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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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3-05-27 17:45:11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邯政办〔201418号),结合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县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财政局是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监察局、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

第五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土地出让收入;

(二)经政府批准,市场化运作筹集的资金;

(三)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

(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支出。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项目建设支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支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预算编制

第七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是指按年度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额度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八条  县政府于每年10月份,组织县发改、住建、城管、国土、环保、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城市规划、土地规划、投资规模等进行汇总、论证,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九条  凡列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投资规模、资金使用计划等,报县财政局汇总。按照“先组织评审,后确定预算”的原则,财政局、审计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拆迁补偿实行预算评审管理。县财政局根据评审后的资金需求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

第十条  县政府于每年年初,研究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意见,列入年初预算,经人大批准后,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申报程序报批,政府投资新建项目获得发改局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要由县财政局出具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没有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的,发改局不批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凡未取得县财政局出具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跨年度实施的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其筹资计划,按原批准方案跨年度执行,执行期间不再逐年上报、审核、批复。

第四章  预算变更和竣工决算的评审、审计

第十三条  财政局依据评审结论安排项目预算,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预算计划,不得突破预算数额。同时,拆迁补偿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涉及工程变更的,必须由项目单位向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由县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全部建成并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报财政局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由财政局出具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同时报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费用结算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时序、按项目预算、按项目合同、按项目进度”的原则。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需要资金时,须根据县政府批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向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按相应渠道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在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内建立月度用款申请机制,便于财政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资金。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申请支付项目前期征地征迁、工程建设等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的拨付实行比例控制:工程建设期间,资金到位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内,总体不应超过工程价款的70%;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超投资,提高建设标准;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财会机构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标;

(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八)未按财政和审计部门要求对概算、决(结)算进行评审和审计;

(九)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本建设报表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等。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由财政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对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社会效益和资产配置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管理联运机制。由发改局牵头,住建、国土、环保、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加强和规范新建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于每年初将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的评审,并负责资金使用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计。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的监督管理。

国土局负责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等工作。

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核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第二十三条  发改、住建、国土、环保、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新建项目立项批准且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建设单位要主动向审计局提交相关批复资料,审计局要及时安排跟踪审计。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有权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经县政府研究后,采取撤销或终止项目实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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