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高阳县污水处理费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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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高阳县污水处理费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023-05-30 12:30:12 来源:网友投稿

高阳县污水处理费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控制地下水的超采,优化水环境,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建设和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高阳县污水处理费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高阳县污水处理费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高阳县污水处理费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控制地下水的超采,优化水环境,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建设和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高阳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在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依法征收、阳光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向城镇排水管网或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均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由高阳县污水处理费征缴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缴办)负责征缴。缴纳义务人应当自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至县行政服务大厅征缴办办事窗口。

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缴,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其他自备井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由征缴办负责征缴。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征缴标准:

1、重点排污企业(印染、电镀、造纸等)污水处理费2.5/吨;

2、从事生产性、经营性(包括工业、商业、加工业、饮食服务业及宾馆、餐饮、洗浴、洗车、理发、歌厅、网吧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地热、地温空调和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标准均按2/吨。

3、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0.85/吨。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排(用)水量计征。排(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排(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排(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九条 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按排水量计征。

对企业实行下水口管理制度。由企业申报排污口,报征缴办审批,由征缴办确定位置建立流量计量站,设立流量计和止水阀门进行计量。计量站统一样式,有明显标志,由征缴办进行日常管理。以企业污水进入流量计数据为依据征缴。对暂未实行下水口管理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完不成整改的停产整顿

第十条 地温空调井原则上实行下水口管理,由使用单位申报排水口,由征缴办确定位置安装计量计进行计量,以计量数据为依据征缴。对无法实行排水口管理的,可暂实行上水口的管理,按取水量计算征缴。

第十一条 地热井的管理,按照《高阳县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征缴办为地热井安装计量计,以取水计量数据为依据征缴。

第十二条 自备井的管理。由征缴办对所有自备井安装计量计,以取水计量数据为依据征缴。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费使用范围:

1、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

2、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

3、污水处理费征缴经费。

4、其它有关污水处理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征缴办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征缴办关闭计量设施及排水管网,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查封生产设备。停产停业期间,供电、供水等部门停止向缴纳义务人提供生产经营性用电用水。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故意隐瞒自备水源、私开排水口的,一经查实,由征缴办追缴污水处理费、加收滞纳金,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向地下渗水井回灌污水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故意断电、损坏电磁流量计的行为,按照《关于加强企业电磁流量计设备运行管理的通知》【高办发(200926号】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加大征费稽查力度,以查促管。对所有涉水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稽查,结合生产量、用电量、设备数量进行稽查,发现偷水、偷排、逃费、骗费、向地下渗井回灌污水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由征缴办追缴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有其它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阳县污水处理费征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81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缴和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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