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松原市干部挂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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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松原市干部挂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2023-05-30 13:50:09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干部挂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松原市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办法】松原市干部挂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办法】松原市干部挂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松原市干部挂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松原市2012—2016年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委选派或接收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选派或接收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二章 挂职干部的选派

第三条 选派干部挂职的程序:

(一)选派处级干部在市内挂职,由市委组织部根据需要提出人选,按市管干部任职程序,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选派科级干部在市内挂职,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方案,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选派处级干部到域外挂职,或邀请域外处级干部到我市挂职,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方案,并做好派出或接收人选的物色、挂职单位及职务的协调落实等工作,按市管干部任职程序,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按照上级要求选派处级或科级干部到域外挂职,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拟派出单位共同提出人选,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接收上级选派的域外处级或科级干部到我市挂职,由市委组织部协调落实挂职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职手续。

(四)干部挂任职务需要依法任免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 挂职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身体健康;

(四)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岁左右,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左右。

第五条 干部挂职去向:

(一)对缺少基层工作经历、艰苦环境锻炼和领导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选派到基层一线、经济建设主战场、民生领域、信访部门等挂职。

(二)对长期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缺少上级机关工作经历的干部,选派到上级机关挂职。

(三)对专业性较强的部门,选派专业干部到域外业务部门挂职。

(四)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优秀年轻干部以挂职方式参加农运会筹备、重大项目工程建设等工作。

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挂职。

第六条 挂职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挂职干部一般应任领导职务,有明确工作分工,确保有职、有权、有责。

(二)挂职干部原则上平职或低一职安排职务,非领导职务干部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不视为提拔任职。

(三)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拟在原单位提拔任职的,应同时到挂职单位考核。

(四)挂职干部不占挂职单位领导班子职数和编制。

第七条 干部挂职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1至2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由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挂职单位为主,派出单位配合。

第九条 挂职单位应对挂职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表现情况。

第十条 挂职干部要自觉服从挂职单位管理,挂职期间一般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

挂职干部应经常向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挂职期满时,写出书面总结,分别报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党组织和组织部门。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采取定期、不定期走访、电话查询等方式,对挂职干部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将查岗结果作为对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挂职干部的考核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的年度考核,由挂职单位组织实施。挂职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期满考核,由组织部门负责,主要考核干部挂职期间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干部挂职期满后,挂职单位应对挂职干部做出鉴定,客观准确地反映成绩和不足,出具《挂职干部总结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十五条 干部挂职期间,党组织关系转到挂职单位,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六条 干部挂职期间,派出单位保留其职务,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其他干部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干部挂职期间,挂职单位应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干部挂职期满,原则上回派出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一般应当安排到并入单位工作。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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