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XX集团监察审计工作联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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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XX集团监察审计工作联动制度

2024-01-21 12:22: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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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XX集团监察审计工作联动制度

XX集团监察审计工作联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公司业务健康运营、长远发展,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监督力量,加强监察和审计工作联动协作,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形成监督协同效应,实现良性的监管循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监审工作联动机制,基本目标是建成“横向协同、纵向贯通、全面覆盖”的日常监督体系,以及“监督环节全覆盖、监督目标实时跟踪、监督时空无缝衔接”的反腐倡廉体系。

  第三条 监审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防范在前、介入及时、联动有序、首尾闭环,坚持管理协同、执行协作、成果共享。实现以审计方法促进监察案件查办,以监察监督保障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的效果。

  第二章 联动机制

  第四条 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双方明确专人负责问题线索移送、协作事项办理等日常联络任务,确保重要信息传达畅通;
实行重要信息互通机制,在审计项目计划制订、审计发现问题通报、重大问题或可疑情况了解以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实等方面做到信息互通;
定期会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研判违纪违法问题,提出问题查处和源头治理的办法措施。

  第五条 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双方在开展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审计监督等工作中,可根据需要向对方提请或商请协助;
统筹人员力量,在开展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过程中,沟通协商调配使用双方人员,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合作,逐步建立人才资源库,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定期共同面向全体员工开展反舞弊、反欺诈宣导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强化工作联动,联合开展重点领域问题调研、监督检查、专项治理、重大问题线索会商、案件查办等工作。

  第六条 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共商机制。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可互相征求意见,将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涉及违规的重点领域纳入年度监察、审计工作计划。对未列入双方年度工作计划的方面,经双方会商,按程序报批后,可成立专项联合调查组,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通过监察发现并反馈的管理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对于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工作可能受到阻碍,或者督办整改问题推动存在难度的,可商请监察部门提供工作保障,或提请以监察名义要求被审计对象落实整改问题。

  第八条 监察部门可以与审计部门开展协同监督,既可以基于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也可以依据审计移交的线索深入追查个性腐败问题,从源头和根本上杜绝问题的发生。

  第九条 强化审计成果的应用。对审计整改以及后续审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实现监察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有效跟进,并综合分析普遍性、规律性问题产生的根源、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加强对相关联部门的业务指导,规范流程,防范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十条 对于监察办案中发现由于缺乏制度规定或者制度设计缺陷,造成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可以商请审计进行流程审计,并通过问题整改,完善公司制度流程,实现制度管人、流程管事,及时识别公司存在的岗位廉正风险点以及管理缺陷,提高廉正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公司的平稳、安全、健康运行。

  第三章 协作方式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部门管辖范围的,或者需要审计进行审计定性的,应当及时移送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认为应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应当向审计部门提出建议;
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员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所审计的项目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抄送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需审计部门协助配合的,可提请审计部门予以协助,审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需监察部门协助配合的,可提请监察部门予以协助,监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重要管理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可商请监察部门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工作。

  第四章 问题线索移送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对应当移送审计部门的问题线索或事项,制作《监察问题线索、事项移送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
审计部门对应当移送监察部门的问题线索或事项,制做《审计问题线索、事项移送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移送部门按程序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移送至接收部门。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需要到审计部门调取相关资料的,提出申请,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专门对接人员到审计部门办理,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项目作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抄送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需要提请审计部门协助配合的,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审计部门按程序办理;
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需要提请监察部门协助配合的,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监察部门按程序办理。重大复杂事项,由双方领导直接协商解决。

  第五章 组织保障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加强反腐败工作协作配合。为确保协作配合工作运转顺畅、高效,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作为牵头负责人,加强对协作配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监察部门与审计部门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业务工作,一对一直接对接。在履行相关联络、报批、审批程序时,不得泄露工作邮件或信息给无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移送问题线索和有关事项,不得隐瞒、截留或阻挠。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内部应当加强对文件资料、电子信息和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安全有序。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被反映人和无关人员泄露问题线索内容,不准接受被反映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隐瞒、截留问题线索,发生失密泄密问题,或以问题线索谋私的,以及干扰或影响协作配合事项办理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6月 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监察部会同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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