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加强对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编办办法】宣城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宣城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加强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强化责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权力,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
第三条 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是指根据政府权力依据变化或者部门职责调整,对实施政府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所作的相应调整。
动态调整管理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具体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政府权力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务服务机构负责政府权力运行流程优化再造审核工作,监察机关负责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排查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动态调整情形
第五条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各级政府部门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各部门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申请增加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增加权力事项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权力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政府权力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权力事项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权力事项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申请取消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取消权力事项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因职能调整,相关权力不再实施或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权力事项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申请下放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调整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可以下放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申请对原权力清单事项要素进行变更:
(一)权力事项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需变更的;
(二)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运行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权力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政府权力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要素的情形。
第十条 根据权力事项的调整变化,应对责任清单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章 动态调整程序
第十一条 调整申请。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需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见附件)。新增加的权力事项须同步提交权力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等相应材料;下放的权力事项,相关部门须事前征求承接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研究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调整的事项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审核意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审查;政务服务机构负责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图和中介服务事项审核;监察机关负责廉政风险防控点审核。
第十三条 对外公示。经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后,申请部门应将拟调整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议确定。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调整情形的,由同级政府审定;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调整情形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公布实施。经审定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事项由同级政府公布实施,并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正式对外发布,政府权力“一库四平台”同步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衔接落实。依照程序下放的权力事项,承接部门应在下放文件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衔接落实到位。过渡期间,权力下放部门继续实施该事项,同时做好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网上运行。各部门根据政府权力网上运行要求,及时做好网上运行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公开,未按规定申请调整,或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管理的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及时纠正政府权力事项动态调整管理中出现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各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加以整理,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的;
(二)政府部门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和裁量权基准的;
(五)不严格执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作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六)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权力事项的;
(七)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政府权力事项、政府权力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驻宣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同步更新部门权力项目库和网站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