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推进小康进程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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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推进小康进程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05-29 14:40:1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推进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推进小康进程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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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推进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

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安排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亳州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六条 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人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A类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其享受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第七条 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契机,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先行先试。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第九条 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危房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原则上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农村危房改造总任务的比例不低于20%。在实施保障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中,依法实施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县(区)以上残联帮助实施无障碍改造。

第十条 对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减免如下费用:每月免除10度生活用电费用;减免家庭管道生活用气新增用户安装费500元/户,月用气不超过15立方米的,按2.60/立方米收取费用;每月减免有线电视收视费用5/户;残疾人持证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待遇;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泊车位并免收泊车费;免除农村残疾人筹资劳(一事一议)费用。

贫困残疾人生活用水费用,比照低保对象执行优惠政策。

通信费用的减免,由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制定标准,执行优惠政策。对听力残疾人的手机短信息费用,按规定给予减免。

第三章 医疗与康复

第十一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承担的参保(合)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全部代缴;符合条件的参保(合)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政策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除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凡是由民政部门全部代缴参保(合)费用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其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首次报销不设起付线。将残疾人相关基本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假肢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 符合省级民生工程条件的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费用由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药费补助,并随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将精神病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及大病救助范围。

第十四条 继续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第十五条 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经申请认定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对亳州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在籍在读首次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就读子女,实施一次性就学补助2000元。

对亳州户籍全日制高中阶段在籍在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就读子女,因经济困难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的,每年可在银行办理最高2000元的就学扶助全额贴息贷款。

对亳州户籍且就读于我市中小学校在籍在读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子女给予就学扶助,每学年的标准为小学每生500元、初中每生800元、高中每生1000元。

对亳州户籍且就读于我市公办中小学在籍在读的学生,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特别就学补助,标准为每生2000元。

高等教育学生就学扶助所需资金、县区所属学校就学扶助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市直高中阶段学生在校期间就学扶助贷款利息,以及孤残学生、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子女就学扶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500元、2500元标准,分别对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研究生给予生活补助的政策。

第十九条 公办中职学校实行残疾学生免学费政策。到2020年,市、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应达到国家标准;基本普及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

中职学校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市、县财政按每人每年共1000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承担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并支持其完成学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特殊教育领域。

第五章 养

第二十二条 城乡重度残疾人所在县(区)政府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为其代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缴费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公办福利院或敬老院应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院。

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且无赡养能力,或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家庭老年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镇“三无”老人保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 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第六章 就业扶贫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第二十八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应依法与招录的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制度。按规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每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并办理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地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可再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要从每年的公益性岗位中按不低于10%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可从其中拿出一定比例,面向社会招用一批专业医护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作为儿童康复技师,定向充实到基层一线。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赡养人开办家庭农场、农家店、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新增公共文化项目在聘用管理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残疾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县(区)残联按照上级培训要求,制定项目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措施。依托政府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有计划地组织培训活动。每年向有就业需求、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力争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农户掌握1-2项实用技术。

第三十五条 贫困残疾职工在建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就业,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工会纳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救助范围。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的,按规定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免征、减征有关税费。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福利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待遇。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应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开发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验收。按照县区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残疾人户建档立卡,建立扶贫信息管理系统。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干部包户”制度,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选择贫困残疾人户,结对帮扶。

第七章 社会支持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

倡导社会力量举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四十条 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广泛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不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自责任,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切实担负起对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指导、组织、协调、督查等职责,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实行年度通报制度。

第四十三条 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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