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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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2022-10-26 17:15:05 来源:网友投稿

编者的话:关于计算机图像(Icons)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世界各国都可以说是刚刚开始。为此,本刊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规划发展处谢小勇处长,从当前各国在这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对国内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建议等角度,谈谈计算机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以及计算机、通信产品、电子信息产品的迅速增加,单位与单位、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已形成相互连接的网络系统,进而形成全球化的资讯网。利用网络能够缩短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凭借计算机、手机等,利用网络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项需求。因此,将电子产品设计得更加简单、易用,计算机及电子行业人员除了丰富及整合产品的功能,更大量推行图形化使用者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以下简称GUI)以及具有识别功能的图像(Icons)在产品接口上,使消费者更容易使用和操作。除了计算机及信息产品外,还有PDA、手机、激光视盘机、电子游戏机产品、MP3、MPEG4播放机、数字相机等消费性电子产品,以及自动柜员机、医疗检测仪器及设备、宝石和其他专业检测仪器等,其操作菜单接口也都使用GUI及Icons。

计算机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

Icons是一种有识别功能的图像,这些图像是图形化使用者界面(GUI)的核心元素。在计算机行业的相关概念中,一个Icons是一个小的图像(image),可以表达一个档案夹或是可执行的动作,或是其他图形化使用者界面中的物体,通常可凭借鼠标动作开启或移动Icons。1867年,Charles Pierce在一篇“一个种类的新目录”的论文里说明:所谓的符号(sign),是将一个表示意义的符号(signifier)与所代表的意义(denotation)或意思(meaning)连接在一起,通常使用的有三种形式的符号(sign):图像符号(Icons)、指示(标)符号(indices)和象征符号(symbOl)。其中Icons表示的意义如下:是一个相像于所要表达物件(object)的图像,由于Icons与所表达物体间近似的功能,不需要任何的转换就可以让使用者易于理解,这种特征使之不同于指示符号、象征符号。在GUI中的计算机图像与真正的对象物(或物体)相像,Icons能传达正确的意思给使用者,就是让使用者能够依赖图像的正确性而识别其中的关系。计算机系统以各种不同且已嵌入的信号与使用者联系,提供使用者以操作指南,或是告知使用者系统情况的改变,这些关键字与用语是一些象征性符号(symbols),使了解计算机文化的使用者能了解这些象征符号。

在GUI桌面(desktop)所使用的一些Icons的例子,例如:

从这些图像本身的外形很容易解读他们想表达的意思。普遍使用者已接受(Icons)的名称,知道这是对安置于GUI桌面上所有图像的一个通用名称(generic term)。

在计算机系统中,另一个对话方式是藉由指示符号与使用者展开对话,以显示灯的方式指示系统的开启与关闭,灯形式的指示符号是告知使用者,光驱正在读取或载入资料,条状物的长度变化可显示完成该操作所需要的时间比例。当使用者完成操作或操作错误时,计算机将提供声音或者不同图像的提示。

由于文字性的操作界面较难理解且不易于学习,20世纪80年代,个人计算机工业开始崛起,计算机从业者意图使个人计算机的使用更易操作,因此,发展出图形化使用者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在虚拟的环境中提供图像,让使用者熟悉这些图像,允许使用者借助鼠标或者键盘的按压动作与物体直接互动(对话)。

2O世纪70年代,美国Xerox Corporation’s Palo Alto研究中心设计了第一个图形化使用者界面,但并不普及。直到80年代,苹果计算机推出第一个为社会大众设计的个人计算机,才使得GUI变得逐渐普及。现在计算机使用者界面的趋势已向着以图像为主的使用者界面(GUI)发展。

GUI的最重要优势在于,让不会使用命令执行的使用者可直接对作业系统进行指令输入,不仅可以调整对话框的尺寸,还能改变样式与比例。此外,设计得当的图形画面得以帮助使用者快速了解与寻找功能,并透过统一的操作方式,让使用者在使用几次后,即可快速熟悉其他程序的操作。

GUI已成为一种使用者与计算机互动的标准,是目前多数主要计算机系统或者程序所采用的界面,包括微软视窗系统,unix的motif,以及linux的桌面程序gnome和苹果macintosh所使用的界面。以下是GUI基本组成部分的特色。

游标:在显示屏上出现的一个符号,可以移动它去选择物件并下指令。通常,游标是一个倾斜的小箭头“ ”。

图像(Icons):一个小的图像代表着一个指令、档案夹或是视窗。凭借移动游标到图像上,按压鼠标上的按键,执行命令或将图像转换到另一个视窗。也能在屏幕上移动图像,就像它们是计算机桌面上真正的物件。

桌面:屏幕上的区域,图像群集的地方,像桌面一般。就像图像所代表的真正物件放置于真正的桌面一般(如图6所示)。

视窗:把屏幕分成不同的区块,在每个视窗里,能操作不同的程序或者展示不同的档案夹,你能在屏幕上移动视窗,并任意的改变视窗的形状和大小。(如图7所示)

菜单:可透过菜单选择图像使用者界面,执行指令。

各国与Icons和GUI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Icons和GUI都凝聚了设计人的智慧,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应当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因为它们是新兴产物,因此,不论从商标权版、权等角度都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例如,Icons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完成的,形成与其相近似的图像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机语言来完成,这样对该图像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就难以确定。从版权的角度,它是通过不同的计算机语言来完成;从商标角度,它又难以确定所在的类别;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定性为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则过于牵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是将此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计算机程序开发人员为了提供一个方便使用者操作的软件接口,在可同时执行多项任务的环境中,经常使用这些图像接口。而且,很多计算机使用者宁愿透过图像与软件产生互动而不愿意输入连串的指令这些图像接口的外观使计算机程序更易了解和操作。由于使用者的认同而使得计算机使用者接口变得非常有价值及潜力,这些

图像接口将会变成计算机工业的一种标准,因此,计算机软件图像外观设计的价值非常明显,值得给予专利权保护。

在此,要强调的是,版权保护的是著作人的原创表达,但该表达必须表现在有形的媒介上,一般而言,版权能以两种模式表达使用者界面;①保护产生使用者界面的内在程序;②保护界面本身。版权保护固定形式的表达,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设计。在特殊情况下,版权可能保护的特征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而且,版权有着不受新颖性等专利要件审查的优势。但是,版权也有无法防止他人独立创作的缺点。因此,对于相同的创作特征外观设计专利权比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更大。当件产品的外观设计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著作权保护的法定资格时,创作人无需在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保护之间做出选择。目前,我国正是以此方式执行的

我国现状及问题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在此,明确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在2006年修订的审查指南中规定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上述规定“一个设计必须实施在个物品上”,对“应用于工业产品的装饰性设计(图案)”授予专利,因此,设计必须应用于物品上,但法律并未限制设计必须应用在完整的物品(complete article)或可分离的物品(discrete article)或是可单独赈售的物品。同时也阐明这个观点:“单纯的图像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对象。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保护对象与单纯的图案或是单纯的表面装饰(亦即抽象设计)最大的区别,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可实施于工业产品上。”

对于GUI及Icons的外观设计应用在计算机系统内,而计算机系统是一项工业产品,当计算机系统执行软件或储存软件时,由软件所形成的图像显现在计算机屏幕上,而形成计算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换言之,图像本身不仅仅是一种表面装饰或者一张展示的图画,图像是用来连接安装于计算机中的软件程序,并且是连接到计算机系统内的操作程序。所以,GUI及Icons是在计算机系统操作时个不可缺少且有用的组件的设计,因此,只要这设计被适当的揭露且适当的主张,就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保护对象。

但是,在2006年新修订的审查指南中同时又规定,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审查指南在对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中提到: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因而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但没有阐明原由,只是在审查指南的修改说明中指出:“将通电状态的图案列为不给予保护的客体,明确了该类产品属于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至此我国专利法审查指南明确对于GUI及Icons的外观设计不给予专利保护

然而,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实际审查过程中,却有如下的外观设计申请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如图18、图19、图20、图21、图22、图23、图24、图25)

上述几个图例,均属于GUI或Icons,若按照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这些均是在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设计,是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却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分析至此,笔者不禁产生很多疑问。

(1)GUI或Icons在中国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2)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对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进步阐释还是进一步的限定?

(3)审查指南明文规定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是因为审查质量的问题,还是因为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操作性?现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机制是否与目前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4)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上述案例中仅仅是在产品名称中说明是属于某产品,而在专利申请图片中并没有披露所申请专利的设计依附的产品。授予专利权的上述申请是否能证明专利申请书中的产品名称也可以限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5)上述的几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已经说明GUI或Icons属于工业产品?

在我国实施该项保护的建议

2005年,全球计算机信息产品的增长速度趋缓,高科技产业的重心已逐渐从个人计算机走向消费性电子产品。消费性电子产品已成为家电业、信息业的兵家必争之地,我国信息产业也积极争取进入消费性电子产品的市场。比尔·盖茨表示,“未来相关的无线通讯硬件甚至包括软件等,都将整合成为无缝式运算(Searnless Computing)”; 美国消费性电子协会(Customer Electron—ics Association)主席夏普洛(Gary Shaprio)指出,“消费性电子产品简单、易用的特性,进而会改善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方式”,由随身听,笔记本计算机移动式多媒体播放机(Portable Multime—dia Player)、具有电视接收功能的手机具有PDA功能的手表、具有无线传输功能的数码相机等可携式电子产品以及车用消费性电子产品的发展显示出,除了藉由数字化完全整合丰富产品的功能外,简单及容易使用也是未来消费性电子产品的设计趋势之一,而直接面对使用者的操作选单接口的GUI及Icon设计更不容忽视。

近年来,应用GUI及Icons的计算机、信息及消费性电子产品愈来愈多GUI及Icons的设计渐受重视主要工业国纷纷立法予以保护,我国在应用软件、硬件、Icons及GUI的开发及设计能力也渐趋成熟。一方面,为了配合国内产业的需求,鼓励相关企业自行研发及创新设计,注重使用者需求,因而强化GUI及Icons的设计;另一方面,为了配合国际工业设计保护的趋势结合我国工业设计保护制度的实际情况,建议在修改审查指南时,应将GUI及ICORS

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要计算机形成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遵守“工业产品”的要件,应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笔者建议,对审查指南的相关部分给予修正,其修正方案应符合下述原则。

由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设计不得脱离其所应用的物品而仅以表面装饰的图案单独存在,计算机图像无论是显示在整体屏幕上,还是其中个别的图像(Icons),都是具有二维空间的形象(image),也是一种表面装饰。只有这种装饰实施于工业产品(计算机屏幕终端机或其他显示面板)上才能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为符合工业产品的要件,当审查计算机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件时审查人员应当详细审查所有的揭露内容,确定何者为申请人主张的设计,并确定该设计是否实施于工业产品上。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也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所以,专利申请应该提交请求书(记载产品名称)、图或者照片必要时提交简要说明(对于GUI及Icons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必须的)。审查员在进行审查时,应审查:

(1)图或照片确定GUI及Icons的外观设计是否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或其他显示面板上。但同时应该满足“应包含足够数的视图,足以完整揭露物品的整体外观”。另外,图面应遵守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所以,应当确定产品名称是否已明确说明申请专利的客体。下列的设计名称并未适当地描述一个应用于工业产品的设计,例如。“计算机产生的图像”或是“图像”。反之,下列的设计名称已适当地描述一个应用于工业产品的设计,例如,“计算机屏幕及图像”。“显示面板及计算机图像”等。

(3)简要说明。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可以是依附于产品的单个或者多个图案以及图案与色彩的组合。在申请GUI及Icons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所提交的图或照片中应该是包含有产品图案或图案和色彩组合的设计,但产品的形状不是申请人要求保护的要素我国也没有规定以实线或虚线的形式来排除计算机形成图像所依附的计算机屏幕,终端机或其他显示面板等产品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故简要说明的描述,对于申请GUI及Icons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必要的。简要说明可以这样描述:“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仅是图案设计当然,对于省略视图或者要求保护色彩等情况,在简要说明中还需视情况而加以说明。

各国概况

美国

1985年10月20日,美国Xerox公司开始申请关于软体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在1988年5月,Xerox公司总计有21件GUI及Icons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然而,这些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计算机图像,很快地引起专利法庭及业界的注意。在1988年8月,有2位专利律师在The Computer Lawyer的期刊中发表文章,讨论这种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方法。1989年初,这些文章出版之后不久,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以下简称USPTO)收到一些信件,有一部分意见支持GUI及Icons设计可以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另外一些反对意见认为,授予GUI及Icons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干扰到那些预留给著作权保护的领域。1989年初,Xerox公司再次提出几个关于计算机图像设计的专利申请,但审查人员认为,Xerox公司所请求的图像设计不是法定保护对象,因此,均予以驳回,Xerox公司不服,就其中几个申请案向专利及冲突委员会(Board of Patent Appeal&Interferences,简称BPAI)提起上诉。在BPAI回应这些质疑之前、USPTO一方面核驳Xerox公司关于图像的设计专利申请案,另一方面,对于计算机图像是否为设计专利适合的保护对象,开始进行调查。因为当外界或USPTO质疑一个新的枝术领域是否可能成为专利保护对象时,为了迫使申请人能提出上诉,USPTO通常会对大多数申请案采取初步核驳的措施,如此,才可使专利法庭或法院提供USPTO指导原则或是相关的意见。最终,冲突委员会一方面支持USPTO审查人员所做的驳回决定,另一方面,却肯定“应用于计算机系统程序所形成的图像”应该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保护对象。委员会认为,由于图像应用在计算机系统内,而计算机系统是一项工业产品,当计算机系统执行或储存软件时,由软件所形成的图像显现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计算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换言之,图像本身不仅是一种表面装饰,或者一张展示的图画,而是用来连接安装于计算机中的软件程序,以及连接到计算机系统内的操作程序。甚至还举例说明计算机系统中所使用的图像应如何揭露才能表示出该图像是被应用于工业产品上。

这是美国设计专利保护史上很有影响的Ex parte Strijland案该案为美国王法保护Icons、GUI以及计算机字型提供了依据。1996年USPTO公布计算机形成图像的审查基准,在基准中明确计算机形成图像的设计申请必须遵守工业产品要件的一般指导原则,即计算机图像应该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或其他显示面板。并规定了审查员评估设计申请案所绘制的计算机形成图像是否符合工业产品要件的程序。同时也说明在申请专利时应该提交的视图画面、设计名称和简要说明的方法。目前,美国的GUI及Icons的设计专利已较为普遍,以下举例说明GUI及Icons的设计专利的公告图(如图9、图10、图11、图12、图13所示)。

欧盟

欧盟委员会在设计法第三条,对“design”的定义为:设计,是指产品(product)的整体或一部分的外观,其中包含由线条、外形、色彩、形状或材质(产品本身的材料)或是产品的装饰等所构成的特征。其中,也将product的定义清楚写明:其所称产品,是指工业产品或是手工艺产品的项目,包括复合产品的零件、包装、产品外装(get up)、图像表征(graphic symbols)及印刷字体(Typographic typefaces),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在设计法中明定“图像表征、符号及印刷字体”的设

计,亦为共同设计保护的对象,只要能符合设计的保护要件,即应授予设计保护。

欧盟共同设计的保护范围较广,可在申请案中指定设计可实施的多个不同物品,例如,000041645-0002号案的装饰性图案所指定实施于:①家庭用品;②浴室用品,⑤园艺用品;④装饰用品等。设计权利的范围解读也较广,包含任何不会让具有相当认知的使用者(the Informed uesr)产生明显不同整体意象的设计,亦即任何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设计,甚至连不同产品种类的设计也包含在内。

欧盟共同设计对于申请注册的设计的图面及样品的规定相当简单对于GUI及Icons的设计申请案的图面也没有特别规定,另在欧盟设计法第36条及补充规定的第4条中规定,由于是以图面的方式界定请求设计保护的设计特征,所以,图面必须完整且清晰,与设计无关部分不应留在图面上。图面、照片(除幻灯片外)、电子打印的图面或者任何其他图示,只要是能重制的,都可被接受。

在实务上,由欧盟共同设计公报上所公告图面可得知,欧盟对于申请注册的设计所附图面的审查相当宽松,只要申请案所揭示的图面可重制,且可清楚揭露及辨识所申请的部分设计,由其所公告的GUI及Icons的设计申请案得知,欧盟共同设计允许申请人可以仅仅揭露GUI或Icons的设计(如图14、图15所示),并不强制申请人必须在图中以实线或断线的形式表示GUI及Icons的设计所实施的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他显示面板,也无需在图面说明中清楚说明“图面中以点线或断线所表示的部分,不是设计专利权利所主张的部分”。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2003年修订的新设计法(Australia Designs Act 2003),2004年6月17日开始正式生效。第一章前言中第二部分对设计的定义为:设计,关于产品的设计,由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及手工艺品)的外观而产生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视觉特征。对于申请注册的设计图面及样品的规定相当简单,对于GUI及Icons的设计申请案的图面也没有特别规定。由于设计的权利范围是以图面来界定,因此,中请注册的设计所附的图片品质很重要,好的品质才能让大众清楚地知道所中请的设计要保护的范围。但是,申请人必须在权利主张中说明,例如,“主张如图所示应用于计算机显示器的装饰性图像设计的专有权,该图像是由储存于计算机操作系统在所谓的显示器上所形成的,当要确认专有的权利范围时,图面上以断线及点线所表示的部分,并非权利主张的范围,必须被排除。”

设计申请指南中规定,图面必须是①要精确地绘制(accurately drawn),而不是徒手粗略地画出来的(not rough hand sketches);②用A4纸来绘制,且品质要良好;⑤应以黑色线条绘制,且要清晰和明确。另外,规定所有的视图中,至少应包含一个3D立体的视图,图面中不必揭露设计中内部隐藏的部分或细部。如果是照片或印制的数字影像,则①必须印制在A4的纸上,且是原版印制的照片(clear originals),不可以是影印的;②其中的背景必须是与产品相对比的平面,且不构成所申请产品的任何一部分,由于阴影可能会混淆或隐藏所设计的细部,因此,必须小心,不能在图面中显现阴影;③图面必须完整且清晰,与设计无关的部分不应留在图面上。

韩国

2003年韩国修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基准,并于2005年7月1日开始进入试行。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开放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显像设计。根据韩国特许斤的说明,“显像设计”(韩国将“计算机形成图像设计”称为“显像设计”,2003年7月1日开始给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修改外观设计审查基准,明确显像设计所包含的内容及所保护的范围)是指“显现于物品的液晶化表面等显示器的图形设计”,显像设计包括:“图形化使用者接口(GUI)”、“图像(Icons)”、字型及“Character的图像或符号”、屏幕保护画面及指示标记(indices)等设计。韩国特许厅对有关显像设计的基本内容包括①显像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②显像设计的形式要件:显像设计必须要能实施于实际物品上,多数个显像设计间形态一致性的关系以及显像设计具有动态变化的申请如何处理,对于此类设计专利申请名称的规定等。

日本

日本特许厅于平成12年修订“有关液晶显示部等的指南”,2094年2月16日公布的“意匠注册申请的申请书及图面记载相关的审查基准”,以“画面设计”(Image Design)的名称涵盖GUI及Icons的设计,明确规定可以整体意匠的形式或部分意匠的形式来保护呈现在液晶显示部上的画面设计。换言之,在图面中以实线的方式表现物品及画面设计,以整体意匠的形式提出申请(如图16所示),图面中以实线的方式表现画面设计,以虚线或点线的方式表现所实施的物品,以部分意匠的形式提出申请(如图17所示)。

日本意匠法第2条:本法称“意匠”者,系对物品(包含物品的部分)的形状、花纹或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可引起美感者。液晶显示等相关规范中明确规定:①为了符合物品性之规定,画面设计必须直接显现于物品的显示部上,而该显示部必须是该物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to be indispensable);②必须是由于物品本身具有的显示机能所呈现出来的画面(例如,行动电话、PDA、数字照相机、汽车导航显示器、股票买卖下单机等),如果是操作物品外部而传来的讯号所显示的画面,则不受意匠保护(例如,计算机显示器、笔记型计算机显示器等);③画面变化的样态必须是特定者(例如,最初的选单画面),而其他的变化画面则须另案申请。如果画面设计能符合前述的三项要件,就可构成意匠所保护的法定标的。

日本意匠所保护的画面设计,只限于特定物品之显示部的最初选单画面或开机画面设计,如果是经由操作计算机传递讯号而显现于显示器上的画面设计,或是经由因特网传递的画面设计,则不给予意匠的保护。2006年3月,特许厅向国会提出新的意匠法修正草案。新草案修正的重点在于,强化意匠权的保护,主要议题为:①延长意匠专利权期间为20年;②扩大意匠权的效力范围;③延长关联意匠的申请期间,④扩大Icons及GUI的意匠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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