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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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意见

2023-05-28 13:55:10 来源:网友投稿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债务管理长效机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债务管理长效机制,现就加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1.压缩存量债务,严控新增债务原则。要多方筹措资金,逐步消化存量债务,同时结合财政实力的增长因素,严格控制新增项目融资。

2.规范债务管理,防控债务风险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确保政府性债务到期还款,坚决杜绝各类违规举借、违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3.坚持谁举债、谁偿还原则。各举债机构要依法履行偿债责任,对盲目使用债务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促进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举债机构包括融资平台、履行政府相关程序后允许举债的建设单位以及承接市级融资平台公司转贷的县区、经济区融资平台等债务单位。

二、成立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政府性债务

成立盘锦市政府性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县区、经济区和市直各部门及单位的政府性债务举借方式、债务规模统一协调管理;对全市的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对全市的政府性债务总体情况和每年、每季度、每月将到期债务本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到期未还债务实施问责。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审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土储中心、市建投公司、市重点项目办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区)长、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办)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建议,督促落实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等。

三、清理消化存量债务,确保到期债务偿还

1.市本级举债机构要对现有政府性债务逐项清理核实,确认债务主体,查清债务规模、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时序,严格划分政府负有的直接偿还责任、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类别。债务办负责对债务统一逐笔登记,建立台账。

2.市本级举债机构根据债务规模认真测算下年度应偿还债务本息,明确偿债资金来源,据此编制下一年度偿债计划并于每年9月报债务办,经债务办审核汇总后报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偿债计划经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举债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举债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偿债资金。举债机构可以采用调度自有资金、借新还旧、充分利用融资平台的职能,以及利用其他融资渠道等方式落实偿债资金。

4.对于市级平台公司转贷给相关县区、经济区的债务,由各县区、经济区作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到期债务本息。

5.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直接负债规模和年度还本付息数额,统筹安排预算资金、行政性收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建立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到期的部分债务本息。

各县区、经济区参照执行。

四、严格新增债务项目审批

全面改进和完善政府性债务举债决策机制,实行新增债务项目审批制度。严格政府投资举债决策程序,未经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举债。

1.提交项目计划。

每年9月,由负责项目建设的部门提交下一年度需要举债建设的项目计划,由债务办汇总后报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政府举债建设项目包括:(1)城市道路、绿化、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类建设项目;(3)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其他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类项目。

政府举债建设项目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责任人、项目资本金安排等。

2.制定融资计划及审批。

偿债计划和项目计划经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安排给有关融资平台,融资平台负责制定融资计划。融资计划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举债数额、举债途径、融资方式、期限、利率、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人等。

融资计划须经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由融资平台负责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债务:(1)偿债资金来源和责任未落实的;(2)债务资金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4.政府性债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5.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决算审查制,由审计部门对项目的财务及工程决算进行审查。

以上审批程序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区、经济区可参照执行。

五、加强债务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实行借用管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各县区、经济区及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土储中心、市建投公司、市重点项目办及其他负有政府性债务的举债机构,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并且负责本县区、经济区及本部门政府性债务的借用管还。

建立债务定期审计制度,对债务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控,完善风险预警、问题追查、整改落实和信息反馈机制。对故意隐瞒、未如实统计或报告政府性债务的部门,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对未履行债务项目审批程序等违规举债行为或提供担保、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截留或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性债务、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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