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办法】曲周县畜牧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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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办法】曲周县畜牧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2023-05-29 09:55:08 来源:网友投稿

曲周县畜牧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畜牧水产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办法】曲周县畜牧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畜牧办法】曲周县畜牧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曲周县畜牧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畜牧水产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股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县畜牧水产系统依据权力、责任清单权限,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或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曲周县畜牧办公室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为畜牧水产重大行政执法行为。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相关科室或局属单位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单位主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四)在我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

(六)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等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价值10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由法制股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时效规定;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行政执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执法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法制股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集体讨论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法制股对执法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县法制机构复核一次。

(二)法制股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构。

(三)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行政执法机构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四)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工作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要求进行。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讨论由局长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局长、副局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执法调查人员参加。县动监所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调查终结后,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在10日内提请讨论,并提交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全部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研究讨论、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或重大复杂案件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笔录。

讨论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讨论笔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系内部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二十一条 责任划分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

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经审核批准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五)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起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或者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制度第九、第十、是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必须先由法制股进行合法性审查,经集体讨论通过,报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8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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