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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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022-10-23 13:15: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传统的法本质学说认为,法的本质为阶级性。实际上,这种学说并不能完全涵盖法的本质。本文通过对不同社会形态中法本质的浅析,得出结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Abstract:The traditional doctrine of the essence of law summarize it as class-consciousness. In fact, this doctrine can not conclude the essence of law. This authorl analyzes the essence of law on the different social form, and make a conclusion that law reflect the will of the state, rather than general will of the ruling.

关键词:法的本质 阶级性 国家意志性 新定义

Key words: The essence of law Class-consciousness the will of the state New definition

作者简介:霍岩,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中外法本质学说概况

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对于法的概念、含义的研究却十分广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我国学者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直接研究已有多年。与西方学者的研究不同,人们在过去普遍认为法的本质为阶级性。近年来,这种学说受到了学者们的质疑。张宗厚教授在1986年12月19日《法制导报》上撰文说,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几乎都是引用了《共产党宣言》中讲的一段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 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 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这段话是为了驳斥一些持唯心主义观点的资产阶级学者讲的,实际上,传统的法本质统治阶级意志说并不能完全涵盖法的本质,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法究竟代表谁的意志呢?“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更好地回答这个问题。

二、国家意志的含义

“国家意志”这一概念,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说:统治阶级“ 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列宁说“ 意志如果是国家的, 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 否则‘ 意志’ 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己。”这些论断明确指出, 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国家是什么?目前我国流行的一些辞典或教科书, 大都是把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 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 的论述作为国家的定义。国内外一些学者还提出了一些其他的定义, 不但都否认这样的客观事实:国家总是一个以全社会的正式代表出现的政权机关。我们所讲到的国家意志, 就是指政权机关的意志, 而不是指统治阶级本身的意志。政权机关的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同一概念。

马克思、恩格斯在一八四八年的《共产党宣言》中 针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指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 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 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这段话告诉我们法是奉为后的统治阶级意志, 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就等于法。通过奉为程序, 使阶级意志现象转变为法律现象。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总是以国家的名义来这是一种质的变化, 而绝非是表面和形式上的变化。拿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来说, 法律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制定的, 而党的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

国家意志不等于统治阶级的意志, 除因为国家意志是转换了的统治阶级意志外, 还因为国家意志包含的内容和范围更为广泛。国家意志包括的成份有:(一)统治阶級的意志, 占绝对优势地位;(二)同盟阶级的意志, 占有一定地位;(三) 社会公共意志, 占有必要地位;(四)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占有缓和矛盾的地位。国家意志不像阶级意志那样纯整。

三、对不同社会性质中法本质的浅析

为了说明问题, 请看以下事实:

(一)在奴隶社会, 奴隶制的法主要体现着奴隶主阶级的意志, 但是还包括一些平民的意志。平民的地位比奴隶高些, 尽管也受贵族的压迫和剥削, 但法律上起码承认平民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 不像奴隶完全失去人格。例如, 我国西周, 平民是从周人本身分化出来的同贵族有联系而又对立的中间阶级。他们有的住在城内, 有的住在郊区, 是“国人”中的基本群众。

(二)在封建社会,封建地主阶级的国家, 一方面在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 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另一方面,它又要防止地主阶级中一些成员对农民过度地兼并、掠夺, 使农民大批破产, 阶级矛盾激化, 引起大规模农民起义。为了保证国家赋役的来源,国家有时会采取一些措施, 打击豪强, 抑制兼并, 惩治不法地主官吏, 使农民利益得到一定保护、扶持。皇帝钦定的法律不能不考虑, 没有农民阶级的存在, 地主阶级一天也活不下去;没有农民阶级的存在, 封建国家是不复存在的。

(三)在资本主义社会, 资产阶级的法律中, 也包括了广大人民群众向资产阶级斗争的成果。这些成果虽然不会危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 但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 总是有点好处的, 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一定意志的体现。另外, 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保险法等, 虽然维护着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 但这种社会福利和服务事业, 在客观上总对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一些益处。

(四)在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法不单纯是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一个阶级的总志的体现, 而且包括有同盟军农民阶级的意志, 在我国, 还包括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五)两个特殊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从起源上说, 原始社会没有存在法的政治需要和物质条件, 一切按照习惯,没有法的存在,也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和国家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一块产生的, 是和阶级、阶级斗争紧密联系着的社会现象。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根本观点之一, 也是与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学、考古学、经济学、政治学紧密联系的基本问题。关于法律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命运, 马克思主义早就科学地预见到, 国家与法将随着阶级的彻底消灭而消亡。共产主义社会当然还需要有客种规章制度和公共生活规则, 也可能还用法这个名称, 但法的性质已经变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那时法就完全消亡了。如果我们把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未来共产主义的行为规范硬说成是法律的话, 势必在全体入民中间造成极大的混乱, 模糊公民对法律本质的认识, 这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非常有害的。

从上述的事实出发, 我认为:第一, 应全面认识这个问题。以往在“ 阶级斗争为纲” 观点支配下,把国家意志当成统治阶级意志的代名词,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 实际上国家意志是由统治阶级意志、其他阶级(包括被统治阶级)要求以及整个现存社会状况等许多复杂因素构成的。第二, 必须看到反映在国家意志中的被统治阶级的一些要求, 是经过统治阶级的允许的, 是以不违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但绝对不能因此而否认反映被统治阶级个别要求这一客观事实。第三,必须认识到, 国家意志中之所以包含有社会公共意志, 是由于国家具有社会职能。马克思在讲到剥削阶级国家时说:“ 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 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面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在阶对抗的社会里, 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既有根本利益对立的一而, 又有互相依存的一面。社会各阶级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联系,就需要有共处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国家要靠政权和法律对各个阶级的利益加以干涉和约束, 维护统治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的生存, 国家要承担社会公益性的任务, 如卫生、环保、交通、邮电、水利等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在客观上对社会各个阶级都有利。

国家意志的内涵与外延比统治阶级意志要广泛。如上所述, 国家意志不但包括统治阶级煮志, 而且还包括有同盟军的意志、社会公共的意志, 以及被统治阶级意志的影响;而统治阶级意志则比校单纯。因为国家是“ 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 所以国家的强制力是以整个国家和它管辖的社会的名义出现的。体现国家意志的法也是这样。而统治阶级意志只是以本阶级名义出现的, 它虽有强制力, 但不象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力。以法律形式表现的国家意志是通过政权机关制定或认可后反映出来的, 而一般统治阶级意志则是通过其他诸如道德、文学、艺术、新闻等形式反映出来的。特别应该指出, 我们所说的法的国家意志概念, 既不同于统治阶级意志,也不同于没有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

应当指出, 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但国家意志不一定都是法。法律则是国家意志中最集中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只有国家政权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即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文件才是法;而所发布的非规范性文件, 即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则不是法。

四、法的新定义

鉴于国家意志性事法的本质属性,可以给法下这样一个新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体现国家意志和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个定义不仅适用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更适用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尤其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因为在我国, 被统治阶级已不存在。处于统治地位的已经不是单独一个工人阶级, 还有农民阶级、知识分子等。继续坚持“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的提法是不符合实际的。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不但符合现阶段我国阶级状况, 符合国家的四化建设, 而且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 促使‘一国两制” 战略构思的实行。如香港“基本法”, 它应体现大陆人民和香港人民的共同愿望, 而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 则是讲不通的。香港“ 基本法” 反映的是我们整个国家的统一意志, 既包括了大陆人民的意志, 又包括了香港人民的意志。另外, 在国际间的交往中, 国家是作为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 仍然主张“ 统治阶级意志” 的提法, 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而提“ 国家意志”, 使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统一(都是国家意志的反映), 有利于对外开放和国家之间交往。

正确认识国家意志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 将有助于在全体人民中间树立起法律的严肃性,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统一对法律根本问题的认识。揭示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国家意志性, 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将有助于在全体人民中间确立法律崇高和神圣的地位, 使全体人民都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的法律,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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