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中共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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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中共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3-05-29 15:00:10 来源:网友投稿

中共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金额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中共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中共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中共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贯彻落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金额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经局党组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局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研究。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事项范围

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及措施。

(二)涉及全局性的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城镇建设和建筑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政治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六)重大行政决定、党组重大决策、重大国有资产申购等重大事项决策。

(七)审定重要工作计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八)股级干部的任免、调整;后备干部、科级干部的推荐。

(九)讨论决定机关人员、岗位变动及人员招聘等事宜。

(十)审定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定申报县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

(十一)审定局内部机构改革、人事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

(十二)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大额规费的减免。

(十三)审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审定一次性5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审定3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审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在计划外增加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内容。

(十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本程序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局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应当包括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三个阶段。

(一)会前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研究出台重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稳控风险评估和廉洁性制度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也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应当按照规定邀请所属纪工委列席监督。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组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前一天以上书面送达局党组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相关股室、单位人员以及监督部门人员列席,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局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应当逐个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暂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局党组书记或者会议主持人,要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不能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局党组成员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处置和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不得以招商引资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有关重大事项。

4、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表决事项所涉及的分管领导应该到会;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表决同意的人数超过到会人数一半以上方可作出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上级党组织;讨论干部任免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票决制。

5、会议的表决方式、局党组成员的发言和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详细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特别载明。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局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局党组书记事后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决策后,由局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局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局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局党组重新进行决策。

4、局党组应当明确相应机构对决策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便局党组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监督检查

(一)局党组对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他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局党组成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局党组要将其作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向上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进行一次综合报告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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