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办法】亳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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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亳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2023-05-29 14:30:17 来源:网友投稿

亳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3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62号)精神,结合我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亳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实施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亳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亳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师德为先、立德树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四有"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我市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二章 师德师风建设

第三条 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积极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乡村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引导乡村教师把教书育人作为毕生的事业追求。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各级各类评优、晋职晋级、培养培训的必要条件。强化乡村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大力宣传乡村教师中的师德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尊师重教氛围。每年教师节前,评选表彰一批优秀乡村教师,名额向村小、教学点教师倾斜。

第五条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建立科学完备的评价体系。强化乡村教师的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逐步建立与考核评价体系相配套的教师退出机制。

第三章 编制人事管理

第六条 统一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各县、区编办核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总额(村小、教学点编制数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各县、区教育局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各校实际情况,统筹调配教师资源,并报县、区编办备案,确保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或变相占用乡村教师编制。

第七条 加大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的招聘力度。城镇学校新任教师1年试用期满,原则上先到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八条 各县、区根据教师缺额和实际需求情况,按计划定向培养专科和本科毕业生,占编分配到乡村学校任教。定向培养毕业生在乡村学校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全市每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不少于200名。

第九条 全面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无校籍管理""县管校聘"制度。建立县(区)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特别是村小、教学点流动。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城镇学校新任校长须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挂)职经历。

第十条 继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各县、区每年从城区学校遴选不少于30名骨干教师派往乡村学校驻点支教,支教时间为1年。

第四章 职称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上限执行,实现教学点中级岗位全覆盖。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注重师德素养、教学实绩。对超岗位职数的乡村学校,可采用"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评聘。

第十二条 在县、区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或者教龄满30年、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的城镇教师,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职称评聘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

第十三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第五章 教师培养培训

第十四条 将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严格按照农村中小学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积极落实"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及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多渠道助力乡村教师培训。实施亳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百名优秀校长"培养计划,增加乡村学校校长培养比例,培养一批乡村名校长。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各县、区每年培训乡村教师不少于6000人次,市级培训乡村教师不少于1万人次。

第十六条 扎实推进"百名学科带头人下基层"活动,帮助乡村学校加强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县区级以上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市名师工作室主持人,要以"互联网+"的方式,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和课程内容录制培训课程,对乡村学科教师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全面启动对口帮扶机制,城镇学校必须实质性对口帮扶1-2所乡村学校。可通过互派中层干部到对方学校挂职、互派中青年教师到对方学校任教等形式进行帮扶,实现办学理念、校园文化和优质资源共享。对口帮扶时间不少于1年。

第六章 教师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面实施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继续落实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每年组织乡村教师进行1次健康体检。

第十九条 评选市、县区级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等,对乡村教师实行切块单独评审。市、县区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奖励名额向乡村教师倾斜。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要编制"十三五"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争取在2020年前基本解决农村教师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乡村师生就餐需要,建设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食堂。

第二十一条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国家、省、县区分别为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获得荣誉证书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把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统筹协调,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各县、区政府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措施,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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