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法办】东辽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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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法办】东辽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

2023-05-27 14:35:09 来源:网友投稿

东辽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辽源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法办】东辽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应急法办】东辽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


东辽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辽源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求实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事涉我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条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核实、报送、督办和反馈机制。

第六条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别及敏感类(发生在敏感部位、敏感时期、敏感群体)突发事件信息,有较大影响、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或发展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对于敏感信息、预警预测信息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有关单位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报告,不必拘泥于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

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1人)或3人以上受伤(含3人)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列入向县政府报告事项。

第七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政府、东辽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和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乡镇政府、东辽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和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值守应急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网络、数据库和信息员队伍,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拓宽信息报告渠道,提升第一时获取信息的能力,要进一步简化信息报告程序,理顺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确保相关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突发事件信息,各责任主体单位需在事发后20分钟内以口头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现场图片等)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超过50分钟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视为漏报。书面报告须由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发。

书面报告实行统一格式。(详见东府办发〔201571号文件)

第九条 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直部门、有关行业管理单位需向市业务部门垂直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时,在确保不超过上报时限的前提下,必须先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并注明“拟报市×××局(委 办)”字样,严防信息倒流。

第十条 涉密信息报告要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科按照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应急办。

第十二条 各村、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要迅速向所属乡镇政府、东辽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时,可向公安110报警电话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或遇特殊情况,责任主体单位的值班员可直接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情况,事发地村、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要同时向所属乡镇政府、东辽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应急办报告。

第十四条 县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按规定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并将县政府领导指示、指示迅速传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达到上报市政府等级规定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县政府应急办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县政府应急办通过网络、媒体、公民反映等渠道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或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要素不全的,要立即责令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核实补充报告相应信息。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要素:信息标题、信息来源、接报时间、事发时间和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现场采取措施、当前处理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经县政府批准或根据上级政府要求,县政府应急办应启动突发事件信息日“零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

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处置救援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各责任主体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首报意识,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主动调度核实,对达到或可能达到突发事件上报标准的信息,要立即报告,对于敏感类信息要加强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

续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突发事件,要实行“日报告”制度,必要时随时续报。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加强续报工作力度。

终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处置过程与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一般级别突发事件要在处置结束后12小时内进行终报,较大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要在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要在处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东辽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迅速落实县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指示、批示,并在12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反馈落实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信息内容要紧扣重点,准确完整。对持续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的突发事件,要动态跟踪报告情况,回应领导同志关切。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各乡镇政府、东辽县经济开展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必须立即派员赶赴事发现场,参与应对处置工作至处置工作结束,并负责向县政府应急办直报信息。

第十九条 接到县政府应急办要求核报的信息,各责任主体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2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50超过分钟。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掌握最新情况,及时接听省、市、县政府应急办电话,并按照要求准确如实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纲入年度县政府系统绩效评估体系。对突发事件信息迟报、谎报、漏报、瞒报或县领导批示、指示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应急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县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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