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基准立法体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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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基准立法体例探究

2022-10-21 19:05:03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馟iyCm]4m5Mtiӯ饨ky报告高度关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健全劳动标准体系”的新目标,这也为我国劳动基准立法提供了风向标——劳动基准作为“劳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其立法进程必是题中应有之义。

由此,重要的学理意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政策的支持,共同促成了劳动基准立法进入立法者和法学家的视野而成为劳动法领域备受关注的议题。虽然劳动基准立法相关的问题纷繁复杂,但站在立法考量的“岔路口”上,首先面对且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立法体例的选择和确定。

法律源于一个民族内在必然性的共同確信,这种共同意志借助语言的载体形成具有一定内部逻辑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的体例。劳动基准立法体例不仅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传统,还反映出立法机关立法技术的高低。从外部来看,劳动基准立法体例要处理劳动基准法律调整机制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其他劳动法律调整机制之间的关系;从内部来看,劳动基准立法体例可以折射出劳动基准法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取向。因此,开辟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进路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劳动基准立法体例的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劳动基准立法研究起步较晚,研究尚不够深入透彻。早期主要集中在劳动基准高低的争论,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吸引了劳动法学界学者们的众多目光,引发了长久而热烈的学术探讨,但也由此使得刚起步的劳动基准法研究被置于搁浅的尴尬境地,学者们似乎无暇顾及于此,此后的两三年鲜有人问津。随着立法需求的加大,近几年学者们主要从宏观视角着眼于劳动基准法的整体,粗线条地勾勒出立法应当努力的方向,一些学者对我国劳动基准立法体例的选择存在分歧,进一步探讨劳动基准立法体例显得尤为必要。

二、 我国劳动基准立法体例的现状及评析

世界各国的劳动基准立法体例,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综合立法体例,即制定劳动基准的专门法典,内容涵盖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特殊群体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劳动基准;另一种是分散立法体例,即将劳动基准的法律规范包括在其他立法之中,或者就某一方面制定单行法律规范。

综合立法体例和分散立法体例是相对而言的,综合立法体例在有一部综合性劳动基准法为主干的前提下,不排除日后制定个别单行劳动基准法律为辅助,分散立法体例在满足立法需求和立法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亦可做梳理和规整而转化成综合立法体例。综合立法体例往往在统一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下规范劳动基准,使劳动基准法呈现出较强的逻辑性、综合性和体系性,而分散立法体例下劳动基准的规定则较为细致、具体,相对而言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立法可有所侧重,亦机动灵活,更方便地满足立法需求。由是,综合立法体例和分散立法体例二者各具特色,各有所长。

(一) 我国劳动基准立法体例的现状梳理

我国劳动基准立法体例在形式上更接近于分散式立法立体。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劳动基准方面的专门法律,相关劳动基准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劳动法》等法律以及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内容主要涉及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特殊群体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以保障劳动权、休息休假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依据,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其中第四至七章以专章规定的形式分别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方面集中进行了基础性规定。但这四章的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很多具体基准问题存在立法空白。除了《劳动法》外,劳动基准规范还散落于效力层级不同的很多其他法律文件中,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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