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怀来县整治处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办法试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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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怀来县整治处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办法试行(完整)

2023-05-30 20:45:11 来源:网友投稿

怀来县整治处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办法(试行)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县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工作。为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怀来县整治处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办法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怀来县整治处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办法试行(完整)


怀来县整治处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办法(试行)


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县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工作。为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前期工作经验,借鉴外地先进做法,针对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推动我县房地产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处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各项法律及政策,切实抓好每个环节工作落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查处。

(二)坚持惩前毖后原则

兼顾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历史因素,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常权益,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主动配合整治的,依法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对顶风而上、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坚决打击;坚决防止新发生违法建设行为,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整治目标。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充分考虑违法项目成因和背景,在尊重历史事实基础上,把握住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诚信政府的大原则,实事求是地加以处置。

(四)坚持标本兼治原则

坚持整治与疏导相结合、处罚与规范相结合、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设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处理内容和标准

(一)土地违法处理环节

一是20141231日前发生属城镇“三年大变样”的违法项目,依法处以罚款,涉及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不再没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供地时,由土地部门查处落实到位后,按正常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二是201511日后发生新的违法占地项目,一律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自201511日起,由国土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涉及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评估作价,办理供地手续时同土地一并招拍挂。

(二)规划违法处理环节

一是违法建设监管意见

1、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专项整治要求,2015年新开工或者准备开工的建设项目,凡没有办理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准动工。

22014年已开工的没有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督促项目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3、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拒不停工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县住建局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责成供电、供水等部门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有效查处违法建设。

二是规划违法建设处罚意见

1、对2014123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凡属县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工程,实施减轻处罚,建设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罚款。

2、对20141231日以前开工的县招商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工业项目、教育、医疗等民生、公益性工程的建设项目,由于历史因素拆迁不及时等造成项目手续未按计划办理到位的建设项目,涉及以上性质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大部分工程,造价较大,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为社会、城市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建设项目亏损或微利的可做为依法减轻处罚的依据。

3、对违反《怀来县城乡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三区五线”等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要严格查处,依法进行拆除。

4、对20141231日以前涉及规划违法的项目,已实施处罚,并要求补办手续的项目,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规划手续继续建设的项目,一年以内办结规划手续不再处罚,超过一年未办理规划手续的项目,依法实施从轻、减轻处罚。2015年以后开工项目无论何种违法情节均从重处罚。

5、对未违反《怀来县城乡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考虑大多数在未开工或建设过程中,房屋就已经出售,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依法查处、惩前毖后”的原则,在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后,同时按下列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1)对于违法建设项目容积率超过给定规划条件,但未突破控规容积率最高限值的,超建部分补交土地出让费用,依法实施规划处罚后,补办规划手续。已供地项目容积率超出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规划条件约定的,均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费用签订补充协议,依法实施规划处罚后,补办规划手续;未供地项目均按实际容积率等指标提出规划条件,待国土部门对土地招拍挂结束,依法实施规划处罚后,补办规划手续。

2)对于违法建设项目容积率超过给定规划条件,且突破了控规容积率最高限值的,要求将突破部分进行拆除;如涉及安全等因素无法拆除的,突破部分由县政府没收。其余未突破控规容积率最高限值部分按前款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拆除、也无法没收的,经县政府初审,县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超建部分给予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超建部分工程造价10%的从重处罚后,均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费用,完善规划手续。此类项目,不再调整控规的相关内容。

3)违法建设项目给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是依据旧版控规的,容积率最高指标按照原有控规要求执行。

4)对涉及建筑退线、退界、间距、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项目内部日照等指标与《怀来县城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不影响消防安全的,不再整改,按现状补办规划手续。由于三年大变样,实际建设中仅取得部分土地证,未全部拆迁,项目已终止建设的,导致项目用地和建筑红线图用地范围超出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证使用范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证中表明的土地使用范围收回原规划许可后重新核发。

5)未按规划要求配建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项目,有条件进行完善的,责令进行整改。确实无法配建的,建设单位可申请缴纳相应资金,由县政府统一代建。已建设的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幼儿园、车库、大门、配电室、换热站等配套设施与规划要求不符的,不影响消防安全的,不再整改,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6)按上述原则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过程中,因违法建设项目已经存在,不再履行联合审图、公示、公布、评审、论证、听证以及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等程序,因违法建设形成的信访问题由县政府书面承诺负责解决。

6、违法建设涉及保障性住房配置、人防、环保、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先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回函。

7、加强规划与城管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县城管执法部门按照现场违法情况依据县规划部门书面技术鉴定进行处罚后,函告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环节

一是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违法施工项目依法处罚(建设单位处违法工程量造价1-2%的罚款;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的5-10%的罚款)。其中,对县政府审批认定的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工程,县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或为政府做出贡献的项目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处罚。办理施工许可时备案类事项实行承诺审批制,非关键性申报资料不全,可先批后补或先批后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在补办施工许可前按现有政策执行。

二是本着兼顾社会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的精神,20141231日前开工建设的违法工程项目(纯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按照上述处罚额度的50%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法预售环节

一是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开发经营单位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是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的,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五)历史遗留问题

对历史遗留的特殊问题项目(根据县政府要求先行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危旧房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房指标项目;经县政府批准的回迁安置房划拨用地所建设房屋,对外销售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个别案情复杂项目等),须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对项目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总收入、总支出、已销售房屋价格和套数等内容。时间跨度大的项目要考虑政策延续和地价调整等因素,一事一议,妥善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规划调整、保障房配建标准和相关优惠政策,由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实施,确保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河北省实施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期间的项目,由于部分项目并联审批,导致审批手续时间不符合逻辑,部分项目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档案中存在前置条件时间滞后问题的。维持原行政许可,不再重新调整审批。

(六)确保新增建设项目零违法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合法开工项目予以规范,对违法项目严厉打击。对201511日后的建设项目,开工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七)严格执纪执法

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县直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加强协调调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单位以承担回迁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为由,拒不配合整治工作或规避处置处理,导致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并依法依规按上限处罚,同时项目单位不许承担新的开发项目。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怀来县域内20141231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违法建设项目。本试行办法至这次房地产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停止执行。本试行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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