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通化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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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通化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2023-05-27 15:40:11 来源:网友投稿

通化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精神面貌好、整体素质优、创新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社区干部队伍,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永葆社区建设生机与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通化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通化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通化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精神面貌好、整体素质优、创新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社区干部队伍,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永葆社区建设生机与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人员指换届选举产生的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和居委会干部、上级党组织通过组织程序任命(指派)到社区负责某项工作的人员、下派到社区的机关干部、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第三条 社区公益岗位人员在社区工作期间纳入社区工作人员队伍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要服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居委会的统一领导,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要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辖区党员、居民代表做出任期承诺和年度工作目标承诺,并采取积极措施践行承诺。承诺办法由街道办事处制定。

第六条 社区工作人员要认真参加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劳动。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制定社区工作人员考勤、请假等工作制度。社区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纪律。

第八条 对社区工作人员旷工或病、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实行自愿辞职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可以申请辞职,并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辞去社区领导职务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部门备案;辞去社区一般干部职务的,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 社区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街道办事处按照组织原则或法定程序进行,社区主要领导干部调整前需征得区委组织部门或区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作为社区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由社区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在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任务的同时,要支持社区居委会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所辖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每年开展12次社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工资调整问题由区级政府按照公平一致的原则统一进行,公益性岗位人员同等享受社区的福利和待遇。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失职、故意制造事端和矛盾或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纪律涣散、作风散漫、屡教不改等情节严重和行为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或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向其业务主管单位通报0情况,按规定程序解除用工合同。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和居委会负责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社区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同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监督,对社区居民揭发检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工作人员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末评先选优、奖励和下次换届提名挂钩。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由街道和社区共同负责,考核结果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反馈到其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中发现社区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照本办法中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帮助社区健全组织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年度和任期审计。

第二十条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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