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凭祥市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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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凭祥市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2023-05-28 14:25:17 来源:网友投稿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凭祥市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凭祥市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276号)及《崇左市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崇政办发〔201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下分别简称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是指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各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的总称。其中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项目预算资金。

第三条  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统计,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采取“部门上报、财政确认、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每一预算年度终了,部门根据其预算指标执行情况与财政部门对账一致后,集中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及具体支出内容或项目。财政部门对结转结余资金性质和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审核并确认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是否收回市本级预算或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构成

第五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可分为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累计结转结余资金。当年结转结余资金是指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是指部门截止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六条  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  部门结余资金仅指部门预算项目结余资金。

第八条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第九条  对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部分按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经批准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因增设机构、增编增人等产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增设机构、增编增人需增加基本支出的,部门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结转下年并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方可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按经费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对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部门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部门确需另行增加经费预算的,应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优先动用本部门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对经批准留存结转结余资金的部门,其新增支出额度小于该结转结余资金额(上级补助结转结余资金除外)时,市财政一律不予追加其支出预算,优先从该结转结余资金中解决,且动用时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市财政局视其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在核定其部门预算时,应适当压缩其经费预算规模。  

第十八条  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收回资金的,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将资金收回市本级预算。

第十九条  对厉行节约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较多的部门,允许其在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动用一定结余资金用于改善本部门办公条件。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要求

第二十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一)人员经费结转资金的处理。对已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年终清算时预算指标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原则上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二)对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部门当年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结转资金下年可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度(即第二个预算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市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结转资金,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度12月份执行并批复部门;属上级专项补助的项目结转资金,上级财政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度12月份执行并批复部门。

(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市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结余资金,下年度半年内(即上年度终了至下年度6月份之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收回市本级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度7月份执行并批复部门;属上级专项补助的项目结余资金,留部门继续按规定使用到下年度(即第二个预算年度),下年度仍未使用完毕,剩余资金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度12月份执行并批复部门。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部门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四)市本级预算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全部用于平衡当年预算或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优先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收回的结余结转资金由市财政局做出具体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报人大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在当年  9月底前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的建议,并按规定报批。对于经市财政局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本级各部门应与市财政局对财政拨款资金进行逐笔核对,及时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当年和累计的结转、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逐级汇总,对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于每年120日前,填写《  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见附件),报财政部门,并对确需结转的项目支出逐一说明并提出结转申请。

第二十四条  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构成和总量核算的分析以及动态监控,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二十五条  部门负责细化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尽可能减少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六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连续三年超过当年财政拨款总额  10%的,应在第四年1月底前按程序向市财政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市财政局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于当年人大会召开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数额及其构成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次年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分别纳入正式预算指标管理或收回市本级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建立各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定期通报制度。采取按季通报的方式督促各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及时消化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部门报送、支出管理股室审核、预算股复核、局领导审定、市政府审批、国库股执行”的业务流程,建立并完善本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具体操作规程,建立结转结余资金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并将相关结转结余资金相应收回市本级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余,按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试行代建制的项目,其结转结余及奖励资金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5]43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其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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