通过重新树立共同的敌人,来巩固这种高层次的共同意识,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重构“中华民族”共同情感与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新途径。那么,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怎样的观念与体制才能成为重新形塑“中华民族”一体性的基础呢?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

(一)在民族意识与民族觉悟上应实现由“民族主义”向“爱国主义”的转变

“爱国主义”一般被界定为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伴随着当今世界建立“民族国家”已成为普遍的历史发展趋势,“民族”一词在指称国族时已逐渐成为“民族国家”的同义词,“国籍”也逐渐成为“民族性”的同义语。⑨因此在民族国家中,“爱国主义”具有与“民族主义”相同的社会心理基础,“爱国主义”强调的是民族国家含义上的国家,而“民族主义”也强调的是民族国家含义上的民族。无疑,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公民,不论其具体民族为何,总是要在“祖国”这个地理的、社会的、文化的和政治的特定环境中求得生存与发展,而一国公民由于生于斯、长于斯、老死于斯的人生经历和社会交往而产生的对家乡的眷恋、热爱以及甘愿报效的情感与认同便是“爱国主义”的社会根基。中国作为一个具有长期历史连续性的古老国度,“血浓于水”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国内各民族由“民族主义”的认同向“爱国主义”的认同之趋势也早已形成,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持续和发展,正如陈连开先生所说,“像爱护自己的生命那样爱护祖国的统一与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已经成为中国各族人民爱国主义的集中体现。这种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过去曾鼓舞中华民族打败帝国主义侵略,……今后同样会鼓舞中华民族,在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中,重振中华民族雄风并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⑩

(二)在共同体结构的发展方面应实现并完善“法律共同体”的构建

诚然,在近代中国国家转型的过程中,中华民族已经实现了从伦理、文化共同体向政治、法律共同体的初步转化,以“天下观”为基础的伦理秩序也开始转型为“国家观”中的法律秩序。在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中华民族作为政治共同体已经成型,而我国《宪法》也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成为了法律概念。但在“宪政”制度犹未确立、“法治”体系仍待健全的今天,中华民族要实现向“法律共同体”的根本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基于此,我们不妨大胆地展望一下“中华民族”的未来,如果说其“多元性”体现在文化与族群上,那么其“一体性”便将集中反映于政治与法律之中。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也必然是建构在以宪法为核心,以“保障人权”和“主权在民”为原则的法权结构安排之上的,而一种以宪法为核心的、对统一国家与公民身份的国家认同意识也将成为新的“高层次民族认同意识”的基石。

注释:

①吴晓萍,徐杰舜.中华民族认同与认同中华民族[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135.

②③④⑤⑦⑧⑩费孝通等著.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1,1,87,2,87,33-35,113.

⑥1963年陕西宝鸡贾村出土的“何尊”显示西周武王、成王时出现了“中国”一词.

⑨宁骚.民族与国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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