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含山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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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含山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完整)

2023-05-29 13:50:16 来源:网友投稿

含山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和《马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与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含山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含山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完整)



含山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和《马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与管理办法》(马政办〔2005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与管理。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均需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或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建筑企业签发《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附件1),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造价、开竣工日期、项目业主单位、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联系方式等。

(二)建筑企业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企业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确认书》(附件2),建筑企业持该《确认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审查建筑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是否齐全。对未办理或未按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一律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不全的已开工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筑企业30日内补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对项目采取暂停施工等措施,待支付保障手续齐全后方可恢复开工。

第六条 建筑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两种形式:

(一)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金额不得少于该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费用从预付工程款中列支;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制度。

对在本县境内近三年连续考核优秀且未发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在承建工程项目时,填写《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免缴申请表》(附件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履行批准手续后,可在企业内部自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对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企业提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至该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5%30日内补缴到位。

第八条 建筑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担保机构支付。

(一)建筑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等)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应依法支付而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对建筑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及时下达书面改正通知,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签发《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附件4),告知建筑企业,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属于担保的,由担保机构3日内支付。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应当日完成垫付或支付手续。

拖欠额度超过该建筑企业缴纳的保障金额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垫付,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先予垫付的保障资金,建筑企业应在一个月内补缴到位。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筑企业应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地址,施工单位项目部联系电话,所在地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同时,应告知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赴现场拍照确认,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建筑企业携《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附件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确认书》、农民工工资给清承诺书、建筑企业介绍信、收据、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项目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程款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具备施工条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据情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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