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意见】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实施意见【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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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意见】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实施意见【完整版】

2023-05-26 16:30:1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实施意见为提升全县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实施意见【完整版】



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规

范发展实施意见


为提升全县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县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组织载体。但在发展中,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的问题,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全面提升我县农民合作社的运行质量,为服务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步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把规范发展、提高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突出基层的首创精神;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典型示范,发挥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示范效应;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监督相结合,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三)工作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使我县农民合作社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三、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设立。申请设立农民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登记注册后,凭相关证照在10个工作日内到所辖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备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并已正常使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四证齐全;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团体成员不超成员总数的5%;农民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纳入规范社、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二)产权明晰。 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实行合作社与村集体、企业、种养大户财务分户管理,做到独立核算,产权和职责明晰,不得相互假借名义申报和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建立健全成员个人帐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份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和与本社交易量(额)、国投资金平均量化份额等相关信息。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三)制度健全。农民合作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合作社章程,对合作社发展方向、合作内容、运行机制、盈余分配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民主议事、生产计划、生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有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经理、财会等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有收支、社员往来、财务决算等经济公开制度;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和收支审批制度;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要装订成册并上墙公布,确保严格执行。

(四)管理民主。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责,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于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理事会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五)财务规范。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登记机关、税务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为每个成员建立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和与本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农民合作社应选用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合作社不具备设立会计人员条件的,应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六)分配合理。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剩余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七)服务完善。牢牢把握农民合作社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定位,在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方面发挥好的组织作用。根据社员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坚持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社员的生产成本;坚持统一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档案,做到生产过程有记录,投入品信息可查询,货源流向可追踪,产品质量可追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坚持统一品牌和销售产品,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坚持以销定产,为社员提供全程化系列化服务。合作社统一销售社员产品要达到总量的70%以上。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自己的特色网站,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尽快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

(八)诚信经营。农民合作社要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无借贷违约,信用不良记录。不对外吸储放贷、严禁借信用合作开展非法集资。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积极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合作文化建设,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和社风。

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范。为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农业、市场监管、财政、供销、发改、税务、林业、科协、水利、畜牧、国土资源、农机、商务、粮食、金融监管、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勃利县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解决规范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矛盾;审查批准拟报项目资金和扶持资金的合作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总站。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农经总站站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扶持、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掌握本乡镇农民合作社情况,组织开展富有成效的推进活动。按标准进行规范社星级评定,按程序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农民合作社的组建、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纠纷。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培育、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二)把握工作方法,科学规范。 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边规范边提高、边提高边总结推广示范”的基本工作思路,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充分运用农民合作社内部自我完善和各级组织指导规范的工作手段,上下联动,推进提档升级。一方面,各乡镇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本乡镇农民合作社的运行情况,对照《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认真分析排查其应该规范的内容及难易程度。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本乡镇“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和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工作日程。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分类推进规范化包保责任制,如期达标。另一方面,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规范化建设标准,制定相应的评定办法,定期组织开展规范社评定和复查验收工作,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实行降星或取消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项目申报、示范性合作社评定,都要以是否取得了规范化资格为前置条件,以加快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步伐。

(三)加大政策扶持,激励规范。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将财政、税收、用地和金融信贷等扶持政策向合作社倾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资金扶持。按照勃发〔20151号文件精神,兑现奖励政策。建立合作社贷款担保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要强化财政项目资金和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挥好项目资金和扶持资金的作用。

(四)突出示范引领,助推规范。 积极开展规范社、示范社评定工作,分级建立规范社、示范社名录,实行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全县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认真总结推广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辅导培训,促进规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针对合作社理事长,管理人员和一般成员,重点开展法律法规,合作社知识、民主管理、财务会计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提高规范办社的意识和能力。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起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

(六)严格监督检查,强化规范。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侵害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各职能部门对合作社进行资金扶持时,要严格审核把关,按程序进行申报,并加大对项目资金和扶持资金的监管力度,保证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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