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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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完整)

2023-05-30 19:00:13 来源:网友投稿

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略)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提高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完整)


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提高县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规范应急程序,明确应急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家口市阳原县境内,由县政府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包括: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相关部门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积极参与和具体负责”的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3科学监测,及时响应

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测,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响应体系,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1.5.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技术支撑队伍组成。

2.1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

2.2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主任。

负责组织落实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电力公司、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工部、县政府应急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农牧局、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科局、园区管理部门及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各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2.3专家组

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4监测预报组

由县环境监测站、县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向县大气办提供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为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5督导考核组

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

急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监测与会商

3.1监测

由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大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空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及时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并提出应对建议。

根据市大气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指令,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结合我县不同季节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和强度,以及大气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会商,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分析和研判,提高应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2会商

接到市应急办和大气办重污染天气指令后组织会商,根据气象信息和空气质量信息组织会商拟定应急相应措施,上报县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启动应急相应。

4.预警发布与解除

4.1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

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4.2预警发布

根据市应急办和大气办指令,接到指令后上报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启动全县重污染天气相应。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1)发布时间

原则上接到市大气办发布的天气预警指令后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Ⅳ级(蓝色)预警: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负责对外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并负责对外发布;

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发布。

4.3预警解除

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信息,根据上级指令,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终止应急响应。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接到指令后,2小时以内通知重污染天气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蓝色)预警:进行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信息;

Ⅲ级(黄色)预警:进行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Ⅱ级(橙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Ⅰ级(红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2应急响应措施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大气办发布的预警指令,采取分级响应措施,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响应,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2.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等.

⑤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2.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科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主城区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限行区域:县城城区为工业街、昌盛街、龙泉路、西宁路、光华路。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④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⑤除应急抢险外,建筑施工单位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⑥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⑧禁止焚烧秸秆、生活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禁止从事露天烧烤和燃烧烟花、爆竹,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5.2.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科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自觉停驶200312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按照市大气办及重污染天气办公室指令开展机动车辆限行措施,县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加强辖区内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停产、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和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转。

④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5.2.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接到红色预警指令时,在教科局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12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执行Ⅱ级应急响应不受限行措施机动车外,县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条件允许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

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4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大气污染排放重点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④县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限行范围及路线由县区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公布。

⑤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2.5激励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县环保局提前认定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主动向社会公示并动态更新。对免于停产企业,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的企业,从免于停产名单清除;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从重处罚。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应在财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5.2.6补充说明

全市应急响应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当地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6.保障措施

6.1责任落实

县(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6.2信息发布与宣传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6.3公众监督

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7.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终止2日内,各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县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乡镇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乡、镇应成立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县政府可授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核准并向社会发布免于停产、限产企业名单。

8.2经费保障

成员单位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3物资保障

各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8.5医疗卫生保障

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8.6制度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2预案培训

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3预案演练

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10.附则

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并报市大气办备案。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企业可通过轮流停产的方式实现减排目标,并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实施后15日内向市环保局备案,并通过市向省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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