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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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2023-05-27 20:25:09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工作部署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银行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工作部署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67号),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方面的重要作用,快速提升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的质量和水平,畅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融资途径,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快全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在落实好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合理把握监管尺度,推进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科学发展”的思路合理布局,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发展导向,以提升担保机构承保能力为核心,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以规范促发展,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三)发展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提高标准改制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做好“减量增质”工作,培育12户具有全市影响力和行业带动能力的品牌担保机构,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力争达到30亿元左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5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积极引导区域内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运营体系,提高担保能力,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

二、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四)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纳入当地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加大投入,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整合重组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控股或参股、资本金实力强、经营管理好、立足服务地方经济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采取现金注入、扩大有效资产等多种方式,支持市担保公司做大做强。(牵头部门:市工业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级政府)

(五)积极推进农业担保体系建设。以建立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试点,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市场定位,依托大型农产品批发商贸市场、产业园区、涉农龙头企业等产业集聚平台,推出“专业市场+农户”“园区+企业+农户”“公司+农户”的特色融资担保业务,搭建起商业金融和农业发展之间的桥梁,着力支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全产业链联动。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拓展向农业的担保业务。(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农委、市工信局、松原银监分局,责任部门:各县级政府)

(六)支持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资本有序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鼓励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引导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引入国有资本,加强与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权合作,提升规范化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级政府)

三、加强政银担合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合作模式

(七)创新担保业务模式。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点,加快业务创新和产品开发,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股权、林权等抵(质)押担保业务,鼓励农村物权托管交易中心等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开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房屋等抵(质)押担保业务。为企业提供特色鲜明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直接融资担保业务,探索开展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多渠道融资创造更好的条件。(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松原中心支行、松原银监分局、市金融办,责任部门:各县级政府)

(八)建立银担战略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赢。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金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牵头部门:松原银监分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松原中心支行、市工信局、市金融办,责任部门:各县级政府)

(九)落实融资性担保贷款优惠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融资性贷款享受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各项政策。对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在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意愿和能力。(牵头部门:松原银监分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松原中心支行、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各县级政府)

(十)为银担合作创造条件。定期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创造评价客观、信用透明的合作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要根据信用记录,对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差异化对待,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促进银担合作稳健发展。(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松原中心支行、松原银监分局,责任部门:各县级政府)

四、加强行业监管工作,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十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是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行业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上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松原中心支行、松原银监分局、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各县级政府)

(十二)加强监管力量。强化各级政府作为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人力、经费保障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切实加强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落实监管责任制,建立监管部门履职评价制度,对因监管不力或重大失误而引发融资担保风险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所在地监管部门实施问责。(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松原银监分局、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各县级政府)

(十三)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水平。监管部门要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合规性审查、专项审计、资信评级等规定和措施,严厉查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受托投资、抽逃资本金、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高度关注经营风险,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视情节采取监管措施,切实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要利用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统计系统,构建科学、系统、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对运行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分析。(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松原银监分局,责任部门:各县级政府)

五、加强政策支持,有效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十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国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扶持地方金融发展补助资金作用,有效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落实好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政策,引导担保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贷款业务比重。(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十五)规范抵(质)押物登记。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依法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客户登记资料,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提供相应便利。在办理有关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过程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十六)加强信息共享。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征信管理制度,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促进信息交流共享。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和使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物登记、企业信贷、土地登记、财产抵押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松原中心支行,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法院、市金融办)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工作措施,注重工作实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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