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全文)
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法制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全文)

2023-05-27 14:50:13 来源:网友投稿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全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

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明确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目标的新要求。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既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转型创造新优势的现实要求,对于全面加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性。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决定》和《意见》,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到位、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视不够;行政管理重权力轻责任、重许可轻监管、重处罚轻服务的问题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常出现。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全面实施《纲要》为主线,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重点,加快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依法行政理念,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意识,养成依法办事,按制度、按程序办事的习惯。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一主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手机、网络等信息渠道,广泛宣传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措施、主要成效和经验做法,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要在全社会树立遵法、守法和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观念,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动性、能动性。

2.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强通用和专业法律知识学习,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等形式,安排学法活动不少于2次,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五落实”;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其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学法制度,行政机关每年安排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学习和培训不少于2次。人事部门要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和依法行政要求,在公务员培训中安排依法行政内容,并明确培训方式、学时和考试标准,定期举办依法行政研讨班或培训班;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质。

3.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面安排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做到行政执法人员每2年至少参加1次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任免和使用结合起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范围。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习法律知识每年不得少于10天。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都必须经过法律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上岗执法;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1.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民生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对专业性强或涉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起草。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制止规范性文件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对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2.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由实施机关对其是否存在缺陷、执行是否到位、行政相对人是否反映强烈等方面问题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请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严格执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3.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一致或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健全科学民主决策规则。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强化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的职能作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2.推行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重点围绕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地防范、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要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按照特别重大风险、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的划分,综合确定决策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3.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实施部门要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行政决策执行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或因失误决策造成的损失,并视情况及时作出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等决定。加强对重大决策活动的监督,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使行政决策监督权限明确、程序规范、责任落实。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精简行政执法主体,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按照省政府要求,县级政府要全部建立城市行政执法综合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行政审批事项,适当减少行政执法层级,下移行政执法重心。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梳理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和条件,编制行政审批目录,明确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彻底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通化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资格审核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所有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聘用临时工、合同工及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培训考核、执法岗位调整、执法检查等情况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在本级法制机构备案。

3.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积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1.促进行政管理方式转变。各地、各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服务型管理方式,建立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更多地采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合同和行政信息服务等管理方式,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2.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政务公开渠道。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主动公开。重点公开公共资源配置、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积极推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政府信息的整合共享,加强政务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对群众普遍关注、询问频率高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重点热点信息,要及时梳理整合并主动公开。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将推进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力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都要纳入政务大厅办理范围。要完善政务大厅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3.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一步明晰职权,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强化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

1.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尤其要重视网络信息监督。对人民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网络信息反映的线索清晰、事实确凿的违法行政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权利。

2.加强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有关行政机关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大专门监督力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不断创新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开展层级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城乡土地房屋征收、农村土地承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及其他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

3.强化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1.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和体制。完善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中。凡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机关要主动调解。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基层自治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自我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行政机关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善后工作的情况报行政复议机构。各地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保证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落实行政复议经费,做到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所必需的交通、办理、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

3.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努力协调化解行政争议。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审查。

三、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协调机制,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上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常务会议及市政府各部门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述职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完善行政执法经费、装备财政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行政收费挂钩的问题。

()实行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大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要全面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并对依法行政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进行督查。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特别是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职责。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与深入贯彻《纲要》、《决定》、《意见》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推荐访问:通化市 关于加强 法治 【法制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