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农安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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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农安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23-05-27 11:15:16 来源:网友投稿

农安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及《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农安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农安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农安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及《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统筹实施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用水效率明显提高,生态流量得到基本保障,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县水生态环境实现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县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县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2020年,全县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上级考核要求,水功能区水质消灭劣Ⅴ类。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国家和省、市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2030年,全县地表水全部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将长春市分配给我县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并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依据《长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严格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进行水资源论证和防洪影响评价。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市里下达的指标以内(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2.严控地下水超采。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组织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县水利局牵头,县国土局配合)

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县水利局牵头,供水公司等参与)

(二)科学保护水资源

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配合上级做好重新修订地表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成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配合制定《吉林省水功能区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工作,开展重要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2.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项目取水时,优先保证生态用水需求。开展生态用水调查,2018年底前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3.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制订我县境内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三)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试行取水许可管理。到2020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市里下达的指标以内。(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统计局等配合)

2.抓好工业节水。按照国家制定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淘汰目录,制定相应淘汰计划,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取水户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屠宰、食品加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县工信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3.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业用水管理,逐步探索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继续大力发展旱田高效节水灌溉,严格“以水定地”,坚持高标准建设,使旱田高效节水灌溉面积逐年增加,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4.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力争到2017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县建设局、供水公司牵头,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利局、县环卫处等参与)

2017年,农安县全面达到市级节水型县城标准,到2020年,达到省级节水型县城标准要求。(县水利局牵头,县住建局等参与)

5.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推进企业尾水综合利用,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污水处理厂尾水,加强石油石化、化工、啤酒,屠宰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县发改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6.促进再生水利用。2020年,县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15%。(县住建局、环卫处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供水公司等配合)

对再生水用户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强制园林绿化、道路冲洗、车辆清洗、人工景观湖(池)、热电联产等使用再生水,鼓励其他产业和行业使用再生水。(县水利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环卫处、县工信局、县环保局、供水公司等参与)

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化工、屠宰,食品加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县水利局牵头,县工信局、供水公司等配合)。

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开展居民住宅小区节能试点工作,建设双管、双水源设施,推进再生水利用。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实现生产与用户对接。新建工业区、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统一规划和建设。推进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供水公司等配合)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工信局等配合)

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国土局等配合)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工信局、县旅游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双倍减量替代。(县环保局负责)

2.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明确城镇发展的环境约束机制,严格城镇规划蓝线管理,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镇蓝线。划定城镇生态红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在2017年底前退出。(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3.严格环境准入。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流域水质目标要求,细化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20年,按省市要求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等配合)

4.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立足我县产业发展实际,按照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产业准入条件等要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分年度实施的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工作方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列入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清单的给予淘汰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5.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县城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五)全力保护水生态系统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国家级湿地类型的保护区、重点湿地区中被私自开垦的湿地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实现退耕还湿,在一般湿地中开垦和侵占的湿地全部要限期退耕还湿。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加大农安波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2017年底前,配合上级部门制定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并按要求实施。(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吉林波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2.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加大人工湿地建设力度,通过湿地净化减轻污染负荷,改善河流水质。实施好《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20112020年),建设好太平池国家湿地公园。加强滨水景观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在伊通河、新凯河等河流两侧建设河坝绿植。2018年底前,按上级要求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水处理厂下游、重污染河流流经区域等重点区域建设人工湿地。(县林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卫处、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3.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对已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波罗湖等湖(库),2017年底前要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吉林波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六)保障饮用水安全

1.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严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依法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2016年底前,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要全面完成保护区划定;2017年底前,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要全面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加快实现我县水质检测和监测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等配合)

我县应于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县水利局、供水公司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等配合)

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评价体系,加强两家子水库、共青团城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供水全过程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城镇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供水公司等配合)

3.防治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建设,强化地下水质量监控。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开展修复试点。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处理改造。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县工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卫处、县水利局等配合)。

(七)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1.落实《长春市主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组织实施农安县规划任务。统筹开展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磷、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新凯河、伊通河流域农安段消灭劣Ⅴ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统计局等配合)

2.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按照上级要求,根据流域水生态系统的差异和每条河流的实际情况,进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细化控制单元,以控制断面水质改善和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为目标,制定实施计划,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实现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控制单元

我县划分重点控制单元16个,责任主体为属地政府(各乡、镇、开发区),加强出入境断面考核,保证区域质量改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本辖区地表水重点控制单元,明确责任。

松花江干流农安段3控制单元。(青山乡—黄鱼圈乡—小城子乡)

伊通河干流农安县入境至汇入松花江前8个控制单元。(合隆镇——开安镇——前岗乡——华家镇——农安镇——万金塔乡——新农乡——靠山镇)

新凯河3控制单元。(烧锅镇——龙王乡——华家镇)

翁克河2控制单元。(烧锅——龙王乡)

3.落实《吉林省清洁水行动计划》。以伊通河、新凯河等污染严重水体为重点,以实施“十百千万”工程为依托,加大综合治理力度。要按照“一河一策”要求,编制“水体达标方案”和水质断面整治计划,明确治理目标、防治重点、防治措施和达标期限。(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八)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十小”企业。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清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企业,摸清企业底数、编制清理整顿清单,采取“边检查边取缔”方式,一经查实,一律关停、取缔。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十小”企业。(县工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发改局等配合)

2.专项整治十大行业。专项整治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倍减替代。对十大重点行业基本情况进行排查,编制生产项目清单;2016年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行动,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限期改造,明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单和清洁化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等配合)

3.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业园区要建成完整的污水集中收集管网设施,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全部经管网收集后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环卫处等配合)

(九)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农安县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所有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重点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供水公司等配合)

2.安全处置污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应于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取缔。(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环卫处等配合)

(十)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探索构建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示范地区2018年底前,低毒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的普及率达到全县80%,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面,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要达到10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100%,,化肥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6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2.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按照吉林省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和自然资源特点,根据不同区域的水环境和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调整作物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表水、地下水过度开采的地区要合理种植农作物,改种耐旱作物。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缩减干旱地区的玉米种植面积,改种耐旱的杂粮杂豆及马铃薯等作物,争取到2020年杂粮杂豆及马铃薯种植面积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0%。在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的井灌稻区,适度减少水稻种植面积,改种大豆及经济作物等旱田作物。(县农业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等配合)

3.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畜牧局等配合)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等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县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4.推进水产生态养殖。落实省政府《吉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提高良种覆盖面;推动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的常态化,严格对养殖过程中投入品的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养殖场用药监管,加大水产品药残抽检、查处力度。(县水利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等配合)

5.严控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6.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5个。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以及各种措施相结合的污水处理方式等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鼓励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建设。推进农村排水沟渠建设,加大乡镇农村雨污水明沟管渠建设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畜牧局、县环卫处等配合)

7.开展河道清淤。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在有条件的农村通往伊通河的沟渠建设人工湿地,使沟渠污水得以净化后再排入伊通河,对改善伊通河水质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由各地河道主管部门编制《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按照河道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县水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强化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质现状和达标状况。按照水体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实施精准治理、精细管理。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江河湖库责任部门要在2016年底前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断面(点位)、河段、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等配合)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供水公司等配合)

3.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加强管理。将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证后管理体系,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按省要求建设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县环保局负责)

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2016年底前有能力的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其中,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继续逐月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等配合)

(十二)全力防控环境风险

1.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风险源,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落实风险源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2016年底前重点风险源单位全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评估。石化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防控,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国家制定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卫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2016年底前,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成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供水公司等配合)

(十三)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1.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2016年起,按要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2018年底前,建立远程环境监管平台,实现远程连续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县环保局要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3.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建立督查、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全面落实《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同时充分发挥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律师作用。(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司法局等配合)

(十四)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水系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2016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各乡镇人民政府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等配合)

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形成“十三五”水环境监测网,提升自动监测能力,到2020年,建立规范的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对全县地下水的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水量等基本情况。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卫生局、县发改局、供水公司等配合)

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县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配备人员、设备、经费、办公场所,达到三级建站标准。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2016年起环境监察机构争取启动移动执法系统软、硬件建设;2016年底前,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县环保局牵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考核机制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我县的总体部署及任务目标,实施本地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定与本实施意见相衔接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65月底前完成并公布,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制定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报县政府备案。为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月调度、季督查”的工作机制,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政府督查室、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2.落实部门责任。县直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20165月底前,制定各项任务的工作实施方案,自2017年起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目标及任务措施,报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做好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每月向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工作配合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实施行业管理,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县政府与各乡镇、园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县政府工作绩效管理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环保局、县政府督查室,县人社局等配合)

4.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县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各乡、镇、园区管委会要制定完善以水环境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县政府将每年对《农安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也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有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按要求对乡镇、园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环保局、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5.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成立由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解决区域性、流域性重大水环境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统一行动,形成水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通报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二)强化政策支持

1.加快水价改革。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较大乡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农业用水综合水价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实行终端计量供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县物价局、供水公司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2.完善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价格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促进污水处理企业产业化运营和发展。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利局、供水公司等配合)

3.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4.建立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财建〔2015501号),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进行技术改造或革新,使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5.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县金融办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6.实施跨界水体补偿机制。按国家和省要求探索建立横向资金补助,纵向资金奖罚的跨界水体水质补偿机制及试点工作,配合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底前完成试点,2019年底前正式实行。(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水利局等配合)

(三)强化科技支撑

1.研发先进适用技术。围绕水污染防治相关领域,鼓励、支持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前瞻和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供水公司等配合)

2.推广示范适用技术。按国家和省、市要求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积极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环卫处、供水公司等配合)

(四)促进多元融资

加大政府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五)加强宣传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逐步建立完善县级、乡、镇、开发区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机制。从2016年起,探索开展每年进行乡、镇、开发区水环境质量排名。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管控,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等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县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参与格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微信等大众传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保护水环境的道德文化、价值观念,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和人水和谐理念。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到2020年在全县绿色学校全面普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主动与破坏水环境质量行为说“不”,营造爱护水环境的良好风气,共同为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而努力。(县环保局、县教育局牵头、县妇联、机关党委、宣传部、县水利局、县文广新局、供水公司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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