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中共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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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中共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2023-05-27 15:45:09 来源:网友投稿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纪检监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促进交通运输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中共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全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中共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纪检监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促进交通运输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健全制度,加强监管,源头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监督责任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监督范围主要是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局直单位及党员干部。

第六条 监督责任的内容。

(一)协助本级党组织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履行监督责任对党组织负责,围绕党组织中心工作谋划和推进执纪监督问责,重点抓好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等工作。

(二)督促检查落实惩治和预防工作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指导,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制定完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廉政约谈、招投标和设计变更、物资采购、资金管理重点资金审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大制度防控力度。

(四)深入推进源头治理。根据《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要求,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法规、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使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努力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五)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纠正工程建设、公路运营服务、客运管理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行政执法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问责机制,全面公开工作职责、决策程序、办事规划、办事结果,推动权力公开运行,强化权力运行过程监督,深入推进廉政风险全方位预警防控机制。

(七)强化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八)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廉洁从政事项。每年组织开展廉政谈话,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群众来信来访或上级转办反映问题较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或个人,实行约谈或函询的方式督促整改。

(九)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地纠正“四风”,坚决纠正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奢侈浪费行为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突出问题,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节日病”的防范治理,重点加强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的管控,通过召开预警会、开展警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等形式,督促严守党纪政纪。加大执纪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典型案件。

(十)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干部人事、资金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从教育、制度、过程监控三方面入手,加强对“五费一票”、公务经费支出和重大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十一)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坚持零容忍惩治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监督的方式。

(一)站岗放哨式监督。充分利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手段,强化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按廉情直报要求,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重大情况。

(二)决策参与式监督。通过参加和筹备所在部门、单位重要会议,参与重要文件起草和会签、参与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制定,加强对部门、单位重大决策和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建言提醒式监督。按照抓早抓小的要求,加强对所在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情况的日常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随时进行提醒、批评、制止和教育,切实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督促协调式监督。对所在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协调所在部门、单位开展党风检查、政风监察、行风暗查等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专项治理式监督。认真分析把握所在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开展专项治理,推动问题及早解决。

(六)权力公开式监督。把公开作为监督平台,通过公开引领社会公众有序监督,凝聚监督力量,增强监督合力。针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信息的对称性、更新的实效性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严格落实。

(七)深挖细查式监督。突出办案重点,拓展监督渠道,注重从信访举报、财务审计、检查考核、巡查、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加强线索排查和管理,提高突破重大复杂案件能力,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八)补救治本式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体制机制缺陷,督促或指导有关部门举一反三、查堵漏洞,从根本上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剖析通报、警示教育和督促建章立制、完善管理等工作,形成更为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问题上,对中央、省、市和市局有关精神执行不力,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发生有影响的违纪问题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九条 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四章    工作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四个一”双工作机制。

“一岗双责”的管理机制。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本职岗位应当承担的业务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对所在单位、部门和分管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一述双报”的述廉机制。各级领导班子在述职述廉时不仅要报告本人是否廉洁,还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所带队伍是否廉洁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报告范围。同时,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每年110日前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报告上一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一考双评”的考核机制。既要评价领导干部推动交通运输业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绩效和能力,又要评价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绩效和能力。

“一案双查”的问责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约谈,听取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推进纪检监察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等制度,进一步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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