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北票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北票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朝政令〔2014〕3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票分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现场监督人员为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派到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人员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公管办”)督查股的相关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条 对于重大交易活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指派监督小组进场监督,监督小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重大交易活动指:
(一)工程施工类:采用招标方式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二)工程货物、工程服务类:采用招标方式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三)产权、经营权交易类:单项估算转让(交易)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四)政府采购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五)国土资源类交易事项。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现场监督人员实施现场监督,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函,经验证登记后,持监督证对交易项目招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拍卖(挂牌)出让全过程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公开招标
1、专家抽取
(1)复核评标委员会组成、抽取范围是否合规;《专家回避单位表》是否填写完整;
(2)监督交易中心的专家抽取人员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抽取方案,抽取评标专家(改变抽取方案必须经行政监管部门同意);
(3)监督专家抽取人员、招标人、代理公司遵守保密规定;
(4)监督评标专家名单密封保存;
(5)填写《专家抽取现场监督记录》,存档备案。
2、开标
(1)监督交易项目按公告时间开标;
(2)监督投标人在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3)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依法依规对投标人现场质疑作解答;
(5)复核投标人投标文件填写的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开标记录一致、投标保证金缴纳是否属实、开标记录是否详实、签字是否齐全等;
(6)监督开标记录、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送达评标室;
(7)填写《开标现场监督记录》,存档备案。
3、评标
(1)查验评标专家身份;
(2)对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3)发现评标专家徇私舞弊、明显偏袒、不按规定评标等违规行为的,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评标资格,并收集证据,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提出异议,要求澄清或者说明的,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可书面回复或者语音回复;确须进入评标室的,由监督人员在内至少2人参与澄清或说明;
(5)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若有误,应督促评标专家再次核对,重新制作评标报告;对废标、流标的原因进行审核;
(6)填写《评标现场监督记录》,存档备案。
(二)竞争性谈判
1.查验竞争性谈判项目方案是否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监督谈判申请文件在规定时间递交,且密封完好;
3.监督谈判委员会按相关规定组成;
4.监督谈判专家依照谈判文件进行评审;
5.复核谈判结果是否按谈判方案执行,若有误,应督促谈判专家再次核对,重新制作谈判结果报告;对废标、流标的原因进行审核;
6.填写《谈判现场监督记录》,存档备案。
(三)询价
1.查验询价项目是否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监督询价申请文件在规定时间递交,且密封完好;
3.监督询价小组按相关规定组成;
4.监督询价专家按询价文件进行评审;
5.复核询价结果是否按询价文件执行,若有误,应督促询价专家再次核对,重新制作询价结果报告;对废标、流标的原因进行审核;
6.填写《询价现场监督记录》,存档备案。
(四)土地、矿权、国有产权拍卖或挂牌出让
1.查验出让方案是否经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2.查验拍卖公司资质及拍卖师资格;
3.复核竞买人报名资格和竞买保证金缴纳情况;
4.监督拍卖活动或者挂牌出让活动按法定程序进行;
5.复核有底价的出让项目底价是否合规;
6.监督竞买人报价、竞价行为;
7.复核成交确认书内容是否详实、完整,若有误,应督促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再次核对,重新制作;
8.填写《出让现场监督记录》,存档备案。
(五)土地、矿权、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招标出让的现场监督职责,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中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按季度通报监督情况。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交易项目现场监督情况进行督查,适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现场监督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现场监督职责的情况。
(四)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交易项目中标后的履约情况进行回访。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现场监督人员失职、渎职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非法干预、影响交易活动,指使或者授意他人篡改交易项目方案、公告内容、评标(评审)报告或者成交确认书的。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
(四)收受交易各方、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向他人透露与交易项目有关涉密信息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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